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催化剂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40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55688
优先权日:2010-09-08
申请(专利)号:201510611136.0
申请日:2011-08-22
复审请求人:庄信万丰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潘慧
合议组组长:杨秀娟
参审员:李旭
国际分类号:B01J37/00,35/02,37/14,37/18,21/04,21/12,23/02,23/06,23/08,23/10,23/16,23/40,23/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在现有技术中公开,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1136.0,发明名称为“催化剂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庄信万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8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9月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40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47-61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40-46段,以及2017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使用叠层法制造催化剂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i)形成粉末催化剂或催化剂载体材料的层;
(ii)根据预定图案使所述层中的所述粉末结合或熔合;
(iii)层压层地重复(i)和(ii)以形成成形单元;以及
(iv)任选地将催化材料施加至所述成形单元,
其中所述粉末材料为催化剂粉末,所述催化剂粉末包含金属粉末或粉末金属化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粉末包含一种或多种金属或金属化合物,所述一种或多种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含有选自Na、K、Mg、Ca、Ba、Al、Si、Ti、V、Cr、Mn、Fe、Co、Ni、Cu、Zn、Y、Zr、Nb、Mo、Ru、Rh、Pd、Ag、Sn、Sb、La、Hf、W、Re、Ir、Pt、Au、Pb或Ce中的金属。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粉末包含贵金属催化剂粉末,所述贵金属催化剂粉末包含Pt、Pd、Ir、Ru或Re中的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粉末包含选自金属氧化物、金属氢氧化物、金属碳酸盐、金属碱式碳酸盐或其混合物中的过渡金属化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过渡金属氧化物包含:单种或混合的金属氧化物或包含两种或更多种过渡金属氧化物的组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粉末还包含一种或多种惰性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所述惰性材料选自氧化铝、氧化硅、氮化硅、碳化硅、碳及其混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粉末包含沸石。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粉末材料为催化剂载体粉末且所述方法包括将催化材料施加在所述成形单元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粉末包含一种或多种惰性材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惰性材料选自氧化铝、氧化硅、氮化硅、碳化硅、碳及其混合物。
12. 根据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粉末包含一种或多种过渡金属化合物,包括镧系金属化合物和锕系金属化合物,所述过渡金属化合物选自一种或多种金属氧化物、金属氢氧化物、金属碳酸盐、金属碱式碳酸盐或其混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所述过渡金属化合物包含单种或混合的金属氧化物或包含两种或更多种过渡金属氧化物的组合物。
14. 根据权利要求10-1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粉末包含氧化铝、金属-铝酸盐、氧化硅、铝硅酸盐、氧化钛、氧化锆、氧化锌或其混合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粉末包含金属粉末。
1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属粉末包含贵金属粉末或非贵金属粉末。
17. 根据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所述非贵金属粉末包含铁合金或钢。
18. 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载体粉末包含沸石。
19. 根据权利要求9-18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施加至所述成形单元的催化材料包含金属、金属化合物或沸石。
20. 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通过金属气相沉积将金属施加至所述成形单元。
21. 根据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从所述金属、金属化合物或沸石的溶液或分散液将所述金属、金属化合物或沸石施加至所述成形单元。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的方法,其中所述金属或金属化合物包含选自Na、K、Mg、Ca、Ba、Al、Si、Ti、V、Cr、Mn、Fe、Co、Ni、Cu、Zn、Y、Zr、Nb、Mo、Ru、Rh、Pd、Ag、Sn、Sb、La、Hf、W、Re、Ir、Pt、Au、Pb或Ce中的一种或多种金属。
23. 根据权利要求1-2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粉末材料具有1~200微米的平均粒径D50。
24. 根据权利要求1-2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叠层法包括3D印刷、光固化快速成型或激光烧结技术。
25. 根据权利要求1-2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通过激光对各个层中的粉末进行熔合。
26. 根据权利要求1-2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利用粘合剂将各个层中的粉末结合在一起。
27. 根据权利要求26的方法,其中所述粘合剂为无机粘合剂或有机粘合剂。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或27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催化剂粉末或粘合剂中包括烧除性添加剂以控制所制得的成形单元的孔隙率。
29. 根据权利要求1-28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将所述成形单元经历加热步骤。
30. 根据权利要求1-29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将包含一种或多种可还原金属化合物的所述成形单元经历还原步骤。
31. 根据权利要求30的方法,其中通过在150~800℃的温度下将所述成形单元暴露在含氢气的气体流股中实施所述还原步骤。
32. 根据权利要求31的方法,其中通过将所述成形单元受控暴露在含氧气的气体流股下以在所述还原的金属上形成钝化层,将所述成形单元中的还原的金属钝化。
33. 根据权利要求1-32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形单元为含有空隙空间的线-框或骨架框架结构,在所述结构内可具有多个内部增强棒。
34. 根据权利要求1-3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形单元为固体单元,包含通孔。
35. 根据权利要求34的方法,其中所述通孔包括两个或更多个与所述成形单元的纵轴平行延伸的通孔,或者两个或更多个与所述成形单元的纵轴呈各种角度延伸穿过所述成形单元的非平行孔。
36. 根据权利要求34或35的方法,其中所述通孔是弯曲的。
37. 一种催化剂,其通过根据权利要求1-36中任一项的方法得到。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或根据权利要求1-36中任一项的方法制备的催化剂的使用方法,包括在实施催化反应或吸附的条件下将反应物混合物与所述催化剂成形单元接触。
39. 根据权利要求38的方法,包含催化反应,该催化反应选自:加氢处理,包括加氢脱硫、氢化;蒸汽重整,包括预重整、催化蒸汽重整、自热重整和二次重整以及用于直接还原铁的重整工艺;催化部分氧化;水煤气变换,包括等温变换、酸变换、低温变换、中间温度变换、中等温度变换和高温变换反应;甲烷化;通过费-托反应合成烃;甲醇的合成;氨的合成;氨的氧化和一氧化二氮的分解反应;或内燃机或发电站废气的选择性氧化或还原反应。
40. 根据权利要求38的方法,包括吸附,该吸附选自从污染的气态或液态流体流股中回收硫的化合物或重金属如汞和砷或从内燃机或发电站的废气中回收微粒物质。”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10/0222209A1,公开日为2010年9月2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37和3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39和4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使用叠层法制造催化剂的方法可以用于金属材料,在本领域中,对于不同的催化材料,制造方法不能自然互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8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 -11,18,19,21-24,26,27,29,37,38和39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12-17,20,25,28,30-36和4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将所述成形单元在300-1400℃的最高温度下经历加热步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使用叠层法制造催化剂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i)形成粉末催化剂或催化剂载体材料的层;
(ii)根据预定图案使所述层中的所述粉末结合或熔合;
(iii)层压层地重复(i)和(ii)以形成成形单元;以及
(iv)任选地将催化材料施加至所述成形单元,
其中所述粉末材料为催化剂粉末,所述催化剂粉末包含金属粉末或粉末金属化合物,和
将所述成形单元在300-1400℃的最高温度下经历加热步骤。”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处理以与本发明不同的方式进行,例如在温度不同的多段中进行。并且,对比文件1中进行热处理是为了“完成粘结剂交联”和“增加成型体的机械强度”。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热处理可以改进物理化学性质,更不用说将非氧化金属化合物转化成相应的金属氧化物和/或对粉末材料进行熔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9项,2015年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47-61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40-46段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在现有技术中公开,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使用叠层法制造催化剂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催化性能的成型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成型体可通过包括如下步骤的方法得到:a)借助基于粉末的快速成型方法制备成型体,b)合适的话,对成型体进行热处理,优选烧结和/或煅烧,c)合适的话,向成型体施加至少一种催化活性组分(相当于本申请“将催化材料施加至所述成形单元”),d)合适的话,进行另一热处理,其中步骤b)、c)和/或d)可进行多次(参见说明书第16-21段)。
根据本发明使用的成型体通过由催化活性材料或其前体制备或由于包含其上施加了催化活性组分的惰性材料(用作载体)(参见方法步骤c)而获得其催化性能;也可将其他催化活性组分,如金属或促进剂施加至已经是催化活性的材料上(参见说明书第25段)。
待根据本发明使用的快速成型方法包括将其重复直至由各层完全构建所需成型体的如下步骤;粉状原料或原料混合物以薄层(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形成粉末催化剂或催化剂载体材料的层”)施加至基材,随后在该层的所选位置上与粘合剂和任何所需助剂混合或经受辐照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以使粉末在这些位置粘结,其结果是粉末在该层内以及与相邻层粘结;当对于在形成的粉末床中完全复制所需工件形状是必须的时候重复该程序之后,除去没有被粘合剂粘结的粉末并留下呈所需形状的粘结粉末(相当于本申请“根据预定图案使所述层中的所述粉末结合或熔合”“层压层重复以形成成形单元”)(参见说明书第29段)。
适用于制备成型体的材料优选为金属氧化物、金属、沸石、堇青石、氧化铝、氧化硅、氧化钛等(参见说明书第27段)。
从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金属粉末、粉末金属化合物或载体材料为原料形成薄层。
在制备成型体之后,需要的话对其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在约300-2100℃的范围内进行(参见说明书第60段)。
因此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8
2.1权利要求2、4、5和8对催化剂粉末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成型体材料包括金属氧化物、金属氢氧化物、金属、合金等,优选氧化硅、氧化铝、氧化钛、氧化锆、氧化镁、氧化钙、碳化硅、氮化硅、沸石、堇青石等。特别优选二氧化硅,氧化铝,二氧化钛,二氧化锆,氧化镁,氧化钙,滑石,堇青石和混合物氧化物,如SiO2-Al2O3、ZnO-Al2O3-CuO、SiO2-TiO2、ZrO2-SiO2、ZrO2-Al2O3,或两种或更多种这些材料的混合物;如果所用材料以多种变型存在,各种变型可单独或以混合物使用(参见说明书第27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金属化合物、权利要求4和5中包含单种金属氧化物、权利要求8中的沸石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氧化锆和氧化钛属于过渡金属化合物的一种,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4、5和8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其他金属元素、权利要求4中的金属氢氧化物等、权利要求5中过渡金属氧化物的混合物等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4和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催化剂粉末,贵金属催化剂是废气净化、加氢反应等领域常用的催化剂之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含贵金属的催化剂粉末制备成型单元。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6-7对催化剂粉末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体通过由催化活性材料或其前体制备或由于包含其上施加了催化活性组分的惰性材料(用作载体)(参见方法步骤c)而获得其催化性能,以及成型体材料优选为碳化硅、氮化硅、二氧化硅,氧化铝。而上述材料本领域常见的惰性载体材料。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9-11,14,18
3.1权利要求9-11,18限定了粉末材料为载体粉末,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体材料包括沸石、堇青石、SiC、Si3N2。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9-11,1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11和14限定了材料的种类,其中氧化铝、氧化硅、氧化钛、碳等均为本领域常规的载体材料,结合权利要求10的评述,权利要求11和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12、13和15-17对载体粉末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体通过由催化活性材料或其前体制备(参见说明书第25段),而镧系、锕系等过渡金属化合物及金属粉末是负载型催化剂常见的催化活性组分,根据产品的具体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金属组分及前驱体进行筛选、调整。结合权利要求9的评述,权利要求12、13和15-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9-22
权利要求19,21和22限定了金属元素及负载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在根据本发明制备成型体之后,合适的话可通过施加至少一种(其他)催化活性组分而将其改性。这类组分例如可为金属盐,如元素如铁、铝、铜、镍、钴、铬、钒、钼、钛、锆、锰、锌、钯、铑、银、金、钨、铂、铋、锡、钾、钠、铯、钙、钡、镁、硒、锑、镧、铈、钇等的氢氧化物、硝酸盐、硫酸盐、卤化物、磷酸盐、乙酸盐、草酸盐或碳酸盐;也可使用盐的混合物;这些催化活性组分例如可通过用金属盐的水溶液和/或有机溶液浸渍成型体而施加(参见说明书第62段)。因此权利要求19、21和22的部分附加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结合权利要求9的评述,权利要求19、21和2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金属、沸石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催化材料,采用金属气相沉积法向成形体上负载金属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粉末材料,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9段)公开了成型体使用粉状原料,优选平均粒度为约10-100μm的粉末。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24-25
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叠层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三维印刷法制备成形体(参见说明书第105段)。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还公开了快速成型的原理基于利用物理和/或化学作用的组件的层状构造。此处建立了许多方法,如选择性激光烧结(SLS)或立体平板印刷术(SLA) (参见说明书第9段)。其中选择性激光烧结(SLS)是通过激光对各个层中的粉末进行熔合。此外,光固化快速成型技术也是制备快速成型体的常见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4-2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26-28
7.1权利要求26和27进一步限定了粘结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粉状原料或原料混合物以薄层施加至基材,随后在该层的所选位置上与粘合剂和任何所需助剂混合或经受辐照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以使粉末在这些位置粘结,其结果是粉末在该层内以及与相邻层粘结。粘结剂优选二氧化硅或铝硅酸盐的溶胶或胶体溶液,其他适合的粘合剂为有机材料(参见说明书第31,33和37段)。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6和2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2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了组成,为得到具有一定孔体积的催化剂,在催化剂粉末或粘合剂添加可烧除的添加剂以控制所制得的成形单元的孔隙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权利要求26和27的评述,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权利要求29-31
权利要求29-31进一步限定了加热步骤,根据催化剂的具体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成型体中的催化活性组分及其形态进行筛选、调整,进而得到一种涂覆有还原态的金属的成型体单元。此外,为更好的保护还原态金属,在其表面形成钝化层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还原过程中氢气氛围及还原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9-3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关于权利要求32-35
权利要求32-35进一步限定了成型单元的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体的几何形体取决于各应用领域的要求并且由于基于粉末的快速成型方法的灵活性可在宽范围内变化。优选如下成型体,其在非均相催化化学反应中用作催化剂时导致非常高的横向混合并且在反应器中导致非常低的压降以及仅仅小的与流动方向相反的返混,以及足够高的传质和热量输送,包括向周围环境进行热量输送。有利的成型体例如可基于具有交叉通道结构的填料,填料可优选以多通道填料构造,多通道填料优选以在各层中具有穿孔而制备(参见说明书第39-41段)。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体是固体单元包含通孔,而根据其使用的具体环境,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成型体的具体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2-3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关于权利要求36
权利要求36要求保护一种催化剂,在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由该方法制得的产品也不具备新颖性。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3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11、关于权利要求37-39
11.1权利要求37要求保护催化剂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体可用于所有使用非均相催化剂操作的反应器中,进行非均相催化化学反应,如氧化、加氢等(参见说明书第64-65段)。因此在催化剂的使用过程中将催化剂成形单元必然与反应物接触进行催化反应,结合权利要求1或36的评述,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由于成形单元具有多孔结构,因此将其在吸附条件下与反应物接触用作吸附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合权利要求1或36的评述,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2 权利要求38进一步限定了催化剂的应用,其中催化部分氧化反应、氨氧化反应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结合权利要求37的评述,权利要求38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权利要求38限定的其它反应也是本领域常规的非均相催化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将具有催化活性的成型体用于催化中。结合权利要求37的评述,权利要求3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3权利要求39限定的吸附反应是本领域常规的非均相吸附反应,结合权利要求37的评述,权利要求3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多段加热方式仅是对加热方式的举例说明,并未将加热方式局限于多段加热。权利要求1中仅是限定了热处理温度,并未对热处理方式进行限定,因此“在温度不同的多段中进行”并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300℃的温度值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技术特征“所述成形单元在300-1400℃的最高温度下经历加热步骤”已在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处理可“增加成型体的机械强度”“另一热处理,其中将施加的金属盐活化或使其分解”,通过上述描述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热处理已使成型体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发生了改变。此外,伴随热处理的进行,高温下金属盐(如金属硝酸盐、氯酸盐等)转化为金属氧化物,以及烧结过程中会发生粉末材料熔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故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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