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KTV的室内导航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98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67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67514.X
申请日:2015-09-07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小亮
合议组组长:王国梅
参审员:黄毅灵
国际分类号:H04W4/02,H04W4/04,G06Q30/02,G01C2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文件的修改之处在原申请文件中存在文字记载,则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67514.X,名称为“一种基于KTV的室内导航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6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4156771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KTV的室内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检测到移动终端移动到KTV门店时,查询所述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述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
若所述移动终端中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则根据所述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定位所述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所述当前所在位置到所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
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从而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所述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述KTV门店的预约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移动终端中未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则接收用户输入的包厢号;
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包厢号确定所述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从所述当前所在位置到所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到达所述预约的包厢之后,停止显示所述导航路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停止显示所述导航路线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检测到用户输入的启动导航应用的指令,则判断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是否在所述预约的包厢;
若判断结果为是,则通过所述显示屏显示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内预设位置的导航路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内预设位置的导航路线,包括以下至少一种:
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的前台的导航路线;或者,
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内距离所述预约的包厢最近的洗手间的导航路线;或者,
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内距离所述预约的包厢最近的安全出口的导航路线。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查询模块,用于在检测到移动终端移动到KTV门店时,查询所述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述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当所述移动终端中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时,根据所述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导航模块,用于定位所述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所述当前所在位置到所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
检测模块,用于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
更新模块,用于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当所述移动终端中未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时,接收用户输入的包厢号;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用户输入的包厢号确定所述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停止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到达所述预约的包厢之后,停止显示所述导航路线。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在停止显示所述导航路线之后,若检测到用户输入的启动导航应用的指令,则判断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是否在所述预约的包厢;
显示模块,用户在所述判断模块的判断结果为是时,通过所述显示屏显示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内预设位置的导航路线。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内预设位置的导航路线,包括以下至少一种:
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的前台的导航路线;或者,
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内距离所述预约的包厢最近的洗手间的导航路线;或者,
从所述预约的包厢到所述KTV门店内距离所述预约的包厢最近的安全出口的导航路线。”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导航方法具体应用于KTV包厢的导航,而对比文件1中则应用于酒店房间的导航;权利要求1还包括查询终端中是否存储有预约信息,如有则根据预约信息来确定包厢号并进一步确定包厢的位置,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所属商家发送;(2)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从而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有动机采取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有动机采取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10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中通过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方法步骤,然而,通过功能模块来实现方法步骤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且所述预约信息中仅包括预约时间、预约包厢号而不包含预定用户的移动终端信息”,在权利要求6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复审请求人认为:(1)补入的特征记载于原说明书第5页第3段中,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应用于KTV还是酒店、由终端还是服务器获取目的地;此外,当由服务器来执行时,存在服务器无从知晓的移动终端,但在KTV场景中,好友转发预定信息的情况下,服务器不可能知晓所转发对象的手机号码,不可能对终端进行导航,因此,权利要求1-10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KTV的室内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检测到移动终端移动到KTV门店时,查询所述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述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且所述预约信息中仅包括预约时间、预约包厢号而不包含预定用户的移动终端信息;
若所述移动终端中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则根据所述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定位所述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所述当前所在位置到所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
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从而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查询模块,用于在检测到移动终端移动到KTV门店时,查询所述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述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当所述移动终端中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时,根据所述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导航模块,用于定位所述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所述当前所在位置到所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
检测模块,用于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
更新模块,用于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预约信息由朋友转发时排除了预定用户的移动终端信息,权利要求1和6修改超范围;(2)酒店和KTV场景类似,均为室内结构比较复杂的场所;预约信息由商家的服务器推送给预定用户并且再由预定用户分享给其他用户为常见情形,由服务器还是手机执行均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和6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预约信息中仅包括预约时间、预约包厢号而不包含预定用户的移动终端信息”为增加内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明确预约信息仅包含这两项信息而不包含其他信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而不包含预定用户的移动终端信息”删除,在权利要求6中增加特征“且所述预约信息中包括预约时间、预约包厢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而补入的特征清楚记载于原说明书第5页第3段,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同提出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理由。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新的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KTV的室内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检测到移动终端移动到KTV门店时,查询所述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述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且所述预约信息中包括预约时间、预约包厢号;
若所述移动终端中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则根据所述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定位所述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所述当前所在位置到所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
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从而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查询模块,用于在检测到移动终端移动到KTV门店时,查询所述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述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且所述预约信息中包括预约时间、预约包厢号;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当所述移动终端中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时,根据所述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导航模块,用于定位所述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所述当前所在位置到所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
检测模块,用于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
更新模块,用于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6中采用的包括和顿号的表述方式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6中的特征“包括预约时间、预约包厢号”修改为“包括预约时间与预约包厢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清楚记载了包括预约时间和预约包厢号,清楚限定了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新的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KTV的室内导航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检测到移动终端移动到KTV门店时,查询所述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述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且所述预约信息中包括预约时间与预约包厢号;
若所述移动终端中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则根据所述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定位所述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所述当前所在位置到所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
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从而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查询模块,用于在检测到移动终端移动到KTV门店时,查询所述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所述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且所述预约信息中包括预约时间与预约包厢号;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当所述移动终端中存储有所述预约信息时,根据所述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
导航模块,用于定位所述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所述当前所在位置到所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
检测模块,用于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
更新模块,用于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根据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2.1 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曾经指出的导致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特征“而不包含预定用户的移动终端信息”已被删除,因此不会再导致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KTV的室内导航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中记载的“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且所述预约信息中包括预约时间与预约包厢号”为所有经修改的内容,表示包括预约时间和预约包厢号两者,并且“包括”这一措词表明不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信息;原说明书第5页第3段和第6页第5段记载了:用户的移动终端中存储有用户的好友转发的预约信息,其中包括预约时间、预约包厢号等;说明书中的记载表明预约信息包括预约时间和预约包厢号两者,并且“包括”这一措词表明不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信息。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预约信息中包括预约时间与预约包厢号”,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预约信息同时包括这两者,不会由此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4156771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KTV的室内导航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酒店自行入住管理控制方法,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至第[0014]段、图1):该方法包括有以下步骤,具体为:a、住户通过网络智能设备进入酒店终端服务器并预定好房间,酒店终端服务器记录并存储住户信息(相当于预约信息),住户信息包括有住户身份信息、住户入住和离开时间(相当于预约时间);b、酒店终端服务器向住户的网络智能设备发送一份住户位置到所预定酒店的行车线路图以及所预定房间的房门密码;c、当住户进入至酒店终端服务器的无线网络通讯模块的无线服务范围内时(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检测,但是,为了发现是否在无线服务范围内,必然需要执行相关检测,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检测动作),住户的网络智能设备自动接收酒店内部结构图以及所预定房间的导航线路图;d、当用户到达所预定房间门口时,住户只需输入网络智能设备所接收的房门密码即可开锁,其中,所述网络智能设备为智能手机(相当于移动终端)或者平板电脑,其中,所述无线网络通讯模块为WIFI无线网络通讯模块或者蓝牙无线网络通讯模块。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为检测移动到KTV门店,查询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预约信息包括的内容还有预约包厢号;若移动终端中存储有预约信息,则根据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为检测移动到酒店时,移动终端自动接收酒店终端服务器发送的酒店内部结构图以及所预定房间的导航线路图;定位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当前位置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从而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针对KTV室内场景具体实现导航。
对于区别特征,KTV与酒店类似,同样属于常见的需要接纳宾客的场所,同样因环境陌生而存在提供导航服务的需求,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酒店提供导航服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方案应用到KTV场景,从而实现KTV的室内导航;另外,在现实场景中,订单或预约信息由好友转发为常见的场景,例如,由朋友帮忙预定酒店;在预定KTV时通常预定到具体包厢,相应的预约信息中通常包含包厢号信息;为了提供导航通常所需的目的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根据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信息来判断;当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属于特定移动终端时,选择由网络侧或移动终端自身来判断均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由移动终端来实现判断时,由于特定终端的特点在于存在预约信息,为了实现准确筛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服务器查询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预约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仅仅提及了提供酒店内部结构图和到预定房间的导航路线图,并未提及是通过定位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来获得导航路线图而不是提供从酒店门口到预定房间的静态的导航路线图,其所起的作用是提供粗略的室内导航信息,并非是为了室内实时导航与更新,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实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此外,针对室内导航,由于GPS信号弱,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的为路标或指示牌来指引方向、或者为提供室内结构图和路线标引、或者提供从当前所处的建筑物入口到达指定位置的路线,并没有证据表明定位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当前所在位置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采用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来定位、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这一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驳回决定中也未引证能够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
由于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无线热点来定位当前位置,并且在导航过程中能够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同时考虑到所在楼层的变化而同步更新定位和显示,因此,能够针对室内场景的结构特点实现精准、实时导航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络智能设备,并且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至第[0014]段、图1):a、住户通过网络智能设备进入酒店终端服务器并预定好房间,酒店终端服务器记录并存储住户信息(相当于预约信息),住户信息包括有住户身份信息、住户入住和离开时间(相当于预约时间);b、酒店终端服务器向住户的网络智能设备发送一份住户位置到所预定酒店的行车线路图以及所预定房间的房门密码;c、当住户进入至酒店终端服务器的无线网络通讯模块的无线服务范围内时(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检测,但是,为了发现是否在无线服务范围内,必然需要执行相关检测,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检测动作),住户的网络智能设备自动接收酒店内部结构图以及所预定房间的导航线路图;d、当用户到达所预定房间门口时,住户只需输入网络智能设备所接收的房门密码即可开锁,其中,所述网络智能设备为智能手机(相当于移动终端)或者平板电脑,其中,所述无线网络通讯模块为WIFI无线网络通讯模块或者蓝牙无线网络通讯模块。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6中为检测移动到KTV门店,查询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KTV门店的预约信息,其中,所述预约信息为用户的好友转发而并非所述KTV门店所属商家发送,预约信息包括的内容还有预约包厢号;若移动终端中存储有预约信息,则根据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确定预约的包厢的位置;而对比文件1中为检测移动到酒店时,移动终端自动接收酒店终端服务器发送的酒店内部结构图以及所预定房间的导航线路图;定位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当前位置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根据检测到的多个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定位移动终端在所述KTV内的位置,以及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陀螺仪可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所述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根据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实时更新所述显示屏显示的所述导航路线;使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或功能。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针对KTV室内场景具体实现导航以及在已知方法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执行所述方法的装置的内部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KTV与酒店类似,同样属于常见的需要接纳宾客的场所,同样因环境陌生而存在提供导航服务的需求,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酒店提供导航服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方案应用到KTV场景,从而实现KTV的室内导航;另外,在现实场景中,订单或预约信息由好友转发为常见的场景,例如,由朋友帮忙预定酒店;在预定KTV时通常预定到具体包厢,相应的预约信息中通常包含包厢号信息;为了提供导航通常所需的目的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根据预约信息中的包厢号信息来判断;当判断移动终端是否属于特定移动终端时,选择由网络侧或移动终端自身来判断均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当由移动终端来实现判断时,由于特定终端的特点在于存在预约信息,为了实现准确筛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服务器查询移动终端中是否存储有预约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仅仅提及了提供酒店内部结构图和到预定房间的导航路线图,并未提及是通过定位移动终端的当前位置来获得导航路线图而不是提供从酒店门口到预定房间的静态的导航路线图,其所起的作用是提供粗略的室内导航信息,并非是为了室内实时导航与更新,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实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此外,针对室内导航,由于GPS信号弱,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的为路标或指示牌来指引方向、或者为提供室内结构图和路线标引、或者提供从当前所处的建筑物入口到达指定位置的路线,并没有证据表明定位移动终端当前所在位置并通过显示屏显示从当前所在位置到预约的包厢的导航路线、采用无线热点发射的信号强度来定位、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以实时检测移动终端的位置的变化、当移动终端所在的楼层发生变化时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室内地图的楼层也同步更新这一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驳回决定中也未引证能够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
对于区别特征,使用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或功能,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由于权利要求6中使用了无线热点来定位当前位置,并且在导航过程中能够预测用户的行动轨迹,同时考虑到所在楼层的变化而同步更新定位和显示,因此,能够针对室内场景的结构特点实现精准、实时导航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7-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由于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9月0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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