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生成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组织生成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90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54180
优先权日:2012-09-04
申请(专利)号:201380057527.1
申请日:2013-09-03
复审请求人:人类起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征
合议组组长:王云涛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A61L2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7527.1,名称为“组织生成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人类起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9月4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5月4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23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1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291586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药物包或试剂盒,包含至少一种用于形成三维组织的细胞组合物和胎盘细胞外基质,其中,将所述至少一种细胞组合物和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沉积在受试者体内或体表的表面上。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和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均被沉积在所述表面上。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和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均被打印在所述表面上。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人造表面。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人造表面是假体装置或结构。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脱细胞组织或脱细胞器官。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在所述受试者外部之上的表面。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在所述受试者内部之内的表面。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在所述受试者体腔、骨、或器官之内的表面。
10. 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扫描所述受试者体内或体表的所述表面,以形成表面地图,并利用所述表面地图指导所述沉积。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扫描包括使用激光、电子束、磁共振成像、微波、或计算机断层扫描。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包含端肽胎盘胶原。
13. 权利要求1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端肽胎盘胶原包含碱处理的、去垢剂处理的I型端肽胎盘胶原。
14. 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胶原未被化学修饰或与蛋白酶接触。
15.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包含未被化学修饰或与蛋白酶接触的碱处理的和/或去垢剂处理的I型端肽胎盘胶原,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包含按重量计少于5%的纤连蛋白或少于5% 的层粘连蛋白;按重量计在25%-92%之间的I型胶原;和按重量计2%-50%的III型胶原或2%-50%的IV型胶原。
16.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包含未被化学修饰或与蛋白酶接触的碱处理的和/或去垢剂处理的I型端肽胎盘胶原,其中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包含按重量计少于1%的纤连蛋白或少于1%的层粘连蛋白;按重量计在74%和92%之间的I型胶原;和按重量计4%-6%的III型胶原或2%-15%的IV型胶原。
17.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进一步包括水凝胶的沉积。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水凝胶是热敏水凝胶。
19.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水凝胶是光敏水凝胶。
20.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和所述水凝胶以按重量计10:1至1:10的比例组合。
21.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进一步包括合成聚合物的沉积。
22.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是热敏的。
23.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是光敏的。
24.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包含热塑性聚合物。
25. 权利要求2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是聚(L-丙交酯-共-乙交酯)。
26. 权利要求2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是聚己酸内酯、聚乳酸、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乙烯、聚酯、聚乙酸乙烯酯、或聚氯乙烯。
27.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是聚丙烯酰胺、聚偏二氯乙烯、聚(邻-羧基苯氧基)-对二甲苯)、聚(丙交酯-酸酐)、n-异丙基丙烯酰胺、季戊四醇二丙烯酸酯、聚丙烯酸甲酯、羧甲基纤维素、或聚(乳酸-共-乙醇酸)。
28. 权利要求1-27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进一步包括腱生蛋白C或其片段的沉积。
29. 权利要求1-2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进一步包括钛-铝-钒Ti6Al4V组合物的沉积。
30. 权利要求29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钛-铝-钒组合物以纤维的连通多孔网络的形式进行沉积。
31. 权利要求12-16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所述沉积之前将端肽胶原衍生化。
32. 权利要求3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端肽胶原用细胞粘附肽、细胞粘附蛋白、细胞因子、或葡萄糖氨基聚糖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衍生化。
3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包含细胞粘附肽、细胞粘附蛋白、细胞因子、或葡萄糖氨基聚糖或用细胞粘附肽、细胞粘附蛋白、细胞因子、或葡萄糖氨基聚糖进行衍生化。
34. 权利要求32或权利要求3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因子是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或骨形成蛋白。
35. 权利要求32或权利要求3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粘附肽是包含一个或多个RGD基序的细胞响应肽。
36. 权利要求1-35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
37. 权利要求1-35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组培塑料贴壁CD34–、CD10 、CD105 、CD200 胎盘干细胞。
38. 权利要求3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另外还是CD45–、CD80–、CD86–、或CD90 中的一种或多种。
39. 权利要求3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另外还是CD45–、CD80–、CD86–、和CD90 。
40. 权利要求37-39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在所述受者中抑制免疫反应。
41. 权利要求4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在所述受者中局部抑制免疫反应。
4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胚胎干细胞、胚胎生殖细胞、诱导性多能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基质细胞、组织塑料贴壁胎盘干细胞、脐带干细胞、羊水干细胞、羊膜来源的贴壁细胞、成骨胎盘贴壁细胞、脂肪干细胞、角膜缘干细胞、牙髓干细胞、成肌细胞、内皮祖细胞、神经元干细胞、脱落牙齿来源的干细胞、毛囊干细胞、真皮干细胞、单性生殖来源干细胞、重编程干细胞、羊膜来源的贴壁细胞、或侧群干细胞。
4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分化的细胞。
44. 权利要求4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分化的细胞包含内皮细胞、表皮细胞、真皮细胞、内胚层细胞、中胚层细胞、成纤维细胞、骨细胞、软骨细胞、自然杀伤细胞、树突细胞、肝细胞、胰细胞、和/或基质细胞。
45. 权利要求4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分化的细胞是唾液腺粘液细胞、唾液腺浆液细胞、von Ebner's腺细胞、乳腺细胞、泪腺细胞、耵聍腺细胞、外分泌汗腺暗细胞、顶泌汗腺细胞、墨氏腺细胞、皮脂腺细胞、鲍曼氏腺细胞、十二指肠腺细胞、精囊细胞、前列腺细胞、尿道球腺细胞、巴多林氏腺细胞、利特雷氏腺细胞、子宫内膜细胞、分离的杯状细胞、胃粘膜粘液细胞、胃腺酶原细胞、胰腺腺泡细胞、帕内特细胞、II型肺泡上皮细胞、克拉拉细胞,
生长激素细胞、乳促素细胞、促甲状腺细胞、促性腺细胞、促皮质激素细胞、中间垂体细胞、大细胞神经分泌细胞、肠细胞、呼吸道细胞、甲状腺上皮细胞、副滤泡细胞、甲状旁腺细胞、甲状旁腺主细胞、嗜酸性细胞、肾上腺细胞、嗜铬细胞、睾丸间质细胞、卵泡内膜细胞、黄体细胞、粒层黄体细胞、黄体膜细胞、近肾小球细胞、致密斑细胞、极周细胞、肾系膜细胞,
血管和淋巴血管内皮有窗孔细胞、血管和淋巴血管内皮连续细胞、血管和淋巴血管内皮脾细胞、滑膜细胞、腹膜,胸膜和心包腔浆膜细胞、鳞状细胞、柱状细胞、暗细胞、前庭膜细胞、血管纹基底细胞、血管纹边缘细胞、克劳氏细胞、伯特谢尔细胞、脉络丛细胞、软膜蛛网膜鳞状细胞、色素睫状体上皮细胞。非色素睫状体上皮细胞、角膜内皮细胞、栓细胞,
呼吸道纤毛细胞、输卵管纤毛细胞、子宫内膜纤毛细胞、睾丸网纤毛细胞、输出精小管纤毛细胞、纤毛室管膜细胞,
表皮角质细胞、表皮基底细胞、指甲和趾甲的角质细胞、甲床基底细胞、髓质毛干细胞、皮质毛干细胞、角质毛干细胞、角质毛根鞘细胞、赫胥黎氏层毛根鞘细胞、亨利氏层毛根鞘细胞、外毛根鞘细胞、毛基质细胞,
复层鳞状上皮的表面上皮细胞、上皮细胞基底细胞、尿路上皮细胞,
螺旋器的听觉内毛细胞、螺旋器的听觉外毛细胞、嗅上皮基底细胞、冷敏感的初级感觉神经元、热敏感的初级感觉神经元、上皮梅克尔细胞、嗅感觉神经元、疼痛敏感初级感觉神经元、视杆细胞、蓝色敏感视锥细胞、红色敏感视锥细胞、本体感受初级神经元、I型颈动脉体细胞、II型颈动脉体细胞、I型耳前庭器毛细胞、II型耳前庭器毛细胞、I型味蕾细胞,
类胆碱神经细胞、肾上腺素能神经细胞、肽能神经细胞,
螺旋器的内柱细胞、螺旋器的外柱细胞、螺旋器的内指细胞、螺旋器的外指细胞、螺旋器的边缘细胞、螺旋器的汉森细胞、前庭器支持细胞、味蕾支持细胞、嗅上皮支持细胞、雪旺细胞、卫星细胞、肠胶质细胞,
星形胶质细胞、神经元、寡树突胶质细胞、纺锤体神经元,
前晶状体上皮细胞、含晶状体蛋白的晶状体纤维细胞,
肝细胞、脂肪细胞、白色脂肪细胞、棕色脂肪细胞、肝脏脂肪细胞,
肾脏肾小球壁细胞、肾脏肾小球足细胞、肾脏近端小管刷状边缘细胞、细尿管袢薄段细胞、肾脏远端小管细胞、肾脏集尿管细胞、I型肺泡细胞、胰管细胞、非纹状管细胞、导管细胞、肠刷状边缘细胞、外分泌腺纹状管细胞、胆囊上皮细胞、输出精小管非纤毛细胞、附睾主细胞、附睾基底细胞,
成釉细胞上皮细胞、半月面上皮细胞、螺旋器齿间上皮细胞、疏松结缔组织成纤维细胞、角膜基质细胞、肌腱成纤维细胞、骨髓网状组织成纤维细胞、非上皮成纤维细胞、周细胞、髓核细胞、成牙骨质细胞/牙骨质细胞、成牙质细胞、牙质细胞、透明软骨软骨细胞、弹性软骨软骨细胞、成骨细胞、骨细胞、破骨细胞、骨祖细胞、体细胞、耳星形细胞、肝星形细胞、胰腺stelle细胞,
红色骨骼肌细胞、白色骨骼肌细胞、中间骨骼肌细胞、肌梭核袋细胞、肌梭核链细胞、卫星细胞、普通心肌细胞、结节心肌细胞、浦肯野纤维细胞、平滑肌细胞、虹膜肌上皮细胞、外分泌腺肌上皮细胞,
网织红细胞、巨核细胞、单核细胞、结缔组织巨噬细胞、表皮朗格汉斯细胞、树突细胞、小胶质细胞、中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肥大细胞、辅助T细胞、抑制T细胞、细胞毒性T细胞、自然杀伤T细胞、B细胞、自然杀伤细胞,
黑色素细胞、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
卵原细胞/卵母细胞、精细胞、精母细胞、精原细胞、精子、卵泡细胞、塞尔托利细胞、胸腺上皮细胞、和/或间质性肾细胞。
46.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中的细胞是原代培养细胞。
47.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中的细胞是已在体外培养的细胞。
48. 权利要求4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已经传代至少一次。
49. 权利要求4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已经传代不超过六次。
50. 权利要求4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是来自所述受试者的细胞。
51.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制备所述受试者体内或体表的所述表面以便于所述沉积。
5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已被基因工程化以产生并非由所述细胞天然产生的蛋白质或多肽,或者被基因工程化从而以大于由所述细胞天然产生量的量产生蛋白质或多肽,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分化的细胞。
53.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或多肽是细胞因子或包含其活性部分的肽。
54. 权利要求5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因子是肾上腺髓质素、血管生成素、骨形成蛋白、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表皮生长因子、红细胞生成素、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胶质细胞源性神经营养因子、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生长分化因子、肝细胞生长因子、肝细胞瘤源性生长因子、胰岛素样生长因子、促移行因子、肌肉生长抑制素、髓单核细胞生长因子、神经生长因子、胎盘生长因子、血小板源性生长因子、促血小板生成素、转化生长因子α、TGF-β、肿瘤坏死因子α、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或Wnt蛋白。
55. 权利要求53或权利要求5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细胞因子。
56.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或多肽是肾上腺髓质素、血管生成素、骨形成蛋白、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表皮生长因子、红细胞生成素、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胶质细胞源性神经营养因子、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胶质细胞源性神经营养因子、生长分化因子、肝细胞生长因子、肝细胞瘤源性生长因子、胰岛素样生长因子、促移行因子、肌肉生长抑制素、髓单核细胞生长因子、神经生长因子、胎盘生长因子、血小板源性生长因子、促血小板生成素、转化生长因子α、TGF-β、肿瘤坏死因子α、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或Wnt蛋白的可溶性受体。
57. 权利要求5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所述可溶性受体。
58.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白介素。
59. 权利要求5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白介素是IL-1α、IL-1β、IL-1F1、IL-1F2、IL-1F3、IL-1F4、IL-1F5、IL-1F6、IL-1F7、IL-1F8、 IL-1F9、IL-2、IL-3、IL-4、IL-5、IL-6、IL-7、IL-8、IL-9、IL-10、IL-11、IL-12 35kDaα亚基、IL-12 40kDaβ亚基、IL-12α和β亚基二者、IL-13、IL-14、IL-15、IL-16、IL-17A、IL-17B、IL-17C、IL-17D、IL-17E、IL-17F同种型1、IL-17F同种型2、IL-18、IL-19、IL-20、IL-21、IL-22、IL-23p19亚基、IL-23p40亚基、IL-23p19亚基和IL-23p40亚基一起、IL-24、IL-25、IL-26、IL-27B、IL-27-p28、IL-27B和IL-27-p28一起、IL-28A、IL-28B、IL-29、IL-30、IL-31、IL-32、IL-33、IL-34、IL-35、IL-36α、IL-36β、IL-36γ。
60. 权利要求58或权利要求59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白介素。
61.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或多肽是IL-1α、IL-1β、IL-1F1、IL-1F2、IL-1F3、IL-1F4、IL-1F5、IL-1F6、IL-1F7、IL-1F8、IL-1F9、IL-2、IL-3、IL-4、IL-5、IL-6、IL-7、IL-8、IL-9、IL-10、IL-11、IL-12 35kDaα亚基、IL-12 40kDaβ亚基、IL-13、IL-14、IL-15、IL-16、IL-17A、IL-17B、IL-17C、IL-17D、IL-17E、IL-17F同种型1、IL-17F同种型2、IL-18、IL-19、IL-20、IL-21、IL-22、IL-23p19亚基、IL-23p40亚基、IL-24、IL-25、IL-26、IL-27B、IL-27-p28、IL-28A、IL-28B、IL-29、IL-30、IL-31、IL-32、IL-33、IL-34、IL-35、IL-36α、IL-36β、IL-36γ的可溶性受体。
62. 权利要求6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可溶性受体。
63.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干扰素IFN。
64. 权利要求3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干扰素是IFN-α、IFN-β、IFN-γ、IFN-λ1、IFN-λ2、IFN-λ3、IFN-K、IFN-ε、IFN-κ、IFN-τ、IFN-δ、IFN-ζ、IFN-ω、或IFN-v。
65. 权利要求62或权利要求6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干扰素。
66. 权利要求52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或多肽是IFN-α、IFN-β、IFN-γ、IFN-λ1、IFN-λ2、IFN-λ3、IFN-K、IFN-ε、IFN-κ、IFN-τ、IFN-δ、IFN-ζ、IFN-ω、或IFN-v的可溶性受体。
67. 权利要求6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可溶性受体。
68.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胰岛素或胰岛素原。
69. 权利要求6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70.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胰岛素受体。
71. 权利要求69或权利要求7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另外被基因工程化以产生激素原转化酶1、激素原转化酶2、或羧肽酶E中的一种或多种。
72.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瘦素LEP。
73. 权利要求7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74.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红细胞生成素。
75. 权利要求7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76.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血小板生成素。
77. 权利要求7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78.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酪氨酸3-单加氧酶。
79. 权利要求7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80. 权利要求78或权利要求8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被进一步工程化以表达芳香L-氨基酸脱羧酶。
81. 权利要求8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芳香L-氨基酸脱羧酶。
82.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激素或激素原。
83. 权利要求8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激素是抗苗勒氏管激素、脂联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血管紧张素、血管紧张素原、抗利尿激素、加压素、心房钠尿肽、降钙素、缩胆囊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释放激素、红细胞生成素、促卵泡激素、睾酮、雌激素、胃泌素、胃饥饿素、胰高血糖素、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生长激素、生长激素释放激素、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人胎盘催乳素、抑制素、黄体化激素、促黑素细胞激素、增食欲素、催产素、甲状旁腺激素、催乳素、松弛素、分泌素、生长激素抑制素、血小板生成素、促甲状腺激素、和/或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
84.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细胞色素P450侧链裂解酶。
85. 权利要求8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在患有遗传障碍或遗传病的受试者中缺失或发生功能障碍的蛋白质。
86. 权利要求85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
所述遗传病是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且所述蛋白质是低密度脂蛋白受体;
所述遗传病是多囊肾病,且所述蛋白质是多囊蛋白-1、多囊蛋白-2或多囊蛋白-3;或者
所述遗传病是苯丙酮尿症,且所述蛋白质是苯丙氨酸羟化酶。
87.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通过在打印之前将包含生物分子的组合物沉积在所述表面上来制备所述表面。
88. 权利要求8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生物分子是一种类型的胶原、一种类型的纤连蛋白、一种类型的层粘连蛋白、或组织粘合剂,或者包含一种类型的胶原、一种类型的纤连蛋白、一种类型的层粘连蛋白、或组织粘合剂。
89.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通过用脱细胞组织覆盖所述表面的全部或部分来制备所述表面。
90. 权利要求89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脱细胞组织是脱细胞羊膜、脱细胞隔膜、脱细胞皮肤、或脱细胞筋膜。
91.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受试者中的心脏、血管、皮肤、肝、胰、肺、肾、甲状腺、部分肠、胃、气管、食道、或十二指肠的表面。
9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损伤的皮肤。
93.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皮肤由于灼烧而受到损伤。
94.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表皮细胞。
95.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真皮细胞。
96.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间充质干细胞细胞。
97.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细胞组合物包含第一细胞组合物、第二细胞组合物和第三细胞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细胞组合物包含表皮细胞,所述第二细胞组合物包含真皮细胞,所述第三细胞组合物包含间充质干细胞。
98. 权利要求9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a)首先将所述间充质干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然后(b)将所述真皮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然后(c)将所述表皮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
99. 权利要求9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a)首先将将所述真皮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然后(b)将所述表皮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
100. 权利要求9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在两次或更多次打印过程中打印所述第一细胞组合物、所述第二细胞组合物和/或所述第三细胞组合物。
101. 权利要求92-100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在所述表面和所述第一细胞组合物之间;所述第一细胞组合物和所述第二细胞组合物之间;所述第二细胞组合物和所述第三细胞组合物之间沉积细胞外基质;或其任意组合。
102. 权利要求10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同一细胞组合物中包含所述表皮细胞和所述真皮细胞;所述真皮细胞和所述间充质干细胞;或者所述表皮细胞、所述真皮细胞、和所述间充质干细胞。
10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所述受试者中肾的表面。
104. 权利要求10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类型的实质细胞和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
105. 权利要求10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一种类型的实质细胞和所述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存在于由自体同源或同种异源的肾组织解聚的肾细胞群中。
106. 权利要求10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是间充质干细胞。
107. 权利要求10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是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
108. 权利要求10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是组培塑料贴壁CD34–、CD10 、CD105 、CD200 胎盘干细胞。
109. 权利要求10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包含所述表面的所述肾的至少一部分被损伤或发生功能障碍。
110. 权利要求10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分析所述肾的损伤的或功能障碍的表面,以确定所述损伤的或功能障碍的表面中的肾细胞类型,并在所述表面上沉积相同类型的细胞。
111. 权利要求11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通过手术修补所述损伤的或功能障碍的肾,以除去所述损伤的或功能障碍的部分。
112. 权利要求11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在所述手术修补之后保留的所述肾的表面。
1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至少部分根据包含所述表面的组织或器官的标准化计算机模型来沉积所述细胞组合物和/或所述细胞外基质。
114. 权利要求11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另外还包括根据从对所述表面的扫描获得的数据来沉积所述细胞组合物和/或所述细胞外基质。
115. 权利要求11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对所述表面的所述扫描从计算机辅助断层摄影、磁共振成像、电子束、或x射线获得。
116. 权利要求115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对所述表面的所述扫描的分辨率为至少100微米。
117. 权利要求115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对所述表面的所述扫描的分辨率为至少1微米。
118. 权利要求1、17或21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腹腔镜进行。
119. 权利要求1、17或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雾化实现。
120. 权利要求1、17或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喷雾实现。
121. 权利要求1、17或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打印实现。
122. 权利要求1、17或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喷墨打印实现。
123. 权利要求12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使用具有多个打印头或多个打印喷嘴的打印机进行所述喷墨打印。
124. 权利要求12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多个打印头或打印喷嘴中的每一个可单独控制。
125. 权利要求12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打印头或打印喷嘴中的每一个独立于其余的所述打印头或打印喷嘴操作。
126. 权利要求12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多个打印头或打印喷嘴中的至少一个打印所述细胞组合物,而所述多个打印头或打印喷嘴中的至少另一个打印所述基材。
127.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以物理支持所述细胞外基质和所述细胞组合物的方式沉积所述合成聚合物。
128.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在所述组织中作为一系列纤维进行沉积。
129. 权利要求12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沉积两次或更多次,并且在所述两次或更多次中的至少一次中,与其余的情况相比,以不同的取向进行沉积。
130. 权利要求12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沉积两次或更多次,并且在所述两次或更多次中的每一次以不同的方向进行沉积。
131.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不是皮肤、表皮、或真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者细胞外基质为胎盘细胞外基质。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增强细胞铺展、附着、以及有良好生存力的细胞外基质。但是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将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他的权利要求均是对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药物包或试剂盒,包含至少一种用于形成皮肤组织的细胞组合物和胎盘细胞外基质,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细胞组合物和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被配制用于沉积在受试者体表的表面上。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和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均被沉积在所述表面上。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和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均被打印在所述表面上。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人造表面。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人造表面是假体装置或结构。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脱细胞组织或脱细胞器官。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在所述受试者外部之上的表面。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在所述受试者内部之内的表面。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在所述受试者体腔、骨、或器官之内的表面。
10. 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扫描所述受试者体内或体表的所述表面,以形成表面地图,并利用所述表面地图指导所述沉积。
11. 权利要求1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扫描包括使用激光、电子束、磁共振成像、微波、或计算机断层扫描。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包含端肽胎盘胶原。
13. 权利要求1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端肽胎盘胶原包含碱处理的、去垢剂处理的I型端肽胎盘胶原。
14. 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胶原未被化学修饰或与蛋白酶接触。
15.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包含未被化学修饰或与蛋白酶接触的碱处理的和/或去垢剂处理的I型端肽胎盘胶原,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包含按重量计少于5%的纤连蛋白或少于5% 的层粘连蛋白;按重量计在25%-92%之间的I型胶原;和按重量计2%-50%的III型胶原或2%-50%的IV型胶原。
16.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包含未被化学修饰或与蛋白酶接触的碱处理的和/或去垢剂处理的I型端肽胎盘胶原,其中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包含按重量计少于1%的纤连蛋白或少于1%的层粘连蛋白;按重量计在74%和92%之间的I型胶原;和按重量计4%-6%的III型胶原或2%-15%的IV型胶原。
17.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进一步包括水凝胶的沉积。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水凝胶是热敏水凝胶。
19.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水凝胶是光敏水凝胶。
20. 权利要求1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和所述水凝胶以按重量计10:1至1:10的比例组合。
21.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进一步包括合成聚合物的沉积。
22.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是热敏的。
23.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是光敏的。
24.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包含热塑性聚合物。
25. 权利要求2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是聚(L-丙交酯-共-乙交酯)。
26. 权利要求2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是聚己酸内酯、聚乳酸、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乙烯、聚酯、聚乙酸乙烯酯、或聚氯乙烯。
27.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是聚丙烯酰胺、聚偏二氯乙烯、聚(邻-羧基苯氧基)-对二甲苯)、聚(丙交酯-酸酐)、n-异丙基丙烯酰胺、季戊四醇二丙烯酸酯、聚丙烯酸甲酯、羧甲基纤维素、或聚(乳酸-共-乙醇酸)。
28. 权利要求1-27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进一步包括腱生蛋白C或其片段的沉积。
29. 权利要求1-28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进一步包括钛-铝-钒Ti6Al4V组合物的沉积。
30. 权利要求29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钛-铝-钒组合物以纤维的连通多孔网络的形式进行沉积。
31. 权利要求12-16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所述沉积之前将端肽胶原衍生化。
32. 权利要求3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端肽胶原用细胞粘附肽、细胞粘附蛋白、细胞因子、或葡萄糖氨基聚糖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衍生化。
3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包含细胞粘附肽、细胞粘附蛋白、细胞因子、或葡萄糖氨基聚糖或用细胞粘附肽、细胞粘附蛋白、细胞因子、或葡萄糖氨基聚糖进行衍生化。
34. 权利要求32或权利要求3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因子是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或骨形成蛋白。
35. 权利要求32或权利要求3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粘附肽是包含一个或多个RGD基序的细胞响应肽。
36. 权利要求1-35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
37. 权利要求1-35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组培塑料贴壁CD34–、CD10 、CD105 、CD200 胎盘干细胞。
38. 权利要求3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另外还是CD45–、CD80–、CD86–、或CD90 中的一种或多种。
39. 权利要求3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另外还是CD45–、CD80–、CD86–、和CD90 。
40. 权利要求37-39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在所述受者中抑制免疫反应。
41. 权利要求4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胎盘干细胞在所述受者中局部抑制免疫反应。
4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胚胎干细胞、胚胎生殖细胞、诱导性多能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基质细胞、组织塑料贴壁胎盘干细胞、脐带干细胞、羊水干细胞、羊膜来源的贴壁细胞、成骨胎盘贴壁细胞、脂肪干细胞、角膜缘干细胞、牙髓干细胞、成肌细胞、内皮祖细胞、神经元干细胞、脱落牙齿来源的干细胞、毛囊干细胞、真皮干细胞、单性生殖来源干细胞、重编程干细胞、羊膜来源的贴壁细胞、或侧群干细胞。
4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分化的细胞。
44. 权利要求4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分化的细胞包含内皮细胞、表皮细胞、真皮细胞、内胚层细胞、中胚层细胞、成纤维细胞、骨细胞、软骨细胞、自然杀伤细胞、树突细胞、肝细胞、胰细胞、和/或基质细胞。
45. 权利要求4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分化的细胞是唾液腺粘液细胞、唾液腺浆液细胞、von Ebner's腺细胞、乳腺细胞、泪腺细胞、耵聍腺细胞、外分泌汗腺暗细胞、顶泌汗腺细胞、墨氏腺细胞、皮脂腺细胞、鲍曼氏腺细胞、十二指肠腺细胞、精囊细胞、前列腺细胞、尿道球腺细胞、巴多林氏腺细胞、利特雷氏腺细胞、子宫内膜细胞、分离的杯状细胞、胃粘膜粘液细胞、胃腺酶原细胞、胰腺腺泡细胞、帕内特细胞、II型肺泡上皮细胞、克拉拉细胞,
生长激素细胞、乳促素细胞、促甲状腺细胞、促性腺细胞、促皮质激素细胞、中间垂体细胞、大细胞神经分泌细胞、肠细胞、呼吸道细胞、甲状腺上皮细胞、副滤泡细胞、甲状旁腺细胞、甲状旁腺主细胞、嗜酸性细胞、肾上腺细胞、嗜铬细胞、睾丸间质细胞、卵泡内膜细胞、黄体细胞、粒层黄体细胞、黄体膜细胞、近肾小球细胞、致密斑细胞、极周细胞、肾系膜细胞,
血管和淋巴血管内皮有窗孔细胞、血管和淋巴血管内皮连续细胞、血管和淋巴血管内皮脾细胞、滑膜细胞、腹膜,胸膜和心包腔浆膜细胞、鳞状细胞、柱状细胞、暗细胞、前庭膜细胞、血管纹基底细胞、血管纹边缘细胞、克劳氏细胞、伯特谢尔细胞、脉络丛细胞、软膜蛛网膜鳞状细胞、色素睫状体上皮细胞。非色素睫状体上皮细胞、角膜内皮细胞、栓细胞,
呼吸道纤毛细胞、输卵管纤毛细胞、子宫内膜纤毛细胞、睾丸网纤毛细胞、输出精小管纤毛细胞、纤毛室管膜细胞,
表皮角质细胞、表皮基底细胞、指甲和趾甲的角质细胞、甲床基底细胞、髓质毛干细胞、皮质毛干细胞、角质毛干细胞、角质毛根鞘细胞、赫胥黎氏层毛根鞘细胞、亨利氏层毛根鞘细胞、外毛根鞘细胞、毛基质细胞,
复层鳞状上皮的表面上皮细胞、上皮细胞基底细胞、尿路上皮细胞,
螺旋器的听觉内毛细胞、螺旋器的听觉外毛细胞、嗅上皮基底细胞、冷敏感的初级感觉神经元、热敏感的初级感觉神经元、上皮梅克尔细胞、嗅感觉神经元、疼痛敏感初级感觉神经元、视杆细胞、蓝色敏感视锥细胞、红色敏感视锥细胞、本体感受初级神经元、I型颈动脉体细胞、II型颈动脉体细胞、I型耳前庭器毛细胞、II型耳前庭器毛细胞、I型味蕾细胞,
类胆碱神经细胞、肾上腺素能神经细胞、肽能神经细胞,
螺旋器的内柱细胞、螺旋器的外柱细胞、螺旋器的内指细胞、螺旋器的外指细胞、螺旋器的边缘细胞、螺旋器的汉森细胞、前庭器支持细胞、味蕾支持细胞、嗅上皮支持细胞、雪旺细胞、卫星细胞、肠胶质细胞,
星形胶质细胞、神经元、寡树突胶质细胞、纺锤体神经元,
前晶状体上皮细胞、含晶状体蛋白的晶状体纤维细胞,
肝细胞、脂肪细胞、白色脂肪细胞、棕色脂肪细胞、肝脏脂肪细胞,
肾脏肾小球壁细胞、肾脏肾小球足细胞、肾脏近端小管刷状边缘细胞、细尿管袢薄段细胞、肾脏远端小管细胞、肾脏集尿管细胞、I型肺泡细胞、胰管细胞、非纹状管细胞、导管细胞、肠刷状边缘细胞、外分泌腺纹状管细胞、胆囊上皮细胞、输出精小管非纤毛细胞、附睾主细胞、附睾基底细胞,
成釉细胞上皮细胞、半月面上皮细胞、螺旋器齿间上皮细胞、疏松结缔组织成纤维细胞、角膜基质细胞、肌腱成纤维细胞、骨髓网状组织成纤维细胞、非上皮成纤维细胞、周细胞、髓核细胞、成牙骨质细胞/牙骨质细胞、成牙质细胞、牙质细胞、透明软骨软骨细胞、弹性软骨软骨细胞、成骨细胞、骨细胞、破骨细胞、骨祖细胞、体细胞、耳星形细胞、肝星形细胞、胰腺stelle细胞,
红色骨骼肌细胞、白色骨骼肌细胞、中间骨骼肌细胞、肌梭核袋细胞、肌梭核链细胞、卫星细胞、普通心肌细胞、结节心肌细胞、浦肯野纤维细胞、平滑肌细胞、虹膜肌上皮细胞、外分泌腺肌上皮细胞,
网织红细胞、巨核细胞、单核细胞、结缔组织巨噬细胞、表皮朗格汉斯细胞、树突细胞、小胶质细胞、中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肥大细胞、辅助T细胞、抑制T细胞、细胞毒性T细胞、自然杀伤T细胞、B细胞、自然杀伤细胞,
黑色素细胞、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
卵原细胞/卵母细胞、精细胞、精母细胞、精原细胞、精子、卵泡细胞、塞尔托利细胞、胸腺上皮细胞、和/或间质性肾细胞。
46.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中的细胞是原代培养细胞。
47.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中的细胞是已在体外培养的细胞。
48. 权利要求4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已经传代至少一次。
49. 权利要求4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已经传代不超过六次。
50. 权利要求4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是来自所述受试者的细胞。
51.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制备所述受试者体内或体表的所述表面以便于所述沉积。
5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已被基因工程化以产生并非由所述细胞天然产生的蛋白质或多肽,或者被基因工程化从而以大于由所述细胞天然产生量的量产生蛋白质或多肽,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分化的细胞。
53.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或多肽是细胞因子或包含其活性部分的肽。
54. 权利要求5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因子是肾上腺髓质素、血管生成素、骨形成蛋白、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表皮生长因子、红细胞生成素、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胶质细胞源性神经营养因子、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生长分化因子、肝细胞生长因子、肝细胞瘤源性生长因子、胰岛素样生长因子、促移行因子、肌肉生长抑制素、髓单核细胞生长因子、神经生长因子、胎盘生长因子、血小板源性生长因子、促血小板生成素、转化生长因子α、TGF-β、肿瘤坏死因子α、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或Wnt蛋白。
55. 权利要求53或权利要求5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细胞因子。
56.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或多肽是肾上腺髓质素、血管生成素、骨形成蛋白、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表皮生长因子、红细胞生成素、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胶质细胞源性神经营养因子、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胶质细胞源性神经营养因子、生长分化因子、肝细胞生长因子、肝细胞瘤源性生长因子、胰岛素样生长因子、促移行因子、肌肉生长抑制素、髓单核细胞生长因子、神经生长因子、胎盘生长因子、血小板源性生长因子、促血小板生成素、转化生长因子α、TGF-β、肿瘤坏死因子α、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或Wnt蛋白的可溶性受体。
57. 权利要求5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所述可溶性受体。
58.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白介素。
59. 权利要求5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白介素是IL-1α、IL-1β、IL-1F1、IL-1F2、IL-1F3、IL-1F4、IL-1F5、IL-1F6、IL-1F7、IL-1F8、 IL-1F9、IL-2、IL-3、IL-4、IL-5、IL-6、IL-7、IL-8、IL-9、IL-10、IL-11、IL-12 35kDaα亚基、IL-12 40kDaβ亚基、IL-12α和β亚基二者、IL-13、IL-14、IL-15、IL-16、IL-17A、IL-17B、IL-17C、IL-17D、IL-17E、IL-17F同种型1、IL-17F同种型2、IL-18、IL-19、IL-20、IL-21、IL-22、IL-23p19亚基、IL-23p40亚基、IL-23p19亚基和IL-23p40亚基一起、IL-24、IL-25、IL-26、IL-27B、IL-27-p28、IL-27B和IL-27-p28一起、IL-28A、IL-28B、IL-29、IL-30、IL-31、IL-32、IL-33、IL-34、IL-35、IL-36α、IL-36β、IL-36γ。
60. 权利要求58或权利要求59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白介素。
61.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或多肽是IL-1α、IL-1β、IL-1F1、IL-1F2、IL-1F3、IL-1F4、IL-1F5、IL-1F6、IL-1F7、IL-1F8、IL-1F9、IL-2、IL-3、IL-4、IL-5、IL-6、IL-7、IL-8、IL-9、IL-10、IL-11、IL-12 35kDaα亚基、IL-12 40kDaβ亚基、IL-13、IL-14、IL-15、IL-16、IL-17A、IL-17B、IL-17C、IL-17D、IL-17E、IL-17F同种型1、IL-17F同种型2、IL-18、IL-19、IL-20、IL-21、IL-22、IL-23p19亚基、IL-23p40亚基、IL-24、IL-25、IL-26、IL-27B、IL-27-p28、IL-28A、IL-28B、IL-29、IL-30、IL-31、IL-32、IL-33、IL-34、IL-35、IL-36α、IL-36β、IL-36γ的可溶性受体。
62. 权利要求6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可溶性受体。
63.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干扰素IFN。
64. 权利要求3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干扰素是IFN-α、IFN-β、IFN-γ、IFN-λ1、IFN-λ2、IFN-λ3、IFN-K、IFN-ε、IFN-κ、IFN-τ、IFN-δ、IFN-ζ、IFN-ω、或IFN-v。
65. 权利要求62或权利要求6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干扰素。
66. 权利要求52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或多肽是IFN-α、IFN-β、IFN-γ、IFN-λ1、IFN-λ2、IFN-λ3、IFN-K、IFN-ε、IFN-κ、IFN-τ、IFN-δ、IFN-ζ、IFN-ω、或IFN-v的可溶性受体。
67. 权利要求6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可溶性受体。
68.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胰岛素或胰岛素原。
69. 权利要求6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70.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胰岛素受体。
71. 权利要求69或权利要求7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另外被基因工程化以产生激素原转化酶1、激素原转化酶2、或羧肽酶E中的一种或多种。
72.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瘦素LEP。
73. 权利要求7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74.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红细胞生成素。
75. 权利要求7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76.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血小板生成素。
77. 权利要求76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78.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酪氨酸3-单加氧酶。
79. 权利要求7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蛋白质。
80. 权利要求78或权利要求8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被进一步工程化以表达芳香L-氨基酸脱羧酶。
81. 权利要求8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24小时内,在体外培养中在生长培养基中,1×106个所述细胞产生至少1.0-10μM的所述芳香L-氨基酸脱羧酶。
82.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激素或激素原。
83. 权利要求8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激素是抗苗勒氏管激素、脂联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血管紧张素、血管紧张素原、抗利尿激素、加压素、心房钠尿肽、降钙素、缩胆囊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释放激素、红细胞生成素、促卵泡激素、睾酮、雌激素、胃泌素、胃饥饿素、胰高血糖素、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生长激素、生长激素释放激素、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人胎盘催乳素、抑制素、黄体化激素、促黑素细胞激素、增食欲素、催产素、甲状旁腺激素、催乳素、松弛素、分泌素、生长激素抑制素、血小板生成素、促甲状腺激素、和/或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
84. 权利要求5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细胞色素P450侧链裂解酶。
85. 权利要求8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蛋白质是在患有遗传障碍或遗传病的受试者中缺失或发生功能障碍的蛋白质。
86. 权利要求85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
所述遗传病是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且所述蛋白质是低密度脂蛋白受体;
所述遗传病是多囊肾病,且所述蛋白质是多囊蛋白-1、多囊蛋白-2或多囊蛋白-3;或者
所述遗传病是苯丙酮尿症,且所述蛋白质是苯丙氨酸羟化酶。
87.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通过在打印之前将包含生物分子的组合物沉积在所述表面上来制备所述表面。
88. 权利要求8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生物分子是一种类型的胶原、一种类型的纤连蛋白、一种类型的层粘连蛋白、或组织粘合剂,或者包含一种类型的胶原、一种类型的纤连蛋白、一种类型的层粘连蛋白、或组织粘合剂。
89.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通过用脱细胞组织覆盖所述表面的全部或部分来制备所述表面。
90. 权利要求89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脱细胞组织是脱细胞羊膜、脱细胞隔膜、脱细胞皮肤、或脱细胞筋膜。
91.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受试者中的心脏、血管、皮肤、肝、胰、肺、肾、甲状腺、部分肠、胃、气管、食道、或十二指肠的表面。
9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损伤的皮肤。
93.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皮肤由于灼烧而受到损伤。
94.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表皮细胞。
95.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真皮细胞。
96.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间充质干细胞细胞。
97. 权利要求9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细胞组合物包含第一细胞组合物、第二细胞组合物和第三细胞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一细胞组合物包含表皮细胞,所述第二细胞组合物包含真皮细胞,所述第三细胞组合物包含间充质干细胞。
98. 权利要求9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a)首先将所述间充质干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然后(b)将所述真皮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然后(c)将所述表皮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
99. 权利要求9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a)首先将将所述真皮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然后(b)将所述表皮细胞打印到所述表面上。
100. 权利要求97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在两次或更多次打印过程中打印所述第一细胞组合物、所述第二细胞组合物和/或所述第三细胞组合物。
101. 权利要求92-100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在所述表面和所述第一细胞组合物之间;所述第一细胞组合物和所述第二细胞组合物之间;所述第二细胞组合物和所述第三细胞组合物之间沉积细胞外基质;或其任意组合。
102. 权利要求10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在同一细胞组合物中包含所述表皮细胞和所述真皮细胞;所述真皮细胞和所述间充质干细胞;或者所述表皮细胞、所述真皮细胞、和所述间充质干细胞。
10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所述受试者中肾的表面。
104. 权利要求10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细胞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类型的实质细胞和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
105. 权利要求10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一种类型的实质细胞和所述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存在于由自体同源或同种异源的肾组织解聚的肾细胞群中。
106. 权利要求10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是间充质干细胞。
107. 权利要求10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是骨髓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
108. 权利要求10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至少一种类型的基质细胞是组培塑料贴壁CD34–、CD10 、CD105 、CD200 胎盘干细胞。
109. 权利要求10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包含所述表面的所述肾的至少一部分被损伤或发生功能障碍。
110. 权利要求10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分析所述肾的损伤的或功能障碍的表面,以确定所述损伤的或功能障碍的表面中的肾细胞类型,并在所述表面上沉积相同类型的细胞。
111. 权利要求110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通过手术修补所述损伤的或功能障碍的肾,以除去所述损伤的或功能障碍的部分。
112. 权利要求11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是在所述手术修补之后保留的所述肾的表面。
1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包括至少部分根据包含所述表面的组织或器官的标准化计算机模型来沉积所述细胞组合物和/或所述细胞外基质。
114. 权利要求11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另外还包括根据从对所述表面的扫描获得的数据来沉积所述细胞组合物和/或所述细胞外基质。
115. 权利要求114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对所述表面的所述扫描从计算机辅助断层摄影、磁共振成像、电子束、或x射线获得。
116. 权利要求115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对所述表面的所述扫描的分辨率为至少100微米。
117. 权利要求115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对所述表面的所述扫描的分辨率为至少1微米。
118. 权利要求1、17或21中任一项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腹腔镜进行。
119. 权利要求1、17或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雾化实现。
120. 权利要求1、17或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喷雾实现。
121. 权利要求1、17或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打印实现。
122. 权利要求1、17或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沉积通过喷墨打印实现。
123. 权利要求122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使用具有多个打印头或多个打印喷嘴的打印机进行所述喷墨打印。
124. 权利要求12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多个打印头或打印喷嘴中的每一个可单独控制。
125. 权利要求12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打印头或打印喷嘴中的每一个独立于其余的所述打印头或打印喷嘴操作。
126. 权利要求123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多个打印头或打印喷嘴中的至少一个打印所述细胞组合物,而所述多个打印头或打印喷嘴中的至少另一个打印所述基材。
127.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以物理支持所述细胞外基质和所述细胞组合物的方式沉积所述合成聚合物。
128. 权利要求2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在所述组织中作为一系列纤维进行沉积。
129. 权利要求12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沉积两次或更多次,并且在所述两次或更多次中的至少一次中,与其余的情况相比,以不同的取向进行沉积。
130. 权利要求128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合成聚合物沉积两次或更多次,并且在所述两次或更多次中的每一次以不同的方向进行沉积。
131. 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包或试剂盒,其中,所述表面不是皮肤、表皮、或真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291586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2日;公知常识证据1:《细胞生物学》,汪堃仁等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4月第1版,第351-352页;公知常识证据2:《细胞外基质的生物分子学与临床疾病》,成军编著,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9-12页。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者细胞外基质为胎盘细胞外基质。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细胞能更好的粘附和生长。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由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他的权利要求均是对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8页倒数第1-2行)已经公开了所述“组织可选自:软骨例如关节软骨、骨、皮肤、牙、韧带和腱或任何其他间充质细胞组织”,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组织可为皮肤组织。其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细胞外基质为胎盘细胞外基质,但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是本领域常规的细胞外基质选择,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细胞外基质具有增强细胞粘附和增值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351-352页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的第9-12页),该技术效果也是于本申请一致的。本申请的实施例的实验仅仅说明了胎盘干细胞和胰岛素产生细胞在胎盘细胞外基质上能够较好的粘附和生长,而并未涉及用于形成皮肤组织的细胞组合物和胎盘细胞外基质的组合能够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教导,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5月4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36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91586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2日;
公知常识证据1:《细胞生物学》,汪堃仁等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4月第1版,第351-352页;
公知常识证据2:《细胞外基质的生物分子学与临床疾病》,成军编著,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9-12页。
权利要求1-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药物包或试剂盒。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19、22、28、41页,附图12-15)披露了一种用于细胞植入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本发明提供了用于通过活哺乳动物细胞的移植物修复活个体哺乳动物例如人的组织中的缺损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固定剂前体转化成固定剂之前
ⅰ)共同施用
a)包含基本上不含细胞的第一组分,生物相容性支架;
b)包含基本上不含血清的哺乳动物细胞和生物可接受的固定前体(或前体的混合物)的混合物的第二组分,
至所述缺损位置,和
ⅱ)通过固定剂前体转化成固定剂来将所述哺乳动物细胞固定至所述支架,和将所述支架固定至所述活哺乳动物组织。
其具体为:将支架切削或塑造成缺损的尺寸,然后将支架置于缺损中,将与固定剂前体混合的细胞置于支架上,导致凝胶化、凝固和粘着。其中,可使用任何细胞对任何合适的靶使用该方法,细胞是指软骨细胞、成软骨细胞、骨细胞和成骨细胞、牙周细胞或来源于皮肤的细胞和∕或其组合(相当于至少一种用于形成皮肤组织的细胞组合物),所述靶的范围是软骨缺损、骨关节缺损、骨缺损、牙周组织缺损、皮肤缺损以及各种“靶”器官(其中通过修复所述器官中的病症细胞将使患者受益),支架可由任何合适的生物可接受性材料组成或其包含所述材料,可以包含生物聚合物,例如蛋白质或多糖,合适的生物聚合物可选自:明胶、胶原、藻酸盐、壳多糖、壳聚糖、角蛋白、蚕丝、纤维素和其衍生物以及琼脂糖。可作为或可在手术例如内窥镜、关节镜或微创手术或常规手术或开放性手术的方法的操作期间进行手术操作,可使用导管、针头、注射器、管、压力枪和喷射装置,可以使用试剂盒,所述试剂盒包含上述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相当于细胞组合物),其中,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相互分离;在一个实施方案中,聚合物材料的孔至少部分被来自细胞外基质的组分占据,这样的组分可以促进细胞的粘着和/或向内生长以再生组织。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者细胞外基质为胎盘细胞外基质。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细胞能更好的粘附和生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细胞外基质以及其构成的组分,细胞外基质不仅是把细胞粘连在一起的连结物和支持物,还决定细胞的形态、控制细胞的生长和分化、调节细胞的运动,其中,胎盘细胞外基质是本领域常规的细胞外基质的选择且易获得(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351-352页)。并且细胞外基质可以将不同类型的细胞集合在一起,使其构成不同的组织和器官,细胞外基质不仅仅为各种类型的细胞提供支架结构与附着位点,而且对于细胞的粘附、迁移、促进细胞增值、分化以及基因表达的调控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显著的影响(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9-12页)。可见,为使得细胞能更好的粘附和生长,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采用细胞外基质,更具体为胎盘细胞外基质是常规的,即由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11、51、89-93、98-101、103、109-131分别是对权利要求1直接或间接的进一步限定。对“一种药物包或试剂盒”这一产品权利要求,上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如细胞组合物和细胞外基质被打印在所述表面上、表面类型、相应病症、沉积或打印具体形式等,对“药物包”或“试剂盒”这一产品本身并没有影响,即,在评述其创造性时,并没有进一步的限定作用。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11、51、89-93、98-101、103、109-131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7、21、24、26-27、33、43-45分别是对权利要求1直接或间接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9、22页)也已经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将支架切削或塑造成缺损的尺寸,然后将支架置于缺损中,将与固定剂前体混合的细胞置于支架上,导致凝胶化、凝固和粘着(相当于权利要求17的水凝胶的沉积、权利要求21的沉积)。其中,可使用任何细胞对任何合适的靶使用,细胞是指软骨细胞、成软骨细胞、骨细胞和成骨细胞、牙周细胞或来源于皮肤的细胞和∕或其组合(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43-45的细胞),所述靶的范围是软骨缺损、骨关节缺损、骨缺损、牙周组织缺损、皮肤缺损以及各种“靶”器官,支架可由任何合适的生物可接受性材料组成或其包含所述材料,例如:明胶、胶原、藻酸盐、壳多糖、壳聚糖、角蛋白、蚕丝、纤维素和其衍生物以及琼脂糖,或聚丙交酯(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21、24、26的聚合物)、聚己内酯、聚乙醇酸交酯、聚(D,L-丙交酯-共聚-乙交酯)(相当于权利要求27的聚合物)等,还可以含有生长因子(相当于权利要求33的细胞因子)。 而其他权利要求中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选择元素也分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7、21、24、26-27、33、43-45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12-16、18-20、22-23、25、28-32、34-42、46-50、52-88、94-97、102、104-108分别是对权利要求1直接或间接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其中所述细胞外基质、细胞类型及制备、合成聚合物等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技术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和∕或确定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而权利要求15-16分别限定所述细胞外基质中组分的重量百分数、权利要求20所述细胞外基质和水凝胶的重量比、权利要求48-49分别所述细胞传代次数、权利要求55所述细胞产生细胞因子的量、权利要57、62、67分别所述细胞产生可溶性受体的量、权利要求60所述细胞产生白介素的量、权利要求65所述细胞产生干扰素的量、权利要求69、73、75、77、79分别所述细胞产生蛋白质的量、权利要求81所述细胞产生芳香L-氨基酸脱羧酶的量,分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参数,对其具体数值范围的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是可以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得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2-16、18-20、22-23、25、28-32、34-42、46-50、52-88、94-97、102、104-108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的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并无实质性内容。针对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8页倒数第1-2行)已经公开了所述“组织可选自:软骨例如关节软骨、骨、皮肤、牙、韧带和腱或任何其他间充质细胞组织”,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组织可为皮肤组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细胞外基质为胎盘细胞外基质,但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述,胎盘细胞外基质是本领域常规的细胞外基质选择,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细胞外基质具有增强细胞粘附和增值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351-352页以及公知常识证据2的第9-12页),该技术效果也是于本申请一致的。本申请的实施例的实验仅仅说明了胎盘干细胞和胰岛素产生细胞在胎盘细胞外基质上能够较好的粘附和生长,而并未涉及用于形成皮肤组织的细胞组合物和胎盘细胞外基质的组合能够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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