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76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594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44881.0
申请日:2017-01-20
复审请求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勋伟
合议组组长:陈辉
参审员:朱晓娟
国际分类号:A01G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合理得出,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44881.0,名称为“一种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2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2段(第1-19页)、说明书附图图1-6,7-1、7-2、7-3、7-4(第1-3页);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340528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在林木下行间种植半夏,所述林木的郁闭度为32.7%;所述林木为海棠林;海棠林的株距为2m,行距为3m;
种植前:林间行距为3m,树与最近垄边距离为40cm,中间起3垄,每垄宽为60cm,垄高20cm,每两垄之间有距离为20cm的空隙,有两行空隙;
按行距15-20cm,开沟4行,沟深5-10cm,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栽种准备、栽种、田间管理、采收的过程。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栽种准备包括如下步骤:
(1)栽种时间
栽种时间在5厘米的地温稳定在5-7度,为最佳播种时间;
(2)种茎催芽
早春或春季播种的地区,播前应对种茎催芽;催芽时间是测算确定了栽培时间后,提前两周;催芽方法是在室内温度或室外大棚内,放入已经药剂处理好的半夏种茎,催芽温度保持在18-22度,15天便可萌芽,发现芽鞘发白萌动即栽种,不可以把芽生长的太长;
晚秋、冬季、夏季播种时,不需要催芽;
(3)耕拌疏松物
在种茎催芽的同时或播种前15天,把已经发酵经药剂理好的麦糠、稻壳、锯木屑、中药渣、酒糟或粉碎的农作物秸秆疏松物均匀散在地面,厚度2-3厘米,然后用旋耕机反复旋耕2-3遍,使疏松物与土壤充分拌匀;旋耕深度12-18厘米,不可过深;
(4)耕地做畦,包括:
(4.1)浇透底水
在最后一次耕地前,大水浇透,要保证足够的土壤水分,才能进行耕地操作;
(4.2)施肥耕地
栽培前,每亩地一次性施入备好发酵的有机肥5-7立方米,硫酸钾30-50公斤,过磷酸钙100-200公斤,磷酸二钾20-50公斤,微肥或生物菌肥5-10公斤,及防病虫的农药;以上全部施用完成后,用旋耕机连续反方向旋耕2-3遍,使肥料、农药与土壤充分拌匀,耕地深度掌握在15厘米以内;
(4.3)起垄作畦
有一定坡度的地块或雨水少需要经常进行灌溉的地区,要作平畦高梗,畦宽1.2-1.5米,长度不限,隔两畦做一深,宽各35厘米的排水沟;雨水多的平原地区或地势低的地方,应采用高畦、深沟栽培,畦宽0.8-1.2米,为了控制水分,畦长度不应超过30米;规划整个地块中的围沟,中沟,墒沟,使三沟配合,同时考虑在干旱时,能进行沟灌或喷灌。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栽种包括以下步骤:
(1)种茎分级
栽培前,如果是大小都有的统货种茎,要先分级再栽种;统货半夏种茎要分为大、中、小和珠芽四个等级,种茎直径大小1.8厘米以上的为一级种,种茎直径大小1.4-1.8厘米的为二级种,种茎直径大小0.8-1.4厘米的为三级种;珠芽种茎大小在1厘米以下;
(2)栽种方法
在整细耙平的备播畦面上开横沟条播;把已分开的大小种茎分开播种,一级种茎行株距较稀,播种较深;依次类推,四级种茎行株距较稠,种植较浅;播后,上面施一层混合肥土,最后覆土低于地面即可;
(3)喷洒除草剂
半夏播种完成后,马上喷洒半夏专用除草剂,并立即盖上地膜;
(4)覆盖地膜
待喷洒除草剂后要先覆盖0.8-1.2厘米的粪肥,然后在粪肥上面覆盖1.5-2.5厘米的麦秸或稻草,再盖上地膜。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田间管理包括以下步骤:
(1)揭掉地膜
半夏出苗后,待苗高2~3cm时,应及时“破膜放苗”,或苗出齐后揭去地膜;
(2)中耕松土
在生长期间要经常松土除草,松土深度不要超过5cm,避免伤根;
(3)摘除花蕾
把抽出的花蕾分批摘除;
(4)水肥管理
出苗前后不宜再浇,以免降低地温;立夏前后,天气渐热,半夏生长加快,干旱无雨时,则根据墒情适当浇水;浇后及时松土;夏至前后,气温逐渐升高,干旱时7~10天浇水一次;处暑后,气温渐低,应逐渐减少浇水量;除施足基肥外,生长期追肥4次;第一次于4月上旬齐苗后,每亩施入1:3的人畜粪水1000kg;第二次在5月下旬珠芽形成期,每亩施用人畜粪水2000kg;第三次于8月倒苗后,当子半夏露出新芽,母半夏脱壳重新长出新根时,用1:10的粪水泼浇,每半月一次,至秋后逐渐出苗;第四次于9月上旬,半夏全苗齐苗时,每亩施入腐熟饼肥25kg,过磷酸钙20kg,尿素10kg;经常泼浇稀薄人畜粪水,有利保持土壤湿润,促进半夏生长,起到增产的作用;若遇久晴不雨,应及时灌水,若雨水过多,应及时排水,避免因田间积水,造成块茎腐烂;
(5)培土
珠芽在土中才能生根发芽,在6~8月间,有成熟的珠芽和种子陆续落于地上,此时要进行培土,从畦沟取细土均匀地撒在畦面上,厚约1~2cm;追肥培土后无雨,应及时浇水;在芒种至小暑时培土二次,使萌发新株;二次培土后行间即成小沟,应经常松土保墒;半夏生长中后期,每10天根外喷施一次0.2%磷酸二氢钾或三十烷醇,有一定的增产效果。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收包括以下步骤:
(1)采收时期与方法
(1.1)适时刨收
半夏的最佳刨收期应在秋天温度降低于13度以下,叶子开始变黄绿时刨收为宜;
(1.2)刨收方法
在收获时,如土壤湿度过大,则把块茎和土壤一齐先刨松一下,让其较快的蒸发出土壤中水分,使土壤尽快变干,以便于收刨;刨收时,从畦一头顺行用爪钓或铁镐将半夏整棵带叶翻在一边,细心地拣出块茎;倒苗后的植株掉落在地上的珠芽应刨收前拣出;刨收后地中遗留的枯叶和残枝应检出烧掉,以减轻明年病虫害的发生;
(2)加工技术
(2.1)发酵
将收获的鲜半夏块茎堆放室内,厚度50厘米,堆放15-20天,检查发现半夏外皮稍腐,用手轻搓外皮易掉,既可;
(2.2)去皮
将发酵后的半夏块茎用筛分出大、中、小三级;人工去皮方法是,将半夏块茎分别装入编织袋或其他容器内,水洗后,脚穿胶靴踏踩或用手来回反复推搓10分钟,倒在筛子里用水漂去碎皮,未去净皮的拣出来再搓,直至全部去净为止;如果较大的块茎去皮后,底部仍有一小圆块透明的“茧子”时,量少则用手剥去,量多再装袋搓掉,直至半夏块茎全部呈纯白色为止;面积较大的半夏基地,采用机械脱皮;
(2.3)干燥
脱皮后的半夏需要马上晾晒,在阳光下暴晒最好,并不断翻动,晚上收回平摊于室内晾干,次日再取出晒至全干,既成商品;如半夏数量较大,最好建有烘房,随脱皮,随烘干,不受天气影响,其加工的半夏商品质量较好。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植保的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1)病害
(1.1)叶斑病
发病时叶片上有紫褐色病斑,后植株渐渐枯萎;防治方法:发病前和发病初期喷1:1:120波尔多液或65%代森铵500倍液,每7-10天喷一次,连续2次或3次;
(1.2)病毒病
病株叶卷缩成花叶,植株矮小、畸形;防治方法:除去病株,杜绝传染源;选无病株留种;
(1.3)块茎腐烂病
多发生于长期积水处,发病后地下块茎腐烂,地上部分枯萎;多采用开沟排水进行防治;
(2)虫害
地上害虫主要有蚜虫、灰飞虱、红天蛾,地下害虫主要包括蝼蛄、蛴螬、金针虫和地老虎;
(2.1)地上害虫
幼虫为害叶片,将其咬成缺刻状或食光叶片;防治方法:害虫幼龄期喷90%敌百虫800倍液;或人工捕捉;
(2.2)地下害虫
防治方法:幼虫盛发期,采用除草灭虫或用40%甲基异柳磷毒液灌根;成虫盛发期,采用毒草诱杀或黑光灯诱杀,或人工捕捉。”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林木的种类不同,郁闭度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种植前:林间行距为3m,树与最近垄边距离为40cm,中间起3垄,每垄宽为60cm,垄高20cm,每两垄之间有距离为20cm的空隙,有两行空隙”以及“按行距15-20cm,开沟4行,沟深5-10cm,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该区别技术特征(1)、(2)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林木的郁闭度对半夏的产量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其中T3(郁闭度57.4%)处理下亩产量达到84.73kg/亩,T4(郁闭度32.7%)处理下亩产量达到129.6kg/亩,也就是说,在T3和T4处理下半夏的亩产量均能得到提高,而在T4处理下提高较为明显;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对郁闭度以及施用肥料等进行调整以提高半夏的产量和品质,确保在半夏生长的各个阶段能够健康生长,其中公开了郁闭度为50-60%的数值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郁闭度的确定是根据“半夏喜阴”的特性而进行设置的,但是众所周知,郁闭度过大会影响植株的光照等其它生长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有能力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及调整以获得最佳郁闭度,具体的“32.7%”点值选择仅是本申请所列数值中的最佳,而不一定是合理数值范围内的最佳值,特定的点值选择是常规选择,效果是可预期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于半夏的株行距等特定栽种模式的设置,本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可以看出,栽培模式不同,单株、亩产量均出现了不同反应,但各处理间的单株产量差别不大”,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株行距等参数进行灵活的调整,获得预期的产量,因此,上述参数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由于未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复审费,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23日提出复审程序恢复请求书以及复审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林木为海棠林;2)所述林木的郁闭度为32.7%;3)种植前:林间行距为3m,树与最近垄边距离为40cm,中间起3垄,每垄宽为60cm,垄高20cm,每两垄之间有距离为20cm的空隙,有两行空隙;按行距15-20cm,开沟4行,沟深5-10cm,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海棠地2m×3m的遮荫处理下不同栽培模式对半夏产量的影响,以期在郁闭度为32.7%时取得半夏的最大产量值。对于本案而言,本申请针对海棠地林下间作半夏,在特定的处理条件下取得了半夏的最大产量,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郁闭度为50-60%的数值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郁闭度的确定是根据“半夏喜阴”的特性而进行设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有能力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以获得最佳郁闭度,具体的“32.7%”点值是常规选择,效果是可预期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于半夏的株行距等特定栽种模式的设置,本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可以看出,栽培模式不同,单株、亩产量均出现了不同反应,但各处理间的单株产量差别不大”,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株行距等参数进行灵活的调整,获得预期的产量,因此,上述参数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南阳地区志》,南阳地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人民出版社,第187页,公开日为1994年08月31日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常用药用植物育苗实用技术》,宫喜臣主编,金盾出版社,第117页,公开日为2005年05月31日,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林木为海棠林,郁闭度为32.7%;(2)种植前:树与最近垄边距离为40cm,中间起3垄,每垄宽为60cm,垄高20cm,每两垄之间有距离为20cm的空隙,有两行空隙;开沟4行,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该区别技术特征(1)、(2)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无论是本申请的“海棠林”,还是对比文件1的“桑树林”,作用都是为林下种植半夏提供遮荫,具体的遮荫程度也就是郁闭度是可以通过种植密度灵活调整,同时,上述两种树林都是适合半夏间作的林木,因此,用“海棠林”代替“桑树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替换。2)林木郁闭度的大小会影响半夏产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林木的郁闭度进行合理适当的调整。同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南阳地区志》,南阳地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人民出版社,第187页,1994年8月31日):半夏可以生长在郁闭度为30-70%的林木下。因此,为了避免郁闭度过大或过小导致半夏减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在30%-70%的范围内选择最适郁闭度,最终得到“郁闭度为32.7%”这样一个相对合理的点值,既可以避免光照不足,又可以满足半夏生长特性,从而获得较高的产量。3)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桑树间距为2-3m(即株距为2-3m,林间行距为2-3m)”和“按行距15-20cm开深3-8cm(落在5-10cm范围内)的沟”;其次,“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可从教科书中得到佐证(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常用药用植物育苗实用技术》,宫喜臣主编,金盾出版社,第117页,2005年5月31日):在整好的畦面上,按行距15-20cm横畦开沟,沟深5-6cm,大、中种块茎案株距5-7cm(与4-6cm范围重叠),顶芽朝上按“之”字形摆于沟内,覆土厚4-5cm,栽后稍加镇压(即覆土后压实)。另外,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在林下郁闭度一定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半夏产量”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栽培领域公知常识有动机进行合理的整地安排和选择合适的种植密度,详细来说就是确定树与垄之间的距离,垄的尺寸及间距,起垄、空隙、开沟数量等参数来实现半夏产量的最大化,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 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创造性,一、技术问题与技术特征不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相同点仅为二者均是林木下行间种植半夏,其余技术特征均不同。具体说来,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林木的郁闭度为32.7%;所述林木为海棠林;海棠林的株距为2m,行距为3m;种植前:林间行距为3m,树与最近垄边距离为40cm,中间起3垄,每垄宽为60cm,垄高20cm,每两垄之间有距离为20cm的空隙,有两行空隙;按行距15-20cm,开沟4行,沟深5-lOcm,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首先上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对实现半夏产量最大化共同起到协同作用,因此在实现“半夏产量最大化”这一技术问题的角度上,上述技术特征应该为一个技术特征,而非割裂为多个技术特征。二、《南阳地区志》并非公知常识性证据,《南阳地区志》具有显著地方性,且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阅读的,其使用频次及使用人群都非常局限,因此申请人认为认定公知常识不当。三、《常用药用植物育苗实用技术》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无关,其公开的内容只是表明在药用植物育苗方面,整地、开沟、合适的株距等手段是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并不能证明上述材料对本申请技术方案具体给出什么技术启示。四、常规的育苗手段不适于半夏栽培研究,本申请在郁闭度为32.7%的林下株距为2m、行距为3m的区域内,采用的技术方案包括:中间起3垄,垄宽60cm,垄高20cm;垄与树距离40cm;垄之间有20cm的空隙;垄上开沟4行,行距15-20cm,株距4-6cm种植半夏。上述技术特征,并非任一对比文件公开,审查员提供的《常用药用植物育苗实用技术》只有公开了整地、开沟、合适的株距等一些常规手段,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7年01月20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52段(第1-19页)、说明书附图图1-6,7-1、7-2、7-3、7-4(第1-3页);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林下间作半夏的高效栽培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林下间作半夏的栽培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5段):桑树间距为2-3m(即株距为2-3m,行距为2-3m),采用在桑树林木下行间种植半夏,所述林木的荫蔽度(即郁闭度)为50-60%;按行距15-20cm开深3-8cm(落在5-10cm范围内)的沟,再按株距 0.5-1.5cm把球茎或珠芽均匀播于沟内。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林木为海棠林,郁闭度为32.7%;(2)种植前:树与最近垄边距离为40cm,中间起3垄,每垄宽为60cm,垄高20cm,每两垄之间有距离为20cm的空隙,有两行空隙;开沟4行,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林下间作半夏产量最大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林木为桑树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选择同样适合半夏间作的林木如海棠林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林木郁闭度的确定是根据“半夏喜阴”的特性而进行设置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郁闭度为50-60%的数值范围。然而众所周知,郁闭度过大或过小都会导致半夏减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情况,如所选择的林木类型、地理环境、光照等因素,基于提高半夏产量的目的,通过有限的试验对林木的郁闭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南阳地区志》,南阳地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河南人民出版社,第187页,1994年8月31日):半夏可以生长在郁闭度为30-70%的林木下。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在30%-70%的范围内选择最适郁闭度,最终得到“郁闭度为32.7%”这样一个相对合理的郁闭度,既避免了光照不足,又满足了“半夏喜阴”的特性,从而获得较高的产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可从教科书中得到佐证(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常用药用植物育苗实用技术》,宫喜臣主编,金盾出版社,第117页,2005年5月31日):在整好的畦面上,按行距15-20cm横畦开沟,沟深5-6cm,大、中种块茎案株距5-7cm(与4-6cm范围重叠),顶芽朝上按“之”字形摆于沟内,覆土厚4-5cm,栽后稍加镇压(即覆土后压实)。同时,合理的整地安排和种植密度可以提高植物产量,这属于栽培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林下郁闭度一定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半夏产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整地、密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有限试验来确定适合的树与垄之间的距离,垄的尺寸及间距,起垄、空隙、开沟数量等参数,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5段):还包括栽种准备、栽种、田间管理的过程。整个种植过程中必然也包括采收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对栽种准备、栽种、田间管理以及采收步骤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5段):栽种准备包括以下步骤:栽种时间在三月下旬至四月上旬;选择林地:选择土层肥厚、质地疏松、有机质丰富、PH为6.0-7.0、 通气排水良好的桑树林地;疏林整地,将桑树间距2-3m、荫蔽度50-60%的林地,深翻20-30cm,然后打碎土块,清除石块杂草,施撒有机农肥。栽种包括以下步骤:在11-12月选择无病虫害、不受伤、直径1-1.5cm的球茎作种用,放通风处晾1-2天后,在室内阴凉处贮藏;把球茎或珠芽均匀播于沟内,覆土平畦面,上覆盖一层稻草,并用水淋透畦面,播放球茎。田间管理包括以下步骤:施肥:现蕾前后,施撒氮肥55-75kg/667m2;摘蕾前后,追施氮肥 25-35kg/667m2和钙镁磷肥45-65kg/667m2。在此基础上,根据气候、栽培地土质、水肥条件、生长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栽种准备、栽种、田间管理以及采收具体步骤进行相应调整和改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对植保步骤做了进一步限定,而采用波尔多液或代森铵防治叶斑病,采用除去病株、无病株留种防治病毒病,采用开沟排水防治块茎腐烂病;采用敌百虫或人工捕捉防治地上害虫,采用除草灭虫、甲基异柳磷毒液灌根、毒草诱杀、黑光灯诱杀或人工捕捉防治地下害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病虫害防治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林木下行间种植半夏”,还公开了“林木间距为2-3m(即株距为2-3m,行距为2-3m,包括株距为2m,行距为3m的情况);按行距15-20cm开深3-8cm(落在5-10cm范围内)的沟进行半夏播种”(参见说明书第6、8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林木为海棠林,郁闭度为32.7%;(2)种植前:树与最近垄边距离为40cm,中间起3垄,每垄宽为60cm,垄高20cm,每两垄之间有距离为20cm的空隙,有两行空隙;开沟4行,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林下间作半夏产量最大化”。其次,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半夏可以生长在郁闭度为30-70%的林木下。为了避免郁闭度过大或过小导致半夏减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在30%-70%的范围内选择最适郁闭度,最终得到“郁闭度为32.7%”这样一个相对合理的点值,既可以避免光照不足,又可以满足半夏生长特性,从而获得较高的产量。同时,合理的整地安排和种植密度可以提高植物产量,这属于栽培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林下郁闭度一定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半夏产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整地、密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有限试验来确定适合的树与垄之间的距离,垄的尺寸及间距,起垄、空隙、开沟数量等参数,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半夏播种时“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也属于公知常识(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在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是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整体进行对比分析加以评述的,将区别技术特征列为(1)、(2),只是为了评述表达说理的逻辑脉络清晰而已,并非人为割裂评述技术特征的创造性。
2)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173页记载内容可知,公知常识包括教科书或者工具书,其中工具书为把某一门类或各种门类的知识资料,按一定的编排方法汇集在一起,专供人们查阅、征引,以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图书。如字典、词典、类书、索引、历史年表、年鉴、百科全书等。《南阳地区志》汇集了南阳地区自然与社会各方面的内容,可供人们查阅、征引,属于一本系统地、全面地反映南阳地区情况的工具书,其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公开日早于本申请,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获知《南阳地区志》的能力。
3)《常用药用植物育苗实用技术》公开了“半夏播种时,大、中种块茎案株距5-7cm(与4-6cm范围重叠),顶芽朝上按“之”字形摆于沟内,覆土厚4-5cm,栽后稍加镇压(即覆土后压实)”,它是半夏播种步骤“按株距4-6cm摆放块茎,覆土后压实”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佐证。
4)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林下种植半夏”、“林木间距为2-3m(即株距为2-3m,林间行距为2-3m,包括株距为2m、行距为3m)”和“按行距15-20cm开沟”;其次,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半夏可以生长在郁闭度为30-70%的林木下。“郁闭度为32.7%”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范围内的合理选择;在林下郁闭度确定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半夏产量,实现林下半夏产量最大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合理的整地安排和选择合适的种植密度,详细来说就是调整起垄数量,垄的尺寸,垄与树之间的距离,垄之间距离,垄上开沟数量等参数来实现半夏产量的最大化;调整上述参数来提高植物产量属于栽培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种植手段,广泛应用于栽培领域,具体数值参数的不同往往仅是针对不同植物和不同栽培条件所做的适应性调整。另外,“按株距4-6cm种植半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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