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燃气灶具以及燃气烹饪器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燃气燃烧器、燃气灶具以及燃气烹饪器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63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57767
优先权日:2013-11-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60645.2
申请日:2014-09-18
复审请求人:伊莱克斯家用电器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靳艳梅
合议组组长:于丽娜
参审员:邓娜
国际分类号:F23D14/06;F23D14/58;F24C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0645.2,名称为“燃气燃烧器、燃气灶具以及燃气烹饪器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伊莱克斯家用电器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9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2/0090595A1,公开日2012年4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1520181A,公开日2009年9月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2016年5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2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燃气烹饪器具的燃气灶具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该燃气燃烧器包括燃气冠部(1,18)和被配置成用于覆盖该燃气冠部(1,18)的帽盖(14),其中该冠部(1,14)包括燃气分配室(5)和多个燃气输出端口(6),该燃气分配室由圆周壁(4)限制,该圆周壁包括相对于水平线倾斜在20度与70度之间的周边外表面(7),该多个燃气输出端口在该圆周壁(4)中被实施为穿过该圆周壁(4)的向上打开的多个凹槽(6),其中该凹槽底座(9)朝向该燃气分配室(5)、具有相对于水平线的范围从10度到30度的倾斜角度,并且这些燃气输出端口(6)通向该斜向外表面(7),其中这些凹槽(6)的下外(7)边缘限定对应于或者大于该外帽盖周界(13)的凹槽周界(12),其特征在于,帽盖(14)在组装状态下面向该冠部的一侧包括水平的第一水平表面区域(15),该第一水平表面区域(15)在组装状态下于燃烧器的冠部(1,18)的上端处覆盖该凹槽(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其中该外表面(7)在该圆周壁(7)的侧向横截面中具有均匀的、直线的形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其中该帽盖(14)在组装状态下面向该冠部(1,18)的一侧由至少一个平滑表面区域(15,16)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其中该帽盖(14)包括两个水平表面区域,其中第一外水平表面区域(15)在组装状态下覆盖这些凹槽(6),并且该第二水平表面区域(16)覆盖该分配室(5),其中该第一表面区域和该第二表面区域(15,16)相对于彼此是台阶状的,并且在该第一表面区域与该第二表面区域(15,16)之间的台阶状边缘(17)在组装状态下面向该圆周壁(4)的上内周界。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至少一项所述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其中该冠部(1,18)具有截头锥体的形状。
6. 燃气灶具,该燃气灶具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燃气燃烧器(1,14;18,14)。
7. 燃气烹饪器具,该燃气烹饪器具包括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燃气灶具、尤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燃气燃烧器(1,14;18,14)。”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由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第0013段)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0067段)记载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燃烧器所具有的倾斜的冠部和相应倾斜的帽盖有利于减小冠部内的燃气流道,以适当控制较大的燃气流体面积并对流体进行节流;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帽盖的覆盖冠部的部分改为水平平面,则帽盖与冠部之间形成的整个燃气流体空间必然增大,这就导致了对比文件1中所教导的需要避免的情况。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对比文件1第0064段记载的内容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基于对比文件1来设置在组装状态下面向圆周壁的上内周界的台阶状边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来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1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的内容可知,需要平衡燃气的流速和流动的横截面积两者的大小,以确保燃烧器的大流量区域,同时防止火焰在低流量条件下闪回燃烧器,而并非复审请求人主张的“在保持稳定的火焰的同时适当控制较大的燃气流体面积,将有利于防止在较低的燃烧喷发速率下发生火焰向燃烧器内部回烁的情况”。对比文件1的主燃烧器端口1116指的是主燃烧环204与帽盖202相互配合之后混合气的出口,并非指主燃烧环(即冠部)内部的燃气流道,即凹槽的横截面,也就是说,主燃烧器端口较小并不意味着适当控制较大的燃气流体面积。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水平底面的帽盖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帽盖面向主燃烧环的一侧设计为包括第一水平表面区域,该区域在组装状态下覆盖圆周壁的凹槽,为使得燃烧器的热量更好地通过凹槽流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与帽盖相匹配的主燃烧环的上表面也设计为水平表面,这是依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适应性改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权利要求4,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输送构件元件设计为水平的,在组装状态下,帽盖的台阶状边缘将面向圆周壁的上内周界,并不会遮盖输送构件元件的入口端的上部部分,也不会妨碍输送构件元件发挥其功能。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主要修改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所述凹槽在所述外表面的较小尺寸的上部部分处形成开口,所述外表面的较大尺寸的下部部分形成为封闭的截头锥体封套,其中,所述外表面的外周边缘形成所述燃气燃烧器的外边缘,其中,所述燃气冠部形成为一体部件”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外表面的较大尺寸的下部部分能够起到热量反射的作用,将少部分朝向横向喷出的火焰的热量向冠部的上部反射,促使热量集中,提高燃气燃烧器的热效率,而对比文件1中由凹槽形成的开口占据了冠部的外表面的绝大部分,仅占很小部分的下部封闭外表面无法提供热量反射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燃气燃烧器的冠部的外表面几乎为竖直的,也无法实现热量反射的作用。(2)本申请中燃气冠部形成为一体部件,外表面的外周边缘形成燃气燃烧器的外边缘,使得燃气燃烧器的结构大大简化,降低加工和制造成本,对比文件1提供了包括冠部和辅助燃烧器的分体式燃烧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冠部改为一体式部件。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之一是:提供另外一种火焰口的设计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凹槽形成的开口只占据了冠部的较小部分,提供了另外一种火焰口的设计方式,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凹槽在外表面的较小尺寸的上部部分处形成开口,外表面的较大尺寸的下部部分形成为封闭的截头锥体封套,此时,外表面反射的火焰热量会增加,从而提高燃烧器的热效率。(2)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表面的外周边缘形成燃烧器的外边缘,燃烧器本体形成为一体部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简化燃烧器的结构、降低制造成本,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省略辅助燃烧器,仅设置一个主燃烧器,即燃气冠部形成为一体部件,外表面的外周边缘形成燃气燃烧器的外边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主要修改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所述燃气冠部包括位于径向内侧的第一内冠部、位于径向外侧的第三外冠部和位于所述第一内冠部和所述第三外冠部之间的第二中间冠部,其中,所述第三外冠部包括所述圆周壁(4)和所述多个燃气输出端口(6),并且所述第一内冠部和所述第二中间冠部的面向所述帽盖的顶部均包括多个凹槽”补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燃气冠部包括位于径向内侧的第一内冠部、位于径向外侧的第三外冠部和位于第一内冠部和第三外冠部之间的第二中间冠部,并且第一内冠部、第二中间冠部和第三外冠部各自均包括多个供燃气通过的开口,如此能够更好地控制燃气的流动方向和流量流速等,从而实现更加稳定的火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通篇均未公开或暗示上述技术特征,无法给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燃气烹饪器具的燃气灶具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该燃气燃烧器包括燃气冠部(1,18)和被配置成用于覆盖该燃气冠部(1,18)的帽盖(14),其中该冠部(1,14)包括燃气分配室(5)和多个燃气输出端口(6),该燃气分配室由圆周壁(4)限制,该圆周壁包括相对于水平线倾斜在20度与70度之间的周边外表面(7),该多个燃气输出端口在该圆周壁(4)中被实施为穿过该圆周壁(4)的向上打开的多个凹槽(6),其中该凹槽底座(9)朝向该燃气分配室(5)、具有相对于水平线的范围从10度到30度的倾斜角度,并且这些燃气输出端口(6)通向该斜向外表面(7),其中这些凹槽(6)的下外(7)边缘限定对应于或者大于该外帽盖周界(13)的凹槽周界(12),其特征在于,帽盖(14)在组装状态下面向该冠部的一侧包括水平的第一水平表面区域(15),该第一水平表面区域(15)在组装状态下于燃烧器的冠部(1,18)的上端处覆盖该凹槽(6),
其中,所述凹槽在所述外表面的较小尺寸的上部部分处形成开口,所述外表面的较大尺寸的下部部分形成为封闭的截头锥体封套,
其中,所述外表面的外周边缘形成所述燃气燃烧器的外边缘,
其中,所述燃气冠部形成为一体部件,
其中,所述燃气冠部包括位于径向内侧的第一内冠部、位于径向外侧的第三外冠部和位于所述第一内冠部和所述第三外冠部之间的第二中间冠部,其中,所述第三外冠部包括所述圆周壁(4)和所述多个燃气输出端口(6),并且所述第一内冠部和所述第二中间冠部的面向所述帽盖的顶部均包括多个凹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其中该外表面(7)在该圆周壁(7)的侧向横截面中具有均匀的、直线的形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其中该帽盖(14)在组装状态下面向该冠部(1,18)的一侧由至少一个平滑表面区域(15,16)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其中该帽盖(14)包括两个水平表面区域,其中第一外水平表面区域(15)在组装状态下覆盖这些凹槽(6),并且该第二水平表面区域(16)覆盖该分配室(5),其中该第一表面区域和该第二表面区域(15,16)相对于彼此是台阶状的,并且在该第一表面区域与该第二表面区域(15,16)之间的台阶状边缘(17)在组装状态下面向该圆周壁(4)的上内周界。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至少一项所述的燃气燃烧器(1,14;18,14),其中该冠部(1,18)具有截头锥体的形状。
6. 燃气灶具,该燃气灶具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燃气燃烧器(1,14;18,14)。
7. 燃气烹饪器具,该燃气烹饪器具包括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燃气灶具、尤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至少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燃气燃烧器(1,14;18,14)。”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其于2016年5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2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燃气烹饪器具的燃气灶具的燃气燃烧器。权利要求1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a)凹槽的下外边缘限定大于该外帽盖周界的凹槽周界;(b)凹槽的下外边缘限定对应于该外帽盖周界的凹槽周界。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第0056段、第0061段-第0062段,图8-10)公开了一种用于燃气烹饪器具的燃气灶具的燃气燃烧器,该燃气燃烧器20包括主燃烧环204(相当于燃气冠部)和被配置成用于覆盖该主燃烧环204的帽盖202,该主燃烧环204包括燃气分配室和多个火孔908(相当于燃气输出端口),该燃气分配室由圆周壁限制且圆周壁的周边外表面倾斜(参见图9);该多个火孔908在该圆周壁中被实施为穿过该圆周壁的向上打开的多个凹槽,并且这些火孔908通向圆周壁的斜向外表面;火焰相对于烹饪台水平面14以角度A1离开火孔908,角度A1大约在30度至70度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62段),即该凹槽的底座朝向该燃气分配室,具有相对于水平线的范围从30度到70度的倾斜角度,与本申请倾斜角度的范围的端点30度重合;由附图10可知,所述凹槽的下外边缘限定大于所述帽盖202周界的凹槽周界,帽盖202在组装状态下覆盖所述凹槽。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帽盖在组装状态下面向冠部的一侧包括水平的第一水平表面区域,该第一水平表面区域在组装状态下于燃烧器的冠部的上端处覆盖凹槽;凹槽在外表面的较小尺寸的上部部分处形成开口,外表面的较大尺寸的下部部分形成为封闭的截头锥体封套,外表面的外周边缘形成燃气燃烧器的外边缘,燃气冠部形成为一体部件;(2)圆周壁包括相对于水平线倾斜在20度与70度之间的周边外表面;(3)燃气冠部包括位于径向内侧的第一内冠部、位于径向外侧的第三外冠部和位于第一内冠部和第三外冠部之间的第二中间冠部,其中,第三外冠部包括所述圆周壁和多个燃气输出端口,并且第一内冠部和第二中间冠部的面向帽盖的顶部均包括多个凹槽。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配合燃烧器的凹槽形状进而引导热量流动、提供另外一种火焰口的设计方式、简化燃烧器的结构、降低制造成本以及实现更加稳定的火焰。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6行-第8页第2行,图1-3)公开了一种具有火焰稳定性的燃烧器,燃烧器组件10包括燃烧器本体20(相当于燃气冠部)和燃烧器盖70(相当于帽盖),该燃烧器盖70用于封闭燃烧器本体20的顶部,燃烧器盖70具有水平底面72,底面72包括外侧件76(相当于第一水平表面区域)和内侧件78,结合图2-3可知外侧件76为水平的圆环状表面,其覆盖了稳定腔40的壁42的第一部分60(相当于覆盖凹槽),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燃烧器凹槽所在的水平圆环及与其相匹配的帽盖水平表面区域;燃烧器本体20包括燃气分配室和多个燃烧口38(相当于燃气输出端口),燃气分配室由圆周壁限制,多个燃烧口38被实施为穿过该圆周壁的多个凹槽,凹槽在外表面22的较小尺寸的上部部分处形成开口,外表面的较大尺寸的下部部分形成为截头锥体(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7行,燃烧器本体20包括大体形状呈截锥形的外表面22),外表面的外周边缘形成燃烧器的外边缘,燃烧器本体20形成为一体部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配合燃烧器的凹槽形状进而引导热量流动、提供另外一种火焰口的设计方式以及简化燃烧器的结构、降低制造成本,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帽盖面向主燃烧环的一侧设计为包括第一水平表面区域,该区域在组装状态下覆盖圆周壁的凹槽,凹槽在外表面的较小尺寸的上部部分处形成开口,外表面的较大尺寸的下部部分形成为封闭的截头锥体封套;进一步地,为使得燃烧器的热量更好地通过凹槽流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与帽盖相匹配的主燃烧环的上表面也设计为水平表面,这是依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进行的适应性改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圆周壁倾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较优的角度范围,使得圆周壁面与凹槽的几何形状结合,引导热量向上传递,且本申请限定的角度范围“20度与70度之间”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将燃烧器设计为包括内冠部、中间冠部、外冠部三个冠部,并且内冠部被内火盖(即内帽盖)覆盖,中间冠部和外冠部被外火盖(即外帽盖)覆盖,内冠部、中间冠部和外冠部面向火盖的顶部包括多个供燃气通过的开口(即凹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家用燃气具及其安装与维修”,任亢健编著,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47-49页图2-38(b)、图2-38(c),2008年7月);将第三外冠部设计为包括上述的圆周壁和多个燃气输出端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包括:凹槽的下外边缘限定对应于该外帽盖周界的凹槽周界。为使得火焰加热面向上传递热量而选择火焰出口的凹槽周界与其上端的帽盖周界大小匹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对外表面及冠部的形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图10)还公开了圆周壁外表面的侧向横截面为均匀的、直线形状,主燃烧环204具有截头锥体的形状。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对帽盖的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6行-第8页第2行,图1-3)还公开了燃烧器盖70在组装状态下面向燃烧器本体20的一侧由两个平滑表面区域76、78组成,该燃烧器盖70包括两个水平表面区域,外侧件76(相当于第一水平表面区域)在组装状态下覆盖稳定腔的壁42的第一部分60(相当于覆盖凹槽),内侧件78(相当于第二水平表面区域)覆盖稳定腔的壁42的第二部分62(相当于覆盖分配室),外侧件76和内侧件78相对于彼此是台阶状的,结合图1-3可知,外侧件76与内侧件78之间的台阶状边缘在组装状态下面向圆周壁的上内周界,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配合燃烧器的凹槽形状进而引导热量流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燃气灶具。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第0056段、第0061段-第0062段,图8-10)公开了一种燃气灶具,该燃气灶具包括燃气燃烧器2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所述的燃气燃烧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燃气烹饪器具。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第0056段、第0061段-第0062段,图8-10)公开了一种燃气烹饪灶具,该燃气烹饪灶具包括燃气灶具,尤其包括燃气燃烧器2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所述的燃气燃烧器以及权利要求6所述的燃气灶具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增加的关于将燃烧器设计为包括内冠部、中间冠部、外冠部三个冠部以及如何设置出火孔的相关技术特征,但上述内容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书籍“家用燃气具及其安装与维修”,任亢健编著,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47-49页图2-38(b)、图2-38(c),2008年7月,将燃烧器设计为包括内冠部、中间冠部、外冠部三个冠部,并且内冠部被内火盖(即内帽盖)覆盖,中间冠部和外冠部被外火盖(即外帽盖)覆盖,内冠部和中间冠部面向火盖的顶部包括多个出火孔(即凹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能够更好地控制燃气的流动方向和流量流速,从而实现更加稳定的火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将第三外冠部设计为包括圆周壁和多个燃气输出端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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