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力型滚珠丝杠副定位顶推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增力型滚珠丝杠副定位顶推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85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66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39376.9
申请日:2017-05-15
复审请求人:江苏启尖丝杠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东海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刘柳
国际分类号:F16H25/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39376.9,名称为“增力型滚珠丝杠副定位顶推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启尖丝杠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5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9年01月07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2323587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增力型滚珠丝杠副定位顶推器,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导向座、减速器和伺服电机,所述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通过联轴器与减速器连接,所述减速器与伺服电机连接,所述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保证精确定位的精度,所述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包括套筒顶杆、滚珠丝杠、若干滚珠和圆柱形滚珠螺母,所述滚珠丝杠外套设有套筒顶杆和圆柱形滚珠螺母,所述套筒顶杆侧壁的外圆柱面上设有相对于滚珠丝杠对称的两条键槽,该两条键槽通过导向键与导向座作滑动联接,所述套筒顶杆靠近滚珠螺母的一端设有内台阶,所述滚珠螺母与滚珠丝杠之间设有若干滚珠,所述滚珠螺母的侧壁上设有反向器,所述滚珠螺母靠近套筒顶杆的一端设有与内台阶过盈配合的外台阶,所述外台阶与内台阶之间设有紧固件,所述紧固件为圆柱销,通过该紧固件将套筒顶杆与滚珠螺母连为一体,所述套筒顶杆通过紧固件和过盈工艺与滚珠螺母连接,所述滚珠螺母的另一端设有缓冲隔套,所述滚珠螺母的侧壁上还设有油孔,所述油孔与滚珠丝杠的螺纹滚道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增力型滚珠丝杠副定位顶推器,其特征在于:以伺服电机为动力,通过减速器对输入转矩作出增幅,使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以较小扭矩输入实现对物体的强力推动与精确定位。”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增力型滚珠丝杠副定位顶推器,并公开了除特征“还包括导向座;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通过联轴器与减速器连接;滚珠螺母为圆柱形;套筒顶杆侧壁的外圆柱面上设有相对于滚珠丝杠对称的两条键槽,该两条键槽通过导向键与导向座作滑动联接;滚珠螺母的侧壁上设有反向器;内台阶与外台阶过盈配合;紧固件设置在外台阶与内台阶之间,紧固件为圆柱销;套筒顶杆通过紧固件和过盈工艺与滚珠螺母连接,滚珠螺母的另一端设有缓冲隔套,滚珠螺母的侧壁上还设有油孔,油孔与滚珠丝杠的螺纹滚道连通”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因此不能使用对比文件1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另外,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底板齿槽结构,要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需要拆除滑块和底板,对比文件1中的楔块包括上下垫板,需要下垫板紧贴底板实现定位,因此通过设置导向座,将导向座与键槽配合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顶推器领域;通过导向座给工件进行导向,将导向座与键槽配合使用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套筒顶杆侧壁的外圆柱面上设置相对于滚珠丝杠对称的两条键槽,该两条键槽通过导向键与导向座滑动连接;(2)内台阶与外台阶过盈配合,在外台阶与内台阶之间设置圆柱销作为紧固件,使得套筒顶杆通过紧固件和过盈工艺与滚珠螺母连接;(3)滚珠螺母的另一端设有缓冲隔套;滚珠螺母为圆柱形,滚珠螺母的侧壁上设有反向器;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通过联轴器与减速器连接;滚珠螺母的侧壁上还设有油孔,油孔与滚珠丝杠的螺纹滚道连通。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而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螺旋传动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相应地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键槽结构不仅起到引导作用,在上下方向上保持键槽在相对水平的位置;对比文件1中的滑块、安装座结构仅能起到支撑和引导的作用。当设备运行振动时,本申请能够限制套筒顶杆随着振动而上下移动,因此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具体如下:申请日2017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增力型滚珠丝杠副定位顶推器。对比文件1(CN 202323587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公开了一种增力型滚珠丝杠顶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1段及附图1):包括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与燕尾形滑块2滑动配合的安装座(相当于本申请的导向座)、行星减速器14和伺服电机13;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通过键15与行星减速器14连接,行星减速器14与伺服电机13连接,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保证精确定位的精度;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包括螺母套筒10(相当于本申请的套筒顶杆)、滚珠丝杠9、若干滚珠和滚珠螺母(即与螺母套筒10的右端通过螺钉接合在一起的螺母,参见附图1),滚珠丝杠9外套设有螺母套筒10和滚珠螺母;燕尾形滑块2设置在套筒顶杆的底端,便于实现楔块顶推机构在安装座的底板1-1上的精确滑动(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和0029段及附图1);螺母套筒10靠近滚珠螺母的一端设有内台阶(参见附图1,螺母套筒10利用该内台阶与螺母接合),滚珠螺母与滚珠丝杠之间设有若干滚珠(即,滚珠丝杠必然在螺母与滚珠丝杠之间设有若干滚珠),滚珠螺母靠近螺母套筒10的一端设有与内台阶配合的外台阶,螺母套筒10与滚珠螺母之间设有紧固件(即在图1中清楚可见的螺钉),通过该紧固件将螺母套筒10与滚珠螺母连为一体。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套筒顶杆侧壁的外圆柱面上设置相对于滚珠丝杠对称的两条键槽,该两条键槽通过导向键与导向座滑动连接;(2)内台阶与外台阶过盈配合,在外台阶与内台阶之间设置圆柱销作为紧固件,使得套筒顶杆通过紧固件和过盈工艺与滚珠螺母连接;(3)滚珠螺母的另一端设有缓冲隔套;滚珠螺母为圆柱形,滚珠螺母的侧壁上设有反向器;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通过联轴器与减速器连接;滚珠螺母的侧壁上还设有油孔,油孔与滚珠丝杠的螺纹滚道连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在于引导套筒顶杆沿着丝杠的轴线运动并提供径向支撑,实质上也相当于一种滑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螺母套筒10的底端设置滑块2,滑块2与安装座滑动连接的技术手段(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0029段及附图1),并且该滑块为燕尾形,显然对应于安装座上的燕尾槽构造,因此该结构同样起到了引导套筒顶杆沿着丝杠的轴线运动并提供径向支撑的作用,由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1)均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两者作用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将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该技术手段改换为设置导向座,在套筒顶杆侧壁的外圆柱面上设置相对于滚珠丝杠对称的两条键槽,使得该两条键槽通过导向键与导向座作滑动联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作用在于实现套筒顶杆与滚珠螺母之间的牢固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滚珠螺母靠近螺母套筒10的一端设有与内台阶配合的外台阶,螺母套筒10与滚珠螺母之间设有螺钉(即紧固件)的技术手段(参见附图1)。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为提高连接的牢固性,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内台阶与外台阶过盈配合、并在过盈配合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圆柱销作为紧固件对连接进行加固,即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这些技术特征显然都属于螺旋滚子传动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这些特征的使用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伺服电机13为动力,通过行星减速器14对输入转矩作出增幅,使套筒顶杆式滚珠丝杠副以较小扭矩输入实现对物体的强力推动与精确定位(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键槽结构不仅起到引导作用,在上下方向上保持键槽在相对水平的位置;对比文件1中的滑块、安装座结构仅能起到支撑和引导的作用。当设备运行振动时,本申请能够限制套筒顶杆随着振动而上下移动,因此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通过在套筒顶杆上设置对称的两条键槽,在上下方向上能够保持键槽在相对水平的位置;但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螺母套筒10的底端设置滑块2,滑块2与安装座滑动连接的技术手段(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0029段及附图1),并且该滑块为燕尾形,显然对应于安装座上的燕尾槽构造,该结构同样能够起到在水平方向引导和在上下方向限定套筒顶杆运动的效果。另外,由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与本申请在套筒顶杆上设置对称的两条键槽的技术手段均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两者作用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将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该技术手段改换为设置导向座,在套筒顶杆侧壁的外圆柱面上设置相对于滚珠丝杠对称的两条键槽,使得该两条键槽通过导向键与导向座作滑动联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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