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50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47661
优先权日:2012-06-28
申请(专利)号:201310269642.7
申请日:2013-06-28
复审请求人:强生消费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晨
合议组组长:李开扬
参审员:陈辉
国际分类号:C08G65/333;C08L71/00;A61K8/86;A61Q1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而确定二者的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69642.7,名称为“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强生消费者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以及2016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包含共价键合的UV发色团,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中高支化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的量小于1重量%,所述UV发色团选自三唑;樟脑;二苯甲酰甲烷;4-氨基苯甲酸及其烷烃酯;邻氨基苯甲酸及其烷烃酯;水杨酸及其烷烃酯、羟基肉桂酸及其烷烃酯;二羟基-、二羧基-和羟基羧基二苯甲酮以及它们的烷烃酯或酰卤衍生物;二羟基-、二羧基-和羟基羧基查耳酮以及它们的烷烃酯或酰卤衍生物;二羟基-、二羧基-和羟基羧基香豆素以及它们的烷烃酯或酰卤衍生物;亚苄基丙二酸酯;苯并咪唑衍生物;苯并唑衍生物;3-(3-(2H-苯并[d][1,2,3]三唑-2-基)-5-(叔丁基)-4-羟基苯基);6-辛基-2-(4-(4,6-二([1,1'-联苯]-4-基)-1,3,5-三嗪-2-基)-3-羟基苯氧基)丙酸酯;和三辛基2,2',2”-(((1,3,5-三嗪-2,4,6-三基)三(3-羟基苯-4,1-二基))三(氧基))三丙酸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包含选自以下的重复单元:

其中Y为所述共价键合的UV发色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包含重复单元

其中Y为所述共价键合的UV发色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包含重复单元

其中Y为所述共价键合的UV发色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包含50重量%或更多的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包含所述共价键合的UV发色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包含90重量%或更多的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包含所述共价键合的UV发色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包含95重量%或更多的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包含所述共价键合的UV发色团。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包含具有甘油基重复单元的主链。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的特征在于具有以下结构:

其中R为侧基,Y表示所述共价键合的UV发色团,X为端基,其m和n为介于0和1之间的实数。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m为1,并且n为0。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X和R独立地选自氢、直链烷基、烯基或炔基烃链和直链硅氧烷。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为选自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和缩水甘油醚的单体的开环聚合的反应产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缩水甘油醚选自正丁基缩水甘油醚和2-乙基己基缩水甘油醚。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UV发色团选自苯并三唑和三嗪。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具有1.5或更小的多分散指数。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具有1.2或更小的多分散指数。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为聚甘油酯和UV发色团的反应产物,所述UV发色团具有适于共价附接至所述聚甘油酯的官能团。
18. 一种组合物,包含美容上可接受的局部用载体和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18相对对比文件1(JP昭60-99186A,公开日为1985年06月03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水型防晒乳液(参见说明书实施例3,合成例1,第3页左栏第4行至右栏第7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高支化UV吸收性聚醚的量小于1重量%。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1的通式结构教导了所述紫外线吸收剂活性成分是直链聚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获得所述高支化聚醚的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7引用权利要求1,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可预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包含美容上可接受的局部用载体和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的组合物,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聚合物组合物相对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5-8、14-17相对于对比文件2(US5039782A,公开日为1991年08月13日)或对比文件3(US5234223A,公开日为1992年07月28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聚合物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高支化UV吸收性聚醚的量小于1重量%;(2)权利要求1中UV发色团与对比文件2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的通式结构为直链聚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获得所述高支化聚醚的含量,对于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UV发色团是本领域常用的发色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聚合物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高支化UV吸收性聚醚的量小于1重量%。对于该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获得所述高支化聚醚的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14-17引用权利要求1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可预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8、14-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由于在聚合期间并未对共聚单体缩水甘油基团进行保护,因此对比文件1中得到聚合物必然是高度支化的,且本申请实施例验证了UV吸收聚醚可溶解于常用于局部用化妆品应用的油中,并且显示出合适的SPF值,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包含线性聚醚的聚合物组合物具备创造性;(2)聚合物通式仅表示单体组成和数量关系,并不表示单体间的连接关系。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聚醚通式只表明聚醚的组分和数量关系,并不表示这些组分是直链连接。化学组成相同的直链和支链聚合物通常具有不同的性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根据高度支化的聚醚推定直链聚醚也具有相似的性质;(3)同样地,对比文件2和3所获得的聚醚是高度支化的聚合物,且对比文件2和3所属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和3的共聚物用于织物护理,而本申请所述直链聚醚用于UV防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聚合物通式不仅仅表征单体组成和数量,也能表征聚合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3中的聚醚通式均为直链结构,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聚醚的吸收紫外线作用和防晒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所述直链聚醚能够提供适宜的SPF值和良好的防晒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包含直链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且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中高支化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的量小于1重量%,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具有一定的支化结构。根据现有申请事实和证据,无法看出包含直链结构的UV辐射吸收聚醚的聚合物组合物(且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中高支化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的量小于1重量%)相比于现有技术中具有一定支化结构的UV辐射吸收聚醚能够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获得何种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相似的同样具有防紫外线功能的高分子量防晒剂聚合物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制备直链聚醚是本领域的成熟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可以通过保护对比文件1中缩水甘油醚的伯羟基进而获得紫外线辐射吸收效果类似的直链聚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同样地,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可预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包含美容上可接受的局部用载体和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的组合物,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聚合物组合物相对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虽然支持了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聚醚具有支化结构的观点,并且认为聚合物的防紫外效果通常是由紫外吸收发色团带来的,但是由于缺乏对比试验,无法预期采用直链结构代替支化结构能够进一步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达到何种技术效果,即无法确认其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直链和支化聚合物的性质之间存在重要差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理解这种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在紫外辐射吸收聚合物的情况中会带来影响。与直链聚合物相比,支化聚合物一般具有较高程度的空间位阻和较少的反应性基团暴露。对于像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具有环状基团的高支化聚合物而言尤为如此。与本申请的直链聚合物相比,对比文件1的支化聚合物会有较低的发色团密度。其将含有较少的-OH基团供紫外发色团附连。因此,与本申请的直链聚合物相比,支化聚合物将提供较差的紫外辐射保护;(2)诸如熔点、溶解性、甚至皮肤触感等的其他性质也会受到直链或支化结构的影响。因此,在如此多不可知变化的情况下,在没有相关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用直链聚合物简单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支化聚合物并预期其可以获得类似的技术效果。本发明所述UV吸收聚醚可溶解于常用于局部用化妆品应用的油中。此外,使用体外SPF测试方法展示出聚合物在这些油中的溶液显示出合适的SPF值。因此权利要求1-18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8项,2015年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以及申请日2013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而确定二者的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所述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包含共价键合的UV发色团,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中高支化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的量小于1重量%,所述UV发色团选自三唑;樟脑;二苯甲酰甲烷;4-氨基苯甲酸及其烷烃酯;邻氨基苯甲酸及其烷烃酯;水杨酸及其烷烃酯、羟基肉桂酸及其烷烃酯;二羟基-、二羧基-和羟基羧基二苯甲酮以及它们的烷烃酯或酰卤衍生物;二羟基-、二羧基-和羟基羧基查耳酮以及它们的烷烃酯或酰卤衍生物;二羟基-、二羧基-和羟基羧基香豆素以及它们的烷烃酯或酰卤衍生物;亚苄基丙二酸酯;苯并咪唑衍生物;苯并唑衍生物;3-(3-(2H-苯并[d][1,2,3]三唑-2-基)-5-(叔丁基)-4-羟基苯基);6-辛基-2-(4-(4,6-二([1,1'-联苯]-4-基)-1,3,5-三嗪-2-基)-3-羟基苯氧基)丙酸酯;和三辛基2,2',2”-(((1,3,5-三嗪-2,4,6-三基)三(3-羟基苯-4,1-二基))三(氧基))三丙酸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分子量紫外吸收剂,其符合一般通式Xl-Ym-Zn,在式中X选自或,Y为CH2CH2O、CH2CH(CH3)O 、CH2CH(C2H5)O、CH2CH2CH2CH2O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Z为(1)或(2),其中(1)为,(2)为,3≤l≤200,0≤m≤200,2≤n≤200,该高分子量紫外线吸收剂以乳液、乳膏等形式配制,可用有利地用于含水的产品,特别用于防晒等。其中形成该高分子量紫外线吸收剂的原料成分,可以提及缩水甘油醚作为组分X,Y的原料选自环氧乙烷、环氧丙烷、1,2-环氧丁烷、四氢呋喃等环氧烷烃中的一种或多种,作为Z组分二苯甲酮例如2,4-二羟基苯甲酮可用作紫外线吸收成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左栏第5行至右栏第26行,第4页右栏第12行至20行)。
合议组查明,虽然对比文件1指出其高分子量紫外吸收剂具有Xl-Ym-Zn的通式,然而其仅表示聚合物中单体的组成和摩尔比例关系,并未表明具有该通式的聚合物结构是否为线性结构。对比文件1除了在说明书第3页右栏第9-11行指出可以提及缩水甘油醚作为组分X以外,还在说明书第4页右栏第21-29行指出了该发明高分子量紫外线吸收剂的制备方法,即首先在将表氯醇加入到各种UV吸收剂中进行碱性皂化形成缩水甘油基亚胺或缩水甘油基醚(合成中间体),随后在第二步中将缩水甘油醚、合成中间体和如果需要两种或三种环氧烷烃组分在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由此可见缩水甘油醚是该发明高分子量紫外吸收剂形成所添加的必要组分之一,由于缺少保护基团的参与,形成的聚合物会含有一定的支化结构,这是由于缩水甘油醚单体的双官能性导致的,支化机理如下图所示:

因此,对比文件1中高分子量紫外吸收剂应当为具有一定支化结构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
进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包含直链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且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中高支化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的量小于1重量%,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具有一定的支化结构。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指出:本发明人已经认识到,希望具有全新的聚合物防晒剂配混物,以提供各种有益效果的任一种,如改善的防UV。本申请涉及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其包含含有化学键合的UV发色团的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所谓直链意指UV吸收聚醚具有无支化的主链(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具体地其使用甘油基重复单元作为聚合物的主要单体单元(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在具体实现“直链”聚醚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两种方式,一种是所谓的“后聚合附接”,即开环聚合合适的环醚单体形成聚醚,接着将UV发色团共价附接至侧官能团上,其中在开环聚合过程中为了形成直链结构和保护羟基官能团需要引入保护基团;另一种方式是所谓的“直接聚合”,即UV吸收聚醚可通过环醚单体的聚合来合成,其中单体本身包含共价附接的UV发色团(参见说明书第[0046]、[0052]和[0065]段)。具体地,本申请共提供了四个直链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的实例(分别为实施例4、7、9和11),其中均采用后聚合附接的方式获得,另外实施例8还制备了可以用于直接聚合方法的环氧化物发色团,进一步地实施例12的实验数据表明实施例7、4、9所制备的UV吸收聚醚可溶解于常用于局部用化妆品应用的油中,并且显示出25-32的SPF值,该SPF值属于申请日前市场上防晒效果较好的一般产品。事实上,对比文件1中制备的具有一定支化度的高分子量紫外吸收剂也可用于耐水型防晒乳液(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3),也显示出优异的防紫外线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4),虽然并未按照本申请中实施例12的步骤测试其SPF性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防紫外功能主要是由UV吸收基团带来的,由于UV吸收基团的存在,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实现与本申请类似的SPF。虽然SPF数值也可能与发色团密度等因素相关,但在缺少对比实验数据的基础上,仅根据现有申请事实和证据,无法看出包含直链结构的UV辐射吸收聚醚的聚合物组合物(且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中高支化的紫外线辐射吸收聚醚的量小于1重量%)相比于现有技术中具有一定支化结构的UV辐射吸收聚醚能够进一步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获得何种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相似的同样具有防紫外线功能的高分子量防晒剂聚合物组合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直链聚醚和支链聚醚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聚醚形式,并且现有技术中已教导伯羟基受保护的缩水甘油衍生物的阴离子聚合可产生直链聚醚(参见Taton,D.等人Macromolecular Chemistry and Physics《大分子化学和物理》1994,195,139-148;Erberich,M.等人Macromolecules《大分子》2007,40,3070-3079;Haouet,A.等人European Polymer Journal《欧洲聚合物杂志》1983,19,1089-1098;Obermeier,B.等人Bioconjugate Chemistry《生物共轭体化学》2011,22,436-444;Lee,B.F.等Journal of polymer science. Part A, Polymer chemistry(《聚合物科学杂志》部分A, 聚合物化学)2011,49,4498-4504,上述现有技术文献均源自本申请说明书第[0054]段,属于案内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教导下容易想到也可以通过保护对比文件1中缩水甘油醚的伯羟基进而获得紫外线辐射吸收效果类似的直链聚醚。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聚醚的结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Z组分可以为,且该单体单元是由表氯醇与相应的2,4-二羟基二苯甲酮碱性皂化形成的缩水甘油基醚,该缩水甘油醚的开环聚合由于开环位置不同可以形成直链1,4和直链1,3残基,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7引用权利要求1对直链聚醚的含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获取直链型聚醚的方式,并且可以根据对紫外线辐射吸收作用的实际需要对直链聚醚的用量进行调整。此外,本申请并未显示对直链聚醚的含量进行进一步的选择能够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获得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8-1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聚醚的结构,然而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3和14分别引用前述权利要求并进一步限定了缩水甘油醚以及UV发色团的种类。然而权利要求13和14所限定的缩水甘油醚和UV发色团均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物质品种,进一步地,本申请并未表明如此选择缩水甘油醚和UV发色团能够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获得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在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5和1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聚合物组合物的多分散指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过伯羟基受保护的缩水甘油衍生物的阴离子聚合可产生直链聚醚,而在此阴离子聚合的情况下由于无链中止剂和转移剂的存在会产生所谓的活性聚合,结果即会获得较小的多分散系数,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在阴离子聚合条件下会获得权利要求15和16所述的较小的多分散系数。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和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方法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聚合物组合物的组成结构,对比文件1虽然与本申请采用了相对不同的制备方法,但其也获得了与聚甘油酯和UV发色团的反应产物组成和结构相同的物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3公开了一种耐水型防晒乳液配方,其中包括水等载体和合成例1制备的高分子量紫外线吸收剂(属于聚醚类)。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高分子量紫外吸收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直链和支化聚合物之间存在一些差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理解这种差异,也就是说采用直链聚合物代替支化聚合物用于制备UV吸收材料所带来的部分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这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其次,化学是一门实验学科,可预见性较差,通常需要实验数据来验证发明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在缺乏数据对比,仅基于现有申请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采用直链聚合物代替支化聚合物能够进一步解决何种技术问题,达到何种技术效果,即无法确认其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第三,现有申请事实和证据并未提供任何数据表明熔点、溶解性、甚至皮肤触感等的其他性质也会受到直链或支化结构的影响,且对比文件1中制备的具有一定支化度的高分子量紫外吸收剂同样也可用于耐水型防晒乳液(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3),也显示出优异的防紫外线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4)。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观点不予以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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