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护眼利眠健康眼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护眼利眠健康眼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10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462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2734.7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好博瑞健康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春伟
合议组组长:袁野
参审员:马镯
国际分类号:G02C7/02,G02B1/1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也并未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2734.7、名称为“一种护眼利眠健康眼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申请人为深圳市好博瑞健康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439760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0033]-[004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32]段;2017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护眼利眠健康眼镜,其特征在于:其镜片透光率为:400~520nm光谱区间的透过率为10~35%,540~569nm光谱区间的透过率为35~96%,570~600nm光谱区间的透过率为92~97%,600~700nm光谱区间透过率为88~93%;其镜片的基片的正反两面依次进行真空镀膜,正面第一层为二氧化硅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20nm,第二层为五氧化三钛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40nm,第三层为五氧化三钛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60nm,第四层为五氧化三钛层,反射波长设定在509nm,第五层为二氧化硅层,反射波长设定在509nm,第六层为AR增透膜,反面第一层二氧化硅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20nm,第二层为二氧化锆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40nm,第三层为二氧化锆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40nm,第四层为五氧化三钛层,反射波长设定在509nm,第五层为二氧化硅层,反射波长设定在650nm,第六层为AR增透膜。”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明确具有利于睡眠作用;(2)在540nm-570nm之间具有较大的衰减速率,而对比文件1中快速衰减波段为400nm-450nm区间;(3)对比文件1中镀膜的顺次是本领域常规的高低反射率介质交错镀层,而本申请则反常规连续镀覆高折射率材料,(4)反面也镀覆了五层,而对比文件1的反面只镀三层;(5)相应的每一层的反射波长有所不同,并且最外层镀覆了功能层即AR增透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的技术方案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具体指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阻挡和优化抑制松果体分泌褪黑素的光谱波段,以达到有利于睡眠的目的。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滤除蓝光,降低蓝光对眼镜的伤害。(2)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并非常规的利用“降低蓝紫光减弱对眼睛的伤害”实现有助于睡眠。以468nm为中心波段的部分蓝光对于抑制松果体分泌褪黑素的作用效果并非最强的,复审请求人通过大量的试验和研究得出了以509nm为中心波段的光谱才是影响松果体分泌褪黑素的效用最强的光谱,其次是以545nm为中心波长的波段的光谱,但由于545nm部分光波长较468nm等穿透性略低,其实际影响略低于468nm为中心波长的光谱,本申请正是应用了这些发现来解决技术问题,勘正了现有技术中常规认知的绿光可以安眠。(3)对比文件1中的方案仅说明了通过设置的5层镀膜可以实现衰减380nm~500nm波长光50%左右;而本申请中对于不同波段的光谱都设定了透过率指标,与对比文件1中仅对380nm~500nm波长进行衰减有明显的不同。本申请中给出的是能够实现有效阻挡和优化抑制松果体分泌褪黑素的光谱波段的镜片透光率指标,并非本领域公知的如何降低某个具体波段的光的单一技术,对于各个波段的光透过率是有综合考虑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眼镜利于睡眠作用;(2)在540nm-570nm之间具有较大的衰减速率,而对比文件1中快速衰减波段为400nm-450nm区间;(3)本申请连续镀覆高折射率材料,对比文件1中镀膜的顺序是高低反射率介质交错镀层;(4)本申请反面镀覆五层,而对比文件1的反面只镀覆三层;(5)每一层的反射波长有所不同,并且最外层镀覆了功能层即AR增透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2份文件:附件1:“滤光眼镜的机制及其预防和改善睡眠障碍的应用研究”,世界睡眠医学杂志,2017年10月第4卷第5期,第295-302页;附件2:中国第34次南极考察队中山站传真电报。意见陈述具体指出:2012年,本发明者,用509nm(青光)为中心波段的光照试验,发现比以468nm、546nm波段采用更低流明的光照时,却能够得到更好的抑制褪黑素分泌的效果。即,青光(蓝绿光)是抑制褪黑素分泌的最重要的光波,这是本发明人经过大量的试验所得出的结论。人眼能感知的颜色的光照,都能穿透视网膜、晶状体,到达视觉细胞,并非只有蓝光,人之所以能感知明暗和色彩,是位于黄斑区等的视觉细胞接受到了这些光的照射。不仅仅波长较长的黄光、红光对抑制褪黑素无作用,短波蓝光也无作用。本发明的开创性,创造性的核心是发明人发现了以509nm为中心波长的光照对于抑制褪黑素的效果最强,这是发明人通过无数次的试验和发明人的技术智慧所得出的。直到目前,除了本申请的发明人在《世界睡眠医学杂志》发表的论文之外(论文参见附件1),并未检索到任何文献、资料有该方面的论述。此外,依据本申请所制作的健康睡眠眼镜,已帮助近10万的失眠、抑郁等人士解决了困扰,帮助中国南极科考科学家解决了由于极地的极昼等特殊环境导致的睡眠问题。为了证明本申请的真实有效性:特附中国南极科考站科学家发来的感谢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0033]-[004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32]段;2017年0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也并未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护眼利眠健康眼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抗蓝光镜片(参见说明书[0016]-[0028]段、附图3、4),衰减380nm~500nm波长光(主要是蓝光部分)50%左右(50%±3%)的抗蓝光镜片,该抗蓝光镜片包括:一镜片基片10及依次附着于该镜片基片10的正、反两个表面的复合膜层20、30,该复合膜层20由内向外依次包括:第一层的一氧化硅(SiO)层201,第二层的五氧化三钛(Ti3O5)层202,第三层的二氧化硅(SiO2)层203,第四层的五氧化三钛(Ti3O5)层204,第五层的二氧化硅(SiO2)层205;该复合膜层30在镜片基片10反面,依次包括:第一层的一氧化硅(SiO)层301,第二层的二氧化锆(ZrO2)层302,第三层的二氧化硅(SiO2)层303。参照图3、4所示,400-520nm的透过率为0.099%-78%,540nm-570nm的透过率为85%-88%,570nm-600nm的透射率为88%-94%,600nm-700nm的透射率为94%-95%。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眼镜利于睡眠作用;(2)镜片透光率在400~520nm光谱区间的透过率为10~35%,600~700nm光谱区间透过率为88~93%;镜片的基片的正反两面依次进行真空镀膜,正面第一层为二氧化硅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20nm,第二层为五氧化三钛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40nm,第三层为五氧化三钛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60nm,第四层为五氧化三钛层,反射波长设定在509nm,第五层为二氧化硅层,反射波长设定在509nm,第六层为AR增透膜,反面第一层二氧化硅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20nm,第二层为二氧化锆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40nm,第三层为二氧化锆层,反射波长设定在440nm,第四层为五氧化三钛层,反射波长设定在509nm,第五层为二氧化硅层,反射波长设定在650nm,第六层为AR增透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从有利睡眠的角度来制作镜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防蓝光镜片来助于睡眠,其是本领域的常规用途。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其光谱区间透过率的选择和相应镜片内外镀膜结构及反射波长的具体设置,本申请通过以509nm为中心波长进行光波抑制褪黑素分泌能力的镜片结构设置取得了降低入眠困难和缓解睡眠障碍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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