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胶密封防腐蚀条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凝胶密封防腐蚀条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63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57312
优先权日:2013-03-08
申请(专利)号:201480012669.0
申请日:2014-03-05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喆
合议组组长:岳瑞娟
参审员:张润
国际分类号:C08G18/69,C08G18/79,C08G18/28,C09J175/14,C08K3/32,C08K5/523,C08K7/02,C08K7/28,C08K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2669.0,名称为“凝胶密封防腐蚀条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0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柔性衬垫条带,所述柔性衬垫条带包含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
可变形的发粘聚氨酯聚合物,所述可变形的发粘聚氨酯聚合物为多异氰酸酯、多元醇和单羟基增粘剂的反应产物;以及
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其中所述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选自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衬垫条带,其中所述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为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衬垫条带,其中所述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为锶铝多磷酸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衬垫条带,其中所述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为锌铝多磷酸盐。
5. 一种柔性衬垫条带,所述柔性衬垫条带包含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
可变形的发粘聚氨酯聚合物,所述可变形的发粘聚氨酯聚合物为多异氰酸酯、多元醇和单羟基增粘剂的反应产物;以及
两种或更多种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所述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选自:
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
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
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柔性衬垫条带,其中所述单羟基增粘剂为氢化松香醇。
7.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柔性衬垫条带,其中所述多异氰酸酯为官能度大于2的多官能多异氰酸酯。
8.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柔性衬垫条带,其中所述多元醇为羟基封端的聚丁二烯。
9.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柔性衬垫条带,其中所述可变形的发粘聚氨酯聚合物还包含表面改性的二氧化硅纳米颗粒、玻璃泡和纤维填料颗粒。
10.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柔性衬垫条带,其中所述柔性衬垫条带的厚度大于0.5mm且小于5mm。”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2092119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5日)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还加入了选自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的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2)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组合物用于柔性衬垫条带,而对比文件1用于柔性衬圈带。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毒且具有抗腐蚀性的柔性衬垫条带。对于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CN1199428A,公开日为:1998年11月18日)、对比文件3(US2012/0187343A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6日)得到该区别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2),选择柔性衬垫条带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5中还加入了两种或更多种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并具体限定了抗蚀剂为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2)权利要求5限定了将组合物用于柔性衬垫条带,而对比文件1用于柔性衬圈带。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毒且具有抗腐蚀性的柔性衬垫条带。对于区别(1),基于对比文件2有动机选用包括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锶铝多磷酸盐和锌铝多磷酸盐等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基于对比文件3有动机选择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中的两种或多种。对于区别(2),选择柔性衬垫条带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10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在本申请之前没有将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锶铝多磷酸盐或锌铝多磷酸盐引入到凝胶状衬垫条带中,并且本申请的条带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3均涉及涂料,没有提到将抗蚀剂用于条带。驳回决定认为:(1)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仅对“粘附力随时间推移不表现出可测量的增加,具有足够高的内聚强度以在拆除时可轻松、彻底地从固体基体上移除”的技术效果给出了断言性的结论。仅测试了在不锈钢基材上的剥离强度,而剥离强度越大,说明其越难以从不锈钢基材上移除。(2)剥离强度和耐盐腐蚀测试结果是可以预期的。由本申请实施例和比较例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仅添加颜料级的抗蚀剂即能取得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剥离强度。(3)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可以将不含铬的抗蚀剂用于包括密封剂在内的技术信息,为了进一步提高对比文件1中聚氨酯条带的抗腐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抗蚀剂用于对比文件1的制备柔性圈带的组合物中。尽管对比文件3中的非铬酸盐抗蚀剂用于涂料中,但是出于提高材料抗腐蚀性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获得相应的技术信息选用所述抗蚀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对3M公司的产品3MTTM可移除凝胶条带8145GT在制备以后行了室温剥离测试,以及对其在130℃下老化1周、1月、3月、6月、1年后的剥离性质进行了测试。复审请求人认为:该可移除凝胶条带8145GT的组成与本申请实施例3中制备的凝胶条带非常类似,不同之处仅在于不含SMSN-PXF(表面改性的二氧化硅纳米粒子)。基于补充实验数据,可以证明本申请涉及的柔性衬垫条带“随着时间的推移粘附力不具有可测量的增长,以及具有足够的粘合强度,从而当拆除时容易和干净地从固体基底上移除”,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其制备的凝胶腐蚀带同样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粘附力不具有可测量的增长以及具有足够的粘合强度、从而当拆除时容易和干净地从固体基底上移除”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还选用了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其中所述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选自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含有聚氨酯组合物的柔性衬垫条带的环境友好性和抗腐蚀性。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3得到上述区别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选用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是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5中选用了两种或更多种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所述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选自: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含有聚氨酯组合物的柔性衬垫条带的环境友好性和抗腐蚀性。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3得到上述区别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10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我国专利制度实行在先申请原则,以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为判断标准。补交试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给出的试验数据不足以证明本申请涉及的条带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粘附力不具有可测量的增长,以及具有足够的粘合强度,从而当拆除时容易和干净地从固体基底上移除”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依据说明书记载内容得到本申请涉及的条带能够提供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供补充试验数据用以证明本申请涉及的柔性衬垫条带具有的“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不能被认可。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2、3中,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均被限制在液体底漆和涂料中使用,没有将它们在固体构造例如凝胶带中使用。防腐蚀颜料不像在液体组合物中那样具有迁移到凝胶带中的金属表面的能力,因此,将涉及固体条带的对比文件1与涉及形成永久的、非可移除涂层的液体的对比文件2或3进行结合是不容易想到的。至少在提交对比文件3之前,这些腐蚀抑制剂就已知可用于液体涂料中,因而如果所要求保护的组合是容易想到的,那么这种结构在数十年前就已经商业化。(2)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用于凝胶带中,因不需要干燥时间,将更便利并且具有更短的循环时间。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在保持从固体基体上可移除的同时实现了优异的抗蚀性(耐盐腐蚀测试评级)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2015年09月07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柔性衬垫条带(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可变形粘性聚氨酯聚合物的组合物以及根据该组合物得到的柔性衬垫条带,其实施例7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5行至第2行第14行以及第9页第19-22行和表1):以下组分在被添加之前被预热至158°F(70℃):将1.88克TEH(2-乙基-1-己醇)添加到“MAX100”型混合杯中。将在“ADP21”型烘箱中60℃时在真空中脱气180分钟的18.46克POLY-BD(羟基封端的聚丁二烯树脂)添加到所述混合杯中,然后加入16.37克PHOSFLEX(取代的三芳基磷酸酯增塑剂)和7.57克ABITOL-E(一羟基官能化氢化松香醇增粘剂)。向所述混合物中逐滴地缓慢加入0.24克OOD(1-十八醇)。将杯置于设为大约200°F(93.3℃)的电炉上30分钟。随后通过“1AM-NCC-12”型风动混合机缓慢搅动2分钟混合所述混合物直至均匀为止。随后将48.81克该预混混合物转移至另一MAX100混合杯中,然后加入4.32克SMSN-PFX(硅烷改性的二氧化硅纳米粒子SMSN在PHOSFLEX中的10重量%分散体)、1.28克IRGANOX(四(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5.00克K1-GB(玻璃泡)和3.35克CPF2(短切非卷曲聚酯纤维),然后将所述混合物置于设为158°F(70℃)的烘箱中30分钟。将所述杯从烘箱中取出,随后将所述杯置于型号为DAC150FV的混合机中,然后将所述混合物在3,540rpm下混合一分钟直至均匀为止。将所述杯从混合机中取出,并将10.30克DESMODUR(多官能异氰酸酯)添加到所述组合物中,然后逐滴添加0.09克DBTDL(二月桂酸二丁基锡)。将所述杯放回混合机中并混合一分钟、在3,540rpm下混合一分钟直至均匀为止。以49密耳(1.25mm)的标称间隙利用实验室用辊式涂布机在二密耳(50.4μm)的硅树脂涂布的聚酯防粘衬垫之间涂布所述组合物。在158°F(70.0℃)下将所述涂层固化16小时,得到膜厚度为大约45密耳(1.14mm)的凝胶带。可见,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7制备得到了一种柔性衬垫条带。上述制备方法中含有DESMODUR(多官能异氰酸酯)、POLY-BD(羟基封端的聚丁二烯树脂,即多元醇)、ABITOL-E(一羟基官能化氢化松香醇增粘剂,即单羟基增粘剂),并且上述组分可以进行反应,因此,对比文件1实施例7的组合物中包含一种可变形的发粘聚氨酯聚合物。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选用了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其中所述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选自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现有技术中存在如下不足,即常用的抗蚀性化合物因含有六价铬,导致柔性衬垫材料的毒性、致癌性强。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上述不足之处,提供一种毒性、致癌性弱,并能提供与使用六价铬基材料相媲美的防腐性能的柔性衬垫材料。为实现该发明目的,本申请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在于,向发粘衬垫材料中添加颜料级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该颜料级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选自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本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在于,能够满足修订后的法规设定的监管标准,同时,仍然能够提供与六价铬基材料相媲美的防腐性能;使用本申请涉及的抗蚀剂的凝胶状条带具有发粘,可压缩可流动,耐腐蚀,阻燃,比重低(以减轻重量),粘附力随时间推移不表现出可测量的增加,具有足够高的内聚强度以在拆除时可轻松、彻底地从固体基底上移除的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第1、2、5、6段,第3页第4段)。
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提供了实施例1-3及比较例A。表1列出了实施例1-3和比较例A中组合物的组分及其含量,其中,实施例1-3均使用抗蚀剂,其技术方案均落入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内,而比较例A中未使用抗蚀剂。本申请测试了实施例和比较例的剥离强度和耐盐腐蚀测试评级,列于表2。结果表明,实施例1-3的耐盐腐蚀测试评级均为1级,比较例A的为4级;剥离强度(oz/in.w)由高到低依次为实施例2(24.8)、实施例3(9.6)、比较例A(8.0)、实施例1(7.7)。经合议组核实,从表1数据来看,比较例A与实施例1-3相比,除是否含有抗蚀剂外,在组合物组分用量上还存在诸多不同:如比较例A与实施例1相比,增粘剂ABITOL-E、增塑剂PHOSFLEX、纳米粒子SMSN-PFX、低分子量一元醇ODD的含量不同;比较例A与实施例2相比,增粘剂ABITOL-E、多异氰酸酯DESMODUR、低分子量一元醇ODD的含量不同;比较例A与实施例3相比,增粘剂ABITOL-E、多异氰酸酯DESMODUR、玻璃泡K1-GB的含量不同。从表1数据还可获知,实施例1与实施例2相比,均使用了2.73g抗蚀剂NCCI-1,但组分增粘剂ABITOL-E、多异氰酸酯DESMODUR、增塑剂PHOSFLEX、纳米粒子SMSN-PFX用量上存在不同;实施例2与实施例3相比,使用的抗蚀剂及其用量不同,组分玻璃泡K1-GB用量上也存在不同;实施例1与实施例3相比,使用的抗蚀剂及其用量不同,组分增粘剂ABITOL-E、多异氰酸酯DESMODUR、玻璃泡K1-GB、增塑剂PHOSFLEX、纳米粒子SMSN-PFX用量上也存在不同。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及上述组分的性质可知,上述组分含量的差异对组合物的耐腐蚀性影响甚微,即比较例A的耐盐腐蚀性低于实施例1-3,其主要原因是比较例A未使用抗蚀剂,而实施例1-3使用了抗蚀剂。因此,基于表2中耐腐蚀测试评级给出的测试结果可知,本申请中抗蚀剂的使用能够给最终产品带来抗腐蚀性的技术效果。相反,上述组分如增粘剂、异氰酸酯、增塑剂、纳米粒子等在用量上的差异,会造成最终生成的聚氨酯在分子量、粘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势必会影响最终产品的粘性,进而影响剥离强度等性能。因此,本申请的实验数据无法证明,比较例A和实施例1-3之间剥离强度的差异是基于是否添加抗蚀剂带来的。
相应地,合议组进一步考察了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应取得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低密度、阻燃、易流动的聚氨酯凝胶带。对比文件1所要取得的技术效果在于,凝胶带具有粘性、易压缩流动性、耐腐蚀性、阻燃性、低比重(为了减轻重量)、随时间推移粘附力不具有可测量的增长以及具有足够的粘合强度,从而当拆卸时容易和干净的从固体基底上移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7-19、24-27行)。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进一步考察了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本领域公知,抗蚀剂可以防止金属的腐蚀,同时,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能够避免使用铬带来的毒性、致癌性。
由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及以上分析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含有聚氨酯组合物的柔性衬垫条带的环境友好性和抗腐蚀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金属基材的无铬酸盐腐蚀抑制涂层,其实施例1公开了在聚氨酯基涂料组合物中加入抗蚀剂Hybricor 204(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抗蚀剂,与本申请实施例中使用的抗蚀剂NCCI-1的牌号相同)(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8段、实施例1)。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抗蚀剂的组成可知,该抗蚀剂是一种不含铬酸盐的环保型抗蚀剂。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环境友好并改善组合物抗腐蚀性的技术效果,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涉及的聚氨酯组合物中添加对比文件3公开的抗蚀剂Hybricor 204(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抗蚀剂)。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金属表面的非铬酸盐缓蚀涂料组合物,所采用的抗蚀剂可以为钙、锶磷酸盐或钙、锶锌硅磷酸盐(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8页第7段),该组合物的载体可选自聚氨酯涂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1段),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与之类似的锶铝多磷酸盐和锌铝多磷酸盐作为抗蚀剂用于对比文件1的聚氨酯组合物也是容易想到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无机类抗蚀剂(缓蚀剂)主要是无机颜料,具有缓蚀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最新涂料配方创新设计与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手册(第二卷)》,银声音像出版社,徐帮学主编,2004年出版,第907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颜料级的锶铝多磷酸盐、锌铝多磷酸盐抗蚀剂。同时,对比文件2、3均公开了多种抗蚀剂并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4段,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4段),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颜料级抗蚀剂并用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或3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进行了具体限定。其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进行了具体限定。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选用权利要求3、4中限定的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是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柔性衬垫条带。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凝胶带的聚氨酯组合物及相应的柔性衬垫条带。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5中选用了两种或更多种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所述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选自: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
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并未记载两种或多种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复配对最终产品有何性能影响。本申请的实施例3使用两种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并用:3.08g NCCI-2(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抗蚀剂)和0.77g NCCI-3(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抗蚀剂),与仅使用2.73g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NCCI-1(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抗蚀剂)的实施例1、2相比,获得的耐盐腐蚀测试评级均为1级,无法证明两种或多种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复配对最终产品的抗蚀性有何影响。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权利要求5列出的不含铬酸盐的抗蚀剂能够带来其他更好的技术效果。其余分析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由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及以上分析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含有聚氨酯组合物的柔性衬垫条带的环境友好性和抗腐蚀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3均公开了多种抗蚀剂并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4段,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4段),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颜料级抗蚀剂中的两种或更多种并用是容易想到的。其余评述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或3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5之一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9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5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柔性衬垫条带的尺寸进行了具体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需的柔性衬垫条带的尺寸,得到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5之一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经核实认为:(1)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记载了其涂料组合物中的载体只要能够吸附在金属表面或能够将缓蚀剂结合体置于接近金属表面即可,合适的载体包括可固化和非固化两种密封剂,以及可固化聚合物和均匀涂料系统。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中使用聚合物等涂料作为载体,涂料吸附在金属表面或将缓蚀剂结合体置于接近金属表面即可满足要求达到对金属表面的缓蚀作用,并没有明确记载缓蚀成分需要从液体状态的涂料组合物中迁移到金属表面。对比文件3实施例1将缓释颜料Hybricor 204混入聚氨酯基涂料中,施用的铝合金板事先使用非铬酸盐涂层进行了转化(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段)。因此,即便是缓释颜料能够从液态的涂料组合物中迁移,因铝合金板表面已经使用非铬酸盐涂层进行了转化,缓释颜料也不可能迁移到金属表面。因此,对比文件2和3均未明确记载其缓蚀成分需从液体状态的涂料组合物中迁移到金属表面才能达到缓蚀的效果。退一步讲,即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对比文件2和3的液体涂料组合物中,防腐蚀颜料具有迁移到金属表面的能力,合议组认为,涉及固体条带的对比文件1与涉及形成永久的、非可移除涂层的液体的对比文件2或3进行结合也不存在技术障碍。理由是:首先,聚合物基体相同,对比文件1涉及聚氨酯聚合物组合物,对比文件2、3也均涉及聚氨酯基涂料组合物;其次,对比文件1并非完全固体条带,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密封防腐蚀条带是一种具有低密度、阻燃、易流动的聚氨酯凝胶带,基于凝胶与涂料的相似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向对比文件1的易流动的聚氨酯凝胶中添加对比文件2、3中的抗蚀剂后,抗蚀剂仍存在从凝胶中迁移至金属表面的可能。此外,评判本申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基础是引用的对比文件1-3,与该技术是否商业化、何时商业化无关。(2)基于施用材料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本申请涉及的聚氨酯组合物不需要干燥时间,进而可以预知其具有更便利并且具有更短的循环时间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涉及的聚氨酯聚合物组合物能够容易和干净地从固体基底上移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从固体基体上的可移除性”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的抗腐蚀性是基于抗腐蚀剂的加入带来的,没有证据表明抗腐蚀剂的加入能够对可移除性产生不利影响,也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1中的组分会对“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的抗蚀性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在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加入抗蚀剂“颜料级有机锌/磷酸盐/硅酸盐、颜料级锶铝多磷酸盐和颜料级锌铝多磷酸盐”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知改进后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可移除性与抗蚀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