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展平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47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65935
优先权日:2014-01-13
申请(专利)号:201580005879.1
申请日:2015-01-09
复审请求人:福伊特专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裴少波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王文静
国际分类号:D21F1/40(2006.01);B65H23/025(2006.01);F16C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它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也难以想到这一点,并且它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难以预料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5879.1、发明名称为“展平辊”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福伊特专利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1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7月26日,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展平辊,具有固定的、在两个端部上支承并且弧形延伸的轴(1)和支撑在轴(1)上的辊套(2),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套(2)可旋转地支承、由聚氨酯或者由橡胶制成并且直接通过润滑流体膜(3)支撑在轴(1)上,并且弧形的轴(1)设计为不可旋转的,其中,润滑流体由润滑油构成并且流体膜(3)的厚度在0.1mm至5mm之间,其中,辊套的内侧设计为表面起皱的或者成型波纹状的。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辊套(2)与驱动器耦连。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辊套(2)在其轴向延伸的主要部分上、优选在其整个轴向延伸上通过流体膜(3)支撑在轴(1)上。
4.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轴(1)具有多个沿轴向彼此间隔的用于流体膜(3)的流体入口(4)。
5.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向流体入口(4)供应与轴(1)的轴承(5)相同的润滑流体。
6.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轴(1)沿周向的位置是能够调节的。
7.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轴(1)的轴承(5)具有用于轴(1)与辊套(2)之间的润滑流体缝隙的密封件。
8.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辊套(2)由塑料制成,优选由聚氨酯或者橡胶制成。
9. 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辊套(2)具有增强的元件(6),如纤维、织物等。
10.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辊套(2)的内侧具有轴向的突起的结构或者轴向的突起的结构元件,如轴向延伸的沟(7)等。
11. 按权利要求1至9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辊套(2)的内侧是光滑的。
12.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固定的轴(1)设计为一体式。”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WO2004/083661A1,公开日为2004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692201A,公开为2005年11月02日;
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引用了对比文件3:WO2013/167809A1,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4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展平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展平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轴在两个端部上支承;辊套由聚氨酯或者由橡胶制成;润滑流体由润滑油构成并且流体膜的厚度在0.1mm至5mm之间;辊套的内侧设计为表面起皱的或者成型波纹状的。其中“轴在两个端部上支承”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10和引用权利要求1和10之任一的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还在其他说明部分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给出了相应评述意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辊套的内侧具有轴向延伸的沟”。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辊套的内侧设计为表面起皱的或者波纹状的”和“辊套的内侧具有轴向延伸的沟”,由此可以将润滑流体运输至承载区域内,并且通过带动流体而支持流体膜的形成和/或使流体膜稳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通过在定子或转子上刻有螺旋槽,来保证气体润滑剂的承载能力和工作稳定性”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辊套内侧设置沟槽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润滑流体膜的承载能力和工作稳定性所做出的常规设置,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沟槽形状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做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08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展平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展平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辊套由聚氨酯或者由橡胶制成;(2)润滑流体由润滑油构成并且流体膜的厚度在0.1mm至5mm之间;(3)辊套的内侧设计为表面起皱的或者成型波纹状的,并且其中,辊套的内侧具有轴向延伸的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另指出从属权利要求8、10、1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用润滑油代替润滑压缩空气流体膜,以及将辊套的内侧设计为表面起皱的或者成型波纹状的、且具有沿轴向延伸的沟以提高润滑油在辊套和辊轴之间的均匀分布来支撑辊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可接受。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辊套(2)是连续的并且不是由多个部段组成的,其中,辊套只通过流体膜润滑地直接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运行,并且其中,辊套(2)在其轴向延伸的主要部分上通过流体膜直接支撑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辊套是连续的,辊套只通过流体膜润滑地直接支撑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并在其上运行。对比文件1中的辊套由多个分隔开的部段组成,在部段之间具有间隙,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流体不是润滑油,润滑油也不能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具有间隙的辊套,否则润滑油会通过辊套上的间隙流出。对比文件2中,辊套通过多个轴承支承在轴上,而不是通过流体膜直接支撑在轴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不能使用润滑油的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连续的、只通过流体膜润滑地直接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运行的辊套。综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8、10、11的不清楚问题,复审请求人又于2020年01月10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本次修改在前次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8、10、1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9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不清楚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展平辊,具有固定的、在两个端部上支承并且弧形延伸的轴(1)和支撑在轴(1)上的辊套(2),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套(2)可旋转地支承、由聚氨酯或者由橡胶制成并且直接通过润滑流体膜(3)支撑在轴(1)上,并且弧形的轴(1)设计为不可旋转的,其中,润滑流体由润滑油构成并且流体膜(3)的厚度在0.1mm至5mm之间,其中,辊套的内侧设计为表面起皱的或者成型波纹状的,其中,辊套的内侧具有轴向延伸的沟,其中,所述辊套(2)是连续的并且不是由多个部段组成的,其中,辊套只通过流体膜润滑地直接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运行,并且其中,辊套(2)在其轴向延伸的主要部分上通过流体膜直接支撑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辊套(2)与驱动器耦连。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辊套(2)在其整个轴向延伸上通过流体膜(3)支撑在轴(1)上。
4.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轴(1)具有多个沿轴向彼此间隔的用于流体膜(3)的流体入口(4)。
5.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向流体入口(4)供应与轴(1)的轴承(5)相同的润滑流体。
6.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轴(1)沿周向的位置是能够调节的。
7.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轴(1)的轴承(5)具有用于轴(1)与辊套(2)之间的润滑流体缝隙的密封件。
8.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辊套(2)具有增强的元件(6),如纤维、织物等。
9. 按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展平辊,其特征在于,固定的轴(1)设计为一体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查,2020年01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20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6年07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鉴于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存在不清楚问题的权利要求8、10、11,因此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8、10、11的不清楚问题已不复存在。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展平辊。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展平辊,它具有固定的、在两个端部上支承并且弧形延伸的轴22和支撑在轴22上的辊套21,辊套21由多个部段组成,辊套21直接通过润滑压缩空气膜23可旋转地支撑在轴22上,并且弧形的轴22设计为不可旋转的;润滑流体由压缩空气构成并且流体膜的厚度至多0.05mm(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5行至第3页第14行及附图1-3)。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辊套由聚氨酯或者由橡胶制成,润滑流体由润滑油构成并且流体膜的厚度在0.1mm至5mm之间,辊套的内侧设计为表面起皱的或者成型波纹状的,其中,辊套的内侧具有轴向延伸的沟;所述辊套是连续的并且不是由多个部段组成的,其中,辊套只通过流体膜润滑地直接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运行,并且其中,辊套在其轴向延伸的主要部分上通过流体膜直接支撑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展平辊,其中辊套2借助轴承13而非润滑油支撑在可弯曲的轴1上,辊套由玻璃纤维或碳纤维增强的材料组成(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后3段及附图1-2a)。
对比文件1-2至少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所述辊套是连续的并且不是由多个部段组成的,其中,辊套只通过流体膜润滑地直接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运行,并且其中,辊套在其轴向延伸的主要部分上通过流体膜直接支撑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辊套是连续的并且不是由多个部段组成的,其中,辊套只通过流体膜润滑地直接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运行,并且其中,辊套在其轴向延伸的主要部分上通过流体膜直接支撑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是一个整体。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展平辊的辊套21由润滑流体支撑在不可旋转的辊轴22上,但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流体是润滑压缩空气膜23而非本申请的润滑油,并且对比文件1中由润滑压缩空气膜23支撑的辊套23由多个部段构成,而本申请的展平辊的辊套2则是连续的,不是由多个部段组成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展平辊的辊套虽然是连续的,而不是由多个部段组成的,但它是通过轴承支撑在辊轴上,而非由润滑流体膜直接支撑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由轴承支撑的连续的辊套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由润滑空气膜支撑的非连续的辊套上从而得到由润滑空气膜支撑的连续的辊套,并且目前也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用润滑油代替润滑空气膜将辊套支撑在辊轴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另外,由于特征“所述辊套是连续的并且不是由多个部段组成的,其中,辊套只通过流体膜润滑地直接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运行,并且其中,辊套在其轴向延伸的主要部分上通过流体膜直接支撑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的存在,给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不但简化了展平辊的构造,减少了轴承、连接器或者密封件的数量,而且辊套在其轴向延伸的主要部分上通过流体膜支撑在轴上使得辊套可以低摩擦地旋转。
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弯曲的展平辊5,其中辊套14借助轴承141-146而非润滑油支撑在可弯曲的固定轴13上,电机2的转子23通过机械连接装置25连接到辊套14上(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7页第30段到第8页第23行及附图3)。
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辊套是连续的并且不是由多个部段组成的,其中,辊套只通过流体膜润滑地直接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运行,并且其中,辊套在其轴向延伸的主要部分上通过流体膜直接支撑在一体式设计的轴上”,并且也未给出给出应用上述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即使考虑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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