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66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842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6317.0
申请日:2016-06-15
复审请求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师彦斌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姚雪梅
国际分类号:H02K5/04,H02K5/20,H02K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且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6317.0,名称为“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4696838U,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卡扣,设置于盖体的四周,用于与马达基座的环扣相连;盖体还开设有散气孔;马达罩还包括筛网,筛网安装于散气孔,散气孔的个数为三个,分别开设于盖体靠上、靠左和靠右的部位,其作用是方便盖体与基座相连、散热。而对比文件2(CN103630279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公开了一种便于检修的汽车底盘测功机防护罩的改进结构,并具体公开了防护罩本体在顶面和侧面上设置有多个通风孔(相当于本申请的散气孔),多个通风孔分布在顶面和三个侧面,未设置有通风孔2的侧面与顶面连接的部位不设置通风孔而在该处设置检修孔,在检修孔上有盖板,盖板通过转轴连接在防护罩本体1上,盖板5可以绕转轴转动。在散气孔处设置筛网以便防止杂物进入散气孔、采用卡扣将盖体与基座连接、根据设计需要设置散气孔的位置,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其特征在于,包括:
盖体,所述盖体上开设有点检孔;
点检门,挡设于所述点检孔外,且与所述盖体可拆卸连接;
卡扣,设置于所述盖体的四周,用于与马达基座的环扣相连;所述盖体还开设有散气孔;所述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还包括筛网,所述筛网安装于所述散气孔,所述散气孔的个数为三个,分别开设于所述盖体靠上、靠左和靠右的部位。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筛网通过铆钉安装于所述散气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点检门通过铆钉与所述盖体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点检门为塑钢玻璃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点检孔为圆形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相比,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卡扣,设置于所述盖体的四周,用于与马达基座的环扣相连;所述盖体还开设有散气孔;所述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还包括筛网,所述筛网安装于所述散气孔;所述散气孔的个数为三个,分别开设于所述盖体靠上、靠左和靠右的部位。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提高散热性能的同时,防止杂物进入重型电动轮运矿车轮马达罩内。而对比文件2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防护罩的顶面和三个侧面设置通风孔,教导的是如何设置通风孔来提高散热效率,必然不会在教导在通风孔上使用筛网等结构来覆盖通风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仅在盖体1的侧面设置散气孔,并不在盖体1的顶面设置散气孔,而是设置一耐高温塑钢玻璃门,不仅仅可以观察到内部马达的情况,还可以起到良好的散热效果,而且通过筛网防止杂物进入,具有明显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还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以上相同理由,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在盖体1的侧面的靠上、靠左和靠右三个位置设置散气孔。但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都是“散气孔的个数为三个,分别开设于盖体靠上、靠左和靠右的部位”,从其附图1可以显见的是在盖体上而不是侧面,其余意见同驳回决定中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卡扣,设置于盖体的四周,用于与马达基座的环扣相连;(2)盖体开设有散气孔,分别开设于盖体靠上、靠左和靠右的部位,散气孔的个数为三个,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还包括筛网,其安装于散气孔。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公知的连接方式。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对比文件2有动机进行的改进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防护罩本体在顶面和侧面上设置有多个通风孔,其作用也是通过设置通风孔来对电机进行散热,并未教导不能在通风孔位置设置筛网。实际上,在散气孔等处设置筛网以便防止杂物进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通风孔处设置公知的筛网,起到公知的防止杂物进入的作用,没有技术上的障碍,也不存在相反的技术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但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具体内容同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且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696838U,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3630279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16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重型电动轮运矿车轮马达罩,该马达罩1在中部开有一个点检孔2,点检孔2上安装有盖体3(相当于本申请的点检门),即盖体3挡设于点检孔外,且与马达罩1通过合页4可拆卸连接。点检时,只需要打开盖体,即可对内部进行点检,避免拆卸困难造成安全隐患的发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卡扣,设置于盖体的四周,用于与马达基座的环扣相连;(2)盖体开设有散气孔,分别开设于盖体靠上、靠左和靠右的部位,散气孔的个数为三个,矿用重型汽车轮马达罩还包括筛网,其安装于散气孔。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盖体与基座的连接方式;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散热的同时防止杂物进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卡扣连接是公知的连接方式,将卡扣设置于盖体四周并用于盖体与马达基座的连接,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2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便于检修的汽车底盘测功机防护罩的改进结构,其包括防护罩本体1,防护罩本体1的顶面和三个侧面上设置有多个通风孔2(相当于本申请的散气孔),未设置通风孔2的部分设置检修孔(相当于本申请的点检孔),在检修孔上有盖板5(相当于本申请的点检门),电机产生的热量可以通过通风孔排出。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个通风孔设置在防护罩的顶面的检修孔之外的部分和三个侧面,也是用于电机散热,在此技术启示下,为了将对比文件1中的马达产生的热量排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点检孔2之外的部分设置散气孔,并根据马达的散热需求和点检孔的设置位置而选择在盖体靠上、靠左和靠右的部位设置三个散气孔;虽然对比文件1或2都没有公开筛网,但筛网用于防护而防止杂物进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很多生活或技术场合都普遍使用,所以在散气孔上设置筛网进行防护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分别限定了筛网、点检门通过铆钉进行连接,权利要求4、5分别限定了点检门为塑钢玻璃门、点检孔为圆形孔。但是,铆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连接方式,为了便于观察,塑钢玻璃门也是广泛使用的门窗材料,因此,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圆形点检孔(参见图1),即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教导的是如何设置通风孔来提高散热效率,其通过通风口的位置设置对风向进行导向,其在通风口上必然会避免使用筛网等结构来覆盖通风口。本申请是在盖体的靠上、靠左和靠右的部位设置通风孔,并且在通风孔上还覆盖有筛网,与对比文件2提供的技术启示相反,实际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提高散热性能的同时防止杂物进入重型电动轮运矿车轮马达罩内。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防护罩本体在顶面和侧面上设置有多个通风孔,其作用也是通过设置通风孔来对电机进行散热,并未教导不能在通风孔位置设置筛网。实际上,在散气孔等处设置筛网以便防止杂物进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的通风孔处设置公知的筛网,起到公知的防止杂物进入的作用,没有技术上的障碍,也不存在相反的技术启示。其它理由详见本决定的理由2.1。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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