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精确评价数码印花糊料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精确评价数码印花糊料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71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0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49840.0
申请日:2016-04-21
复审请求人:绍兴德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荣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G01N21/84、G01B11/28、D06M11/76、D06M13/432、D06M11/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一些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最接近对比文件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且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49840.0,名称为“一种精确评价数码印花糊料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7月27日,申请人原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09月11日变更为绍兴柯桥德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05月20日变更为绍兴德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12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羊绒织物数码印花防渗化性能的研究”,张雁宇 等,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I辑,第12期,B024-6的第14、19-23页,公开日期为2009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项权利要求,其内容具体如下:
“1. 一种精确评价数码印花糊料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先将含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对棉织物或化纤织物进行预处理,烘干,待数码印花;
b、分别设计直径为3mm、5mm、7mm、9mm、11mm、13mm的圆,用青色喷印,喷墨量为100%,喷印后、汽蒸,水洗、皂洗、烘干;
c、用扫描仪对圆喷印图案进行扫描或拍照;
d、采用图像分析软件对多个圆点测试面积,比较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不同比例含量的圆喷印图案面积,圆面积越大,表示轮廓清晰度越差;
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工艺为: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用量为0.3~1.5%,碳酸钠用量为0.5~2.0%,尿素用量为4~8%,硫酸钠用量为4~8%,搅拌均匀,调制好的上浆糊料表观粘度用旋转粘度计在6#转子20r/min下测得,其值在600~1500mPa.s之间;
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方法可以是浸轧法、涂层法和喷涂法;
所述步骤a中烘干温度为80~100℃;
所述步骤b中蒸化条件为102℃保温10~20min;
所述步骤d中图像分析软件测试步骤为:建立标尺→选择标尺→选择测量区域颜色→测量选择颜色→选择需测量面积的区域→点击测量→测量数据在“视图-统计”中显示。”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待印花的织物为棉织物或化纤织物,织物上设计的圆点直径为3mm、5mm、7mm、9mm、11mm、13mm,用青色喷印,喷墨量为l00%,喷印后、汽蒸,水洗、皂洗、烘干;2)采用的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具有不同比例含量;a中预处理工艺为: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用量为0.3-1.5%,碳酸钠用量为0.5-2.0%,尿素用量为4-8%,硫酸钠用量为4-8%,表观粘度用的是旋转粘度计在6#转子测得,其值在600-1500mPa.s之间;3)预处理方法可以是浸轧法、涂层法和喷涂法;所述步骤a中烘干温度为80-100℃;所述步骤b中蒸化条件为102℃保温10-20min;4)所述步骤d中图像分析软件测试步骤为:建立标尺一选择标尺一选择测量区域颜色一测量选择颜色一选择需测量面积的区域一点击测量一测量数据在“视图一统计”中显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对棉织物或化纤织物的印花糊料花型轮廓清晰度的评价;2)如何获得糊料的最佳含量;3)如何确定具体的试验条件;4)具体如何实现测量面积的计算及显示。 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还和2)均是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和4)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随后,又于2019年1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这两次意见陈述书中的内容相同,均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2项权利要求,其具体如下:
“1. 一种精确评价数码印花糊料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先将含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对棉织物或化纤织物进行预处理,烘干,待数码印花;
b、分别设计直径为3mm、5mm、7mm、9mm、11mm、13mm的圆,用青色喷印,喷墨量为100%,喷印后、汽蒸,水洗、皂洗、烘干;
c、用扫描仪对圆喷印图案进行扫描或拍照;
d、采用图像分析软件对多个圆点测试面积,比较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不同比例含量的圆喷印图案面积,圆面积越大,表示轮廓清晰度越差;
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工艺为: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用量为0.7%,碳酸钠用量为0.5~2.0%,尿素用量为6%,硫酸钠用量为4~8%,搅拌均匀,调制好的上浆糊料表观粘度用旋转粘度计在6#转子20r/min下测得,其值在1000±100mPa.s之间;
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方法采用二浸二轧上浆,压力1.0kg/cm2,轧余率为66.7%;
所述步骤a中烘干温度为80-100℃;
所述步骤b中蒸化条件为102℃保温10-20min。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精确评价数码印花糊料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碳酸钠用量为1%,硫酸钠用量为6%。”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主要强调:1)关于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均可在说明书中直接得出;2)关于创造性,将喷印的圆设计为直径3mm、5mm、7mm、9mm、11mm、13mm,通过测量不同直径圆的喷印效果来综合评价数码印花的轮廓清晰度更符合工业应用的印花实际情况;上浆料的选择对于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效果具有影响,0.7%的DM-8812含量是最理想的糊料配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复审请求,于2019年01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1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工艺为: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用量为0.7%,碳酸钠用量为0.5-2.0%,尿素用量为6%,硫酸钠用量为4-8%,搅拌均匀,调制好的上浆糊料表观粘度用旋转粘度计在6#转子20r/min下测得,其值在1000±100mPa.s之间;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方法采用二浸二轧上浆,压力1.0kg/cm2,轧余率为66.7%;所述步骤a中烘干温度为80-100℃;所述步骤b中蒸化条件为102℃保温10-20min”的存在导致该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同时还指出,即使复审请求人为克服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将上述特征修改为“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工艺为: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用量为0.7%,碳酸钠用量为1.0%,尿素用量为6%,硫酸钠用量为6%,搅拌均匀,调制好的上浆糊料表观粘度用旋转粘度计在6#转子20r/min下测得,其值在1000±100mPa.s之间;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方法采用二浸二轧上浆,压力1.0kg/cm2,轧余率为66.7%;所述步骤a中烘干温度为85℃;所述步骤b中蒸化条件为102℃保温13min”,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缺陷,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待印花的织物为棉织物或化纤织物,织物上设计的圆点直径为3mm、5mm、7mm、9mm、11mm、13mm,用青色喷印,喷墨量为l00%;(2)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用量为0.7%,碳酸钠用量为1.0%,尿素用量为6%,硫酸钠用量为6%,调制好的上浆糊料表观粘度用旋转粘度计在6#转子20r/min下测得值在1000±100mPa.s之间,采用二浸二轧上浆,压力1.0kg/cm2,轧余率为66.7%,烘干温度为85℃,蒸化条件为102℃保温13min;(3)比较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不同比例含量的圆喷印图案面积。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测试对象适应性调整测试参数以及如何选择测试对象。
对于区别(1):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羊绒织物上印花且采用的是品红颜色,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也可以在棉织物或者化纤织物上印花,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青色且在100%的喷墨量下进行喷印操作。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喷印图案为圆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诸如工业应用实际等实际需求选择诸如直径3mm、5mm、7mm、9mm、11mm、13mm的圆构成的一系列圆形图案作为喷印图案。对于区别(2):其限定的是轮廓清晰度评价方法的应用对象的预处理,即数码印花糊料的配置及其印制条件等,这种应用对象的选择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评价方法可以用于筛选数码印花糊料,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比较多种不同配方的数码印花糊料所印制的图案面积以评价糊料的性能,例如对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比例含量不同的糊料进行比较评价,这种应用同样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工艺为: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用量为0.7%,碳酸钠用量为0.5-2.0%,尿素用量为6%,硫酸钠用量为4-8%,搅拌均匀,调制好的上浆糊料表观粘度用旋转粘度计在6#转子20r/min下测得,其值在1000±100mPa.s之间;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方法采用二浸二轧上浆,压力1.0kg/cm2,轧余率为66.7%;所述步骤a中烘干温度为80-100℃;所述步骤b中蒸化条件为102℃保温10-20min”修改为“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工艺为: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用量为0.7%,碳酸钠用量为1.0%,尿素用量为6%,硫酸钠用量为6%,搅拌均匀,调制好的上浆糊料表观粘度用旋转粘度计在6#转子20r/min下测得,其值在1000±100mPa.s之间;所述步骤a中预处理方法采用二浸二轧上浆,压力1.0kg/cm2,轧余率为66.7%;所述步骤a中烘干温度为85℃;所述步骤b中蒸化条件为102℃保温13min”;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主要强调,上浆料的选择对于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效果有很大影响,采用含量为0.7%的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并不容易想到。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经审查之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一些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最接近对比文件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且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精确评价数码印花糊料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第14、19-23页)公开了一种羊绒织物数码印花防渗化实验方案,其中指出,印花织物印花的清晰程度与浆料在织物上的渗化情况相关,本文以墨水点样面积作为印花织物防渗化能力的评价指标,测定方法为:通过电脑绘制点样,采用同样预处理液的每块织物各20圆点,各3份,每圆点直径为一个标准值,然后通过数码印花机将该图样打印在织物上。第一份进行蒸化晾干,第二份进行蒸化并水洗,第三份进行蒸化、水洗并皂煮。通过电脑扫描仪扫描点样织物,扫描仪的设置为dpi,亮度为-75,对比度为50。利用北京大恒视觉图像公司的CPAS图像处理软件分析图像,通过图像分析可得到点样样品中墨点的面积,以该20个墨水点样的平均面积值作为渗化程度的评价指标。
渗化率=(工艺处理后的点样面积-打印后的点样面积)/打印后的点样面积*100%
糊料含固量高,对染料的容纳能力就强,这样就有助于快速吸收喷在织物上的染料,同时在汽蒸过程中将染料固定在印制区域,以防止染料向周边扩散可减少渗化,提高印制精度。
该实验方案的流程为:原糊调制-按处方配置预处理液(浆料)-筛网上浆-烘干(或自然干)-喷墨印花-烘干(或自然干)-汽蒸-冷水洗-热水洗-烘干(或自然干)。试验中采用的糊料为海藻酸钠及改性淀粉的混合物。预处理试验采用糊料、碳酸钙、洒石酸或释酸剂、尿素、元明粉、甘油、弱氧化剂等作为预处理液的主要成分,其中加有5%的尿素,使用洒石酸来调节PH值。采用高筛网浸轧法使织物与预处理液充分接触,使糊料均匀涂于织物,织物不发生纬弯和纬斜。在防渗化性能测定中使用商品活性品红染料。汽蒸条件为温度100℃。水洗工艺为冷水洗两遍(加防沾色剂)。皂煮工艺为温度50℃,加SF-RD皂洗剂,15分钟。
基于上述内容可知,由于海藻酸钠为一种多糖类聚合物,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利用海藻酸钠及改性淀粉的混合物形成的糊料对羊绒织物进行预处理、烘干以等待数码印花的步骤对应于本申请的“先将含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对棉织物或化纤织物进行预处理,烘干,待数码印花”。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圆面积越大则渗化率越高,渗化率越高则印制精度越低。
因此,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在本申请中,待印花的织物为棉织物或化纤织物,织物上设计的圆点直径为3mm、5mm、7mm、9mm、11mm、13mm,用青色喷印,喷墨量为l00%,而对比文件1中待印花的为羊绒织物,织物上设计的圆点为标准值,用品红色喷印,且未公开喷墨量;(2)数码糊预处理工艺存在差异,在本申请中,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用量为0.7%,碳酸钠用量为1.0%,尿素用量为6%,硫酸钠用量为6%,调制好的上浆糊料表观粘度用旋转粘度计在6#转子20r/min下测得值在1000±100mPa.s之间,采用二浸二轧上浆,压力1.0kg/cm2,轧余率为66.7%,烘干温度为85℃,蒸化条件为102℃保温13min;而在对比文件1中,预处理试验采用糊料、碳酸钙、洒石酸或释酸剂、尿素、元明粉、甘油、弱氧化剂等作为预处理液的主要成分,加有5%的尿素,使用洒石酸来调节PH值,采用高筛网浸轧法使织物与预处理液充分接触,使糊料均匀涂于织物,汽蒸条件为温度100℃;(3)本申请中比较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不同比例含量的圆喷印图案面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测试对象适应性调整测试参数以及如何选择测试对象。
复审请求人强调:上浆料的选择对于花型轮廓清晰度的效果具有影响,0.7%的DM-8812含量是最理想的糊料配方。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羊绒织物上印花且采用的是品红颜色,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也可以在棉织物或者化纤织物上印花,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青色且在100%的喷墨量下进行喷印操作。并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喷印图案为圆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诸如工业应用实际等实际需求选择诸如直径3mm、5mm、7mm、9mm、11mm、13mm的圆构成的一系列圆形图案作为喷印图案,这种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发明核心旨在通过测定数码印花糊料印制圆点的面积来评价该数码印花糊料印制花型的清晰度,从而解决现有技术中采用目测法来评价清晰度存在的精度不足问题,这一发明核心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而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是该轮廓清晰度评价方法的应用对象的预处理,即数码印花糊料的配置及其印制条件等,这种应用对象的选择显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需求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希望评价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印花糊料在棉织物或化纤织物上的印花轮廓清晰度时,其自然容易想到将经该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数码印花糊料在织物上印制的花型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评价方法中,这种应用过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评价方法可以用于筛选数码印花糊料,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比较多种不同配方的数码印花糊料所印制的图案面积以评价糊料的性能,例如对多糖类聚合物超粘数码糊DM-8812比例含量不同的糊料进行比较评价,这种应用同样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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