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温超导磁悬浮动态演示模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88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44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18317.9
申请日:2016-05-12
复审请求人:西南交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邦镛
合议组组长:罗赟
参审员:王荣
国际分类号:G09B2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性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8317.9,名称为“一种高温超导磁悬浮动态演示模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西南交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173981Y,公开日期为1994年08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于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温超导磁悬浮动态演示模型,其特征在于,该模型包括:永磁轨道、沙盘底座和悬浮于所述永磁轨道表面的演示模型车;
所述永磁轨道采用缓和曲线段将直道部分与圆曲线段部分连接,构成跑道形永磁轨道;
所述永磁轨道放置于所述沙盘底座上;
所述永磁轨道包括:
主体钢带和铺设在所述主体钢带的上表面的永磁体阵列;
所述永磁体阵列采用双排或多排永磁体拼接而成;
所述双排或多排永磁体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磁体固定夹条,用于固定永磁体;
其中,所述双排永磁体的磁体固定夹条分为内、中、外三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型还进一步包括:沙盘景观;
所述沙盘景观设置于所述永磁轨道的周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
在主体钢带中设有直道部分、圆曲线段部分和缓和曲线段;
所述缓和曲线段的形状为:三次抛物线、五次曲线、七次曲线、九次曲线、半波正弦、一波正弦、4-4型曲线、6-6型曲线、4-3-4型曲线、6-3-6型曲线或三加余改善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双排永磁体的磁性排列方式为NS、SN、NN、SS中的任意一种排列方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演示模型车中内置有单块或多块超导块状材料;
所述超导块状材料为:包括YBaCuO或GdBaCuO在内的高温超导材料。”
驳回决定中主要认为:1)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底座为沙盘底座,永磁轨道放置于沙盘底座上;永磁轨道采用缓和曲线段将直线段部分与圆曲线段部分连接,构成跑道形永磁轨道;双排或多排永磁体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磁体固定夹条,用于固定永磁体,双排永磁体的磁体固定夹条分别为内、中、外三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模型更为真实,轨道更为平滑。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具体如下:
“1. 一种高温超导磁悬浮动态演示模型,其特征在于,该模型包括:永磁轨道、沙盘底座和悬浮于所述永磁轨道表面的演示模型车;
所述永磁轨道采用缓和曲线段将直道部分与圆曲线段部分连接,构成跑道形永磁轨道;所述缓和曲线段的形状为:三次抛物线、五次曲线、七次曲线、九次曲线、半波正弦、一波正弦、4-4型曲线、6-6型曲线、4-3-4型曲线、6-3-6型曲线或三加余改善型;
所述永磁轨道放置于所述沙盘底座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型还进一步包括:沙盘景观;
所述沙盘景观设置于所述永磁轨道的周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永磁轨道包括:
主体钢带和铺设在所述主体钢带的上表面的永磁体阵列。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
在主体钢带中设有直道部分、圆曲线段部分和缓和曲线段。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永磁体阵列采用双排或多排永磁体拼接而成;
其中,所述双排永磁体的磁性排列方式为NS、SN、NN、SS中的任意一种排列方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双排或多排永磁体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磁体固定夹条,用于固定永磁体;
其中,所述双排永磁体的磁体固定夹条分为内、中、外三圈。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型,其特征在于:
所述演示模型车中内置有单块或多块超导块状材料;
所述超导块状材料为:包括YBaCuO或GdBaCuO在内的高温超导材料。”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缓和曲线段及其具体形状, 缓和曲线段可避免环形高温超导磁悬浮小车演示装置受到由向心力突变引起的冲击影响,防止造成模型车辆振动加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 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底座为沙盘底座;永磁轨道采用缓和曲线段将直线段部分与圆曲线段部分连接,构成跑道形永磁轨道;所述缓和曲线段的形状为:三次抛物线、五次曲线、七次曲线、九次曲线、半波正弦、一波正弦、4-4型曲线、6-6型曲线、4-3-4型曲线、6-3-6型曲线或三加余改善型。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升演示性以及提高演示模型车的曲线通过稳定性。但是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避免永磁轨道单节长方体磁体拼接所造成的接缝对磁场不平顺的影响。永磁轨道不同于铁路,不可类比。高温超导磁悬浮所有部分为一体系,所有设计都基于超导磁悬浮的独特的悬浮原理,模型的各部分构成之间相互影响,共同目标是减小单块磁铁接缝,减小磁场不平顺,减小振动,增强演示效果。高温超导磁悬浮缓和曲线与普通铁路缓和曲线存在技术上的区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审查的基础。
二)、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性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温超导磁悬浮动态演示模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临界温度超导体磁悬浮列车演示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可为椭圆形的环形磁轨道2、基板4、支架5和悬浮于环形磁轨道2表面的高温超导体列车模型1,环形磁轨道2包括直线部分与曲线部分,环形磁轨道2放置在基板4上,基板与支架5固定;环形磁轨道2由三排NdFeB永磁材料并排构成,三排磁轨道都吸附在30mm宽,10mm厚的环形铁轨3上。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高温超导磁悬浮动态演示模型, 环形磁轨道2采用永磁材料构成,即相当于“永磁轨道”,高温超导体列车模型1相当于“演示模型车”;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环形轨道2放置在基板4上,因而基板相当于底座。
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底座为沙盘底座;2)永磁轨道采用缓和曲线段将直线段部分与圆曲线段部分连接,构成跑道形永磁轨道;所述缓和曲线段的形状为:三次抛物线、五次曲线、七次曲线、九次曲线、半波正弦、一波正弦、4-4型曲线、6-6型曲线、4-3-4型曲线、6-3-6型曲线或三加余改善型。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升演示性以及提高演示模型车的曲线通过稳定性。
对于区别特征1),采用沙盘底座作为基座,进而构筑仿真场景,使得演示模型更为真实以提升演示性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段。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在铁路轨道设计中,由于曲线轨道中行驶的车辆,会出现与直线运动显著不同的受力特征,如曲线运行的离心力,外轨超高不连续形成的冲击力等,为了使上述这些力不至于突然产生和消失,以保持列车曲线运行的平稳性,使得列车能够安全、平稳、舒适地由直线过渡到圆曲线或由圆曲线过渡到直线,在直线和圆曲线之间需要设定一定长度的缓和曲线。例如,书籍《铁路缓和曲线理论和类型》(第2版,马地泰等著,1986年2月出版)以及书籍《铁路曲线轨道》(陈知辉编著,2009年11月出版)中均明确指出了轨道缓和曲线设置的必要性。因此,设计缓和曲线属于铁路轨道设计的公知常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模型是为了模拟和演示真实场景而存在的。因此将这种真实轨道的设计要求反映在模型中,进而使得模拟轨道更为平滑,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并且,缓和轨道的设计需要满足一定的设计需求,而在该设计需要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曲线设计,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例如,在书籍《铁路缓和曲线理论和类型》中就指出缓和曲线的设计需求,以及可以采用三次抛物线、五次曲线、七次曲线、九次曲线、4-3-4曲线、半波正弦、6-3-6曲线等类型,而至于选择其它满足需求的曲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请求人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通过缓和曲线的设计来削弱车体震动,提高磁悬浮列车的通过稳定性”等内容(例如参见说明书0002-0003段、0042段),由此可见,本申请所要解决技术问题在于“提升演示性以及提高演示模型车的曲线通过稳定性”,而不是请求人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如何避免永磁轨道单节长方体磁体拼接所造成的接缝对磁场不平顺的影响”。并且,无论是普通的铁轨列车还是磁悬浮列车都属于列车,其运行轨道都属于列车轨道,因此相应的设计均应满足设计要求。而无论哪种列车在由直线段运行到圆形段过程中,为了保持列车曲线运行的平稳性,使得列车能够安全、平稳、舒适地由直线过渡到圆曲线或由圆曲线过渡到直线,在直线和圆曲线之间都需要设定一定长度的缓和曲线,这是轨道设计的基本要求。并且实际上,在上海高速磁浮示范线中就已经采用了一波正弦曲线作为缓和曲线。而且在广东科学中心2010年也已经设计出了高温超导磁悬浮车演示模型,其永磁轨道被设计为19m的∞形,且包含直线、圆曲线、缓和曲线、坡道等等。因此,在磁悬浮轨道演示中设计缓和曲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综上,请求人的意见不足以说明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模型还包括沙盘景观,所述沙盘景观设置于所述永磁轨道的周围”。将轨道交通模型设置在沙盘中以使得模型更为真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参考文献1(CN204463658U)公开了一种用于监管监控道路运输车辆的沙盘模型,沙盘模型包括公共道路、建筑模型、检测站、危险区、检查区、智能车辆;参考文献2(CN204667703U)公开了无线充电技术的城市交通模型沙盘,包括模型道路、模型汽车、城市建筑等模型;参考文献3(CN204904699U)公开了一种智能交通沙盘,设置有跑道、交通灯、ETC收费站、停车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使得模型还进一步包括沙盘景观,沙盘景观设置于永磁轨道的周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永磁轨道包括主体钢带和铺设在所述主体钢带的上表面的永磁体阵列”。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1):环形磁轨道2由三排NdFeB永磁材料并排(相当于永磁体阵列)构成,三排磁轨道都吸附在30mm宽,10mm厚的环形铁轨3上,铁轨由低碳钢材料(相当于主体钢带)加工而成,表面镀铬。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主体钢带中设有直道部分、圆曲线段部分和缓和曲线段”。而对比文件已经公开轨道具有直道和曲线部分,而如上所述,设置在轨道的直道和曲线段之间设置圆曲线和缓和曲线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主体钢带应与轨道具有相同的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永磁体阵列采用双排或多排永磁体拼接而成;其中,所述双排永磁体的磁性排列方式为NS、SN、NN、SS中的任意一种排列方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1):环形磁轨道2由三排NdFeB永磁材料并排构成,三排永磁材料的磁极按S-N-S或N-S-N排列。可见,“永磁体阵列采用多排永磁体拼接而成”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具体的演示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进行合理选择,采用双排永磁体拼接形成磁体阵列,且双排永磁体的磁性排列方式为NS、SN、NN、SS中的任意一种排列方式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双排或多排永磁体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磁体固定夹条,用于固定永磁体; 其中,所述双排永磁体的磁体固定夹条分为内、中、外三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部件固定方式,利用夹条进行固定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且双排、多排型磁轨均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使得双排或多排永磁体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磁体固定夹条,双排永磁体的磁体固定夹条分为内、中、外三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演示模型车中内置有单块或多块超导块状材料;所述超导块状材料为包括YBaCuO或GdBaCuO在内的高温超导材料”。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1):列车模型1的箱体内放置有高质量高温超导体12,采用具有细微弥散y系211相的钇钡铜氧YBa2Cu3O7-σ用融熔织构生长法制成的超导块材。基于具体的列车运行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设置超导快材的数量,使得超导块状材料为单块或多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高温超导磁悬浮技术已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手段,超导块状材料还可为GdBaCuO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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