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表及防窃电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电表及防窃电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70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810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5594.8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宋绍哲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韦斌
合议组组长:张岩
参审员:苗文
国际分类号:G01R11/00,G01R11/24,G05B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为了解决某技术问题而要采用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5594.8、名称为“智能电表及防窃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申请人为宋绍哲。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039622U,公告日为2016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2237681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2436728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2日;
对比文件4:CN103683503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电表,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度表和控制装置;
所述电度表用于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以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并计量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
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用电采集模块,连接在电度表的供电输出端上,用于采集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一致;
第二判断模块,所述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大于阈值;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
控制模块,远程连接至供电网络中心,用于当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不一致时,向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发出控制指令,以使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切断对所述电度表的供电,以使得所述电度表停止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
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移动设备通过APP发送控制指令给供电网络中心,所述供电网络中心接收来自移动设备的控制指令并发送给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电度表分时段供电或定时供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表,其特征在于,所述限时供电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在每日的预定时间段内控制所述电度表供电,在其余时间段内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表,其特征在于,所述限时供电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电度表每个月供电预定天数,每个月的其余时间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存储模块、每日用电负荷分析模块和每日时段用电分析模块,所述用电采集模块用于分别采集不同家用电器在每天不同时间段或时间点的用电量信号,并将时间段或时间点与家用电器的用电量信号对应存储至所述存储模块;
所述每日用电负荷分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用电量信号计算不同家用电器每天的用电量总和,并将所述不同家用电器每天的用电量总和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以得到家用电器功耗列表,并输出所述家用电器功耗列表;
所述每日时段用电分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用电量信号计算所有家用电器在每天不同时间段或时间点产生的用电量总和,并对每天各时间段或时间点所述所有家用电器产生的用电量总和进行求和以得到每天用电总量,分别计算每天各时间段或时间点产生的用电量和所述每天用电总量的比值,并输出所述比值。
5. 一种防窃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智能电表、供电网络中心和移动设备,所述智能电表包括电度表和控制装置;
所述电度表与所述供电网络中心连接,以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并计量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
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用电采集模块,连接在电度表的供电输出端上,用于采集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一致;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大于阈值;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
控制模块,远程连接至所述供电网络中心,用于当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不一致时,向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发出控制指令,以使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切断对所述电度表的供电,以使得所述电度表停止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
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所述移动设备通过APP发送控制指令给供电网络中心,所述供电网络中心接收来自移动设备的控制指令并发送给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电度表分时段供电或定时供电。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智能电表,其特征在于,所述限时供电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在每日的预定时间段内控制所述电度表供电,在其余时间段内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电度表用于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以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并计量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用电采集模块和第一判断模块属于控制装置的一部分,用电采集模块,用于采集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控制模块,远程连接至供电网络中心,用于当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不一致时,向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发出控制指令,以使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切断对所述电度表的供电,以使得所述电度表停止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2)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移动设备通过APP发送控制指令给供电网络中心,所述供电网络中心接收来自移动设备的控制指令并发送给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电度表分时段供电或定时供电;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第二判断模块,所述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大于阈值;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上述区别(1)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还包括供电网络中心,所述电度表用于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以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并计量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用电采集模块和第一判断模块属于控制装置,用电采集模块,用于采集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控制模块,远程连接至供电网络中心,用于当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不一致时,向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发出控制指令,以使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切断对所述电度表的供电,以使得所述电度表停止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2)还包括移动设备,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所述移动设备通过APP发送控制指令给供电网络中心,所述供电网络中心接收来自移动设备的控制指令并发送给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电度表分时段供电或定时供电;所述控制装置还包括第二判断模块,所述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大于阈值;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上述区别(1)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启示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宋绍哲(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说明书第[0024]、[0029]段部分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和5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内容如下:
“1. 一种智能电表,其特征在于,包括电度表和控制装置;
所述电度表用于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以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并计量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
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用电采集模块,连接在电度表的供电输出端上,用于直接采集所有家用电器的耗电量;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一致;
第二判断模块,所述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大于阈值,控制模块用于当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电表停止供电;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
控制模块,远程连接至供电网络中心,用于当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不一致时,向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发出控制指令,以使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切断对所述电度表的供电,以使得所述电度表停止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
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移动设备通过APP发送控制指令给供电网络中心,所述供电网络中心接收来自移动设备的控制指令并发送给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电度表分时段供电或定时供电。
5. 一种防窃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智能电表、供电网络中心和移动设备,所述智能电表包括电度表和控制装置;
所述电度表与所述供电网络中心连接,以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并计量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
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用电采集模块,连接在电度表的供电输出端上,用于直接采集所有家用电器的耗电量;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一致;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大于阈值,控制模块用于当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电表停止供电;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
控制模块,远程连接至所述供电网络中心,用于当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不一致时,向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发出控制指令,以使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切断对所述电度表的供电,以使得所述电度表停止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
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所述移动设备通过APP发送控制指令给供电网络中心,所述供电网络中心接收来自移动设备的控制指令并发送给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电度表分时段供电或定时供电。”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的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一致;(2)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大于阈值;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关于第一判断模块,本申请是通过收集各家用电器耗电量综合的用电采集模块和电度表进行对比判断是否有窃电行为,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对总线计量和各个支线的计量之和来判断是否有窃电行为,也就是说判断总线计量与各个支线计量之和。上述两种判断方式完全是两种不同的逻辑。关于第二判断模块,本申请限定了第二判断模块24用于判断用电采集模块21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大于阈值。由本申请的附图2也可以看出,第二判断模块24接收电度表10收集家用电器的电量信息和用电采集模块21收集家用电器的电量信息,在结合说明第5页第[0011-0013]段的记载,可以推断出第二判断模块24是将整个总线路的用电量与阀值进行判断。其目的是用于判断整个线路的用电量过大时启动切断供电,能够保护电器和用电安全。但是对比文件2是对单个家电的耗电量与阀值进行比对,其目的在于省电,两者无论是技术方案还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得到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判断的是某一区域是否发生窃电行为而不是一户家庭内,但是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判断是否发生窃电的原理是一样的,均是通过计算各支路耗电量与总线的用电量是否一致从而判断窃电行为是否发生的,而户内的窃电行为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窃电检测内容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窃电检测方法应用于某一户家庭;其次,正如申请人认同的,对比文件1中存在多余的并联支路时会检测到窃电行为,这种连接方式正是本领域常见的窃电方式之一,即对比文件1可以发现多余的用电线路,同样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使用的也是根据总电量与各个用电器之间的电量比较,发现多余的用电支路的时候即可判断发生窃电,这再一次说明了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判断窃电的思路是一致的;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单个家电的耗电量与阀值进行比对,在超出阀值时停止供电,虽然其目的在于省电,但是功率过大会导致电器损坏或者用电安全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根据需要停止供电的启示下,从保护电器和用电安全的角度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控制模块用于当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电表停止供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为了解决某技术问题而要采用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些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电表,与本申请同属于供电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远程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1]-[0094]段,附图1-3):
参见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远程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的原理示意图,一种远程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包括专用组合互感器、真空断路器、费控计量表箱和智能控制器,专用组合互感器和真空断路器相连接,电网进线依次经专用组合互感器和真空断路器输出接入下级电网;专用组合互感器与费控计量表箱及智能控制器与真空断路器相连接,为费控计量表箱和智能控制器提供供电;费控计量表箱中智能电表与费控计量远程终端相连接,用于将电量计量信息发送给智能计量控制中心;智能控制器与真空断路器相连接,能控制真空断路器的断开或闭合,进行各种保护。具有过流保护、事件记录、防涌流保护、零序保护、过流保护、实时查询、智能掌上电脑控制、本地设置定值、故障主动上报、遥控及手动合闸和通讯等功能。
参见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远程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其中,1为专用组合互感器,2为真空断路器,3为费控计量表箱,4为智能控制器。
由于通过专用组合互感器为费控计量表箱和智能控制器直接提供供电,进而无须外接电源为费控计量表箱和智能控制器提供供电,大大简化了线路接线,安装和后期维护更为简便,并同时具有过流保护及费控计量功能。
智能控制器还与远程控制中心相连接,用于将采集到信息发送至远程控制中心以及接收相应的远程控制命令。通过远程抄表终端与远程控制中心的配合,实现了遥控、遥测功能。
费控计量表箱中使用的计量电表为多功能电表,除计量功能外,还能够检测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等电参数,这些电参数都可以通过远程抄表终端发送至远程控制中心,远程控制中心发送控制信号给远程抄表终端输出跳闸信号至真空开关来切断供电回路,从而能够及时切断了支路供电,进行限电等智能化供电。有效保护了整个供电线路的安全运行。
现在技术中计量抄表装置通常仅仅安装在用户区域内,导致无法监控区域内各个用电支线的用电情况。同时任何一支线供电出现故障都可能会导致总线上的供电断开,进而影响整个区域的正常供电。
参见图3,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远程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在实际应用中的连接图,包括至少一设置在总线上的远程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以及设置在各个支线的多个远程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由于同时在支路上安装远程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可对各支路的用电信息进行统计;在每个支路都安装真空断路器,进而使各个支路之间电气隔离,任一支路的供电故障,不会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使用,使整个线路更加安全可靠,同时方便线路检修。
现在技术中对窃电行为的监控通常采用安装独立窃电监控模块,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抄表装置的成本。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由于同时监控总线和支线上的费控计量,总线上的费控计量总和应当等于各个支线的计量总和,这些计量信息都会发送至远程控制中心。当远程控制中心分析所采集的信息发现某一区域总线计量小于各个支线的计量之和,可以判断该区域内至少一支线上有窃电情况,有助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窃电排查。因此,采用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以一种更为简单的方式实现窃电监控,而无需在各个计量控制装置上安装防窃电模块,节约成本。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远程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包括专用组合互感器、真空断路器、费控计量表箱、智能控制器,其中费控计量表箱使用的计量电表为多功能电表,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电度表,智能控制器控制真空断路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装置。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
所述电度表用于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以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并计量所有家用电器的用电量;
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用电采集模块,连接在电度表的供电输出端上,用于直接采集所有家用电器的耗电量;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一致;
第二判断模块,所述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是否大于阈值,控制模块用于当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电表停止供电;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当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大于阈值时控制所述电度表停止供电。
控制模块,远程连接至供电网络中心,用于当所述电度表计量到的用电量和所述用电采集模块采集到的用电量不一致时,向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发出控制指令,以使所述供电网络中心切断对所述电度表的供电,以使得所述电度表停止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
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与供电网络中心连接,移动设备通过APP发送控制指令给供电网络中心,所述供电网络中心接收来自移动设备的控制指令并发送给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所述限时供电模块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控制所述电度表分时段供电或定时供电。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和防止家用电器的窃电行为,如何保护家用电器和用户安全,如何控制家用电器的供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某一区域总线和支线的窃电判断,本申请是对一户家庭是否发生窃电进行判断,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总线和各个支线均安装智能保护计量装置,对总线和各个支线的计量信息进行统计,进线-专用组合互感器-真空断路器-出线为对比文件1的供电路径,费控计量表箱仅用于计量总线或支线的电量,通过远程抄表终端发送至远程控制中心,当总线计量小于各个支线的计量总和,则判断该区域内至少一条支线上有窃电情况,远程控制中心发送控制信号给远程抄表终端输出跳闸信号至真空开关来切断供电回路,从而能够及时切断了供电路径,再人工进行窃电排查。本申请公开的是统计电度表的计量电量和用电采集模块采集的电度表输出端的电量,供电网络中心-电度表-家用电器为本申请的供电路径,当电度表计量的电量与其实际输出的电量不一致时判断发生窃电,通过对供电网络中心发出控制指令,切断对电度表供电,使得电度表停止对所有家用电器供电。
因此,对比文件1的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与本申请的智能电表应用场景不同,结构不同,窃电判断方法不同,切断供电路径的方法不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接收各个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的计量电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测量智能保护计量控制装置的多功能电表(处于非供电路径)的输出端的电量,也想不到测量真空断路器的出线端的电量,更想不到切断对功能电表的供电以切断供电路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限定的电度表、控制装置、供电网络中心的具体结构和具体功能。
最后,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限时供电模块及相关功能。
(2)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家用电量的控制方法、系统及相应装置,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7]段):
电网信息监测模块获取的电网使用信息具体可包括:电网负载状况,以及所述电量控制系统所属用户的总用电量。
具体地,102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实现:
当所述电网信息监测模块获取的电网负载状况大于波峰阈值时,确定电量控制系统的工作状态为节能模式;当所述电网信息监测模块获取的电网负载状况小于波谷阈值时,确定电量控制系统的工作状态为耗能模式;当所述电网信息监测模块获取的电网负载状况在正常阈值范围内时,确定电量控制系统的工作状态为正常模式。
103,电量控制系统根据确定的工作状态和所述至少一个电量测量模块汇报的第一工作信息和第二工作信息控制对应家电的工作状态。
具体地,结合上述102中的节能模式,耗能模式以及正常模式,该103相应的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
当所述工作状态为节能模式时,所述电量控制系统根据第一工作信息和第二工作信息查找正在使用的大于高功率阈值的大功率家电(一般将大于2千瓦用电量的家电定义为大功率家电),并控制所述大功率家电进入该家电本身的节能模式,或通过对应的电量测量模块关闭所述大功率家电的电源;
当所述工作状态为耗能模式时,所述电量控制系统根据第一工作信息和第二工作信息查找正在使用的小于低功率阈值的小功率家电,并控制所述小功率家电进入该家电本身的耗能模式;
当所述工作状态为正常模式时,所述电量控制系统根据上一次保存的家电的工作状态控制所述家电恢复上一次的工作状态,并设置所述家电进入由用户自行控制的状态。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家用供电器的电量控制方法,当所述工作状态为节能模式时,查找正在使用的大于高功率阈值的大功率家电(一般将大于2千瓦用电量的家电定义为大功率家电),并控制所述大功率家电进入该家电本身的节能模式,或通过对应的电量测量模块关闭所述大功率家电的电源。上述2千瓦为家用电器的已知功率参数,用于定义大功率家电,电量控制时直接查找该大功率家电,并非阈值比较,控制的是某一个家用电器自身的工作模式,而本申请为电度表输出端的电量测量值与阈值比较,控制的是电度表的供电开关,切断的是所有家用电器的供电,目的不是为了电量节能控制,而是在负载过大时保护电器和用户安全。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有关第二判断模块的阈值比较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控制电度表实现安全保护。
(3)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具有防载波干扰的智能电表自动抄表系统,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
本系统在应用时与电力用户终端签订《分时供电协议》,对重点干扰设备,例如高频水泵等,进行定时停供电。当进入《分时供 电协议》中规定的时段内,一般在晚上0点至3点,电力用户终端处于热备状态但不正常生产时段,而集中器正好处在集中载波抄表时段,时控开关进行自动控制,使三相交流接触器控制线圈失压,触点分开,切掉电源,将重扰设备进行物理隔离,净化整个台区的低压载波信道,从而达到提高低压台区抄到率和节能减排的目的。
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自动抄表系统的抗干扰问题,在预定的自动抄表时间,一般在晚上0点至3点,电力用户终端处于热备状态但不正常生产时段,而集中器正好处在集中载波抄表时段,此时,时控开关进行自动控制,切掉电源,将重扰设备进行物理隔离,从而达到提高低压台区抄到率和节能减排的目的。对比文件3需要用户预先签订《分时供电协议》,时控开关按照预定的协议内容在固定的时间段自动断电,并不适用于用户按照主观意愿,通过APP远程控制,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限时供电模块,及相关具体限定。
(4)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交互设备实现家庭用电管理系统,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
所述的基于智能交互设备实现家庭用能管理系统的工作流程为,一方面智能插座采集各用电设备的用电量、功率等用能数据,通过经外控制器与智能交互终端进行通信,实现数据的上传,智能交互终端通过光纤与用能管理主站进行通信,将各家用电器的用能数据传给用能管理主站;另一方面,双向电表采集太阳能发电数据并通过电力内网将数据上传给用电信息采集主站,电能表采集家庭总的用电数据,通过载波或无线通信方式将数据经由集中器在电力内网上传给用电信息采集主站,用电信息采集主站将电能表数据和光伏发电信息通过网络隔离装置推送给智能用电互动平台;最后,用能管理主站接收汇总来自智能用电互动平台的电表和光伏发电数据,用能管理主站对电表、光伏发电设备、家用电器的用能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统计,形成用电情况报告以及对应的用能策略,并将其下发给智能交互终端,智能交互终端一方面通过智能插座实现对热水器、电饭煲等设备的开关控制,另一方面通过433MHZ无线射频实现对红外转发器的控制,达到对空调的智能管理和控制,便于对用电负荷进行平衡调节,实现电网管理的安全和节能。家庭用户可通过手机、电脑、智能交互终端等方式实时查看自己家庭的用电情况、电网负荷情况和用电量排名情况,通过互动方式使用户能及时调整自己的用电行为。
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家用电器的用电管理,按照自己家庭的用电情况、电网负荷情况和用电量排名情况,通过互动方式使用户能及时调整自己的用电行为。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防窃电相关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基于上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具有有效防止家庭窃电的有益技术效果,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防窃电系统,包括智能电表、供电网络中心和移动设备,其中,关于智能电表的限定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完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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