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结构应用的竹复合材料及制造竹复合材料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59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59446
优先权日:2013-03-06
申请(专利)号:201480012404.0
申请日:2014-03-06
复审请求人: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 新加坡艾斯有限公司(SEC)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江霞
合议组组长:马晓燕
参审员:奚缨
国际分类号:B27N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并且现有技术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本申请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2404.0,名称为“用于结构应用的竹复合材料及制造竹复合材料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新加坡艾斯有限公司(SEC),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包括了2个并列的技术方案,针对其中一个包含“薄板”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2、17、19、22、24、25、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1、13-16、18、20-21、23、26-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5的另一个包含“薄片”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5的权利要求2-24、26-3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6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6幅(即第1-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4:CN201406830Y,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5:CN101774191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用于结构应用的复合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竹竿;
从所述竹竿分离薄片或薄板,使得所述薄片或薄板具有沿着所述竹竿的纤维方向的纵轴;
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将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单独的纤维束彼此至少部分地拆开;
将胶施加于所述薄片或薄板;以及
固化已胶合的薄片或薄板,
其中在所述胶的施加之前所述薄片或薄板不受到碳化作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选择所述胶使得已固化的薄片或薄板的拉伸强度基本上匹配第一材料的拉伸强度。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选择所述胶使得所述已固化的薄片或薄板的热膨胀系数基本上匹配第二材料的热膨胀系数。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材料和第二材料是相同的材料。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材料和第二材料是不同的材料。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材料是所述复合材料的进一步的成分。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复合材料包括加筋混凝土。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成分包括由混凝土和钢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胶包括由树脂、硬化剂以及根据可变的树脂-填充剂比例的一种或多种特定填充剂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10.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材料包括由钢、碳和玻璃、以及竹、大麻、剑麻或其他有机高拉伸性能的纤维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胶包括由树脂和硬化剂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例如所述树脂可以是不同树脂系列的共混物,例如聚乙烯、乙烯基酯、聚氨酯或环氧树脂。
12. 如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薄片或薄板从所述竹竿分离和所述胶的所述施加之间,所述薄片或薄板不受到蒸烘作用。
13. 如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包括使用设置为与所述纤维方向成90°的楔进行分割以及在所述楔和所述竹竿之间施加绕着平行于所述纤维方向的轴的相对旋转运动。
14. 如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小于2毫米。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在从0.3毫米至1.5毫米的范围内。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小于1 毫米。
17. 如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胶施加于多个薄片或薄板,并且多个胶合的薄片或薄板一起固化以形成用于所述结构应用的多板复合材料。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胶单独施加于所述多个薄片或薄板中的每一个。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胶合的薄片或薄板一起被冷压或热压。
20. 如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对所述竹竿的预处理步骤以有利于从所述竹竿分离所述薄片或薄板。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处理步骤包括煮沸所述竹竿。
22. 如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拆开包括将所述薄片或薄板供应至滚压机中。
23. 如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竹竿事先沿着所述纤维方向被切割成两段或更多段并且所述薄片或薄板从所述段中的一个分离。
24. 如权利要求1至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已固化的胶填充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的、所述薄片或薄板的至少部分分离的相邻纤维束之间的间隙。
25. 一种用于结构应用的复合材料,包括:
竹纤维束的薄片或薄板,所述薄片或薄板具有沿着所述纤维束的纤维方向的纵轴;以及
已固化的胶,在未碳化的状态下施加于所述薄片或薄板;
其中所述已固化的胶填充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的、所述薄片或薄板的至少部分分离的相邻纤维束之间的间隙。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选择所述胶使得已固化的薄片或薄板的拉伸强度基本上匹配第一材料的拉伸强度。
27.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选择所述胶使得已固化的薄片或薄板的热膨胀系数基本上匹配第二材料的热膨胀系数。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第二材料是所述复合材料的进一步的成分。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复合材料包括加筋混凝土。
30.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第二成分包括由混凝土和钢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胶包括由树脂、硬化剂以及根据可变的树脂-填充剂比例的一种或多种特定填充剂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32. 如权利要求25至26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第一材料包括由钢、碳和玻璃、以及竹、大麻、剑麻或其他有机高拉伸性能的纤维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胶包括由树脂和硬化 剂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所述树脂可以是不同树脂系列的共混物,例如聚乙烯、乙烯基酯、聚氨酯或环氧树脂。
34. 如权利要求25至26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小于2毫米。
35.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在从0.3毫米至1.5毫米的范围内。
36.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小于1毫米。
37. 如权利要求25至26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复合材料,包括多个薄片或薄板以及施加于所述多个薄片或薄板的胶。”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竹纤维束胶合板生产工艺,实际上已经公开了一种制造用于结构应用的竹复合材料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25包括了2个并列的技术方案,针对其中一个包含“薄板”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2、17、19、22、24、25、37的技术方案均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2、17、19、22、24、25、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1、13-16、18、20-21、23、26-3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或5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它们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5的另一个包含“薄片”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从竹竿分离的是薄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5的权利要求2-24、26-3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将权利要求1中的“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将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单独的纤维束彼此至少部分地拆开”修改为“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将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单独的纤维束彼此仅部分地拆开”,将权利要求25中的“所述已固化的胶填充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的、所述薄片或薄板的至少部分分离的相邻纤维束之间的间隙”修改为“所述已固化的胶填充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的、所述薄片或薄板的仅部分分离的相邻纤维束之间的间隙”。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没有记载施胶前进行碳化,但同样也未公开或教导施胶前不进行碳化,无法对该步骤直接推定,且该技术特征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2)从对比文件5记载的方案来看,对比文件5明确教导了将竹纤维沿竹纤维径向/横向排列完全分离,未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单独的纤维束彼此仅部分拆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7能促进纤维束沿着它们的纤维方向定向/对准,改善、提高复合材料的强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从对比文件5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流程中可见,其记载了详细的各工艺步骤,且可以看出各工艺步骤是一步接着一步,并没有省略的工艺步骤,因此当对比文件5中没有直接记载施胶前进行碳化的步骤时,即可以认定为“施胶前不受碳化作用”;另外,也正是因为碳化步骤不是纤维重组领域必不可少的步骤,当使用该步骤时,相关的工艺流程中必定会记载,当未使用该步骤时,则不会在工艺流程中强调。(2)对比文件5记载了“通过上下压辊将竹材原料变成沿竹纤维长度方向保持延续不断裂,径向/横向排列产生破坏性撕裂,使纤维直径最小化,竹原料变成了顺纤维方向排列不变不破坏而切面端部成不规则的细刷状”,由此可见,通过上下压辊碾压竹材制得竹束时,实际上得到的是纵向不断裂,横向/径向的切面端部成不规则的细刷状的材料,而切面端部为不规则的细刷状材料说明纤维束的粗细不同,即纤维的分离程度不同,换句话说,竹纤维横向/径向并未完全分离,即沿竹纤维径向/横向仅部分地拆开,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修改后了技术特征;另外,“纤维束仅部分地拆开”,其提高沿着纤维方向的定位,改善提高固化强度,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在胶的施加之前所述薄片或薄板不受碳化作用;(2)沿着薄片或薄板的纵轴将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单独的纤维束彼此仅部分地拆开。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在未碳化的状态下将胶施加于所述薄片或薄板;(2)沿着薄片或薄板的纵轴,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纤维束仅部分分离。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2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4、26-3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4、26-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意见(1),竹材进行碳化或不进行碳化处理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步骤,碳化主要是为了去除竹材里面的糖分,防虫蛀,提高稳定性,还可以使得竹材颜色加深,因此为了获得竹材的不同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竹材进行选择碳化或不碳化处理,并且效果可以预期。关于意见(2),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通过上下压辊碾压竹材制得竹束,其实际上得到的是纵向不断裂,横向/径向的切面端部成不规则的细刷状的材料,而切面端部为不规则的细刷状材料说明纤维束的粗细不同,即纤维的分离程度不同。辊压的程度,即纤维的分离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提高沿着纤维方向的定位,改善提高固化强度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要求复审请求答复期限从2019年07月12日延长两个月到2019年0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了该请求,随后,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从固化的薄片或薄板制造杆状加筋组件;通过使用连接件将多个所述杆状加筋组件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而形成丢掉的模板;将所述丢掉的模板嵌入围绕材料中;以及用嵌入其中的所述丢掉的模板固化所述围绕材料”;在独立权利要求25中将“包括竹纤维束的薄片或薄板”修改为“包括加筋结构,所述加筋结构包括:由竹纤维束的薄片或薄板制成的杆状加筋组件”,并补入技术特征“已固化的围绕材料,所述已固化的围绕材料中嵌有丢掉的模板,其中所述丢掉的模板为通过使用连接件将所述杆状加筋组件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而形成”;将从属权利要求3-5、8、27、30中的“第二材料”或“第二成分”修改为“围绕材料”;将权利要求17中的“结构应用”改为为“杆状加筋组件的制造”;在权利要求37中加入“用于所述杆状加筋组件的制造的”;删除权利要求6和28,并将权利要求书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内容明显限于制造竹纤维胶合板(即片材)材料(参见对比文件5摘要、说明书第[0001]、[0005]-[0020]段),而没有涉及任何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增强型复合建筑模板,其将整个竹材层结合到多层片材中(参见对比文件4摘要、附图1)。然而对比文件4同样并未明示或暗示:“从固化的薄片或薄板制造杆状加筋组件;通过使用连接件将多个所述杆状加筋组件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而形成丢掉的模板;将所述丢掉的模板嵌入围绕材料中;以及用嵌入其中的所述丢掉的模板固化所述围绕材料”。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还能够解决诸如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4的技术缺陷,并能够获得明显优于现有技术(如对比文件4)的至少如下有益效果,即:高强度的复合材料能够基于嵌入固化的围绕材料中的丢失的模板而制造成各种形状。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作了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修改,因此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24、26-3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且又于2019年12月1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8日再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技术特征“从固化的薄片或薄板制造杆状加筋组件;通过使用连接件将多个所述杆状加筋组件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而形成丢掉的模板;将所述丢掉的模板嵌入围绕材料中;以及用嵌入其中的所述丢掉的模板固化所述围绕材料”修改为“从固化的薄片或薄板制造加筋竹复合材料杆;通过使用连接件将多个加筋竹复合材料杆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并将所述连接件附接至竹复合材料面板,而形成丢掉的模板;将围绕材料浇注至所述竹复合材料面板之间的空间中;以及用所述丢掉的模板固化所述围绕材料”;在独立权利要求24中将技术特征“已固化的围绕材料,所述已固化的围绕材料中嵌有丢掉的模板,其中所述丢掉的模板为通过使用连接件将所述杆状加筋组件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而形成”修改为“已固化的围绕材料,所述已固化的围绕材料为通过用丢掉的模板固化围绕材料而形成,其中所述丢掉的模板为通过使用连接件将所述加筋竹复合材料杆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并将所述连接件附接至竹复合材料面板而形成;以及其中所述围绕材料被浇注至所述竹复合材料面板之间的空间中”,并将“杆状加筋组件”改为“加筋竹复合材料杆”;将权利要求16和35中的“杆状加筋组件”改为“加筋竹复合材料杆”。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与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基本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造用于结构应用的复合材料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竹竿;
从所述竹竿分离薄片或薄板,使得所述薄片或薄板具有沿着所述竹竿的纤维方向的纵轴;
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将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单独的纤维束彼此仅部分地拆开;
将胶施加于所述薄片或薄板;
固化已胶合的薄片或薄板,
其中在所述胶的施加之前所述薄片或薄板不受到碳化作用;
从固化的薄片或薄板制造加筋竹复合材料杆;
通过使用连接件将多个加筋竹复合材料杆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并将所述连接件附接至竹复合材料面板,而形成丢掉的模板;
将围绕材料浇注至所述竹复合材料面板之间的空间中;以及
用所述丢掉的模板固化所述围绕材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选择所述胶使得已固化的薄片或薄板的拉伸强度基本上匹配第一材料的拉伸强度。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选择所述胶使得所述已固化的薄片或薄板的热膨胀系数基本上匹配所述围绕材料的热膨胀系数。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材料和所述围绕材料是相同的材料。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材料和所述围绕材料是不同的材料。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复合材料包括加筋混凝土。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围绕材料包括由混凝土和钢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胶包括由树脂、硬化剂以及根据可变的树脂-填充剂比例的一种或多种特定填充剂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材料包括由钢、碳和玻璃、以及竹、大麻、剑麻或其他有机高拉伸性能的纤维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胶包括由树脂和硬化剂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例如所述树脂可以是不同树脂系列的共混物,例如聚乙烯、乙烯基酯、聚氨酯或环氧树脂。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薄片或薄板从所述竹竿分离和所述胶的所述施加之间,所述薄片或薄板不受到蒸烘作用。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离包括使用设置为与所述纤维方向成90°的楔进行分割以及在所述楔和所述竹竿之间施加绕着平行于所述纤维方向的轴的相对旋转运动。
1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小于2毫米。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在从0.3毫米至1.5毫米的范围内。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小于1毫米。
1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胶施加于多个薄片或薄板,并且多个胶合的薄片或薄板一起固化以形成用于所述加筋竹复合材料杆的制造的多板复合材料。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胶单独施加于所述多个薄片或薄板中的每一个。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胶合的薄片或薄板一起被冷压或热压。
1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对所述竹竿的预处理步骤以有利于从所述竹竿分离所述薄片或薄板。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处理步骤包括煮沸所述竹竿。
2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拆开包括将所述薄片或薄板供应至滚压机中。
2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竹竿事先沿着所述纤维方向被切割成两段或更多段并且所述薄片或薄板从所述段中的一个分离。
2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已固化的胶填充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的、所述薄片或薄板的至少部分分离的相邻纤维束之间的间隙。
24. 一种用于结构应用的复合材料,包括:
加筋结构,所述加筋结构包括:
由竹纤维束的薄片或薄板制成的加筋竹复合材料杆,所述薄片或薄板具有沿着所述纤维束的纤维方向的纵轴;
其中已固化的胶在未碳化的状态下施加于所述薄片或薄板;以及
其中所述已固化的胶填充沿着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纵轴的、所述薄片或薄板的仅部分分离的相邻纤维束之间的间隙;
已固化的围绕材料,所述已固化的围绕材料为通过用丢掉的模板固化围绕材料而形成,
其中所述丢掉的模板为通过使用连接件将所述加筋竹复合材料杆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并将所述连接件附接至竹复合材料面板而形成;以及
其中所述围绕材料被浇注至所述竹复合材料面板之间的空间中。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选择所述胶使得已固化的薄片或薄板的拉伸强度基本上匹配第一材料的拉伸强度。
26. 如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选择所述胶使得已固化的薄片或薄板的热膨胀系数基本上匹配所述围绕材料的热膨胀系数。
27. 如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复合材料包括加筋混凝土。
28. 如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围绕材料包括由混凝土和钢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29. 如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胶包括由树脂、硬化剂以及根据可变的树脂-填充剂比例的一种或多种特定填充剂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30. 如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第一材料包括由 钢、碳和玻璃、以及竹、大麻、剑麻或其他有机高拉伸性能的纤维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胶包括由树脂和硬化剂组成的组中的一个或多个,所述树脂可以是不同树脂系列的共混物,例如聚乙烯、乙烯基酯、聚氨酯或环氧树脂。
32. 如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小于2毫米。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在从0.3毫米至1.5毫米的范围内。
34.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复合材料,其中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厚度小于1毫米。
35. 如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复合材料,包括用于所述加筋竹复合材料杆的制造的多个薄片或薄板以及施加于所述多个薄片或薄板的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用于结构应用的复合材料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竹纤维束胶合板生产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8]段]):包括以下步骤:采购鲜竹,按一定规格长度备料(即提供竹竿);将鲜竹剖解对半(即从竹竿上分离薄板,使得薄板具有沿着竹竿的纤维方向的纵轴);将剖解后的竹块通过压榨辊(上下辊),使得通过辊压出来的竹材原料变成沿竹纤维长度方向保持延续不断状态,径向排列产生破坏性撕裂,使得竹纤维直径最小化,这样竹原料就变成顺纤维方向排列不变不破坏而切面端部则成不规则的细刷状—即竹块变成竹纤维束;将竹纤维束捆扎放于浸胶池浸胶(相当于将胶施加于竹纤维束);进行干燥以排除胶中水分并使胶干凝(相当于固化已胶合的竹纤维束),然后成型铺装、热压制成竹纤维束胶合板(即竹材层)。该竹纤维束胶合板能够广泛适用于建筑、家具、装饰等行业的胶合板材,如建筑模板、车厢底板、装饰材料等,显然,该竹纤维束胶合板能够成为制造用于结构应用的复合材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实际上已经公开了一种制造用于结构应用的竹复合材料的方法。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在胶的施加之前所述薄片或薄板不受碳化作用;(2)沿着薄片或薄板的纵轴将所述薄片或薄板的单独的纤维束彼此仅部分地拆开;(3)从固化的薄片或薄板制造加筋竹复合材料杆;通过使用连接件将多个加筋竹复合材料杆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并将所述连接件附接至竹复合材料面板,而形成丢掉的模板;将围绕材料浇注至所述竹复合材料面板之间的空间中;以及用所述丢掉的模板固化所述围绕材料。
基于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5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结构应用的复合材料。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竹纤维束胶合板生产工艺以及所制得的胶合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8]段):采购鲜竹,按一定规格长度备料;将鲜竹剖解对半(即从竹竿上分离薄板,使得薄板具有沿着竹竿的纤维方向的纵轴);将剖解后的竹块通过压榨辊(上下辊),使得通过辊压出来的竹材原料变成沿竹纤维长度方向保持延续不断状态,径向排列产生破坏性撕裂,使得竹纤维直径最小化,这样竹原料就变成顺纤维方向排列不变不破坏而切面端部则成不规则的细刷状—即竹块变成竹纤维束;分别将两种不同长度的竹纤维束放于浸胶池中浸胶,除去浸胶后竹纤维束多余的胶量,然后进行干燥以排除胶中水分并使胶干凝(相当于已固化的胶),然后成型铺装、热压制成竹纤维束胶合板(即竹材层),该竹纤维束胶合板能够广泛适用于建筑、家具、装饰等行业的胶合板材,如建筑模板、车厢底板、装饰材料等,显然,该竹纤维束胶合板能够成为制造用于结构应用的复合材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实际上已经公开了一种制造用于结构应用的复合材料。由于施胶时采用浸胶的方式,因此必然会使已固化的胶填充在沿着薄板的纵轴的、薄板的分离的相邻纤维束之间的间隙,这属于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在未碳化的状态下将胶施加于所述薄片或薄板;(2)沿着薄片或薄板的纵轴,所述薄片或薄板的纤维束仅部分分离;(3)还包括杆状加筋组件制成的加筋结构、已固化的围绕材料,所述已固化的围绕材料为通过用丢掉的模板固化围绕材料而形成,其中所述丢掉的模板为通过使用连接件将所述加筋竹复合材料杆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并将所述连接件附接至竹复合材料面板而形成;以及其中所述围绕材料被浇注至所述竹复合材料面板之间的空间中。
基于权利要求24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5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权利要求24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3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上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存在如上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据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提高拉伸和剪切强度的结构,能够补偿混凝土的相对低的拉伸强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碳化主要是为了去除竹材里面的糖分,防虫蛀,提高稳定性,还可以使得竹材颜色加深,因此根据所需要制得的竹质复合材料的不同性能要求,在如对比文件5的竹材施胶之前选择碳化或不碳化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通过压榨辊(上下辊)进行辊压,使竹材变成竹纤维束,辊压的作用在于打散竹材纤维,便于重组,而辊压程度的不同,例如辊压成使单独的纤维束彼此仅部分地拆开,或者辊压成使单独的纤维束全部拆开,这仅仅使得形成的竹材单元形态不同,因此选择不同的辊压程度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5仅仅涉及一种竹纤维束胶合板生产工艺,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胶合板密度可调、内部粘接强度更高、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的竹纤维束胶合板生产工艺,而本申请实际涉及一种提高拉伸和剪切强度的结构,能够补偿混凝土的相对低的拉伸强度,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实现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包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没有被对比文件5公开,也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任何技术启示。
经查,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增强型复合建筑模板,包括氯氧镁水泥层1和与之复合的加强层,所述加强层包括玻璃纤维层2和竹材层3,从下至上复合顺序是:氯氧镁水泥层1、玻璃纤维层2、氯氧镁水泥层1、竹材层3、氯氧镁水泥层1、玻璃纤维层2、氯氧镁水泥层1。所述玻璃纤维层2为玻璃纤维布层,所述竹材层3为编织网状竹材层。
由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强度,不易破损,即便发生破损也能确保砼不会流失的增强型复合建筑模板。对比文件4涉及的是增强型复合建筑模板,其是将整个竹材层结合到多层片材中,以形成一种层状结构的建筑模板。然而对比文件4同样并未明示或暗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即:从固化的薄片或薄板制造加筋竹复合材料杆;通过使用连接件将多个加筋竹复合材料杆以彼此间隔的关系连接、并将所述连接件附接至竹复合材料面板,而形成丢掉的模板;将围绕材料浇注至所述竹复合材料面板之间的空间中;以及用所述丢掉的模板固化所述围绕材料。因此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也均不同,也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任何技术启示。
另外,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取得了如下技术效果:用作加筋混凝土应用中的加筋系统的竹复合材料加筋组件嵌入混凝土混合料内部,这样给已固化的混凝土加筋,使得已加筋的混凝土优选地具有比未加筋的已固化的混凝土高的拉伸强度;在加筋混凝土元件中竹复合材料加筋杆的使用给已固化的混凝土元件加筋,并且与不存在任何加筋件的已固化的混凝土元件相比,优选地提供提高的拉伸和剪切强度。换句话说,竹复合材料加筋组件 补偿混凝土的相对低的拉伸强度 (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49]、[0069]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或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对应的产品,其区别技术特征也与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相适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评述,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24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23、25-3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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