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动力总成-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动力总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80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66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9424.2
申请日:2016-06-01
复审请求人:申又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东海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刘柳
国际分类号:B60K17/06(2006.01);B60K17/26(2006.01);B60K1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9424.2,名称为“一种汽车动力总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申又升,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5页(即第1-42段)、说明书附图第1-7页(即图1-9)、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包括杠杆无级变速器,液压缓速器,转换器和止超速器,所述杠杆式无级变速器通过花键主驱动轴(12)带动液压缓速器及转速器,并通过驱动轴(19)带动止超速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杠杆无极变速器包括第一摇臂自契紧离合器(10)、第二摇臂自契紧离合器(14)和控制部分,其中第一摇臂自契紧离合器(10)、第二摇臂自契紧离合器(14)由主动部分与从动部分及第一弹簧(47)组成,其主动部分由第一契紧锥环(49)和第二契紧锥环(50)互相连接组成;其从动部分由花键套(46)、花键主驱动轴(12)与解契紧花键套(53)组成,花键套(46)与解契紧花键套(53)分别套在花键主驱动轴(12)上,且在花键套(46)的外周设有与第一契紧锥环(49)相对应的左契紧件(48)及与第二契紧锥环(50)相对应的右契紧件(5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解契紧花键套(53)与液动(54)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压缓速器包括自契紧离合器和液压尼阻器;其中所述自契紧离合器包括主动部分、从动部分、花键主驱动轴(12)和套在花键主驱动轴(12)上的调节叉(32);其主动部分包括套在花键主驱动轴(12)上的花键套(34)和解契紧花键套(35);从动部分包括两个互相连接的第一自契紧锥环(37a)和第二自契紧锥环(38a);其中花键套(34)的外周设有与从动部分的锥环相对应的左自契紧件(37)和右自契紧件(38)。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解契紧花键套(35)设有两组卡子(51)且卡子上的斜面分别能与左契紧件(37)和右契紧件(38)接触而使它们锁定。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压尼阻器包括主动部分和从动部分,其主动部分是在花键主驱动轴(12)底端的中间设有空腔且被调节件(36)与档板(40)分为上下两个腔,外周设有多个圆柱形孔且孔内设有活塞(44)且每个圆柱形孔通过出止回件(39)与上腔相连并通过进止回件(42)与下腔相连;其从动部分包括外周为锥齿轮、内周为椭圆形的从动锥齿轮(45),且与第一摇臂自契紧离合器(10)与第二摇臂自契紧离合器(14)的从动部分连为一体。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档板(40)与第三弹簧(41)连接实现上下移动。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件(36)与调节叉(32)连接,通过调节叉(32)带着调节件(36)左右移动可以改变挡板(40)与上腔的接触面。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止超速器包括两组反向自锁器、惰轮(24)、主动凸轮(29)和从动凹轮(28);其中两组反向自锁器分别为第一蜗杆(22)、与第一蜗杆(22)啮合的第一蜗轮(23),和第二蜗杆(27)、与第二蜗杆(27)啮合的第二蜗轮(25);其中惰轮(24)分别与第一蜗轮(23)、第二蜗轮(25)啮合。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汽车动力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蜗杆(22)与第二蜗杆(27)通过主动凸轮(29)和从动凹轮(28)的接合而连接,并与驱动轴(19)的一端连接;且主动凸轮(29)和从动凹轮(28)接合时留有空隙(A)。”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仅说明通过两个超越方向相同的锥齿超越离合器20与21交递工作使液压变矩器18的摆动转换成圆周运动而带动驱动轴19,并未具体给出锥齿超越离合器20、21如何将液压变矩器18的摆动转换成直线运动的操作过程,同时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对说明书附图6有关锥齿超越离合器的文字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将发动机的摆动转换成输出轴的旋转;另外,摇臂自契紧式离合器中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模糊不清,动力传递路径不明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了左契紧块48和右契紧块52到底如何实现与契紧锥环49和50的接触,以及解契花键套53是怎样控制契紧块48、52和契紧锥环49、50的断开和接触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利用摇臂自契紧式离合器代替干式或湿式离合器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进行了修改。其中,复审请求人对说明书及附图中的个别文字和部分附图标记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附图6。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对超越离合器的结构原理、间隙A的作用,以及自契紧式离合器10、14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进行了说明,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了解本申请的原理并进行实施,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发动机11无法通过液压变矩器18的摆动实现轴19的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将输入端的直线运动转换为圆周运动输出,从而避免设置曲轴及曲轴带来的能量消耗;另外,说明书中所记载的“自契紧离合器”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离合器种类,其工作原理也未在说明书中进行清楚地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本发明,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10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仅对液压缓速器、摇臂自契紧离合器、分配器、换挡机构和液压控制器分别进行了简单说明,但并未说明这些功能部件如何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杠杆式无级变速器装置;另外,本申请未对主要部件“摇臂自契紧离合器”、“止超速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作出清楚的说明;以及不清楚如何利用液压变矩器将活塞的直线运动转化为圆周运动,从而省略曲轴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本发明,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说明书附图没有清楚展示各部件的设置位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白本申请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还对“摇臂自契紧离合器”、“止超速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进行了解释,并指出“间隙”和“液压变矩器”的位置和原理都是现有技术,因此本发明能够实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进行了修改,经核实,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动力总成,其包括杠杆无级变速器(主要部件包括摇臂自契紧式离合器)、液压缓速器、转换器和止超速器,所述杠杆式无级变速器通过花键主驱动轴带动液压缓速器及转速器,并通过驱动轴带动止超速器。
本申请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是现有的干式离合产生太多热量、湿式离合摩擦力不够、不易实现无级变速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为此,本申请提出了一种以摇臂自契紧式离合器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动力总成,并利用该离合器实现无级变速,将输入端的直线往返运动转换成输出端的圆周运动,使发动机省略曲轴,避免使用曲轴带来的能量消耗,使发动机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存在以下缺陷:
(1)说明书附图的图1、图2均为本发明无级变速器的局部示意图,但未清楚展示附图1和附图2分别是该变速器何处的局部示意图,以及图1和图2中各个部件之间的关系。本申请的其他附图也存在这一问题。
因此,申请文件中仅对本发明无级变速器的液压缓速器、摇臂自契紧式离合器、分配器、换挡机构和液压控制器分别进行了笼统说明,但并未说明这些功能部件是如何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杠杆式无级变速器装置。
(2)对于“摇臂自契紧式离合器”,由于其并非标准、通用机械部件,因此在说明书中应当对该部件的结构及工作原理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根据合议组的理解,该部件的原理是由花键套46、解契紧花键套53关于花键主驱动轴12上下运动,使得契紧件48、52分别与锥环49、50契紧及解除契紧,从而实现离合作用。
但是,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提到“花键套46在弹簧47的作用下向下运动而使左契紧块48与右契紧块52在弹簧55的作用下分别与锥环49和50接触”(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
“使解契紧花键套53上的两组卡子51的斜面分别与左契紧块48和右契紧块50接触锁定并顶出、而使它们在弹簧55作用下与契紧锥环49和50断开接触”(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
但由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4和附图5看不出上述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这些部件是如何运动和相互作用的并不清楚,因此该“摇臂自契紧式离合器”的结构和工作方式不清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施利用该“摇臂自契紧式离合器”代替干式或湿式离合器的技术方案。
(3)本申请技术方案中还包括“止超速器”,其中主动凸轮29与从动凹轮28接合时留有间隙A,并且“因空隙A的存在,当从动凹轮28的转速试图超过主动凸轮29时,因蜗轮23与蜗杆22的反向自锁作用从而禁止从动凹轮28的转速超过主动凸轮29”(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这里不清楚空隙A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是什么及如何起到该作用。并且由附图6(即原始申请文件的附图7)可见,主动凸轮73与从动凹轮72之间还存在相互轴向脱离的位置关系,在这种轴位置变化中,惰轮63如何还能与两蜗轮62、64始终保持啮合也不清楚。
(4)根据变矩器的工作原理,泵轮将输入的旋转机械能传递给液体,液体推动涡轮旋转将能量输出,因此不清楚如何利用液压变矩器18将活塞的往复直线运动转换为圆周运动输出,从而省略曲轴装置。
上述缺陷导致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汽车动力总成的基础知识能够明白各个部件的设置位置;还对“第一自契紧离合器”、“第二自契紧离合器”的工作原理进行了说明,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熟知所述离合器结构的前提下能够知悉弹簧55的作用以及左右契紧块和契紧锥环地配合原理;关于止超速器,复审请求人认为空隙A的存在使得从动凹轮需要越过空隙A的行程才能驱动主动凸轮,因此具有缓冲作用;而液压变矩器能够将活塞的直线运动转化为圆周运动是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认为,仅从本申请所记载的内容来看,仍然不清楚左、右契紧块如何在弹簧55的作用下与锥环49、50接合与分离;另外,对于本申请主要部件“止超速器”,复审请求人认为空隙A能够起到缓冲作用,但由于轴处于高速旋转状态,该间隙如何能够起到“缓冲”作用并不清楚;另外,复审请求人也未对主动凸轮73与从动凸轮72轴向脱离时,惰轮63如何还能与两蜗轮62、64保持啮合这一关键点进行说明;另外根据公知的变矩器的工作原理,仍不清楚本申请如何能够利用液压变矩器将活塞的直线运动转化为圆周运动从而省略曲轴装置,复审请求人对此也未作出说明。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月3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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