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负重组件及具有其的机器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35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74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66373.1
申请日:2016-08-12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宏钧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高立虎
国际分类号:B25J1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身没有给出对其进行改进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66373.1,名称为“负重组件及具有其的机器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3(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415354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3:CN205043769U,公告日为2016年02月24日;
对比文件4:CN202232272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体部(10),所述主体部(10)具有安装部(11);
至少一个负重块(20),各所述负重块(20)具有安装在所述安装部(11)上的第一状态以及与所述安装部分离的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安装部(11)具有第一连接孔(111),所述负重块(20)上设置有第二连接孔(21),所述主体部(10)和所述负重块(20)通过穿设在所述第一连接孔(111)和所述第二连接孔(21)内的第一紧固件连接;
所述负重块(20)为多个,各个所述负重块(20)可选择地依次叠置在所述安装部(11)上;
所述主体部(10)为圆柱状,所述主体部(10)的两个端面上均设置有所述安装部(11);
所述负重组件还包括:第一固定部(30),所述第一固定部(30)与所述主体部(10)连接,所述主体部(10)通过所述第一固定部(30)与待负载测试的设备的执行部件连接;
连接臂(40),所述连接臂(40)固定在所述主体部(10)上,所述主体部(10)通过所述连接臂(40)与所述第一固定部(30)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孔(111)为第一螺纹孔,所述第一紧固件与所述第一螺纹孔相适配的第一螺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孔(21)为第一沉头孔,所述第一螺栓的螺帽部位于所述第一沉头孔的大孔段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孔(111)和所述第二连接孔(21)均为多个,多个所述第一连接孔(111)和多个所述第二连接孔(21)一一对应地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第一连接孔(111)沿所述主体部(10)的周向间隔布置,多个所述第二连接孔(21)沿所述负重块(20)的周向间隔布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负重块(20)上设置有第三连接孔(22),相邻的两个所述负重块(20)通过穿设在各所述负重块(20)的第三连接孔(22)内的第二紧固件连接。
7. 一种机器人,包括执行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器人还包括:
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负重组件,所述负重组件安装在所述执行部件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负重组件的第一固定部(30)上设置有第四连接孔(31),所述执行部件上设置有具有第五连接孔(51)的第二固定部(50),所述负重组件和所述执行部件通过穿设在所述第四连接孔(31)和所述第五连接孔内的第三紧固件连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负重块为多个,各个负重块可选择地依次叠置在安装部上;(2) 安装部具有第一连接孔,负重块上设置有第二连接孔,主体部和负重块通过穿设在第一连接孔和第二连接孔内的第一紧固件连接;主体部为圆柱状,主体部的两个端面上均设置有安装部;负重组件还包括:第一固定部,第一固定部与主体部连接,主体部通过第一固定部与待负载测试的设备的执行部件连接,连接臂,连接臂固定在主体部上,主体部通过连接臂与第一固定部连接。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能;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负重组件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重组件。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负重组件。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本申请中主体部、第一固定部和连接臂相互连接,区分不同的部位主要在于便于不同的部件的连接。对比文件4中,平衡臂21的一端直接连接配重,该部分作用相当于主体部;平衡臂21的另一端直接连接长臂,该部分相当于第一固定部;而平衡臂21的中间部分连接两端,该部分相当于连接臂;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仅仅为了方便连接而区分同一部件不同部分的作用。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将一体的平衡臂划分为三个相互连接的不同部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原始说明书第35段的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主体部(10)的两侧对称地安装有相同个数的所述负重块(2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体部(10),所述主体部(10)具有安装部(11);
至少一个负重块(20),各所述负重块(20)具有安装在所述安装部(11)上的第一状态以及与所述安装部分离的第二状态;
其中,所述安装部(11)具有第一连接孔(111),所述负重块(20)上设置有第二连接孔(21),所述主体部(10)和所述负重块(20)通过穿设在所述第一连接孔(111)和所述第二连接孔(21)内的第一紧固件连接;
所述负重块(20)为多个,各个所述负重块(20)可选择地依次叠置在所述安装部(11)上;
所述主体部(10)为圆柱状,所述主体部(10)的两个端面上均设置有所述安装部(11);
所述负重组件还包括:第一固定部(30),所述第一固定部(30)与所述主体部(10)连接,所述主体部(10)通过所述第一固定部(30)与待负载测试的设备的执行部件连接;
连接臂(40),所述连接臂(40)固定在所述主体部(10)上,所述主体部(10)通过所述连接臂(40)与所述第一固定部(30)连接;
其中,所述主体部(10)的两侧对称地安装有相同个数的所述负重块(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孔(111)为第一螺纹孔,所述第一紧固件与所述第一螺纹孔相适配的第一螺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连接孔(21)为第一沉头孔,所述第一螺栓的螺帽部位于所述第一沉头孔的大孔段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孔(111)和所述第二连接孔(21)均为多个,多个所述第一连接孔(111)和多个所述第二连接孔(21)一一对应地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第一连接孔(111)沿所述主体部(10)的周向间隔布置,多个所述第二连接孔(21)沿所述负重块(20)的周向间隔布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重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负重块(20)上设置有第三连接孔(22),相邻的两个所述负重块(20)通过穿设在各所述负重块(20)的第三连接孔(22)内的第二紧固件连接。
7. 一种机器人,包括执行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器人还包括:
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负重组件,所述负重组件安装在所述执行部件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器人,其特征在于,所述负重组件的第一固定部(30)上设置有第四连接孔(31),所述执行部件上设置有具有第五连接孔(51)的第二固定部(50),所述负重组件和所述执行部件通过穿设在所述第四连接孔(31)和所述第五连接孔内的第三紧固件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中仅通过平衡臂21实现连接,而本申请通过第一固定部30和连接臂40实现主体部10与执行部件的连接,对比文件4的平衡臂21与本申请的第一固定部30和连接臂40结构不同。本申请可以将第一固定部30和连接臂40设置为不同形状,便于主体部10与执行部件相配适,便于连接。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一个连接件连接两个物体,而本申请采用两个结构对主体部10与执行部件进行连接,其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2)本申请中,“所述主体部(10)的两侧对称地安装有相同个数的所述负重块(20)”,保证负重组件的重量分配均衡,避免机器人受力不平衡。对比文件1至3中的配重块均安装在一侧。虽然对比文件4中平衡臂21的两端均设置有安装部,但是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本申请的“所述主体部(10)的两侧对称地安装有相同个数的所述负重块(2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机械领域,连接部件的设计形式多种多样,采用一个连接件实现两个部件的连接是常见的形式,当需要连接的两个部件之间距离较大,或者所需设计的连接件的形状是非常规形状,加工制造困难时,本领域通常会采用一个以上的相互连接的连接件来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的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到本案,为了便于负重组件与执行部件的连接,在面对连接臂与执行部件的接触面积小,连接强度不高等问题下,容易想到在连接臂的基础上再设置一个连接部。(2)对比文件4公开了:平衡臂21(相当于主体部)的两侧对称地安装有相同的一个负重块(相当于相同个数的负重块);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为了使得负重块均匀分布。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25日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3(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负重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升降机械手,其具有由配重板5与配重块6共同构成的负重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4-20段,图1):包括配重板5(相当于主体部),配重板5具有安装配重块6的安装部,配重块6(相当于至少一个负重块)。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各负重块具有安装在安装部上的第一状态以及与安装部分离的第二状态;其中,安装部具有第一连接孔,负重块上设置有第二连接孔,主体部和负重块通过穿设在第一连接孔和第二连接孔内的第一紧固件连接;负重块为多个,各个负重块可选择地依次叠置在安装部上;负重组件还包括:第一固定部,第一固定部与主体部连接,主体部通过第一固定部与待负载测试的设备的执行部件连接;连接臂,连接臂固定在主体部上,主体部通过连接臂与第一固定部连接。(2)主体部为圆柱状,主体部的两个端面上均设置有安装部;主体部的两侧对称地安装有相同个数的负重块。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实际负载需求增加和减小负载,提高负载测试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配重块6安装在配重板5上,吊绳4绕过定滑轮3且两端分别与配重板5和抓架7连接。导杆2下端所固定的抓架7的质量小于配重板5和配重块6的质量,常态下,配重板5紧贴抓架7的上部。工作时利用气缸顶压抓架7可以向下移动,抓架7下方的两个手爪9抓取物体后,配重块6的重量可以通过吊绳4令抓架7上升。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进行负载测试以及为了提高测试效率在测试过程中根据需要增加和减小负载,且对比文件1中在常态下靠配重块6的重量使配重板5紧贴抓架7的上部,工作时配重块6的重量可以令抓架7上升,即配重块6需要始终安装在配重板5上,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负重块具有与安装部分离的第二状态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配重板5通过绕过定滑轮3的吊绳4与抓架7连接以实现升降机械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其改进为通过连接臂和固定部实现配重板5(相当于主体部)与抓架7(相当于执行部件)的连接,因为这样将无法利用配重块的重量实现机械手升降的功能。
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制壳机自动上下料机械手,其仅公开了机械臂6的一端安装有手爪机构7,用于抓取工件,进行上下料工作,另一端安装有配重物8(参见说明书第12段,图1)。可见其配重物8主要是起到平衡机械臂6的作用。即使从对比文件3图1来看配重物8可能是由多个负重块依次叠置在机械臂上,但是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需要增加和减小负载来提高测试效率,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负重块具有与安装部分离的第二状态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移动式绿篱机,其公开了:平衡臂21可转动地支撑在上支座31上,平衡臂21的一端设有配重22,配重22滑套在平衡臂21上,配重22与平衡臂21实现相对固定和锁紧固定,平衡臂的另一端设有用于安装手持式绿篱机的机座。正常操作时,通过平衡臂和移动配重位置等可使手持式绿篱机处于水平、向上或者向下倾斜,以适应公路隔离带、公路护坡等绿化带的灌木枝叶修剪(参见说明书第7段、21段,图1)。可见,对比文件4的移动式绿篱机工作时需要不断调节配重在平衡臂上的位置以使绿篱机处于不同的方位,但是并不需要在工作时增加和减小负载来提高测试效率,因此对比文件4也没有给出负重块具有与安装部分离的第二状态的技术启示。即使对比文件4公开了平衡臂21的两侧对称地安装有相同的一个负重块,且采用一个连接件实现两个部件的连接也是常见的形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安装配重22的平衡臂21部分与绿篱机2(相当于执行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代替对比文件1中配重板5与抓架7之间通过吊绳4的连接,更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4的连接方式改进为连接臂和固定部的形式再结合到对比文件1,得到通过连接臂和固定部实现配重板与抓架之间的连接。
本申请通过使各负重块具有安装在安装部上的第一状态以及与安装部分离的第二状态,负重块为多个,以及安装部与负重块之间的具体连接方式、主体部与待负载测试的设备的执行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方式等,从而便于增加和减小负载,可以根据负重需要将相应数量的负重块安装在安装部上,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不便于调节负载的重量,负载测试效率较低的问题,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机器人,所述机器人包括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负重组件,在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负重组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机器人也具备创造性。
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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