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露地蓝莓防寒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露地蓝莓防寒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20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631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84341.6
申请日:2013-10-17
复审请求人:辽东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丹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刘畅
国际分类号:A01F2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考察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就此给出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84341.6,名称为“一种露地蓝莓防寒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辽东学院,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段(即第1-2页);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356888A,公开日:2009年02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202551803U,公告日:2012年11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露地蓝莓防寒方法,蓝莓植株套有黑色薄塑料袋,其特征是,黑色薄塑料袋内设有套于蓝莓植株上的致密编织袋内层,形成内厚外薄的两层套装袋,与地面接触的两层袋口用绳捆绑,向外翻折、用土压实,高端用绳扎紧,最外层围草帘。”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黑色薄塑料袋内设有套于蓝莓植株上的致密编织袋内层,从而形成内厚外薄的两层套装袋,且与地面接触的两层袋口用绳捆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枝条划破外层的薄膜袋。上述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将特征“致密编织袋内层”修改为“致密编织塑料袋内层”,将特征“两层套装袋”修改为“两层套装塑料袋”。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土工布不具备保温和保湿性能,它不断的吸收植株蒸腾水份,再完全依附于塑料膜外层保存水份,若塑料膜外层有破损,土工布无法“保存水份”,而会不断的吸水并散失掉,且土工布并非为阻止枝条刮破外层而设置,且对比文件2未公开“内厚外薄”的双层防寒结构;本申请的致密编织塑料袋内层具有核心的保温、保湿作用,无吸湿性,黑塑料袋外层也有一定的保温、保湿作用,主要发挥着避光作用,两者协同作用,致密编织塑料内层的粗糙表面还有效的阻止枝条刮破外层。本申请的防寒方法确保蓝莓植株的保温、保湿的小气候环境是贯穿于防寒套装之始持续至撤掉防寒套层的整个防寒过程,实现了“获得实用而经济的蓝莓防寒方法”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露地蓝莓防寒方法,蓝莓植株套有黑色薄塑料袋,其特征是,黑色薄塑料袋内设有套于蓝莓植株上的致密编织塑料袋内层,形成内厚外薄的两层套装塑料袋,与地面接触的两层袋口用绳捆绑,向外翻折、用土压实,高端用绳扎紧,最外层围草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黑色塑料圆筒套在蓝莓树上,在黑塑料圆筒最外层盖稻草层,起到蓝莓防寒作用,且黑塑料圆筒能起到避光保温保湿作用。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是采用内厚外薄的两层套装袋套在蓝莓树上,而对比文件1只在蓝莓树上套设一层套装袋结构。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层采用土工布,外层采用塑料薄膜的双层树木防寒保护罩结构,其作用在于保温保湿,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土工布与本申请的编织袋结构不同,然而土工布属于一种农用纺织品,其结构决定了其套设在树木上能够避免被树枝扎破同时能够起到保温保湿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充分对旧物进行利用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保温保湿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层选择为致密编织袋以取代土工布,进而形成一种内厚外薄的双层防寒结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塑料薄膜可以获得保温保湿的效果,并且公开了塑料薄膜可以缠绕多层,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两层塑料袋的结构可以实现保温、保湿效果的技术启示,而内层选用相对较厚的致密编织塑料袋可以防止枝条刮破外层较薄的塑料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涉及露地蓝莓防寒,对比文件2涉及乔木树干防冻裂,两者涉及的植物跨越两大植物种类,形态、生理及习性不同,对比文件2是利用树干自身蒸腾水份保持在土工布中,外层薄膜层阻止水份散失,使树干在冬季不干裂,本申请涉及的蓝莓完全暴露在自然环境中,要解决的是以低成本且简易的操作方法使整株蓝莓安全越冬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内外层作用不同,两层共同为露地蓝莓持久维护一湿度的、温度的越冬小环境,阻止蓝莓的内液蒸腾和湿度变化,避免抽条和慢性抽条的发生,使露地蓝莓安全越冬;(2)对比文件2的塑料层的作用是阻止内层土工布水份散失和利用材料本体透光性能,白天透光、提升树干温度,阻止树液结冰晶形成冻裂,利用土工布的吸水性吸收树干蒸腾出来的水份,由塑料外层阻止这部分水份散失,达到防止树干冻裂的效果,土工布、塑料膜的内外层结构,其两端与大气开放相通,不是为保温设置,尤其在没有光照的夜晚或阴寒天气,土工布层中的水份与树干表层水份会一起被再次冻结,因此土工布内层和塑料膜外层结合都不具有保温作用;另外,对比文件2的多层塑料层是由缠绕操作方式决定的,而非实际需要,其多层仅仅是冗余的垒叠。即使想到用对比文件2的多层塑料薄膜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的蓝莓保护,在整个冬季各层可能逐一被枝条刮破,仍然解决不了抽条伤害问题,不具经济实用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段(即第1-2页);2018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露地蓝莓防寒方法,对比文件1(CN101356888A,公开日2009年02月04日)公开了一种高丛蓝莓防寒方法,涉及露地蓝莓防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23行-第2页第16行):蓝莓植株套有黑色薄塑料袋,与地面接触的袋口用绳捆绑,向外翻折、用土压实,高端用绳扎紧,最外层围稻草帘。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黑色薄塑料袋内设有套于蓝莓植株上的致密编织塑料袋内层,形成内厚外薄的两层套装塑料袋,与地面接触的两层袋口均用绳捆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更佳的保温保湿效果以及如何防止枝条划破外层的薄膜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202551803U,公告日2012年11月28日)公开了一种树木防寒保护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10段,图1-2):其采用两层结构套在树上,内层为土工布,外层为塑料薄膜,且每一层可以缠绕多层。但是对比文件2未公开:黑色薄塑料袋内设有套于蓝莓植株上的致密编织塑料袋内层,形成内厚外薄的两层套装塑料袋,与地面接触的两层袋口均用绳捆绑。对比文件2中设置在土工布外层的多层塑料层是由缠绕操作方式所形成的,内层的土工布是为了吸收并保存水分,满足树干部分表皮水分要求,减少树干干裂,即对比文件2未给出在黑色薄塑料袋内设置致密编织塑料袋内层以防止枝条刮破外层黑色薄塑料袋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利用内厚外薄的塑料袋套设在树上,实现保温保湿并能防止枝条划破外层的薄膜袋,保证蓝莓安全越冬。因此,在对比文件1, 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 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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