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61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1F2698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00203.5
申请日:2017-08-16
复审请求人:南皮县立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强丽慧
合议组组长:郭绪垚
参审员:仓公林
国际分类号:B24B27/00(2006.01),B24B9/02(2006.01),B24B29/02(2006.01),B24B41/06(2012.01),B24B4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所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00203.5,名称为“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皮县立德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使用了以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78613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6112712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3:CN203752008U,公告日为2014年08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包括机身、抛光机构、控制面板和压紧机构,抛光机构由左抛光器和右抛光器组成,左抛光器固定在机身上,右抛光器安装在机身上的行轨上,左抛光器和右抛光器结构相同,都是由电机、电机底座、皮带防护罩、转轴、抛光轮和防护罩组成,电机固定安装在电机底座上,电机前端的带轮和转轴的传动轮安装在皮带防护罩内,带轮通过皮带与传动轮相连,转轴通过若干轴承座固定在电机底座上,转轴另一端伸入防护罩中与抛光轮相连,抛光轮外端设置挡圈;压紧机构由气缸夹持器、夹持器连接轴、压紧气缸和台面组成,夹持器连接轴与台面固定在一起,气缸夹持器通过执手连接在夹持器连接轴上,压紧气缸固定在气缸夹持器上,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固定于气缸夹持器的一侧,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设置弧形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其特征是机身底部设置若干可调支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其特征是左抛光器顶部和右抛光器顶部分别安装一个散热箱。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其特征是抛光机构的挡圈通过螺母和螺栓固定安装在转轴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还包括控制面板;(2)抛光器是由电机、电机底座、皮带防护罩、转轴、抛光轮和防护罩组成,电机固定安装在电机底座上,电机前端的带轮和转轴的传动轮安装在皮带防护罩内,带轮通过皮带与传动轮相连,转轴通过若干轴承座固定在电机底座上,转轴另一端伸入防护罩中与抛光轮相连,抛光轮外端设置挡圈;(3)压紧机构由气缸夹持器、夹持器连接轴、压紧气缸和台面组成,夹持器连接轴与台面固定在一起,气缸夹持器通过执手连接在夹持器连接轴上,压紧气缸固定在气缸夹持器上,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固定于气缸夹持器的一侧,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设置弧形槽。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而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工件放置在台面上,左右两个抛光轮对称压靠在工件上对工件进行抛光,与本申请中抛光机的主要结构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同样面临着如何驱动抛光轮对工件进行抛光以及如何装夹工件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驱动抛光轮对工件进行抛光方式:电机固定安装在电机底座上,电机前端的带轮和转轴的传动轮安装在皮带防护罩内,带轮通过皮带与传动轮相连,转轴通过若干轴承座固定在电机底座上,转轴另一端伸入防护罩中与抛光轮相连,抛光轮外端设置挡圈,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驱动抛光轮对工件进行抛光,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工件装夹方式:压紧机构的夹持器连接轴与台面固定在一起,气缸夹持器通过执手连接在夹持器连接轴上,压紧气缸固定在气缸夹持器上,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固定于气缸夹持器的一侧,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设置弧形槽,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夹紧型材,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夹持器在夹紧型材时的方式为:首先把执手松开分别把气缸夹持器和气缸夹持器连接板拆除,把气缸夹持器连接板顺时旋转180度,将其窄轴穿插到夹持器连接轴上面通长槽的位置,而后将气缸夹持器用螺钉固定于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通过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的弧形槽的弧形角度来调整所需要压紧型材的合适位置通过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和气缸夹持器侧面的螺钉孔用螺钉固定,这与本申请中夹持器的工作方式完全相同,申请人所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夹持器连接轴设置有通长轴”和“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包括窄轴”。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中夹紧机构的结构和对比文件1不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夹紧多角度型材并对其去毛刺的抛光机。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V型槽及左右定位轮夹紧工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夹紧机构不适用于多角度型材;2、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夹紧机构,但对比文件3仅为单纯的夹紧机构,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夹紧机构用于其它加工装置时,必定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原加工装置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这种改进的过程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管件抛光机,其并不会面临抛光多角度型材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即便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必然要对管材抛光机的整体结构进行改进,失去原有的紧凑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设计理念相违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抛光机用于抛光管材,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抛光机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其同样能适用于其它工件的抛光。因此根据实际生产中抛光多角度型材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抛光机用于多角度型材的抛光。但对于不同的工件其夹紧方式不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抛光机用于多角度型材抛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着如何夹紧多角度型材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角度型材压紧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夹紧多角度型材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多角度型材压紧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而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压紧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时,只需将对比文件1中的夹紧机构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的压紧机构即可,并不需要对对比文件1中抛光机的主体结构进行改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破坏原有的紧凑结构,不违背对比文件1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的理念。至于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6段公开了“把气缸夹持器连接板3顺时旋转180度,将其窄轴31穿插到夹持器连接轴1上面通长槽6的位置”,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夹持器连接轴上设置有通长槽、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包括窄轴。因此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还包括控制面板;(2)抛光器是由电机、电机底座、皮带防护罩、转轴、抛光轮和防护罩组成,电机固定安装在电机底座上,电机前端的带轮和转轴的传动轮安装在皮带防护罩内,带轮通过皮带与传动轮相连,转轴通过若干轴承座固定在电机底座上,转轴另一端伸入防护罩中与抛光轮相连,抛光轮外端设置挡圈;(3)压紧机构由气缸夹持器、夹持器连接轴、压紧气缸和台面组成,夹持器连接轴与台面固定在一起,夹持器连接轴设置有通长槽,气缸夹持器通过执手连接在夹持器连接轴上,压紧气缸固定在气缸夹持器上,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固定于气缸夹持器的一侧,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包括窄轴,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设置弧形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而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抛光机用于抛光管材,但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抛光机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其同样能适用于其它工件的抛光,当实际生产中存在抛光多角度型材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抛光机用于多角度型材的抛光。2、对于不同的工件其夹紧方式不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抛光机用于多角度型材抛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着如何夹紧多角度型材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角度型材压紧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多角度型材压紧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而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压紧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时,只需将对比文件1中的夹紧机构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的压紧机构即可,并不需要对对比文件1中抛光机的主体结构进行改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破坏原有的紧凑结构,不违背对比文件1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的理念。3、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由此可见,上述理由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4合并,并陈述了修改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包括机身、抛光机构、控制面板和压紧机构,抛光机构由左抛光器和右抛光器组成,左抛光器固定在机身上,右抛光器安装在机身上的行轨上,左抛光器和右抛光器结构相同,都是由电机、电机底座、皮带防护罩、转轴、抛光轮和防护罩组成,电机固定安装在电机底座上,电机前端的带轮和转轴的传动轮安装在皮带防护罩内,带轮通过皮带与传动轮相连,转轴通过若干轴承座固定在电机底座上,转轴另一端伸入防护罩中与抛光轮相连,抛光轮外端设置挡圈;压紧机构由气缸夹持器、夹持器连接轴、压紧气缸和台面组成,夹持器连接轴与台面固定在一起,夹持器连接轴设置有通长槽,气缸夹持器通过执手连接在夹持器连接轴上,压紧气缸固定在气缸夹持器上,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固定于气缸夹持器的一侧,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包括窄轴,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设置弧形槽;
机身底部设置若干可调支腿;左抛光器顶部和右抛光器顶部分别安装一个散热箱;抛光机构的挡圈通过螺母和螺栓固定安装在转轴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压紧机构由气缸扶持器、夹持器连接轴、压紧气缸和台面组成,夹持器连接轴与台面固定在一起,扶持器连接轴设置有通长槽,气缸夹持器通过执手连接在扶持器连接轴上,压紧气缸固定在气缸夹持器上,气缸央持器连接板固定于气缸夹持器的一侧,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包括窄轴,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设置弧形槽”,本申请通过压紧装置实现了对多角度型材的压紧固定,且结构简单,调整方便,使得本申请能够对多角度型材进行去毛利抛光处理;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压紧机构由定位轮、进给系统和v形槽组成,其结构与本申请中的压紧结构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为专门抛光管材的抛光机,能够通过v形槽、左定位轮、右定位轮三点定位的方式将管件进行固定,但是这种定位压紧方式并不适用于一般型材或者多角度型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三点定位的技术特征中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使用可调节压紧位置的压紧机构对角度型材进行压紧固定,然后对其进行抛光处理的技术特征;2、不认同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多角度型材压紧机构的技术特征以及公知常识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具体的,本申请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多角度型材无法采用普通的平压或者向下压紧的方式,导致无法进行抛光的问题,本申请通过将能够调节压紧位置的压紧机构与抛光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压紧机构仅为单纯的压紧机构,并没有与任何其他加工装置进行配合,将对比文件3应用于其他加工装置时,必定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原加工装置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使其能够配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压紧机构使用,这种改进过程必然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1为管件抛光机,其并不会面临抛光角度型材或者一般型材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并且,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对多角度型材进行压紧时,其改进的基础必然也是对多角度型材进行压紧的机构,而不能显而易见地对一个压紧管材的机构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进行结合,必然要对管材抛光机的整体结构进行改进,需要增加能够固定压紧机构的装置,并改变抛光轮和支撑装件的位置,使得压紧机构能够配合抛光轮工作,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三点定位的方式,能够对管材进行良好固定,若与对比文件3结合后,将失去原来三点定位的良好效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3、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如下有益技术效果:通过压紧装置能够实现多角度型材的压紧固定,且结构简单,调整方便,使得本申请能对多角度型材进行去毛刺抛光处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材预处理用抛光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35段及附图1):包括机台1(相当于机身)、抛光机构、和管件支撑架13(相当于压紧机构),由左支撑件6、左抛光轮7等组成左抛光器,由右支撑件10、右抛光轮11等组成右抛光器,抛光机构由左抛光器和右抛光器组成,左抛光器固定在机台1上,右抛光器安装在机台1上的右滑条5(相当于行轨)上,左抛光器和右抛光器结构相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机,还包括控制面板;(2)抛光器是由电机、电机底座、皮带防护罩、转轴、抛光轮和防护罩组成,电机固定安装在电机底座上,电机前端的带轮和转轴的传动轮安装在皮带防护罩内,带轮通过皮带与传动轮相连,转轴通过若干轴承座固定在电机底座上,转轴另一端伸入防护罩中与抛光轮相连,抛光轮外端设置挡圈;抛光机构的挡圈通过螺母和螺栓固定安装在转轴上;(3)压紧机构由气缸夹持器、夹持器连接轴、压紧气缸和台面组成,夹持器连接轴与台面固定在一起,夹持器连接轴设置有通长槽,气缸夹持器通过执手连接在夹持器连接轴上,压紧气缸固定在气缸夹持器上,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固定于气缸夹持器的一侧,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包括窄轴,气缸夹持器连接板上设置弧形槽;(4)机身底部设置若干可调支腿,左抛光器顶部和右抛光器顶部分别安装一个散热箱。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驱动抛光轮转动对工件进行抛光及夹紧多角度型材和实现机身的水平调节和抛光器的散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抛光机,采用左、右两个抛光器对工件进行抛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实现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抛光机进行适应性改进将其用于型材多角度去毛刺抛光。而为了控制打磨过程设置控制面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床抛布轮磨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12段及附图1):磨削装置(相当于抛光器)由电机1、电机底座2、皮带防护罩4、转轴7、抛布轮8(相当于抛光轮)和防护罩9组成,电机1固定安装在电机底座2上,电机1前端的带轮3和转轴7的传动轮5安装在皮带防护罩4内,带轮3通过皮带与传动轮5相连,转轴7通过若干轴承座6固定在电机底座2上,转轴7另一端伸入防护9罩中与抛布轮8相连,抛布轮8外端设置挡圈10;磨削装置(相当于抛光器)的挡圈10通过螺母11和螺栓12固定安装在转轴上。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带传动驱动抛光轮转动对工件进行抛光,采用螺母和螺栓固定挡圈,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角度型材压紧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16段及附图1-3):压紧机构由气缸夹持器1、夹持器连接轴5、压紧气缸2和台面8组成,夹持器连接轴5与台面8固定在一起,夹持器连接轴设置有通长槽,气缸夹持器1通过执手4连接在夹持器连接轴5上,压紧气缸2固定在气缸夹持器1上,气缸夹持器连接板3固定于气缸夹持器1的一侧,气缸夹持器连接板包括窄轴,气缸夹持器连接板3上设置弧形槽32。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夹紧多角度型材,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便于调节机身水平,在机身底部设置若干可调支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防止温度过高损坏抛光器,在抛光器上设置散热装置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地,在左抛光器顶部和右抛光器顶部分别安装一个散热箱,属于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压紧机构,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压紧机构,且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多角度型材的压紧;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管件抛光机结构同样能适用于其它工件的抛光,当实际生产中存在抛光多角度型材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抛光机用于多角度型材的抛光,而本领域公知,对于不同的工件其夹紧方式不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抛光机用于多角度型材抛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着如何夹紧多角度型材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角度型材压紧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多角度型材压紧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中;事实上,在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压紧机构用于对比文件1时,只需将对比文件1中的夹紧机构替换为对比文件3中的压紧机构即可,并不需要对对比文件1中抛光机的主体结构进行改动,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不会破坏原有的紧凑结构,不违背对比文件1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的理念;3、本申请具有的有益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到的,因此不足以说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上述理由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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