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套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25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52306
优先权日:2008-12-18
申请(专利)号:201510563865.3
申请日:2009-12-18
复审请求人:圣戈本陶瓷及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芳芳
合议组组长:姚希
参审员:张殊卓
国际分类号:C03B37/0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63865.3,发明名称为“套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980148636.8,母案申请日为2009年1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2月18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9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以及其于2015年9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US2244777A,公开日为1941年6月10日;
对比文件2:US2006/0261317A1,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火物品,包括:
套管块,所述套管块具有本体,所述本体包括延伸穿过该本体的开口,其中所述套管块是由一种组合物形成的,所述组合物包括:
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的至少约95wt%且不超过98wt%的氧化锡;
添加剂,所述添加剂包括选自下组氧化物的改变电阻率的物种,该组由Sb2O3、As2O3、Nb2O3和Bi2O3组成;以及
腐蚀抑制剂,所述腐蚀抑制剂是选自下组氧化物,该组由ZrO2以及HfO2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套管块具有不大于约2E–5Kg m-2s-1的腐蚀速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不大于约4wt%的所述腐蚀抑制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耐火物品进一步包括烧结助剂且其中所述烧结助剂是一种氧化物。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烧结助剂是选自下组氧化物,该组由CuO、ZnO、Mn2O3、CoO以及Li2O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不大于约1wt%的所述烧结助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量值为在约0.1wt%与约0.4wt%之间的范围内的所述烧结助剂。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改变电阻率的物种包括一种氧化物。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量值为在约0.5wt%与约1.5wt%之间的范围内的所述改变电阻率的物种。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量值为不大于约2wt%的Sb2O3。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开口具有选自下组的形状的一种截面形状,该组由圆形、椭圆形以及卵形组成。
11. 一种耐火物品,包括:
套管块,所述套管块具有:
本体,所述本体包括延伸穿过该本体的开口;
基于氧化锡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其总重量的至少约95wt%且不超过98wt%的氧化锡;
不大于约1wt%的Cr2O3;
腐蚀抑制剂,所述腐蚀抑制剂是选自下组的氧化物,该组由ZrO2以及HfO2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以及
当在1450℃下浸入或旋转于熔化的玻璃持续90小时的时候,不大于约2E–5Kgm-2s-1的腐蚀速率。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与在室温下所测量的内在MOR值相比较,在加热到1000℃并且淬火之后所述套管块本体包括基于MOR值不小于约60%的抗热震性。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当在1450℃下暴露于熔化的玻璃持续90小时的时侯,所述套管块包括不大于约1.75E–5Kg m-2s-1的腐蚀速率。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与在室温下所测量的内在MOR值相比较,在加热到1000℃并且淬火之后所述套管块具有基于MOR值不小于约60%的抗热震性。”
申请人圣戈本陶瓷及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多孔套管并非对应本申请的套管块,两者为不同元件。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套管块包括至少约95 wt %且不超过98wt%的氧化锡的组合物。2)对比文件2的氧化锡基电极与本申请的套管块的设计功能不同,用于不同的目的,因而组成不容易互相交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5月2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其耐火物品套管块的组合物包括添加剂,所述添加剂包括选自下组氧化物的改变电阻率的物种,该组由 Sb2O3、As2O3、Nb2O3和Bi2O3组成;还包括腐蚀抑制剂,所述腐蚀抑制剂是选自下组氧化物,该组由ZrO2以及HfO2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所述套管块具有不大于约2E-5Kgm-2s-1的腐蚀速率。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引入改变电阻率的氧化物物种以及腐蚀抑制剂物种,以使得其氧化锡基陶瓷耐火材料的电阻率保持在合适的范围内,并改善其抗腐蚀性能的技术启示,获得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腐蚀速率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其耐火物品套管块的组合物包括腐蚀抑制剂,所述腐蚀抑制剂是选自下组氧化物,该组由ZrO2以及HfO2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所述套管块在1450℃下浸入或旋转于熔化的玻璃持续90小时的时候,具有不大于约2E-5Kgm-2s-1的腐蚀速率。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引入腐蚀抑制剂物种,以改善其抗腐蚀性能,获得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1的腐蚀速率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从属权利要求2-10、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文字上公开的是多孔套管(orifice bushing),但其附图1可明确看出其为块状,且也具有本体以及开口,为保证玻璃液的流通,该开口必然延伸穿过该本体。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套管块,所述套管块具有本体,所述本体包括延伸穿过该本体的开口,即并不能将对比文件1中的套管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套管块区分为两个不同元件。而且,对比文件1中还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49-50行):块体、套管可用其耐火材料制备(blocks and feeder bushings may be made of this materal),可见,制备套管块也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耐火材料可有关套管块的物质组成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23-33行):耐火物品中氧化锡的含量可以高达95%,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组合物中氧化锡的含量。2)对比文件2中的氧化锡基陶瓷电极应用于高温熔融玻璃液中,而本申请的套管块作为熔化玻璃流动的陶瓷块,即用于接收前炉中熔融的高温玻璃液,二者使用环境相近,对于高温熔融的玻璃环境下均有防腐性能需求,且对于套管块也需要具有合适的电阻率,当面对如何改善氧化锡基耐火陶瓷的电阻率特性及防腐特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相近技术领域中寻求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并能够显而易见的获得如本申请的耐火物品,也能够预期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14项),修改方式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11中分别补入以下技术内容“所述套管块在装配在前炉上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其在装配在前炉上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将权利要求1、11中的“至少约95wt%”修改为“大于95wt%”。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火物品,包括:
套管块,所述套管块具有本体,所述本体包括延伸穿过该本体的开口,所述套管块在装配在前炉上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其中所述套管块是由一种组合物形成的,所述组合物包括:
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的大于95wt%且不超过98wt%的氧化锡;
添加剂,所述添加剂包括选自下组氧化物的改变电阻率的物种,该组由Sb2O3、As2O3、Nb2O3和Bi2O3组成;以及
腐蚀抑制剂,所述腐蚀抑制剂是选自下组氧化物,该组由ZrO2以及HfO2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套管块具有不大于约2E–5Kg m-2s-1的腐蚀速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不大于约4wt%的所述腐蚀抑制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耐火物品进一步包括烧结助剂且其中所述烧结助剂是一种氧化物。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烧结助剂是选自下组氧化物,该组由CuO、ZnO、Mn2O3、CoO以及Li2O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不大于约1wt%的所述烧结助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量值为在约0.1wt%与约0.4wt%之间的范围内的所述烧结助剂。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改变电阻率的物种包括一种氧化物。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量值为在约0.5wt%与约1.5wt%之间的范围内的所述改变电阻率的物种。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量值为不大于约2wt%的Sb2O3。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所述开口具有选自下组的形状的一种截面形状,该组由圆形、椭圆形以及卵形组成。
11. 一种耐火物品,包括:
套管块,其在装配在前炉上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所述套管块具有:
本体,所述本体包括延伸穿过该本体的开口;
基于氧化锡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其总重量的大于95wt%且不超过98wt%的氧化锡;
不大于约1wt%的Cr2O3;
腐蚀抑制剂,所述腐蚀抑制剂是选自下组的氧化物,该组由ZrO2以及HfO2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以及
当在1450℃下浸入或旋转于熔化的玻璃持续90小时的时候,不大于约2 E–5Kgm-2s-1的腐蚀速率。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与在室温下所测量的内在MOR值相比较,在加热到1000℃并且淬火之后所述套管块本体包括基于MOR值不小于约60%的抗热震性。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当在1450℃下暴露于熔化的玻璃持续90小时的时侯,所述套管块包括不大于约1.75E–5Kg m-2s-1的腐蚀速率。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耐火物品,其中与在室温下所测量的内在MOR值相比较,在加热到1000℃并且淬火之后所述套管块具有基于MOR值不小于约60%的抗热震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套管块位于连接到前炉中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用于从流动块中接受融化的玻璃,所述套管用于由融化的玻璃形成连续的纤维,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套管和本申请的套管块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元件,对比文件1为1941年6月10日授权的专利,没有涉及套管块的任何内容。本申请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的大于95wt%且不超过98wt%的氧化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对比文件2也没有弥补对比文件1的不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14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以及其于2015年9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火物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火物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栏18-52行,右栏61-66行,图1):耐火产品包括生产玻璃纤维的带孔套管10,其整体由氧化锡耐火材料组成,且由图1可见,该套管具有本体,呈块状,本体也包括开口(为保证玻璃液的流通,该开口必然延伸穿过该本体)。耐火材料可以是主要组分为氧化锡和少量金属化合物,所述金属如Co、Ni、Cu、Ag、Au和Mn,这些金属化合物以水溶性金属盐的形式引入,最终通过烧结以金属氧化物形式存在于耐火物品中,金属氧化物的含量为0.5-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23-33行):耐火物品中氧化锡的含量可以高达9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相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套管耐火制品,权利要求1的耐火物品是装配在前炉上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的套管块,其具有本体和延伸穿过本体的开口,套管块的组合物中氧化锡含量是组合物总重量的大于95wt%且不超过98wt%,还包括以下添加剂,所述添加剂包括选自下组氧化物的改变电阻率的物种,该组由 Sb2O3、As2O3、Nb2O3和Bi2O3组成;还包括腐蚀抑制剂,所述腐蚀抑制剂是选自下组氧化物,该组由ZrO2以及HfO2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所述套管块具有不大于约2E-5Kgm-2s-1的腐蚀速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体耐火物品,并改善其电阻率及抗腐蚀性。
对于上述区别,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整体由氧化锡耐火材料制成的套管,但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49-50行):块体、套管可用其耐火材料制备(blocks and feeder bushings may be made of this materal),即将上述耐火材料制备成块体是显而易见的,显然该块体具备本体。根据上述套管耐火制品的使用环境、结构、耐高温耐腐蚀性能以及本领域中玻璃纤维由融化罐前炉流至拉制装置的常规连接部件的结构设计,具体将上述氧化锡基耐火材料制备成具有延伸穿过其本体开口,并设在前炉上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以接收熔化的玻璃的套管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容易想到及做到的。
其次,对于组成方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耐火材料中除了氧化锡主组分外还涉及少量金属氧化物(可视为改善其性能的添加剂)。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氧化锡基陶瓷体,用于玻璃熔化的耐火电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18-21、24-25段):一种氧化锡基陶瓷电极,陶瓷成分包含了氧化锡,电阻率调节剂(改变电阻率的物种),烧结助剂和腐蚀抑制剂的组合物。腐蚀抑制剂是与基材形成固溶体并且具有难熔特性,选择作为腐蚀抑制剂的合适材料包括ZrO2,HfO2,TiO2,Ta2O5和CeO2。合适的腐蚀抑制剂的氧化物可以独立使用或组合使用。在一个实施方案中,腐蚀抑制剂包括来自包括ZrO2,HfO2,TiO2,Ta2O5和CeO2的组中的至少两种氧化物的组合。转向电阻率调节剂,改变SnO2基础材料的电特性,构成电阻率改性剂的合适氧化物的组包括Sb2O3、As2O3、Nb2O5、Bi2O3、UO2和Ta2O5及其组合。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与熔融玻璃液接触的氧化锡基耐火陶瓷体中添加改变电阻率的氧化物、腐蚀抑制剂,并公开了具体物质组成,上述添加剂在对比文件2中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氧化锡基耐火陶瓷体是用作玻璃熔化的电极,对比文件1中氧化锡基耐火物品是作为熔化玻璃流动的套管块,但两者都属于氧化锡基耐火材料,具有相似组成,相近的应用环境即均用于熔融玻璃环境中,因而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氧化锡基耐火套管块中引入其改变电阻率的氧化物物种以及腐蚀抑制剂物种,以使得其氧化锡基陶瓷耐火材料的电阻率保持在合适的范围内,并改善其抗腐蚀性能,获得如本申请的腐蚀速率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对于主组分氧化锡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耐火材料可以是主要组分为氧化锡和少量金属化合物,所述金属最终通过烧结以金属氧化物形式存在于耐火物品中,金属氧化物的含量为0.5-2%。具体耐火制品的工艺可以是使用900g氧化锡,140cc水以及19gCuCl2为原料进行压制并烧制。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17段第5-8行):氧化锡在其组合物中的含量不少于90重量%,一些实施方案具有不少于组合物的约95重量%或甚至98重量%。可见,获得如本申请的氧化锡含量是显而易见的。选择Nb的低价氧化物Nb2O3作为改变电阻率的物种仅是本领域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腐蚀抑制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9-20段):通常,添加剂总量不超过8.0wt%、7.0wt%或6.0wt%,在其他实施例中,组合之腐蚀抑制剂总量不超过大约4.0wt%、3.0wt%或甚至2.0wt%;ZrO2单独或结合其他腐蚀抑制剂使用时,其含量不超过大约4.0wt%。可见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对烧结助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栏33-52行)其套管块中除了氧化锡主组分为还涉及少量金属氧化物,如Cu、Co、Mn的氧化物。上述氧化物具有烧结助剂功能。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段):一组合适做烧结助剂的氧化物包括CuO、ZnO、Mn2O3、CoO和Li2O。在一个实施例中,烧结助剂总含量不超过1.0wt%,在另一些实施例中,烧结助剂的总含量不超过0.8%或0.6%。结合本领域的简单试验调整便能获得如权利要求6中的含量。可见,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也能够显而易见的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7-9对改变电阻率的物种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段):适合作为电阻改性剂的氧化物包括:Sb2O3、As2O3、Nb2O5、Bi2O3、UO2和Ta2O5及其组合。其用量不超过总重量的大约1.0wt%或甚至0.8wt%。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在对比文件1的氧化锡基耐火套管块中选择添加合适改变电阻率的物种及用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10对开口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出如本申请的开口截面形状仅是通过本领域常规选择便能做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耐火物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火物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栏33-52行,右栏61-66行,图1):耐火产品包括生产玻璃纤维的带孔套管10,其整体由氧化锡耐火材料组成,且由图1可见,该套管具有本体,呈块状,本体也包括开口(为保证玻璃液的流通,该开口必然延伸穿过该本体)。耐火材料可以是主要组分为氧化锡和少量金属化合物,所述金属如Co、Ni、Cu、Ag、Au和Mn,这些金属化合物以水溶性金属盐的形式引入,最终通过烧结以金属氧化物形式存在于耐火物品中(可见,上述耐火材料是由氧化锡和金属氧化物的组合物形成,上述金属氧化物没有涉及到Cr2O3,相当于公开了Cr2O3含量为0),金属氧化物的含量为0.5-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23-33行):耐火物品中氧化锡的含量可以高达95%。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相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套管耐火制品,权利要求11的耐火物品是装配在前炉上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的套管块,其具有本体和延伸穿过本体的开口,套管块的组合物中氧化锡含量是组合物总重量的大于95wt%且不超过98wt%,组合物还包括腐蚀抑制剂,所述腐蚀抑制剂是选自下组氧化物,该组由ZrO2以及HfO2组成、或是它们的组合,所述套管块在1450℃下浸入或旋转于熔化的玻璃持续90小时的时候,具有不大于约2E-5Kgm-2s-1的腐蚀速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具体耐火物品,并改善套管块的抗腐蚀性。
对于上述区别,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整体由氧化锡耐火材料制成的套管,但该对比文件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49-50行):块体、套管可用其耐火材料制备(blocks and feeder bushings may be made of this materal),即将上述耐火材料制备成块体是显而易见的,显然该块体具备本体。根据上述套管耐火制品的使用环境、结构、耐高温耐腐蚀性能以及本领域中玻璃纤维由融化罐前炉流至拉制装置的常规连接部件的结构设计,具体将上述氧化锡耐火材料制备成具有延伸穿过其本体开口,并设在前炉上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以接收熔化的玻璃的套管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容易想到及做到的。
对于组成方面,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套管块中除了氧化锡主组分为还涉及少量金属氧化物(可以视为改善其性能的添加剂)。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氧化锡基陶瓷体,用于玻璃熔化的耐火电极,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18-21、24-25段):一种氧化锡基陶瓷电极,陶瓷成分包含了氧化锡,电阻率调节剂(改变电阻率的物种),烧结助剂和腐蚀抑制剂的组合物。腐蚀抑制剂是与基材形成固溶体并且具有难熔特性,选择作为腐蚀抑制剂的合适材料包括ZrO2,HfO2,TiO2,Ta2O5和CeO2。合适的腐蚀抑制剂的氧化物可以独立使用或组合使用。在一个实施方案中,腐蚀抑制剂包括来自包括ZrO2,HfO2,TiO2,Ta2O5和CeO2的组中的至少两种氧化物的组合。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与熔融玻璃液接触的氧化锡基耐火陶瓷体中添加腐蚀抑制剂,并公开了具体物质组成,上述添加剂在对比文件2中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氧化锡基耐火陶瓷体是用作玻璃熔化的电极,对比文件1中氧化锡基耐火物品是作为熔化玻璃流动的套管块,但两者都属于氧化锡基耐火材料,具有相似组成,相近的应用环境即均用于熔融玻璃环境中,因而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氧化锡基耐火套管块中引入其腐蚀抑制剂物种,以改善其抗腐蚀性能,并获得如本申请的腐蚀速率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对于主组分氧化锡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栏18-65行):耐火材料可以是主要组分为氧化锡和少量金属化合物,所述金属最终通过烧结以金属氧化物形式存在于耐火物品中,金属氧化物的含量为0.5-2%。具体耐火制品的工艺可以是使用900g氧化锡,140cc水以及19gCuCl2为原料进行压制并烧制。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17段第5-8行):氧化锡在其组合物中的含量不少于90重量%,一些实施方案具有不少于组合物的约95重量%或甚至98重量%。可见,获得如本申请的氧化锡含量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7)对于权利要求12-14对套管块抗热震性、腐蚀速率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栏6-7行):该产品可以被重复加热和冷却而不产生有害影响,显示出非比寻常的抗熔融玻璃熔化性能和耐冲刷性能,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产品也具有优异的抗热震性和抗腐蚀性。结合权利要求1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在氧化锡耐火陶瓷中添加ZrO2、HfO2或其组合作为腐蚀抑制剂,因而获得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2-14的套管块抗热震性、腐蚀速率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栏18-52行,右栏61-66行,图1):用于生产玻璃纤维的多孔套管(orifice bushing),其整体由耐火材料氧化锡制得,由附图1可明确看出其为块状,具有本体以及开口,为保证玻璃液的流通,该开口必然延伸穿过该本体。而且,对比文件1还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49-50行):块体、套管可用其耐火材料制备(blocks and feeder bushings may be made of this materal),即将上述耐火材料制备成具有本体的块体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套管块,但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其不仅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还知晓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有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块状套管耐火制品的使用环境、结构、耐高温耐腐蚀性能以及本领域中玻璃纤维由融化罐前炉流至拉制装置的常规连接部件的结构设置,具体将上述氧化锡耐火材料制备成具有延伸穿过其本体开口,并设在前炉上的流动块和套管之间以接收熔化玻璃的套管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容易想到及做到的。
对于主组分氧化锡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栏28-65行):耐火材料可以是主要组分为氧化锡和少量金属化合物,所述金属最终通过烧结以金属氧化物形式存在于耐火物品中,金属氧化物的含量为0.5-2%。具体耐火制品的工艺可以是使用900g氧化锡,140cc水以及19gCuCl2为原料进行压制并烧制。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第17段第5-8行):氧化锡在其组合物中的含量不少于90重量%,一些实施方案具有不少于组合物的约95重量%或甚至98重量%。可见,获得如本申请的氧化锡含量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2在氧化锡基组合物中加入合适添加剂方面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具体参见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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