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辐射固化灌注胶及一种辐射固化镜片和一种辐射固化镜头与一种辐射固化光学板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00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557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3005.3
申请日:2015-10-22
复审请求人:瑞洲树脂(东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泳
合议组组长:张雨竹
参审员:陈曦
国际分类号:C08F265/06,C08F2/46,G02B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3005.3,名称为“一种辐射固化灌注胶及一种辐射固化镜片和一种辐射固化镜头与一种辐射固化光学板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洲树脂(东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以及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辐射固化灌注胶,其特征在于,包括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和丙烯酸酯的混合物,反应性单体、辐射固化剂和助剂,所述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为带或不带反应性双键的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系列树脂;所述反应性单体为一般性单体及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的混合物;所述辐射固化剂为有机膦及硫酮类辐射固化剂的任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所述助剂为消泡剂;各组分的含量分别为: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和丙烯酸酯的混合物20-50%;反应性单体15-60%;辐射固化剂0.1-30%;助剂1-5%;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和丙烯酸酯的混合物中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所占的比例为30-90%;所述反应性单体为一般性单体及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的混合物,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占混合物总量的20-90%;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包括:BPA(EO)2DMA(乙氧化(2EO)双酚A二甲基丙烯酸酯)、BPA(EO)4DMA(乙氧化(4EO)双酚A二甲基丙烯酸酯)、BPA(EO)6DMA(乙氧化(6EO)双酚A二甲基丙烯酸酯)、PEG(200)DMA(聚乙二醇(200)二甲基丙烯酸酯)、PEG(400)DMA(聚乙二醇(400)二甲基丙烯酸酯)、PEG(600)DMA(聚乙二醇(600)二甲基丙烯酸酯)和多环类丙烯酸酯单体;所述有机膦及硫酮类辐射固化剂为经过纯化的辐射固化剂,纯化方法为:a、预溶:反应釜内投入含有机膦及硫酮类的光固化剂及加入光学级反应性单体及助剂,搅拌约60分钟令完全溶解;b、加热抽真空处理:加热及抽真空5-8小时,令分子量小的杂质及不纯物气化,经冷凝器液化分离出来;c、包装:把经过上述处理的辐射固化剂溶液冷却,包装备用。
2. 一种辐射固化镜片,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辐射固化灌注胶灌注在镜片的模具内;经输送带送进或直接放进汞灯或LED(发光二极管,下同)高能灯炉照射范围内,即可瞬间完成干燥,脱模后制得辐射固化镜片;汞灯波长230~400纳米;LED波长305~405纳米。
3. 一种辐射固化镜头,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辐射固化灌注胶灌注在镜头的模具内;经输送带送进或直接放进汞灯或LED高能灯炉照射范围内,即可瞬间完成干燥,脱模后制得辐射固化镜头;汞灯波长230~400纳米;LED波长305~405纳米。
4. 一种辐射固化光学板材,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辐射 固化灌注胶灌注在光学板材的模具内;经输送带送进或直接放进汞灯或LED高能灯炉照射范围内,即可瞬间完成干燥,脱模后制得辐射固化光学板材;汞灯波长230~400纳米;LED波长305~405纳米。”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辐射固化灌注胶。对比文件1(CN104263304A,公开日:2015年01月07日)也公开了一种光固化灌注胶及应用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26]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反应性单体为一般性单体及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的混合物,进一步限定了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的种类,权利要求1还包括丙烯酸酯,各组分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进一步限定了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和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丙烯酸酯反应性单体的含量;(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固化剂的纯化方法。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本领域常见的丙烯酸酯、一般性单体和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并根据需要调整各组分的用量,乙氧化(2EO)双酚A二甲基丙烯酸酯等为本领域常见的反应性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常见的乙氧化(2EO)双酚A二甲基丙烯酸酯等反应性单体与一般性单体混合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调整其用量。丙烯酸酯类或甲基丙烯酸酯系的聚合物制备过程,常常将配方不断搅拌的情况下于80-110℃下反应,当达到一定粘度时,急冷到30℃左右,真空脱泡后浇注(参见《500种包装塑料和500种塑料工业制品配方》,周祥兴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第165-166页,公开日期为2008年06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真空脱泡的目的即脱除溶解在各组分中的气体或小分子杂质。此外,预溶过程中的搅拌时间、抽真空时间、抽真空后的分离方法以及包装过程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工艺,其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硫酮类辐射固化剂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辐射固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述固化剂替换成硫酮类辐射固化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辐射固化镜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光固化灌注胶的应用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0044]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被灌注物即模具,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进一步在于:(1)权利要求2是一种辐射固化镜片;(2)权利要求2还包括脱模工序。光固化成型材料具有固化快、不需要加热等优点,对于不耐热的塑料、光学、电子零件来说十分有用(参见《增材制造技术及应用实例》,王广春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第89页,公开日为2014年03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并且丙烯酸酯类树脂常常用于制成镜片等光学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灌注胶制成镜片。脱模工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其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镜头,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光学板材,结合前述评述理由,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瑞洲树脂(东莞)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用于光学镜片、镜头及光学板材;而且技术内容不同,本申请的反应性单体不同。以上区别带来的有益效果为本申请的配方固化效果更好,透明度更高,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改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丙烯酸酯,并且记载了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和丙烯酸酯混合物的比例和混合物中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所占的比例;限定了反应性单体为一般性单体及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的混合物,进一步限定了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占混合物总量的比例以及其种类;(2)权利要求1限定了固化剂是纯化的,以及纯化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本领域常见的丙烯酸酯、一般性单体和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并根据需要调整各组分的用量;此外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多种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反应性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将其与一般性单体混合,并调整其用量,以及确定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和丙烯酸酯混合物的比例以及混合物中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所占的比例。对于区别特征(2)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原料纯度的需要确定是否利用纯化操作对原料进行处理。对于所限定的纯化方法而言,本领域公知,丙烯酸酯类或甲基丙烯酸酯系的聚合物制备过程,常常将配方不断搅拌的情况下于80-110℃下反应,当达到一定粘度时,急冷到30℃左右,真空脱泡后浇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真空脱泡的目的即为脱除溶解在各组分中的气体或小分子杂质。此外,预溶过程中的搅拌时间、抽真空时间、抽真空后的分离方法以及包装过程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工艺操作。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他类固化剂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辐射固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所述固化剂替换成硫酮类辐射固化剂。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辐射固化镜片,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光固化灌注胶的应用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进一步在于:(1)权利要求2是一种辐射固化镜片;(2)权利要求2还包括脱模工序。丙烯酸酯类树脂常常用于制成镜片等光学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灌注胶制成镜片。而且本领域公知光固化成型材料具有固化快、不需要加热等优点,对于不耐热的塑料、光学、电子零件来说十分有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因此,制备光固化或辐射固化的镜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于区别特征(2),脱模工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其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是用于LED芯片,而本申请适用于光学镜片、镜头以及光学板材;二者技术内容不同,主要表现为反应性单体不同,本申请限定了特定的反应性单体,并且还限定了其含量。上述区别特征带来了光固化效果好、透明度更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驳回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0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于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辐射固化灌注胶(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光固化灌注胶及应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26]段实施例一):一种光固化灌注胶,包括丙烯酸酯树脂、反应性单体、光固化剂及助剂。按重量计,丙烯酸酯树脂为40份,反应性单体为40份,光固化剂为9份,助剂3份;将所述份量的丙烯酸酯树脂、反应性单体、光固化剂及助剂混合,搅拌不多于3小时,过滤,包装,即是产品。所述丙烯酸酯树脂包括环氧丙烯酸酯、聚氨酯丙烯酸酯、聚酯丙烯酸酯、丙烯酸丙烯酸酯中的一种或复配使用。所述光固化剂为2,4,6(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膦(即有机膦)。所述助剂为有机硅。对比文件1实施例六中记载了光固化灌封胶的固化方法,即将被灌注或涂布物经输送带输送到安装汞灯或LED高能灯的炉体内照射,汞灯的波长为230-400纳米,LED高能灯的波长为315-405纳米,二者的功率为50-400毫瓦,照射距离为0.5-30厘米,照射时间为2-10秒。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是采用了相同波长、功率和照射距离相同的光源等来进行固化,因此,对比文件1的光固化与本申请的辐射固化是相同的。此外,对比文件1所述助剂为有机硅,其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消泡剂。
综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为辐射固化的灌注胶,而且对比文件1的丙烯酸树脂也可以为丙烯酸丙烯酸酯,而且丙烯酸化丙烯酸酯即为带或不带反应性双键的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系列树脂;并且二者使用的光固化剂和助剂也相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丙烯酸酯,并且记载了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和丙烯酸酯混合物的比例和混合物中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所占的比例;限定了反应性单体为一般性单体及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的混合物,进一步限定了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占混合物总量的比例以及其种类。(2)权利要求1限定了固化剂是纯化的,以及纯化方法。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热烘固化的缺点在于能源消耗大,生产速度慢等;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节能环保,可高速生产的辐射固化灌注胶(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本申请说明书中描述了该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为不黄化、节能环保、高速生产等,但是在具体实施例部分没有实施具有具体原料化合物、具体原料配比,以及具体固化条件的实施方式,因此无法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其所声称的不黄化等技术效果。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同样是光固化制备,因此在能源消耗以及生产速度方面应当与本申请具备相同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记载了其技术方案中包含反应性单体。而丙烯酸酯、一般性单体和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等均为本领域常见的与丙烯酸丙烯酸酯类树脂混合的反应性单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本领域常见的丙烯酸酯、一般性单体和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并根据需要调整各组分的用量;此外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多种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例如乙氧化(2EO)双酚A二甲基丙烯酸酯等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反应性单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上述常见的丙烯酸酯等反应性单体与一般性单体混合,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实际的需要调整其用量。同样,当混合物中包含丙烯酸酯时,也同样能够根据生产实际的需要来确定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和丙烯酸酯混合物的比例以及混合物中丙烯酸化丙烯酸酯类树脂所占的比例。此外,从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无法确定该丙烯酸酯和反应性单体的选择能够获得何种更优异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原料纯度的需要确定是否利用纯化操作对原料进行处理。对于所限定的纯化方法而言,本领域公知,丙烯酸酯类或甲基丙烯酸酯系的聚合物制备过程,常常将配方不断搅拌的情况下于80-110℃下反应,当达到一定粘度时,急冷到30℃左右,真空脱泡后浇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真空脱泡的目的即为脱除溶解在各组分中的气体或小分子杂质。此外,预溶过程中的搅拌时间、抽真空时间、抽真空后的分离方法以及包装过程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工艺操作,其技术效果能够相应的预期获得。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他类固化剂,例如硫酮类辐射固化剂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辐射固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所述固化剂替换成硫酮类辐射固化剂,并且从说明书的记载中也无法确定所述替换使技术方案获得了何种更优异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辐射固化镜片,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除了上述方案之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光固化灌注胶的应用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3]-[0044]段):第一步:通过点胶、活塞灌胶、打针式灌胶、浸涂或涂布方法,将该光固化灌注胶灌注或涂布在被灌注或涂布物上。第二步:将经过第一步处理的被灌注或涂布物经输送带输送到安装汞灯或LED高能灯的炉体内照射;汞灯的波长为230-400纳米,LED高能灯的波长为315-405纳米,汞灯或LED高能灯的功率为50-400毫瓦,照射距离为0.5-30厘米,照射时间为2-10秒。对比文件1公开的被灌注物即模具。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进一步在于:(1)权利要求2是一种辐射固化镜片;(2)权利要求2还包括脱模工序。
对于区别特征(1),丙烯酸酯类树脂常常用于制成镜片等光学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灌注胶制成镜片。而且本领域公知光固化成型材料具有固化快、不需要加热等优点,对于不耐热的塑料、光学、电子零件来说十分有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因此,制备光固化或辐射固化的镜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于区别特征(2),脱模工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其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镜头,结合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进一步在于:(1)权利要求3是一种辐射固化镜头;(2)权利要求3还包括脱模工序。
对于区别特征(1),丙烯酸酯类灌注胶常常用于制成镜头等光学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灌注胶制成镜头。而且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内容,制备辐射固化镜头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对于区别特征(2),脱模工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其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光学板材,结合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还在于:(1)权利要求4是一种辐射固化光学板材;(2)权利要求4还包括脱模工序。
对于区别特征(1),丙烯酸酯类灌注胶常常用于制成光学板材等光学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灌注胶制成光学板材。而且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内容,制备辐射固化镜头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并且对于区别特征(2),脱模工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其进行选择,其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丙烯酸酯类灌注胶常常用于制成镜头、镜片、光学板材等光学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灌注胶制成上述光学产品。对比文件1中已经记载了其技术方案中包含反应性单体,而丙烯酸酯、一般性单体和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等均为本领域常见的与丙烯酸丙烯酸酯类树脂混合的反应性单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本领域常见的丙烯酸酯、一般性单体和带反应性双键光学级的丙烯酸酯系列反应性单体,并根据需要调整各组分的用量。至于固化效果,由本申请说明书第[0026]段记载,本申请所述灌注胶固化时间为几秒钟至十分钟内,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段记载,对比文件1所述灌注胶能够在2-10秒内实现固化,因此,两者在固化效果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效果。对于透明度,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关于透明度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1]段中记载,所述灌注胶在指定的光波段内光透过率大于98%,即无法确定本申请获得了更优异的光学性能。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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