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参数调节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参数调节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79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46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0492.4
申请日:2015-07-0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春
合议组组长:魏峰
参审员:李铎
国际分类号: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0492.4,名称为“一种显示参数调节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8、15与对比文件1(CN104347036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得对应于N个环境状态的M个调节操作,所述调节操作用于调整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参数的值,N为正整数,M为大于等于N的整数,根据M个调节操作以及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2-7、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CN101527137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9日)、对比文件3(CN10425232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参数调节方法,包括:
获得对应于N个环境状态的M个调节操作,其中,所述调节操作用于调整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参数的值;N为正整数,M为大于等于N的整数;
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所述环境状态由第一状态改变为第二状态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其中,所述第一值对应于所述第一状态,所述第二值对应于所述第二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调节操作对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K个工作模式,K为小于等于M的整数;
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所述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包括:
根据所述K个工作模式、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分别生成K个对应关系;其中,每个对应关系用于表示工作模式、环境状态及第一显示参数的值之间的关联关系。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环境状态由第一状态改变为第二状态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包括:
在所述环境状态由所述第一状态改变为所述第二状态时,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为所述K个工作模式中的第一工作模式;
根据第一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所述第一值调整为所述第二值;所述第一对应关系为所述K个对应关系中与所述第一工作模式对应的对应关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调节操作对应于P个预设用户信息,P为小于等于M的整数;
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所述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包括:
根据所述P个预设用户信息、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分别生成P个对应关系;其中,每个对应关系用于表示预设用户信息、环境状态及第一显示参数的值之间的关联关系。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环境状态由第一状态改变为第二状态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包括:
在所述环境状态由所述第一状态改变为所述第二状态时,确定当前对应的预设用户信息为所述P个预设用户信息中的第一预设用户信息;
根据第二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所述第一值调整为所述第二值;所述第二对应关系为所述P个预设用户信息中与所述第一预设用户信息对应的对应关系。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包括: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续工作的时长;
根据所述时长以及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所述第一值调整为所述第二值。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包括亮度参数、色彩度参数、对比度参数、灰度参数、饱和度参数、曝光度参数和色调参数中的至少一个。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
存储器,用于存储指令;
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指令,获得对应于N个环境状态的M个调节操作, 其中,所述调节操作用于调整所述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参数的值;N为正整数,M为大于等于N的整数;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所述环境状态由第一状态改变为第二状态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其中,所述第一值对应于所述第一状态,所述第二值对应于所述第二状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调节操作对应于所述电子设备的K个工作模式,K为小于等于M的整数;
所述处理器用于:
根据所述K个工作模式、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分别生成K个对应关系;其中,每个对应关系用于表示工作模式、环境状态及第一显示参数的值之间的关联关系。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在所述环境状态由所述第一状态改变为所述第二状态时,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为所述K个工作模式中的第一工作模式;
根据第一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所述第一值调整为所述第二值;所述第一对应关系为所述K个对应关系中与所述第一工作模式对应的对应关系。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调节操作对应于P个预设用户信息,P为小于等于M的整数;
所述处理器用于:
根据所述P个预设用户信息、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分别生成P个对应关系;其中,每个对应关系用于表示预设用户信息、环境状态及第一显示参数的值之间的关联关系。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在所述环境状态由所述第一状态改变为所述第二状态时,确定当前对应的预设用户信息为所述P个预设用户信息中的第一预设用户信息;
根据第二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所述第一值调整为所述第二值;所述第二对应关系为所述P个预设用户信息中与所述第一预设用户信息对应的对应关系。
13. 如权利要求8-12任一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用于:
获取所述电子设备连续工作的时长;
根据所述时长以及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所述第一值调整为所述第二值。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包括亮度参数、色彩度参数、对比度参数、灰度参数、饱和度参数、曝光度参数和色调参数中的至少一个。
1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得对应于N个环境状态的M个调节操作,其中,所述调节操作用于调整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参数的值;N为正整数,M为大于等于N的整数;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
调整模块,用于在所述环境状态由第一状态改变为第二状态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其中,所述第一值对应于所述第一状态,所述第二值对应于所述第二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8、1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下区别技术特征:获得由用户执行的对应于N个环境状态的M个调节操作,其中,所述调节操作用于调整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参数的值;N为正整数,M为大于等于N的整数;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15如下:
“1. 一种显示参数调节方法,包括:
获得由用户执行的对应于N个环境状态的M个调节操作,其中,所述调节操作用于调整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参数的值;N为正整数,M为大于等于N的整数;
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所述环境状态由第一状态改变为第二状态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其中,所述第一值对应于所述第一状态,所述第二值对应于所述第二状态。”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
存储器,用于存储指令;
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指令,获得由用户执行的对应于N个环境状态的M 个调节操作,其中,所述调节操作用于调整所述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参数的值;N为正整数,M为大于等于N的整数;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所述环境状态由第一状态改变为第二状态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其中,所述第一值对应于所述第一状态,所述第二值对应于所述第二状态。”
“15.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得由用户执行的对应于N个环境状态的M个调节操作,其中,所述调节操作用于调整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参数的值;N为正整数,M为大于等于N的整数;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
调整模块,用于在所述环境状态由第一状态改变为第二状态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其中,所述第一值对应于所述第一状态,所述第二值对应于所述第二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N个环境状态对应大于N的M个调节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单元,用于存储指令的存储器,用于执行指令的处理器,处理器执行指令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操作。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机包括显示屏幕,存储单元,控制单元。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存储单元存储指令,处理器执行指令实现操作是惯用手段。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7、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9-1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根据从用户处获取的屏幕参数对屏幕显示进行调整,配置文件中存储有不同的环境信息参数和所对应的不同的屏幕参数,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适应不同的用户对显示亮度不同的要求进行个性化屏幕显示调整,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M为大于N的整数,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环境状态下用户对一个参数调节多次或调节多种不同的参数都是在参数调节过程中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特征“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本申请中是通过若干个局部点形成了对应关系这条曲线,对应关系不仅包括当前采集的环境状态和调节操作之间的已知关系,还包括由该已知关系推导出来的其他未采集的环境状态与所对应的调节操作之间的关系。对比文件2中,是在配置文件中存储了用户所调整的屏幕参数以及所对应的当时的环境信息参数,之后,根据当前采集的环境信息读取出所存储的该环境信息对应的屏幕参数。也即,对比文件2的实质是“预先调整、随后克隆地再现”,如果从配置文件中读取不到相同的环境信息的话,则无法进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在上述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复审请求人未作答复,因此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2019年0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5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基础上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即:
对比文件1:CN104347036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1527137A,公开日为2009年09月09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参数调节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屏幕显示的调整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3行到第7页第13行):用于根据获取的屏幕参数对屏幕显示进行调整,屏幕参数可以是根据用户输入获得的;设定摄像头采集环境图像的启动的条件为在用户按下屏幕调整确认的功能键或对话框时,对摄像头采集的环境图像进行分析处理,量化为环境信息参数,如亮度、饱和度、色相等参数。当用户需要再次调整屏幕参数时,重新执行调整及采集步骤,并将再次获取的用户输入的屏幕参数及来自图像分析单元的环境信息参数对应的存入配置文件中。当用户在不同的环境情况下分别调整了屏幕参数时(相当于获得由用户执行的对应N个环境状态的M个调节操作,其中所述调节操作用于调整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的第一显示参数的值;N为正整数,M为等于N的整数),配置文件中便会存储有不同的环境信息参数和所对应的不同的屏幕参数(相当于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采集的环境信息读取出所存储的该环境信息对应的屏幕参数,根据读取的屏幕参数调整屏幕的显示(相当于在所述环境状态由第一状态改变为第二状态时,根据所述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第一值调整为第二值;其中,所述第一值对应于所述第一状态,所述第二值对应于所述第二状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N个环境状态对应大于N的M个调节操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一个环境状态下用户对一个参数调节多次或调节多种不同的参数都是在参数调节过程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中(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6],[0086]-[0092]段)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检测获得第一参数信息,基于第一参数信息,从用于对显示单元的背光亮度值进行调整的至少两条背光曲线中,确定出第一背光曲线,该第一背光曲线中包含环境光亮度值与背光亮度值的第一对应关系,将该背光亮度值设置为第一背光亮度值;检测电子设备上是否运行有第一应用程序;在该电子设备上运行有第一应用程序时,将该背光亮度值调整为与第一背光亮度值不同的第二背光亮度值,隐含公开了第一应用程序、背光亮度值具有对应关系(相当于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为K个工作模式中的第一工作模式,根据对应关系,将所述第一显示参数的值由所述第一值调整为所述第二值;所述第一对应关系为所述K个对应关系中与所述第一工作模式对应的对应关系)。第一应用程序为任意应用程序(相当于K个工作模式),如电子书阅读应用程序、图像浏览程序等,不同的应用程序,会存在最适合的背光亮度值。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调整参数时考虑工作模式。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调整屏幕显示时所输入的屏幕参数和环境信息对应存储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符合用户需求,将工作模式与用户输入的屏幕参数以及环境信息也对应存储,从而针对不同的工作模式进行参数的精准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6行到第7页第10行)可以分别为登录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不同的用户分别建立上述配置文件,这样不同的用户登录同一台计算机后,会调用该用户对应的配置文件以用于屏幕显示的调整。从而,在同一台计算机上可以实现针对不同的用户进行不同方式的屏幕显示的调整。当存储单元中存储有多个用户的配置文件时,可以根据用户登录计算机时所使用的用户名读取该用户所使用配置文件;控制单元根据环境信息参数,从存储单元的配置文件中读取环境参数信息对应的屏幕参数,并根据读取出的屏幕参数进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连续很长使用电子设备时,容易使眼睛疲劳,为了保护用户眼睛,预先设置电子设备的连续工作的时长与显示参数的对应关系,在连续工作时长达到某一个阈值时,根据对应调整显示参数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5段)屏幕参数包括屏幕亮度、饱和度、色度等参数信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比度、灰度、曝光度、色调都是公知的显示参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单元,用于存储指令的存储器,用于执行指令的处理器,处理器执行指令实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操作。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第13行到第5页倒数第2行)计算机包括显示屏幕,存储单元,控制单元。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存储单元存储指令,处理器执行指令实现操作是惯用手段。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相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7的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仅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根据所述M个调节操作以及所述N个环境状态,生成环境状态与所述第一显示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上述特征可以确定其保护范围是生成环境状态与第一显示参数之间对应关系,即环境状态与显示参数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配置文件中存储有不同的环境信息参数和所对应的不同的屏幕参数,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上述特征。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通过若干个局部点形成了还包含已知关系推导出来的其他未采集的环境状态与所对应的调节操作之间的对应关系这条曲线,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上述内容,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解释依据。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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