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11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664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53372.9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浙江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志刚
合议组组长:刘莹莹
参审员:王艳坤
国际分类号:G06Q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53372.9,名称为“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大学,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文献排名预测算法及作者影响力评估算法研究”,曾玮,《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14年第10期,第29-31页,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对比文件2(“不同学科期刊学术影响力比较的方法与实证研究”,陈福佑,杨立英,丁洁兰,《图书情报工作》,第57卷第23期,第85-89,94页,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3(“论文投稿系统评审专家自动推荐模型研究”,刘一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09年第12期,第59-66页,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从而所述论文的权威性是针对其所属研究领域;最后计算学者能力时还会考虑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2)所述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的步骤,具体为:根据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从数据库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论文数据;根据所述论文数据提取论文的特征,并根据所述特征建立特征向量X=(x1,x2,...,xn),所述n为特征数目,所述特征包括:题目、摘要和关键词;根据所述特征向量对所述论文所述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同学科期刊学术影响力比较的方法,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使所述学者能力的计算结果更加准确客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计算学者的学术影响力时,首先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从而使得所述论文权威性的计算结果是针对于其所属的研究领域;此外,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是衡量论文质量以及作者学术能力的重要指标,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最终计算所述学者影响力时,还要结合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于文本分类技术的评审专家自动推荐模型,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2)的一部分。此外,在本领域中,论文的标题、摘要都是论文常用的标签,以其作为论文分类的特征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是与权利要求1-2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两者技术特征部分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证据,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
根据预设的计算公式计算所述论文在其所属研究领域的权威性,所述权威性与所述论文的引用次数相关;
根据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和所述权威性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能力;
所述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的步骤,具体为:
根据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从数据库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论文数据;
根据所述论文数据提取论文的特征,并根据所述特征建立特征向量X=(x1,x2,...,xn),所述n为特征数目,所述特征包括:题目、摘要和关键词;
根据所述特征向量对所述论文所述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论文数据提取论文的特征,并根据所述特征建立特征向量X=(x1,x2,...,xn),所述n为特征数目的步骤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对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进行查重。
3. 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分类单元,用于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
权威性计算单元,根据预设的计算公式计算所述论文在所述分类单元所属研究领域的权威性,所述权威性与所述论文的引用次数相关;
学者能力计算单元,用于根据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和所述权威性计算单元计算的权威性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能力;
所述分类单元,包括:
论文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从数据库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论文数据;
特征向量建立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论文数据获取子单元获取的论文数据提取论文的特征,并根据所述特征建立特征向量X=(x1,x2,...,xn),所述n为特征数目, 所述特征包括:题目、摘要和关键词;
分类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特征向量建立子单元建立的特征向量对所述论文所述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特征向量建立子单元建立特征向量之前,所述分类单元还包括:
查重子单元,用于对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进行查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权威性是作为实际价值计算中的一个参考方面,而权利要求1所计算的是论文的权威性,并不是以权威性作为一个参考方面所计算出的实际价值;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公式中,涉及到引用数量的参数只有Ref(pi),这一参数的实际含义为文献pi引用其他文件的数量,而参数Ref(pi)中的pi的实际含义为引用文献p的文献。可见,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计算过程,也并不是基于该文献的引用次数;特征“根据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和所述权威性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能力”和特征“所述权威性与所述论文的引用次数相关”并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2)复审请求人不认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部分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 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第一,对比文件3公开的分类方法中作为特征项的关键词是由该论文提取,而区别技术特征中作为特征项的关键词是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数据所提取,因此,对于关键词的提取来源是不同的;第二,对比文件3公开的分类方法中作为特征项的关键词只从该论文这一篇论文中提取,而区别技术特征中作为特征项的关键词则从数据库所获取的待计算学者的论文数据中获取,也就是说,区别技术特征中作为特征项的关键词从不止一篇论文的论文数据中提取,因此,关键词来源的范围是不同的;第三,对比文件3是对特征矩阵分类进而实现对论文的分类,而区别技术特征是根据特征向量进行分类;第四,对比文件3的特征项只有关键词,而区别技术特征的特征项不仅有关键词,还有题目和摘要,因此,特征项的范围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学者论文的权威性来计算学者能力,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计算学者学术影响力时,需要对其论文进行领域划分的启示,对比文件3则公开了根据论文的关键词建立论文的特征向量,从而对论文进行领域划分这一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3可以评价本发明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1、3中增加了获取待计算学者的能力的公式。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依据是将事先计算好的PR_PC值进行排序,再计算PTRCite,再进行修正,经过一系列处理所得到的计算依据,而新的权利要求1计算依据,除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外,还有直接计算所得到的权威性,所以,对于待计算学者的能力,对比文件1的计算方法和新的权利要求1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此外,对于待计算学者的能力公式,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 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
根据预设的计算公式计算所述论文在其所属研究领域的权威性,所述权威性与所述论文的引用次数相关;
根据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和所述权威性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能力,具体公式如下:
所述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的步骤,具体为:
根据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从数据库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论文数据;
根据所述论文数据提取论文的特征,并根据所述特征建立特征向量X=(x1,x2,...,xn),所述n为特征数目,所述特征包括:题目、摘要和关键词;
根据所述特征向量对所述论文所述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
3. 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分类单元,用于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
权威性计算单元,根据预设的计算公式计算所述论文在所述分类单元所属研究领域的权威性,所述权威性与所述论文的引用次数相关;
学者能力计算单元,用于根据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和所述权威性计算单元计算的权威性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能力,具体公式如下: 
所述分类单元,包括:
论文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从数据库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论文数据;
特征向量建立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论文数据获取子单元获取的论文数据提取论文的特征,并根据所述特征建立特征向量X=(x1,x2,...,xn),所述n为特征数目,所述特征包括:题目、摘要和关键词;
分类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特征向量建立子单元建立的特征向量对所述论文所述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原权利要求1、3中增加了获取待计算学者的能力的公式。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文献排名预测算法及作者影响力评估算法研究”,曾玮,《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14年第10期,第29-31页,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不同学科期刊学术影响力比较的方法与实证研究”,陈福佑,杨立英,丁洁兰,《图书情报工作》,第57卷第23期,第85-89,94页,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论文投稿系统评审专家自动推荐模型研究”,刘一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09年第12期,第59-66页,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5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第29-31页)公开了一种文献作者影响力评估算法(相当于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构建文献引用矩阵;依据如下公式计算文献的PageRank值,即PR_PC:,其中,N表示总共的文献数量,p表示一篇文献,表示引用文献p的文献,、则分别是文献p、在文献引用网络中的PageRank值,表示文献引用其他文献的数量(相当于根据预设的计算公式计算所述论文的权威性,所述权威性与所述论文的引用次数相关);对PR_PC进行转换,基于转换的PR_PC计算作者的h-index值,即为该作者的影响力值(相当于根据所述权威性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能力)。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2)计算学者能力的具体公式为:计算学者能力时还会考虑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3)所述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的步骤,具体为:根据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从数据库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论文数据;根据所述论文数据提取论文的特征,并根据所述特征建立特征向量X=(x1,x2,...,xn),所述n为特征数目,所述特征包括:题目、摘要和关键词;根据所述特征向量对所述论文所述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基于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使所述计算结果更为准确客观。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与本申请属于同一领域的对比文件2(参见第85-89,94页)公开了一种不同学科期刊学术影响力比较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不同学科论文的参考文献数量显著不同;例如数学领域的论文参考文献一般在10篇以内,而大多数生物科学的参考文献超过30篇,这就是生物学论文的每篇平均被引频次远大于数学论文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文献计量研究中,引用数据相对学科和研究领域来说非常敏感,使用时需要根据学科引用差异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对于不同学科期刊学术影响力进行比较时,通常是使用学科归一化的方法对评价指标进行处理,即比较指标与基准线,将指标的绝对分值转化为相对于基准线的分值;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上述内容基础上,为了使所述学者能力的计算结果更加准确客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计算学者的学术影响力时,首先根据待计算学者的论文的特征对所述论文所属的研究领域进行分类;从而使得所述论文权威性的计算结果是针对于其所属的研究领域。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是衡量论文质量以及作者学术能力的重要指标,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最终计算所述学者影响力时,还要结合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计算学者能力的具体公式中也是同时考虑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和论文的权威性,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论文权威性计算作者影响力以及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上述具体的计算公式。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与本申请属于同一领域的对比文件3(参见第55-69页、图4.1)公开了一种基于文本分类技术的评审专家自动推荐模型,通过文本分类技术对投稿论文和对评审专家所发表的论文进行所属学科领域的分类,具体包括:首先选中需要进行分类的关键论文,选取论文的关键词为特征项,提出了基于TF/IDF特征权重阈值的向量空间模型算法,并选用SVM分类方法对特征矩阵分类,得到论文所述类别(相当于根据所述论文数据提取论文的特征,并根据所述特征建立特征向量,所述特征包括关键词);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3)中的部分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相同,都是为了合理划分所述论文所述的研究领域,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部分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所述论文分类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待计算的学者其所著论文的分类中,其分类对象即为根据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从数据库获取的该学者的论文数据;此外,在本领域中,论文的标题、摘要都论文常用的标签,以其作为论文分类的特征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根据特征矩阵对论文进行分类,而特征向量是本领域常用的文本分类依据,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特征向量对论文进行分类。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为了避免由于重名导致的该学者所著论文统计结果不准确,进而影响其学术能力的计算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其论文进行分类之前,首先对所述待计算学者的名字进行查重,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学者能力的计算系统,其是与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两者技术特征部分一一对应。因此,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2的评述意见,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进行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根据预设的计算公式计算所述论文在其所属研究领域的权威性,所述权威性与所述论文的引用次数相关”,即权利要求1的权威性计算是根据预设计算公式计算得到并且与论文引用次数相关,而对权威性的上述限定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直接计算得到论文权威性”并没有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也不是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第二,至于“对于待计算学者的能力,对比文件1的计算方法和新的权利要求1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已经指出了两者计算方法的区别。第三,对于权利要求1中“待计算学者的能力公式”,其是对特征“根据预设的所述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和所述权威性获取所述待计算学者的能力”的公式表述,公式中体现的参与计算的元素仍是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因子和所述权威性,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该公式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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