一种自动录音截取控制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录音截取控制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06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891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50391.5
申请日:2016-09-26
复审请求人: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红英
合议组组长:林甡
参审员:田涛
国际分类号:G11B20/10,G11B19/02,G11C7/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和所述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50391.5,名称为“一种自动录音截取控制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格力电器(武汉)有限公司”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918005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具体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录音截取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01,获取当前环境声音内容,进行录音开始操作;
步骤102,当所述当前的环境声音内容的一部分需要单独保存时,执行阶段存储开始操作;
步骤103,当需要单独保存的内容结束时,执行阶段存储终止操作;
步骤105,当整段录音完成时,执行录音终止操作;
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步骤301,建立与阶段存储开始时间相关联的阶段存储索引,并保存至索引存储区;
步骤302,阶段存储操作所对应的录音数据保存至索引指向的数据存储区;
步骤303,阶段存储终止操作后,录音数据属性保存至阶段存储索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执行阶段存储开始操作之后进一步包括命名操作,以对阶段存储的录音文件进行命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阶段存储设置为按照默认时间间隔自动保存。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阶段存储设置为按照自定义时间间隔自动保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触发所述阶段存储的事件为按钮事件、声控事件、语音事件、加速度事件、振动事件或耳机连接断开事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步骤:更新所述索引存储区中的所述阶段存储索引,对阶段存储的音频数据进行处理。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步骤:设置锁定阶段存储索引。
8. 一种自动录音截取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录音开始模块,其用于获取当前环境声音内容,进行录音开始操作;
阶段存储模块,当所述当前的环境声音内容的一部分需要单独保存时, 执行阶段存储开始操作;
阶段存储终止模块,当需要单独保存的内容结束时,执行阶段存储终止操作;
录音结束模块,当整段录音完成时,执行录音终止操作;
其中,阶段存储模块进一步包括:
阶段存储索引建立模块,建立与阶段存储开始时间相关联的阶段存储索引,并保存至索引存储区;
录音数据存储模块,阶段存储操作所对应的录音数据保存至索引指向的数据存储区;
阶段存储索引更新模块,阶段存储终止操作后,录音数据属性保存至阶段存储索引。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命名操作模块,用于在所述阶段存储模块的阶段存储开始操作之后对阶段存储的录音文件进行命名操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阶段存储模块设置为按照默认时间间隔自动保存。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阶段存储模块设置为按照自定义时间自动保存。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阶段存储模块中,触发阶段存储的事件为按钮事件、声控事件、语音事件、加速度事件、振动事件或耳机连接断开事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阶段存储索引更新模块更新所述索引存储区中的所述阶段存储索引,对阶段存储的音频数据进行处理。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阶段存储索引更新模块设置锁定阶段存储索引指令。
1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权利要求8-14之一所述的自动录音截取控制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8。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实时”的含义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是在录制整个监控记录后从完整的监控记录中截取所需的监控记录,而不是在整段声音内容录音的过程中同时实现所需音频内容的录取,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在整段声音内容录音的过程中同时实现所需音频内容的录取。按照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在进行对话或录音等环境的过程中,用户可以随时根据需求保存一部分时间段的录音信息,并且不妨碍整个录音的录取。
2)建立并保存索引、根据索引保存数据以及保存录音数据属性的特征能够方便用户快速有效地查找所需的录音数据,大大提高了用户听取录音的效率。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自动录音截取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01,获取当前环境声音内容,进行录音开始操作;
步骤102,当所述当前的环境声音内容的一部分需要单独保存时,执行阶段存储开始操作;
步骤103,当需要单独保存的内容结束时,执行阶段存储终止操作;
所述阶段存储的触发事件发生后保存该触发事件发生后预定时间或自定义时间长度的录音记录、或同时截取所述阶段存储的触发事件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或自定义时间长度的录音记录;
步骤105,当整段录音完成时,执行录音终止操作;
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
步骤301,建立与阶段存储开始时间相关联的阶段存储索引,并保存至索引存储区;
步骤302,阶段存储操作所对应的录音数据保存至索引指向的数据存储区;
步骤303,阶段存储终止操作后,录音数据属性保存至阶段存储索引。”
“8. 一种自动录音截取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录音开始模块,其用于获取当前环境声音内容,进行录音开始操作;
阶段存储模块,当所述当前的环境声音内容的一部分需要单独保存时,执行阶段存储开始操作;
阶段存储终止模块,当需要单独保存的内容结束时,执行阶段存储终止操作;
所述阶段存储的触发事件发生后保存该触发事件发生后预定时间或自定义时间长度的录音记录、或同时截取所述阶段存储的触发事件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或自定义时间长度的录音记录;
录音结束模块,当整段录音完成时,执行录音终止操作;
其中,阶段存储模块进一步包括:
阶段存储索引建立模块,建立与阶段存储开始时间相关联的阶段存储索引,并保存至索引存储区;
录音数据存储模块,阶段存储操作所对应的录音数据保存至索引指向的数据存储区;
阶段存储索引更新模块,阶段存储终止操作后,录音数据属性保存至阶段存储索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了截取监控记录,但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在录制整个监控记录后从完整的监控记录中截取所需的监控记录,而是记载了截取触发事件发生前、触发事件发生时和/或触发事件发生后预定时长的监控记录。可见监控记录是分阶段截取并保存的,至少需要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和触发事件发生后预定时长后两个时间点截取监控记录,因此并不是在监控记录完成之后从完整的监控记录截取的。另外,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67]-[0072]段关于如何存储还记载了:“执行阶段存储开始操作之后,所述阶段存储设置为按照默认时间间隔自动保存”和“阶段存储过程中,自动保存的时间可以是系统默认的时间,例如每隔 30秒、或1分钟便进行自动保存”,可见本申请中的记录也是在触发之后分阶段保存的,这与对比文件1的触发之后分阶段保存是一致的,都是“实时”保存录音或监控记录。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整体上都是在整段声音内容录音的过程中同时实现所需音频内容的录取,可以随时按需求保存一部分的录音,又不妨碍整个录音的录取。
2)通过建立并保存存储区的索引、根据索引保存数据以及保存数据的属性到索引中,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其方便用户快速查找所述数据和提高获取数据的效率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步骤1,采集周围环境的声音和/或图像信息,形成监控;步骤2,根据触发事件发送触发指令;步骤3,根据触发指令截取并发送预定时长的监控记录;步骤4,接收并存储预定时长的监控记录。可见对比文件1中是先在步骤1形成监控记录,之后通过步骤2-4从已经形成的完整监控记录中截取监控记录,而本申请中阶段存储是在整段录音过程中实现音频内容的录取的。
2)建立并保存索引、根据索引保存数据以及保存录音数据属性的特征能够方便用户快速有效地查找所需的录音数据,大大提高了用户听取录音的效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918005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录音截取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实时截取和发送监控记录的装置、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9]-[0097]段):现有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已经具备录音、录像、拍照功能,在现有行车记录仪中安装MCU控制器和通信模块,使其具有数据处理的控制器和数据传输的功能。摄像头和/或麦克风不间断采集周围环境的声音信息和图像信息,并将其以音频数据、视频数据或图片数据的形式存储于SD存储卡(相当于获取当前环境声音内容,进行录音开始操作)。MCU控制器根据振动传感器、加速传感器、语音识别感应器或声控感应器的触发从SD存储卡中截取触发事件发生前、触发事件发生当时和/或触发事件发生后的预定时间长度的监控记录,并将所述监控记录存储于存储模块中(可见触发事件发生时,需要截取当时的记录,相当于当所述当前的环境声音内容的一部分需要单独保存时,执行阶段存储开始操作,而截取触发事件发生后预定时间的记录则相当于当需要单独保存的内容结束时,执行阶段存储终止操作),或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将其发送给信息接收平台。系统还包括交互模块,交互模块用于获取并向信息处理模块提供用户个性化的预定数据,预定数据包括预定时间长度。上述中的触发指令是指截取触发事件发生前预定时间长度的监控记录、截取触发事件发生后预定时间长度的监控记录、或同时截取触发事件发生前后预定时间长度的监控记录(相当于阶段存储的触发事件发生后保存该触发事件发生后预定时间或自定义时间长度的录音记录、或同时截取所述阶段存储的触发事件发生前后预定时间或自定义时间长度的录音记录)。对于行车记录仪而言,必然有停止记录的时刻,因此隐含公开当整段录音完成时,执行录音终止操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建立与阶段存储开始时间相关联的阶段存储索引,并保存至索引存储区;阶段存储操作所得到的录音数据保存至索引指向的数据存储区;阶段存储终止操作后,录音数据属性保存至阶段存储索引。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查找到录音数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出于方便查找的目的而对需要存储的数据设置索引并按照索引进行存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对比文件1中录音和监控记录都是以时间为轴线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方便从多个存储的录音文件中查找目标录音文件,将阶段存储的录音文件按照阶段存储开始时间建立索引并保存该索引,将截取的相应录音数据保存至索引指向的存储区,并将各个录音数据属性保存至对应的索引。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为了方便查找存储的多个阶段存储的录音文件,在存储开始后对存储的录音文件进行命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和4,当要保存的录音或监控记录的时间较长时,设置默认的或者自定义的时间间隔来自动保存录音或监控记录,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如果要保存更长时间的监控记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按照默认或自定义的时间间隔截取监控记录并保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86]段)还公开了:触发事件的类型包括有线按钮事件、无线按钮事件、APP按钮事件、声控事件、振动事件、耳机插拔事件、语音事件、加速度事件、关机事件、脱离皮肤事件和红外感应事件。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6,当有新的录音文件要保存,或者有录音文件需要删除时,对索引存储区中相应的索引进行更新,对阶段存储的音频数据也进行相应处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 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7,为防止数据丢失,将存储区的索引锁定,这是数据存储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14是采用与权利要求1-7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的方式撰写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将功能分别模块化,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上述理由以及与权利要求1-7的评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移动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8-14之一所述的自动录音截取控制装置。在移动终端中包含录音截取控制装置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8-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认为从步骤2的“根据触发事件发送触发指令”起,对比文件1就是从已经形成的完整监控记录中截取监控记录。然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0093]段)记载了:摄像头和/或麦克风不间断采集周围环境的声音信息和图像信息,并将其以音频数据、视频数据或图片数据的形式存储于SD存储卡。振动传感器,检测车辆的振动,并根据检测结果触发MCU控制器;加速传感器检测车辆的急刹车或转弯,并根据检测结果触发MCU控制器;语音识别感应器获取并检测语音指令,并根据检测结果触发MCU控制器;声控感应器检测车辆的鸣笛声,并根据检测结果触发MCU控制器。MCU控制器根据振动传感器、加速传感器、语音识别感应器或声控感应器的触发从SD存储卡中截取触发事件发生前、触发事件发生当时或触发事件发生后的预定时间长度的监控记录。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触发事件是各传感器的实时数据,因此基于触发事件的触发指令也是实时的,也就是说MCU控制器是由各传感器根据实时数据触发后执行录音截取的,而不是在形成的完整监控记录中截取监控记录。
2)通过建立并保存存储区的索引、根据索引保存数据以及保存数据的属性到索引中,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其方便用户快速查找所述数据和提高获取数据的效率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