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的中成药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21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09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82563.9
申请日:2015-05-28
复审请求人:成都黄再军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忠会
合议组组长:周红涛
参审员:赵帅眉
国际分类号:A61K36/79,A61K36/752,A61K9/20,A61P21/04,A61P13/12,A61K35/586,A61K35/618,A61K35/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容易认识到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常规的试验即可得到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显而易见的,且若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2563.9,名称为“一种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的中成药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成都黄再军医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6段(即第1-17页)和2018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的中成药,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成分制成:按重量计,黄芪40份,当归15份,醋制龟甲5份,红参10份,煅制牡蛎15份,煅制珍珠母15份,虎杖10份,醋制五味子5份,鸡矢藤15份,鸡内金10份,枳实5份,陈皮5份;
所述中成药的制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取当归、红参、五味子、鸡矢藤、鸡内金、枳实、陈皮七味在热风烘箱中60℃干燥8h,粉碎过120目筛,取细粉备用;其粗头与黄芪、龟甲、牡蛎、珍珠母、虎杖等五味,加6倍水煎煮二次,第一次煎煮90分钟,第二次煎煮90分钟,合并煎液,将煎液抽入浓缩罐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60℃)左右的清膏;将上述药粉加入清膏混匀、制丸,即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的中成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制丸之后还包括:在60℃以下烘干24h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的中成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制丸之后还包括:用药用虫白蜡打蜡。”
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的中成药,对比文件2(“黄芪回力膏治疗重症肌无力98例临床观察”,黄再军等,《2010年全国第二届中医膏方高峰论坛暨第二届金陵青年名医高层论坛》,第145-147页, 2010年12月31日)公开了治疗重症肌无力的药物组方:黄芪、红参、龟甲、鸡内金、当归、鸡矢藤、牡蛎、珍珠母、虎杖、五味子、枳实、陈皮等组成(参见第146页第2.1.1-2.1.2节、第147页第1-2段)。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用量,并限定为肝肾亏虚证;2)权利要求1限定了龟甲、牡蛎、珍珠母和五味子的药物的炮制方式;3)权利要求1限定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2存在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治疗重症肌无力的药物组合物进行改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药物的组成及所治疗的疾病的种类,在确定组成药味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理法方药、辨证施治的原则和临床实际需要在常规用量范围内通过常规选择或以疗效、安全性作为考察指标通过优选比较试验来确定其具体用量配比。其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肌无力的病因特点肾虚、气虚下陷;肌无力后期多气阴两虚;组方治则养血益气等,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药物用于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醋制龟甲和五味子、煅制牡蛎和珍珠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炮制方式。最后,丸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剂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原料药烘干粉碎过筛制成药粉;混合中药材并采取水煎煮中药活性成分、浓缩得清膏;药粉和清膏混合制丸等工艺操作方法是本领域制备丸剂的常规方法,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煎熬成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取当归、红参、五味子、鸡矢藤、鸡内金、枳实、陈皮,干燥粉碎过筛得药粉;将过筛得到药材粗头与黄芪、龟甲、牡蛎、珍珠母、虎杖,经混合、水煎煮浓缩,得到清膏;将所述药粉和所述清膏混合制丸,至于干燥的温度和时间、粉碎的程度、筛孔大小、煎煮次数和时间、水的用量、浓缩程度等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工艺和疗效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药物的制备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制好的药丸进行干燥、用药用虫白蜡打蜡的工艺操作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操作方法,至于干燥的温度和时间等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工艺和疗效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成都黄再军医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单独应用即可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提高总有效率。对比文件2仅给出了黄芪回力膏的原料组成,并没有给出方中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及具体的制备方法,同时,对比文件2中治疗方法为内服黄芪回力膏,外用火针疗法,而本申请是单独应用中成药,即达到了总有效率100%的效果。2)本申请以黄芪、当归和龟甲为君药,以补肾气为主,而对比文件2以黄芪、红参和当归为君药,以益气养血为主。由于君臣佐使的改变,使得整个组方的主证有所区别,治法治则完全不同,虽然所用原料相同,是两个实质上不同的组方。在无任何用量参考的情况下,不能显而易见的确定12味原料的用量配比,并且由于君臣佐使原则不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用量比例的相反启示。3)《中国药典》2015版中龟甲、牡蛎、珍珠母用法为先煎,而本申请中将黄芪与此三味药一同煎煮与公知常识制备方法不同,可见制备工艺并不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重症肌无力的病因特点肾虚、气虚下陷;肌无力后期多气阴两虚;组方治则养血益气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药物用于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虽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外用火针治疗,但是其并不影响中药组合物用于治疗重症肌无力。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用量,但是本申请所述的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剂量,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本申请选择所述配比的详细理由,也没有通过筛选试验说明上述用量是如何得到的,上述用量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丸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剂型,该剂型的所产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而本申请所限定的制备工艺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操作方法。本申请的药物各成分、所治疗的疾病均与对比文件2相同,所进行的君臣佐使分析并未使所治疗的疾病发生任何改变,其次,虽然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将君药中的当归替换为龟板,然而两者均属于补虚药物,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最后,虽然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治法治则进行了调整,但是这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对比文件2公开的治则为指导原则,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组方进行适当调整并用于病因和治则相似的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原料药的重量配比关系,并限定为肝肾亏虚证;2)权利要求1限定了龟甲为醋制龟甲、牡蛎为煅制牡蛎、珍珠母为煅制珍珠母和五味子为醋制五味子;3)权利要求1为丸剂,而对比文件2为膏剂,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为部分原料粉碎为细粉,剩下原料水提取,提取液浓缩成膏,与细粉混合制丸,而对比文件2为煎熬成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可实施的治疗重症肌无力的中成药。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药物的相同原料药组成,同样是用于治疗重症肌无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理法方药、辨证施治的原则和临床实际需要在常规用量范围内通过常规选择或以疗效、安全性作为考察指标通过常规优选比较试验来确定其具体用量配比。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是重症肌无力的常见分型之一。对比文件2也已经公开了所述重症肌无力的病因特点肾虚、气虚下陷;肌无力后期多气阴两虚;组方治则养血益气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所述重症肌无力限定为肝肾亏虚证是常规选择。再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醋制龟甲和五味子、煅制牡蛎和珍珠母属于相应原料药的本领域常用炮制品。最后,膏剂、丸剂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剂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原料药烘干粉碎过筛制成药粉;混合中药材并采取水煎煮中药活性成分、浓缩得清膏;药粉和清膏混合制丸等工艺操作方法是本领域制备浓缩丸的常规方法,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工艺和疗效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并且,本申请说明书第96-115段虽然记载了“临床应用统计结果”,但是,其诊断和疗效判断标准中也没有进行中医症状等相关观察,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所述患者属于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也就是说,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证明所述的中成药对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有特定的疗效。并且,两个临床实验之间缺乏进行严格比较的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可本申请技术方案在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方面与对比文件2相比取得了更好的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制丸之后的烘干温度和时间以及用药用虫白蜡打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工艺和疗效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从本申请说明书的临床实验数据看,本申请并没有证明所述的中成药对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有特定的疗效,并且其中平均年龄、显效例数等数据相互矛盾,导致临床数据的可信性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两个临床实验之间缺乏进行严格比较的基础,并且对比文件2中98%的总有效率与本申请100%实质上也无明显区别。进一步地,本申请的痊愈率为0%,而对比文件2是痊愈率30.6%,对比文件2痊愈率明显大于本申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可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有更好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虽然在说明书第15段指出黄芪、当归和龟甲为君药,但是没有提供任何实验证据证明上述观点,仅为断言性语句。并且,龟甲的日用量远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规定的常规用量9-24g。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中医理论难以认可龟甲是本申请中成药的君药,本申请关于君臣佐使等的方解不能被认可。3)先煎是相对于煎煮时间较短(如20-40分钟)的药材而言适当延长煎药时间的一种方法,本申请的煎煮时间已经长达120分钟-240分钟,通常为180分钟,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任何的实验证据,表明在上述长时间的煎煮中龟甲、牡蛎和珍珠母先煎和未先煎将对有效成分的溶出产生预料不到的影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即使相同的组方在不同用量配比时的功效也是不同的,用量配比对整个组方的药效、毒性等会产生重要影响,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治疗重症肌无力的中药组方由于未记载各中药的用量,因而其是不完整的,并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2治疗重症肌无力是内服黄芪回力膏,同时外用火针疗法,本申请仅内服药物,因而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取得了比本申请更好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技术效果无可比性。3)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改变了原有的黄芪回力膏中的组方结构,以新的配伍关系重新组方,单独应用即达到了治疗重症肌无力的技术效果。3)中药单煎与共煎的药效不同,先煎会使龟甲、牡蛎、珍珠母在与其他中药原料共煎之前,先一步发生反应。4)本申请中成药单独应用即可达到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的效果,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6段(即第1-17页)和2018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容易认识到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常规的试验即可得到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显而易见的,且若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的中成药,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成分制成:按重量计,黄芪40份,当归15份,醋制龟甲5份,红参10份,煅制牡蛎15份,煅制珍珠母15份,虎杖10份,醋制五味子5份,鸡矢藤15份,鸡内金10份,枳实5份,陈皮5份;所述中成药的制备方法包括下列步骤:取当归、红参、五味子、鸡矢藤、鸡内金、枳实、陈皮七味在热风烘箱中60℃干燥8h,粉碎过120目筛,取细粉备用;其粗头与黄芪、龟甲、牡蛎、珍珠母、虎杖等五味,加6倍水煎煮二次,第一次煎煮90分钟,第二次煎煮90分钟,合并煎液,将煎液抽入浓缩罐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60℃)左右的清膏;将上述药粉加入清膏混匀、制丸,即得。
对比文件2(“黄芪回力膏治疗重症肌无力98例临床观察”,黄再军等,《2010年全国第二届中医膏方高峰论坛暨第二届金陵青年名医高层论坛》,第145-147页, 2010年12月31日)公开了治疗重症肌无力的药物组方:黄芪、红参、龟甲、鸡内金、当归、鸡矢藤、牡蛎、珍珠母、虎杖、五味子、枳实、陈皮等组成。用法:煎熬成膏,每次50mL,一天三次。肌无力的病因特点是肺脾肾虚,致气虚下陷,脾虚失运,肾虚失固,筋脉肌肉失养,脏腑功能失调,而肌肉痿软无力。“黄芪回力膏”由黄芪、红参、龟甲、鸡内金、当归、鸡矢藤、牡蛎、珍珠母、虎杖、五味子、枳实、陈皮等组成,重症肌无力后期多气阴两虚,脾胃虚弱,故以脾胃、气血论治,方中黄芪、红参、当归益气养血,故为君药,辅以龟板、牡蛎、五味子、珍珠母收涩敛阴,虎杖、枳实、鸡内金、鸡矢藤、陈皮调补脾胃,共奏养血益气、敛阴止汗、健脾和胃之功。用法:煎熬成膏(参见第146页第2.1.1-2.1.2节、第147页第1-2段)。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原料药的重量配比关系,并限定为肝肾亏虚证;(2)权利要求1限定了龟甲为醋制龟甲、牡蛎为煅制牡蛎、珍珠母为煅制珍珠母和五味子为醋制五味子;(3)权利要求1为丸剂,而对比文件2为膏剂,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为部分原料粉碎为细粉,剩下原料水提取,提取液浓缩成膏,与细粉混合制丸,而对比文件2为煎熬成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可实施的治疗重症肌无力的中成药。
首先,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药物的相同原料药组成,同样是用于治疗重症肌无力,在确定组成原料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理法方药、辨证施治的原则和临床实际需要在常规用量范围内通过常规选择或以疗效、安全性作为考察指标通过常规优选比较试验来确定其具体用量配比。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选择的所述重量配比与其他常规重量配比相比克服了何种技术困难或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证据。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重症肌无力中医辩证可以分为脾胃虚弱型、气阴不足型、脾肾阳虚型、肝肾亏虚型和气血两虚型(参见《中医临床荟萃》,张文义等编,中医古籍出版社,2008年06月,第42-45页),可见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是重症肌无力的常见分型之一。并且,对比文件2也已经公开了所述重症肌无力的病因特点肾虚、气虚下陷;肌无力后期多气阴两虚;组方治则养血益气等。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所述中成药可以治疗虚证的重症肌无力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所述重症肌无力限定为肝肾亏虚证是常规选择。
再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醋制龟甲和五味子、煅制牡蛎和珍珠母属于相应原料药的本领域常用炮制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年01月,第61、162、169和216页)。
最后,膏剂、丸剂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剂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原料药烘干粉碎过筛制成药粉;混合中药材并采取水煎煮中药活性成分、浓缩得清膏;药粉和清膏混合制丸等工艺操作方法是本领域制备浓缩丸的常规方法,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煎熬成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继续将所得清膏制丸,如:取当归、红参、五味子、鸡矢藤、鸡内金、枳实、陈皮等部分药材干燥粉碎过筛得药粉;将过筛得到药材粗头与其他药材黄芪、龟甲、牡蛎、珍珠母、虎杖等经混合、水煎煮浓缩,得到清膏;再将所述药粉和所述清膏混合制丸。至于干燥的温度和时间、粉碎的程度、筛孔大小、煎煮次数和时间、水的用量、浓缩程度等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工艺和疗效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本申请说明书第96-115段虽然记载了“临床应用统计结果”,但是,从上述本申请说明书诊断标准和疗效标准可知,本申请技术方案观察的60例临床病例并未进行相关的中医辩证诊断分型,其疗效判断标准中也没有进行中医症状等相关观察,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所述患者属于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也就是说,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证明所述的中成药对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有预料不到的疗效。并且,对比文件2中98%的总有效率与本申请100%实质上也无明显区别。进一步地,本申请的痊愈率为0%,而对比文件2是痊愈率30.6%,对比文件2痊愈率明显大于本申请。基于上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可本申请技术方案在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方面与对比文件2相比取得了更好的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制丸之后的烘干温度和时间以及用药用虫白蜡打蜡。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制好的药丸进行干燥、用药用虫白蜡打蜡的工艺操作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操作方法,至于干燥的温度和时间等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工艺和疗效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如上审查意见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药物的相同原料药组成,同样是用于治疗重症肌无力,在确定组成原料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理法方药、辨证施治的原则和临床实际需要在常规用量范围内通过常规选择或以疗效、安全性作为考察指标通过常规优选比较试验来确定其具体用量配比。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选择的所述重量配比与其他常规重量配比相比克服了何种技术困难或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证据。
2)本申请说明书第96-115段记载了“临床应用统计结果”,用以证实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其中记载了“临床例的选取:抽取60例作为临床观察组,其中男30例,女 30例,年龄2-74岁,平均年龄35岁。诊断标准:依据最新版实用内科学重症肌无力的诊断标准,60 例患者均符合重症肌无力的诊断”、“疗效标准:①痊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随访2 年未复发。②显效:临床症状及体征大部分缓解,递减药量二分之一。③有效:临床症状和体征有改善,坚持药物治疗。④无效:临床症状和体征前后无变化。疗效评价:60例病例中,痊愈0例,显效18例(30%),有效 42例(70%),无效0例,总有效率100%,其中:最短1个疗程, 最长8个疗程,平均3个疗程”,并在第109-115段表5中记载了所述60例病例的具体“病例统计结果”。
但是,从上述本申请说明书诊断标准和疗效标准可知,本申请技术方案观察的60例临床病例并未进行相关的中医辩证诊断分型,其疗效判断标准中也没有进行中医症状等相关观察,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所述患者属于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也就是说,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证明所述的中成药对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有预料不到的疗效。另外,在本申请说明书第97段中记载临床病例的“平均年龄35岁”,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本申请说明书第109-115段给出60例病例的年龄统计计算后可知,其平均年龄为32.7岁,两者相互矛盾。在本申请说明书第108段中记载了“60例病例中,痊愈0例,显效18例(30%),有效 42例(70%),无效0例,总有效率100%”,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本申请说明书第109-115段给出60例病例的“出院情况”统计计算后可知,其中显效为20例,有效为40例,两者也相互矛盾。因此,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临床数据的可信性较低。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对于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虽有记载但未充分证实已经完成的技术任务,既不属于申请人在申请日时作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用于证明发明做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而且,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两个临床实验并不是在完全相同的实验时间和条件下进行的,病例数也不相同,本申请甚至缺乏设置对照组,两个临床实验之间缺乏进行严格比较的基础。并且,对比文件2中98%的总有效率与本申请的100%总有效率实质上也无明显区别。进一步地,本申请的痊愈率为0%,而对比文件2是痊愈率30.6%,对比文件2痊愈率明显大于本申请。
基于上述理由,特别是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临床数据的可信性较低的事实,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单独应用本申请中成药即可以达到治疗重症肌无力肝肾亏虚证的效果的可信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能认可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3)本申请虽然在说明书第15段指出黄芪、当归和龟甲为君药,但是没有提供任何实验证据证明上述观点,仅为断言性语句。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君药是针对主病或主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君药的药味较少,且君药用量较大,即在药物自身常用量的范围中相对较大(参见《方剂学》,邓中甲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06月,第21-22页),但从说明书第99-102段的药方、制备方法和服用方法看,其药方中龟甲用量为5g,制备方法中当归、红参、五味子、鸡矢藤、鸡内金、枳实、陈皮七味是直接粉碎入药,因此制备得到的丸剂应至少有65g,而日服用量为15g,在所述中成药里龟甲的日用量应不超过1.15g,远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规定的常规用量9-24g。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中医理论难以认可龟甲是本申请中成药的君药,本申请关于君臣佐使等的方解不能被认可。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可本申请改变了原有的黄芪回力膏中的组方结构。
4)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由于龟甲、牡蛎和珍珠母的有效成分不易煎出,所以通常先煎15-30分钟(参见《中药学》,钟赣生等主编,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05月,第20页)。然而,先煎是相对于煎煮时间较短(如20-40分钟)的药材而言适当延长煎药时间的一种方法,并非涉及龟甲等三种药材时都要在混合煎煮之前先煎15-30分钟。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11的记载,本申请的煎煮时间已经长达120分钟-240分钟,通常为180分钟,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任何的实验证据,表明在上述长时间的煎煮中龟甲、牡蛎和珍珠母先煎和未先煎将对有效成分的溶出产生预料不到的影响。同样,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任何实验证据,用以证实先煎会使龟甲、牡蛎、珍珠母在与其他中药原料共煎之前先一步发生反应,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缺乏证据支持。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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