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以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以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72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646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36734.0
申请日:2016-11-1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莉
合议组组长:张嘉凯
参审员:易水英
国际分类号:H01Q1/24(2006.01);H01Q1/50(2006.01);H01Q1/5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的部分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含该部分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36734.0,名称为“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以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6129616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天线;
主板,其中,所述主板包括多个馈源,所述多个馈源分别与所述多个天线相连;
金属电池盖,其中,所述金属电池盖包括多个第一接地点;
多个第一连接件,所述多个第一连接件分别将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多个第二接地点相连,其中,所述多个第二接地点分别与所述多个馈源对应;
其中,所述金属电池盖还包括多个第三接地点,所述天线装置还包括:
多个第二连接件,所述多个第二连接件分别将所述多个第三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地相连,其中,所述第三接地点为四个,所述金属电池盖包括四个边,所述第三接地点分别位于所述四个边的中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地点为四个,所述第一接地点分别位于所述金属电池盖的四个顶角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多个第一电容,所述多个第一电容分别连接在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接地点之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多个第二电容,所述多个第二电容分别连接在所述第二连接件和所述第三接地点之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天线包括GPS天线、WIFI天线、通信天线中的一个或多个。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二连接件为弹片、螺钉或弹簧针式连接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位于所述第一接地点与所述第一连接件之间的第一导电布;
位于所述第三接地点与所述第二连接件之间的第二导电布。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电布和第二导电布为镀金导电布。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天线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3-4,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连接点131”是设置在系统地单元上,而本申请的“多个第一接地点”是设置在金属电池盖上的,因此,本申请中的“多个第一接地点”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2)对比文件1的“连接点131”实现系统地单元13与第三金属部115电连接,“所述主低频天线151、所述三合一小天线153及所述动态可调开关155在与所述第一金属部IH电连接时所使用的连接点必然不是“连接点131”,而是其他连接点。3)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连接点131”并没有与多个馈源点对应,而本申请中的第二接地点直接与所述多个馈源对应。4)本申请金属电池盖300的每个边的中心均设置一个第三接地点320,且针对每个第三接地点320,可通过一个第二连接件500将该第三接地点320与主板200的地相连。5)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揭示“在每个第一连接件400和第一接地点310之间设置一个第一电容600,每个第二连接件500和第三接地点320之间设置一个第二电容700”。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7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天线;
主板,其中,所述主板包括多个馈源,所述多个馈源分别与所述多个天线相连;
金属电池盖,其中,所述金属电池盖包括多个第一接地点;
多个第一连接件,所述多个第一连接件分别将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多个第二接地点相连,其中,所述多个第二接地点分别与所述多个馈源对应;
其中,所述金属电池盖还包括多个第三接地点,所述天线装置还包括:
多个第二连接件,所述多个第二连接件分别将所述多个第三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地相连,其中,所述第三接地点为四个,所述金属电池盖包括四个边,所述第三接地点分别位于所述四个边的中心;
多个第一电容,所述多个第一电容分别连接在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接地点之间;
多个第二电容,所述多个第二电容分别连接在所述第二连接件和所述第三接地点之间。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金属背壳的第三金属部115上的多个与四个角上的连接点131电连接的点相当于多个第一连接点,而非复审请求人认为的连接点131即相当于多个第一连接点。2)本申请在金属电池板上的第一接地点和主板上的第二接地点之间还需要连接件相连,连接件需要成本;而对比文件1则通过金属背壳和系统地上的连接点在位置上的直接对应关系,从而直接相连,达到相同的接地目的。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为了实现相同目的的两种不同方式,请求人关于本申请能够大大降低成本的说法不具有说服力。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系统地的四个边的中部设置连接点,而将连接点设置在四个边每个边的中心,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中设置多个连接点131的目的也是为了使得金属背壳的表面被激励起的电流迅速回到主板地中,消除杂波,即避免二次辐射带来的影响。这与本申请的金属电池盖上设置的接地点的作用是相同的。4)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电容具有通交流阻直流的特性,作为手机的金属背盖或金属电池盖,避免人在接触该金属盖时发生触电,这是本领域常见的问题,而利用电容的上述特性则可以避免该问题,同时不影响金属背盖或电池盖的与系统地的连接。因此,在第一连接件和第一接地点之间、第二连接件和第三接地点之间设置电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说法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6129616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还在复审通知书中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的部分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仅是隐含公开了“第三金属部115中有连接点来与所述系统地单元13中的顶部连接点1311、底部连接点1313及侧部连接点1315电连接”。然而,本申请公开的则是:金属电池盖包括多个第一接地点,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所对应的位置可用于接地,以使得所述移动终端的其他部件与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相连接时达到接地的目的。因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揭示“第三金属部115中的连接点所对应的位置是用于接地,以使得移动终端的其他部件与该第三金属部115中的连接点相连接时达到接地的目的”。2)对比文件1中的“低频馈电点1511”和“三合一小天线馈电点1531”与“第一接地点157”对应;而与第三金属部115电连接的“顶部连接点1311、底部连接点1313及侧部连接点1315”并非是与上天线模块巧中的“低频馈电点巧11”和“三合一小天线馈电点1531”对应的。然而,本申请公开的则是:所述多个第二接地点分别与所述多个馈源对应,并且,所述多个第二接地点还可通过所述多个第一连接件与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相连。由此可知,本申请通过金属电池盖的第一接地点和主板上的第二接地点即可实现将金属电池盖与天线馈源电连接,即充分利用主板上的第二接地点,这样,在实现将金属电池盖与天线馈源电连接时,无需再设置更多的连接点,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大大降低了成本。3)对比文件1仅是给出的是所述侧部连接点1315的数量为3个,然而,本申请金属电池盖300的每个边的中心均设置一个第三接地点320,且针对每个第三接地点320,可通过一个第二连接件500将该第三接地点320与主板200的地相连,这样,在天线100接收或发送信号时,可以使得金属电池盖的表面被激励起的电流通过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迅速回到主板的地中,有效地避免二次辐射对天线性能带来的诸多不确定因素。4)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揭示“在每个第一连接件400和第一接地点310之间设置一个第一电容600,每个第二连接件500和第三接地点320之间设置一个第二电容700”。这样,在回地通路上串接大电容,该大电容例如通常在IOOPF左右,一方面可以防止在充电时发生漏电,避免了漏电电流流到金属电池盖上,人手接触电池盖发生触电的可能,另一方面此电容对于射频信号相当于短路,不影响金属电池盖的接地。2019年04月30日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天线;
主板,其中,所述主板包括多个馈源,所述多个馈源分别与所述多个天线相连;
金属电池盖,其中,所述金属电池盖包括多个第一接地点,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所对应的位置用于接地,以使得所述移动终端的其他部件与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相连时达到接地的目的;
多个第一连接件,所述多个第一连接件分别将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多个第二接地点相连,其中,所述多个第二接地点分别与所述多个馈源对应;
其中,所述金属电池盖还包括多个第三接地点,所述天线装置还包括:
多个第二连接件,所述多个第二连接件分别将所述多个第三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地相连,其中,所述第三接地点为四个,所述金属电池盖包括四个边,所述第三接地点分别位于所述四个边的中心;
多个第一电容,所述多个第一电容分别连接在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接地点之间;
多个第二电容,所述多个第二电容分别连接在所述第二连接件和所述第三接地点之间。”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本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还在复审通知书中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予了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特征“所述多个第二连接件分别将所述多个第三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地相连”,并补入说明书中的特征“通过所述多个第二连接件将所述多个第三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地相连,以使在天线接收或发送信号时,通过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将金属电池盖的表面被激励起的电流迅速回到所述主板的地中”、“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容和多个第二电容的电容值为1OOPF”。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本申请通过第一连接件将第一接地点与主板的第二连接点相连,并通过第二连接件将第三接地点与主板的地相连,这样,在天线接收或发送信号时,可以使得金属电池盖的表面被激励起的电流通过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迅速回到主板的地中,有效地避免二次辐射对天线性能带来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其解决的则是“如何将金属电池盖的表面被激励起的电流迅速回到主板的地中,以有效地避免二次辐射对天线性能带来的诸多不确定因素”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显然并没有给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本申请在回地通路上串接大电容,该大电容例如通常在100PF左右,一方面可以防止在充电时发生漏电,避免了漏电电流流到金属电池盖上,人手接触电池盖发生触电的可能,另一方面此电容对于射频信号相当于短路,不影响金属电池盖的接地。而对比文件1显然并没有公开或揭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天线;
主板,其中,所述主板包括多个馈源,所述多个馈源分别与所述多个天线相连;
金属电池盖,其中,所述金属电池盖包括多个第一接地点,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所对应的位置用于接地,以使得所述移动终端的其他部件与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相连时达到接地的目的;
多个第一连接件,所述多个第一连接件分别将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多个第二接地点相连,其中,所述多个第二接地点分别与所述多个馈源对应;
其中,所述金属电池盖还包括多个第三接地点,所述天线装置还包括:
多个第二连接件,通过所述多个第二连接件将所述多个第三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地相连,以使在天线接收或发送信号时,通过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将金属电池盖的表面被激励起的电流迅速回到所述主板的地中,其中,所述第三接地点为四个,所述金属电池盖包括四个边,所述第三接地点分别位于所述四个边的中心;
多个第一电容,所述多个第一电容分别连接在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一接地点之间;
多个第二电容,所述多个第二电容分别连接在所述第二连接件和所述第三接地点之间;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容和多个第二电容的电容值为100PF。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接地点为四个,所述第一接地点分别位于所述金属电池盖的四个顶角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天线包括GPS天线、WIFI天线、通信天线中的一个或多个。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件和所述第二连接件为弹片、螺钉或弹簧针式连接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位于所述第一接地点与所述第一连接件之间的第一导电布;
位于所述第三接地点与所述第二连接件之间的第二导电布。
6.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电布和第二导电布为镀金导电布。
7.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天线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6129616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天线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电子设备的天线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2-0038,0047段、附图1-4):所述天线系统1包括金属背壳11、系统地单元13(相当于主板)、上天线模块15及下天线模块17(即多个天线),所述系统地单元13位于所述上天线模块巧与所述下天线模块17之间,所述金属背壳11覆设于所述系统地单元13且两者之间电连接。所述金属背壳11包括第一金属部111、第二金属部113及第三金属部115所述系统地单元13包括主体部130和设置于主体部130上的连接点131,所述连接点131包括顶部连接点1311、底部连接点1313及侧部连接点1315,且三者围绕所述系统地单元13设置,并与所述第三金属部115电连接;具体的,所述顶部连接点1311与所述底部连接点1313的数量均为4个,所述侧部连接点1315的数量为3个(由此可知,在系统地单元13上位于连接点1311和1313中的四个角上的连接点相当于主板上的多个第二接地点。由于系统地单元13与第三金属部115电连接,因此,与系统地单元13的四个角上的连接点对应的、在第三金属部115上的四个角上的用于连接系统地单元的点相当于金属背壳的多个第一接地点,同时,由于在第三金属部115上的四个角上的用于连接系统地单元的点与系统地单元13的四个角上的连接点对应,即通过系统地单元13接地,因此相当于公开了多个第一接地点所对应的位置用于接地,使得移动终端的其他部件与所述多个第一接地点相连时达到接地的目的;系统地单元13上位于连接点1311、1313和1315的四个边中部的连接点对应的、在第三金属部115上的四个边中部的用于连接系统地单元的点相当于金属背壳的多个第三接地点)。所述上天线模块15包括主低频天线151、三合一小天线153、动态可调开关巧5及第一接地点157,所述主低频天线151包括低频馈电点1511,所述三合一小天线153包括三合一小天线馈电点1531,所述低频馈电点1511、所述三合一小天线馈电点1531、所述动态可调开关巧5及所述第一接地点157均设于所述系统地单元13(由此可知,系统地单元13包括多个馈源,多个馈源分别与多个天线相连)。如图2所示,在系统地单元13上位于连接点13H和1313四个角上的连接点分别与馈电点1511、馈电点1531、馈电点1711和馈电点1731接近(相当于主板上的第二接地点与分别与多个馈源对应)。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涉及金属电池盖,而对比文件1中为金属背壳;2)权利要求1中第三接地点为四个,分别位于金属电池盖的四个边的中心;3)权利要求1中天线装置包括多个第一连接件和多个第二连接件,多个第一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多个第二接地点通过多个第一连接件相连;通过所述多个第二连接件将所述多个第三接地点与所述主板的地相连,以使在天线接收或发送信号时,通过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将金属电池盖的表面被激励起的电流迅速回到所述主板的地中;以及多个第一电容分别连接在第一连接件和第一接地点之间;多个第二电容分别连接在第二连接件和第三接地点之间,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容和多个第二电容的电容值为1OOPF。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减小手机金属电池盖对天线的二次辐射的同时,防止在充电时发生触电事故。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移动终端的电池通常位于机体背部,且占背部较大面积,用覆盖电池的金属电池盖作为金属背壳以覆盖主板,是公知的技术。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系统地单元的四个边的中部设置连接点,而将连接点设置在四个边每个边的中心,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设置,属于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中系统地单元13通过连接点131与对应在金属背壳的相应点电连接。而该权利要求中通过第一连接件将第一接地点与主板的第二连接点相连,并通过第二连接件将第三接地点与主板的地相连,以使在天线接收或发送信号时,通过第一连接件、第二连接件将金属电池盖的表面被激励起的电流迅速回到所述主板的地中。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与该权利要求在金属电池盖与主板的地相连时所采用的连接方式不同。同时,为了避免手机电流迅速回流可能造成的在充电时容易触电的负作用,该权利要求中将1OOPF电容串接在各个连接件和相应接地点之间。这也是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到的。上述区别特征3)使得本申请可以在有效地避免金属电池盖造成二次辐射的同时,杜绝在充电时人手接触电池盖发生触电,具备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将这种接地连接方式和电容串接方式配合使用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6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天线装置。由此可知,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与评述过的权利要求1-6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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