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81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713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7640.1
申请日:2015-09-22
复审请求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继嗣
合议组组长:闫周
参审员:刘畅
国际分类号:F01N13/00(2010.01);F02B3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而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7640.1、名称为“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经初审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4页;2018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和夹紧环,所述催化器接口与所述增压器接口两者接合端面贴紧配合,所述夹紧环以绕两接口外圆周并使两接口接合端面压紧形成固定的方式设置;所述催化器接口与所述增压器接口的接合端接合后的径向截面为梯形截面形状,所述夹紧环与两接口的接合面为与梯形截面相适形结构;催化器接口的接合端设置有凸缘Ⅰ,所述增压器接口的接合端设置有凸缘Ⅱ,两凸缘均外周向自身接合端相反一侧向下倾斜形成有斜面,所述夹紧环与两接口的接合面形成V形结构;所述V形结构夹角与所述梯形截面夹角要小0°~6°;所述夹紧环包括外收紧环、内压紧环和用于外收紧环两端部收紧的收紧件,所述内压紧环固定设置在外收紧环内侧,所述V形结构形成于内压紧环内侧;所述收紧件包括收紧螺栓、收紧螺母和耳轴,所述收紧螺栓的栓头固定设置于外收紧环一端,所述耳轴固设置于外收紧环另一端,所述收紧螺栓的末端穿过耳轴并通过收紧螺母紧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压紧环为分段式结构,每个分段间预留间隙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收紧环的端部均为翻边结构形成的固定部。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器接口与所述增压器接口的接合端面为台阶面配合结构。”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532508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02691353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两个管路的第一接头、第二接头分别是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V形结构夹角设置成与梯形截面夹角要小0°~6°;夹紧环包括外收紧环、内压紧环和用于外收紧环两端部收紧的收紧件,内压紧环固定设置在外收紧环内侧,V形结构形成于内压紧环内侧;收紧件包括收紧螺栓、收紧螺母和耳轴,收紧螺栓的栓头固定设置于外收紧环一端,耳轴固设置于外收紧环另一端,收紧螺栓的末端穿过耳轴并通过收紧螺母紧固。其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装置应用于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的连接;为了将两个接口压紧,将V形结构夹角设置成与梯形截面夹角要小0°~6°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内、外环构成V形夹紧环;而收紧件还包括收紧螺母和耳轴,收紧螺栓的栓头固定设置于外收紧环一端,耳轴固设置于外收紧环另一端,收紧螺栓的末端穿过耳轴并通过收紧螺母紧固则属于本领域技术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将驳回决定针对的2018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并相应修改各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夹紧环与两接口的接合面形成V形结构;V形结构夹角与梯形截面夹角要小0°-6°,这提高了连接强度,保证了被连接的管部件接头之间的密封性,不会因接头处加工精度不高而造成泄露。(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夹紧环包括外收紧环、内压紧环和用于外收紧环两端部收紧的收紧件,所述内压紧环固定设置在外收紧环内侧,所述V形结构形成于内压紧环内侧;所述收紧件包括收紧螺栓、收紧螺母和耳轴,所述收紧螺栓的栓头固定设置于外收紧环一端,所述耳轴固设置于外收紧环另一端,所述收紧螺栓的末端穿过耳轴并通过收紧螺母紧固;内压紧环内形成V形槽,V形结构由V形槽形成,能够进一步提高夹紧效果;通过设置收紧件,不仅结构简单,结实可靠,而且便于装配,固定效果好。外收紧环的端部均为翻边结构形成的固定部;分别设置有用于对收紧螺栓的栓头紧固的第一固定部和对耳轴的固定轴紧固的第二固定部,两固定部均由外收紧环端部反向翻折形成的包覆结构,能够形成更好的固定效果,增强连接稳定性。而对比文件1中并不具备这样的结构,对比文件2中虽然采用卡箍结构,但其锁紧方式与本申请中收紧件的锁紧方式不同,结构更是完全不同,可见对比文件1-2均与本申请的结构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和夹紧环,所述催化器接口与所述增压器接口两者接合端面贴紧配合,所述夹紧环以绕两接口外圆周并使两接口接合端面压紧形成固定的方式设置;所述催化器接口与所述增压器接口的接合端接合后的径向截面为梯形截面形状,所述夹紧环与两接口的接合面为与梯形截面相适形结构;催化器接口的接合端设置有凸缘Ⅰ,所述增压器接口的接合端设置有凸缘Ⅱ,两凸缘均外周向自身接合端相反一侧向下倾斜形成有斜面,所述夹紧环与两接口的接合面形成V形结构;所述V形结构夹角与所述梯形截面夹角要小0°~6°;所述夹紧环包括外收紧环、内压紧环和用于外收紧环两端部收紧的收紧件,所述内压紧环固定设置在外收紧环内侧,所述V形结构形成于内压紧环内侧;所述收紧件包括收紧螺栓、收紧螺母和耳轴,所述收紧螺栓的栓头固定设置于外收紧环一端,所述耳轴固设置于外收紧环另一端,所述收紧螺栓的末端穿过耳轴并通过收紧螺母紧固;所述外收紧环的端部均为翻边结构形成的固定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压紧环为分段式结构,每个分段间预留间隙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器接口与所述增压器接口的接合端面为台阶面配合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加工方式以及加工成本并未在本申请中限定,对比文件1的公开了保证第一管路和第二管路的对中性和密封性,而降低加工成本仅是接头和环形凸缘的形状变化,并不意味凹凸结构配合不需要密封性。(2)除了锁紧方式外,对比文件2公开的V型卡箍与本申请相同,但本申请限定的通过螺母与螺栓锁紧仅是本领域一种常规选择。(3)为了使得卡箍内侧的V形结构与接口端的梯形截面紧密贴合,有效密封高温排气、防止泄漏,将V形结构夹角设置成与梯形截面夹角要小0°~6°(如果将V形结构夹角设置成与梯形截面夹角要大则容易泄漏排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夹紧环包括外收紧环、内压紧环和用于外收紧环两端部收紧的收紧件,内压紧环固定设置在外收紧环内侧,V形结构形成于内压紧环内侧;收紧件包括收紧螺栓、收紧螺母和耳轴,收紧螺栓的栓头固定设置于外收紧环一端,耳轴固设置于外收紧环另一端,收紧螺栓的末端穿过耳轴并通过收紧螺母紧固,所述外收紧环的端部均为翻边结构形成的固定部;(2)两个管路的第一接头、第二接头分别是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V形结构夹角设置成与梯形截面夹角要小0°~6°。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作为发动机部件的管路连接件的密封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接合面形成过盈配合、V型槽的夹角比管接头构成的梯形截面夹角要小才能形成过盈配合以及两者的夹角至少也得相等(对应本申请限定的小0度)、V形结构夹角设置成比梯形截面夹角具体小多少度合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做出的常规选择,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外收紧环的端部均为翻边结构形成的固定部”,并未限定“外收紧环的端部分别设置有用于对收紧螺栓的栓头紧固的第一固定部和对耳轴的固定轴紧固的第二固定部”。而对比文件2的附图1已经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给出了利用外收紧环的端部翻边构成零部件的安装或固定部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收紧环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卡箍的区别仅在于锁紧方式不同,但是本申请限定的通过螺母和耳轴来锁紧螺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均不完全相同,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管路连接结构的应用环境相比本申请的应用环境稳定,抖动不大,对比文件1未公开卡箍的紧固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常用的卡箍结构,但是,这样的卡箍应用到本申请的环境中例如抖动的工况下,很容易发生脱落失效由此造成故障,而本申请通过由收紧螺栓、收紧螺母和耳轴构成的收紧件解决了这一问题,提高了夹紧力,保证了连接的可靠稳定,收紧装置是能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方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卡箍应用到现有的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连接结构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5日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驳回决定针对的于2018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并相应修改各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日2015年09月22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4页;2019年0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路连接结构和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该系统包括多条管路,多条管路之间通过管路连接结构连接(对应本申请的发动机部件用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8]、[0036]段以及附图1):发动机的管路连接结构具体包括第一管路1的第一接头11’、第二管路2的第二接头21’和卡箍3(相当于本申请的夹紧环),第一管路1的第一接头11’与第二管路2的第二接头21’形成凹凸结构,在连接时,需要先将第一接头11’与第二接头21’的凹凸结构进行配合(对应本申请的接合端面贴紧配合),使得第一管路1与第二管路2对中,然后拧紧卡箍3将第一管路1与第二管路2紧紧连接。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中通常是由管路将SCR、DOC等部件连接组成。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卡箍3以绕两接头外圆周并使两接头接合端面压紧形成固定的方式设置;两个接头的接合端接合后的径向截面为梯形截面形状,卡箍3与两接头的接合面为与梯形截面相适形结构;第一管路1的第一接头11’的接合端设置有凸缘,第二管路2的第二接头21’的接合端设置有凸缘,两凸缘均在外周与自身接合端相反一侧向下倾斜形成有斜面,卡箍3与两接头的接合面形成V形结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夹紧环包括外收紧环、内压紧环和用于外收紧环两端部收紧的收紧件,内压紧环固定设置在外收紧环内侧,V形结构形成于内压紧环内侧;收紧件包括收紧螺栓、收紧螺母和耳轴,收紧螺栓的栓头固定设置于外收紧环一端,耳轴固设置于外收紧环另一端,收紧螺栓的末端穿过耳轴并通过收紧螺母紧固,所述外收紧环的端部均为翻边结构形成的固定部;(2)两个管路的第一接头、第二接头分别是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V形结构夹角设置成与梯形截面夹角要小0°~6°。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提供连接件以及管件连接紧固环。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V型卡箍,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1]-[0002]、[0015]-[0016]段、附图1-4):该V型卡箍(对应本申请的夹紧环)用于管道连接,包括外层钢带2(相当于本申请的外收紧环)、外层钢带2内侧焊接有三个圆弧形卡槽钢带1(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压紧环),外层钢带2两端分别成型有第一安装孔3和第二安装孔4,第一安装孔3内装有第一螺栓固定块5,第一螺栓固定块5可在第一安装孔3内绕卡箍径向转动,外层钢带2两端均成型有两个向内的凹点8,以防止锁紧装置侧移,从而增加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第一螺栓固定块5上成型有一个沉孔52,沉孔52按小孔51的直径延伸至第一螺栓固定块5一侧,第二安装孔4内安装有第二螺栓固定块6,第二螺栓固定块6可在第二安装孔4内绕卡箍径向转动,第二螺栓固定块6上成型有螺纹孔61,螺纹孔61内安装有T型螺栓7。当V型卡箍需要安装时,将V型卡箍放置在法兰外面,将T型螺栓7放置到第一螺栓固定块5的沉孔52中,然后将T型螺栓7拧紧,拧紧T型螺栓7会使V型卡箍对法兰产生径向压力,因为是V型的,径向的压力会产生轴向的压力,使得法兰压紧,全过程操作简单方便。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外层2的端部均为翻边结构形成的固定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技术特征:夹紧环包括外收紧环、内压紧环和用于外收紧环两端部收紧的收紧件,内压紧环固定设置在外收紧环内侧,V形结构形成于内压紧环内侧;收紧件包括收紧螺栓,所述外收紧环的端部均为翻边结构形成的安装部。对比文件2中的加紧环也是用于管件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加紧环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管件连接中,同时对加紧环做简单改变,例如改变加紧环的收紧螺栓的锁紧结构,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限定的“收紧件还包括收紧螺母和耳轴,所述收紧螺栓的双头固定设置于外收紧环一端,所述耳轴固设置于外收紧环的另一端,所述收紧螺栓的末端穿过耳轴并通过收紧螺母紧固,所述外收紧环的端部均为翻边结构形成的安装部”为本领域常见的螺栓螺母配合锁紧方式,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连接装置应用于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两个管路接口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装置应用于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连接是容易想到的,这属于管路连接件的具体应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为了将两个接口压紧,将V形结构夹角设置成与梯形截面夹角要小0°~6°是为了使得加紧环与管件接头的接合面形成过盈配合,从而保证接合面的密封性能,如果不是过盈配合,容易造成泄露,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V形结构夹角设置成比梯形截面夹角具体小多少度合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做出的常规选择,这样的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5]段、附图1):外层钢带2内侧焊接有三个圆弧形卡槽钢带1(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压紧环),相邻两个圆弧形卡槽钢带1之间预留间隙设置(参见附图1)。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催化器接口与所述增压器接口的接合端面为台阶面配合结构”,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8]段以及附图1):第一管路1的第一接头11’与第二管路2的第二接头21’的接合端面为台阶面配合结构。参见审查意见2.1,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管路连接件用于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属于管路连接件的具体应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管路连接结构的应用环境相比本申请的应用环境稳定,抖动不大,对比文件1未公开卡箍的紧固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常用的卡箍结构,但是,这样的卡箍应用到本申请的环境中例如抖动的工况下,很容易发生脱落失效由此造成故障,而本申请通过由收紧螺栓、收紧螺母和耳轴构成的收紧件解决了这一问题,提高了夹紧力,保证了连接的可靠稳定,收紧装置是能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方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将卡箍应用到现有的催化器接口、增压器接口连接结构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2]-[004]、[0014]段)本申请的连接装置简化了连接结构,减少两接口连接所需零部件数量,并且使其便于拆卸和安装。通过拆卸夹紧环即可达到将增压器与催化器分离的目的,可实现快速拆卸;而且,连接方式在达到稳定连接目的的同时,还可实现对两者连接处的密封效果。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本申请的连接装置应用环境存在抖动,通过本申请的连接装置能克服抖动环境缺陷。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解决的关于“抖动”相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合议组不予考虑。在连接两个管道时,连接的可靠性和密封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要考虑的常规技术问题,这在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02]、[0032]段)和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0007]、[0009])中也均有提及。参见前述创造性意见2.1,对比文件1公开了作为发动机部件的两管的连接装置,该连接装置采用了卡箍作为紧固件,其中的两管是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的管路,例如选择催化还原装置、氧化催化转化器等部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能用作管道连接件的卡箍,尤其用于汽车排气管的连接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会有动机将这样的连接装置更具体的应用到同属于汽车排气管路的催化器接口和增压器接口,会有动机寻求不同结构的卡箍来对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装置进行改进,而对比文件2恰好公开了一种用作汽车排气管道连接件的卡箍,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卡箍应用到对比文件1,也可以进一步作出一些简单改变,例如对收紧装置进行简单改变,将对比文件2中的螺栓固定块6以及其上的螺纹孔简单改变成本领域常见的耳轴和收紧螺母结构,从而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