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烟气环保过滤机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烟气环保过滤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36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538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55848.4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叶青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小艳
合议组组长:贾钧琳
参审员:强婧
国际分类号:B01D5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55848.4,名称为“一种烟气环保过滤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叶青,申请日为2016年8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182946Y,公告日为1994年11月16日)、对比文件2(CN 201043774Y,公告日为2008年4月2日)、对比文件3(CN2477994Y,公告日为2002年2月2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烟气环保过滤机构,包括进气筒(1)、出气筒(2)和过滤水箱(8),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筒(1)的顶端通接有中间过滤筒(3),中间过滤筒(3)的顶部通接过渡筒(4)的下端,过渡筒(4)的上端通接出气筒(2),出气筒(2)的顶端通接连接头(10),连接头(10)上通接过渡软管(20)的进气端,过渡软管(20)的出气端通接过滤水箱(8)的顶盖(81)的进气端,过滤水箱(8)的顶盖(81)上成型有出气连接端(82),顶盖(81)的进气端与出气连接端(82)之间的底面固定有隔板(83),隔板(83)伸入过滤水箱(8)中填充有的水液中并将过滤水箱(8)分隔呈左腔体(84)和右腔体(85),顶盖(81)的进气端处于左腔体(84),顶盖(81)的出气连接端(82)处于右腔体(85);
所述过渡筒(4)的中部设有过滤套筒(6),过滤套筒(6)的中部设有分子筛(61);
所述过渡筒(4)的上部设有上过滤筒(7),上过滤筒(7)中设有海绵块(71);
所述过渡筒(4)的中部内侧壁具有凸起圈(41),过滤套筒(6)的顶部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过滤延伸边(62),过滤延伸边(62)压靠在凸起圈(41)上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在凸起圈(41)上,过滤套筒(6)的顶端面和底端面均固定有金属过滤网(63),两个金属过滤网(63)分别覆盖过滤套筒(6)的顶端和底端,过滤套筒(6)的中部填充有分子筛(61),分子筛(61)夹持在两个金属过滤网(63);
所述上过滤筒(7)的顶部外侧壁具有上延伸边(72),上延伸边(72)插套在过滤筒(7)顶部内侧壁上具有的环形凹槽(73)中,上延伸边(72)夹持在环形凹槽(73)的底面与出气筒(2)的底端面之间,上过滤筒(7)的顶部和底部均固定有上金属过滤网(74),两个上金属过滤网(74)分别覆盖上过滤筒(7)的顶端和底端,上过滤筒(7)的中部填充有海绵块(71),海绵块(71)夹持在两个上金属过滤网(74)之间;
所述进气筒(1)的顶端外侧壁具有第一径向延伸边(11),中间过滤筒(3)的顶部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第二延伸边(34),过滤筒(4)的底端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第三延伸边(42),第一径向延伸边(11)、第二延伸边(34)和第三延伸边(42)相互压靠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所述中间过滤筒(3)中插套有收集桶体(5),收集桶体(5)的顶部外侧壁具有向外径向延伸的延伸边(51),延伸边(51)压靠在中间过滤筒(3)的顶端面上,延伸边(51)的底面具有多个凸起柱(52),凸起柱(52)插套在中间过滤筒(3)的顶端面上具有的定位凹孔(31)中,中间过滤筒(3)的顶端面上具有多个以中间过滤筒(3)的中心轴为中心均布的竖直流通孔(32),竖直流通孔(32)的上端与过滤筒(4)相通,竖直流通孔(32)的下端与进气筒(2)相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烟气环保过滤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柱(52)吸附在定位凹孔(31)中固定有的强磁铁块(33)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烟气环保过滤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水箱(8)固定在连接架(9)上,连接架(9)固定在出气筒(2)上。”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过滤水箱,以及过滤水箱的连接方式和内部结构;(2)所述过渡筒的中部设有过滤套筒,过滤套筒的中部设有分子筛;所述过渡筒的上部设有上过滤筒,上过滤筒中设有海绵块;并限定了过滤套筒、上过滤筒的具体结构设置;(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进气筒、中间过滤筒和过渡筒三者的固定连接方式,及中间过滤筒的具体结构设置。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水洗式油烟过滤分离机构造(即烟气环保过滤机构),排油烟机顶端通接连接头,连接头上通接风管的进气端,风管的出气端通接分离机(其内装有水,即为过滤水箱)的顶盖的进气口(即进气端),分离机的顶盖上成型有排气孔(即出气连接端),顶盖的进气口与排气孔之间的底面固定有第一隔板,第一隔板伸入分离机中填充有的水液中并将分离机分隔呈左腔体和右腔体,顶盖的进气口处于左腔体,顶盖的排气孔处于右腔体,而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进一步清洁油烟废气中残余的油渍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设置连接头及过滤水箱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油烟过滤式排气扇,其在出口处则设有装有分子筛的金属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3,从而选择分子筛作为吸附剂构成,为进一步净化油烟而在吸附室的上面增设上过滤筒,上过滤筒中设有海绵块,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至于过滤套筒、上过滤筒的具体结构设置,是为了方便更换容易做出的选择。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了洗涤室的延伸边与配气中节组焊件的下部延伸边相互压靠并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基础上,将进气筒、中间过滤筒和过渡筒三者相互压靠通过螺栓固定连接,并设置中间过滤筒的具体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得到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故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均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叶青(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3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是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 。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是将油烟通入洗涤液过滤掉油质然后进行吸附,由此在油烟进入到缓冲室时需要克服压力差,且对比文件1中溢液漏斗的上端口是设置成与液面平齐,其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的收集桶不同;本申请将进气筒、中间过滤筒、过渡筒以及出气筒上下连通,由于烟气必然是热气,热的烟气直接上升,在排烟的过程中并不需要增加高功率的排烟设备以克服如对比文件1中洗涤液所产生的压力差,并且烟气中的油烟和颗粒随着过渡筒的内侧壁滴落在进入收集桶体中,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洗涤液的方式更加节能环保,并且收集桶体拆卸方便;本申请将过滤水箱设置在了最后一步的过滤环节,在经过了分子筛、海绵块、金属过滤网等装置后,能使过滤水箱不需要频繁的更换水,这并不是通过对比文件的简单组合就能得到的;(2)本申请将过滤套筒和上过滤筒一同设置在过渡筒4中,使分子筛和海绵块对油渍、颗粒的吸收只在过渡筒中进行,方便清洗更换方面,而对比文件3关于采用分子筛以及金属网片的技术特征太过单一,关于分子筛、海绵块等这类过滤吸收装置也较为常见,但是如何安装固定以达到节能环保以及省时省力的效果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人员不可预测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0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洗涤室能够起到进气的作用,其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气筒,进气时是否需要克服压力差对技术方案本身起不到限定作用;对比文件1的溢液漏斗设置于吸附室的正下方,同样可以起到承接滴落的油液和颗粒的作用;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水箱结构的基础上,将水箱设置在最后对经过过滤介质过滤后的尾气进行水洗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过滤催化吸附剂对烟气进行净化,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利用装有分子筛的金属网对油烟进行净化的技术启示;而为了实现方便拆卸所进行的设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1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烟气环保过滤机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烟净化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3页第1段及说明书附图图1),其由油烟捕集罩,输气管道,配气中节组焊件,吸附室组件、洗涤室组焊件,接风口,风机组、排放风管组成;配气中节组焊件包括配气中节,多通道栅筒、减速缓冲室及进气口,配气中节下端面焊有多个多通道栅筒,其中央为减速缓冲室,该缓冲室与配气中节下端面及侧面周边焊为一体,进气口焊于配气中节侧面;吸附室组件包括吸附室、吸附室门、过滤催化吸附剂,吸附室门与吸附室用铰链联接,过滤催化吸附剂置于吸附室之中;洗涤室组件包括洗涤室、排污阀、水封、溢液漏斗、注液口,它们焊在一起,洗涤室中的洗涤液可以是水;洗涤室组焊件,配气中节组焊件,吸附室组件,接风口,风机组,排放风管依次由下至上用螺栓紧固件联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进气筒的顶端通接有中间过滤筒,中间过滤筒的顶部通接过渡筒的下端,过渡筒的上端通接出气筒,出气筒的顶端通接连接头,连接头上通接过渡软管的进气端,过渡软管的出气端通接过滤水箱的顶盖的进气端,过滤水箱的顶盖上成型有出气连接端,过滤水箱固定在连接架上,连接架固定在出气筒上,并限定了进气筒、中间过滤筒和过渡筒三者的固定连接方式,及过滤水箱的具体结构设置;2)权利要求1限定了过渡筒中部设有过滤套筒,上部设有上过滤筒,过滤套筒的中部设有分子筛,上过滤筒中设有海绵块,并限定了过滤套筒、上过滤筒的具体结构设置;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中间过滤筒的具体结构设置。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中的洗涤室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气筒,吸附室相当于本申请的过渡筒,配气中节组焊件相当于本申请的中间过滤筒,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结合对比文件2中的水洗装置,将其连接在对比文件1装置的后处理段以进一步处理油烟。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油烟过滤式排气扇的出口处设有装有分子筛的金属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3,选择分子筛作为吸附剂构成,并出于优化吸附效果,同时设置装有海绵块的上过滤筒。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的溢液漏斗相当于本申请的收集桶体,并设置中间过滤筒的具体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油烟气体从捕集罩1进入,通过输气管通2及进气口3进入配气中节17,再由多通道栅筒5进入洗涤室6中的洗涤液,其中洗涤液可以是水,当气体从洗涤液中冒出时,油质已被洗掉并降温,油质浮于洗涤液上部沉积,达到一定程度后,从溢液漏斗9经水封8溢出。洗涤后的气体尚存有NOx、SOx及其衍生物有害成份,气体经漏斗形减速缓冲室4减速后进入吸附室11,与过滤催化吸附剂13接触,有害成份被充分吸附”。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进气筒顶端通接中间过滤筒,中间过滤筒顶部通接过渡筒,过渡筒中部设过滤套筒,上部设上过滤筒,过渡筒上端通接出气筒,出气筒经连接头、过渡软管通接过滤水箱”,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烟气通过进气筒1进入后经过竖直流通孔32进入过滤筒4中,然后经过过滤套筒6中的分子筛61进行过滤,使得油烟和灰尘进行第一次过滤,然后再经过海绵块71进行第二次过滤,最后从出气筒2排出进入过滤水箱8中,进入水液中过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除油部件不同:对比文件1中洗涤室起到从气体中除去油质的作用,吸附室11用于除去NOx、SOx及其衍生物有害成份;而本申请进气筒1仅用于吸入油烟气体,过滤筒4则用于除油。因此,基于各组件的功能来看,对比文件1中的洗涤室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进气筒。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水洗式油烟过滤分离机构造(参见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4),含油渍的废气,经风管51送入第一气室14,因机箱17内的马达带动叶轮19,对第二气室15抽取空气,导致第一气室14内部的废气强制经由第一隔板13底端水平面26送入第二气室15,从而带动清洁用水于第二气室15中形成向上喷起的水瀑,而由于第二气室15中数个挡水板29,止挡了水瀑,使清洁用水在第二气室15呈旋涡状循环运动,产生大量雾状水气,借此水气能吸附废气中的油渍,通过上述公开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可以使用两个隔板形成两个气室,利用马达带动叶轮产生水体的循环运动,用于吸附油渍废气中的油渍,并没有教导使用过渡筒用于除油、过滤水箱用于吸附去除油烟后的烟气。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1),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现有技术也不足以证明将该区别引入对比文件1中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本申请中收集桶体与过滤筒配合使用,实现油烟和灰尘的过滤去除。而对比文件1中的配气中节组件中的漏斗是为了形成漏斗形减速缓冲室,并不发挥本申请中收集桶体的收集功能。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油烟过滤式排气扇,其在出口处设有装有分子筛的过滤网,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3)改进的技术启示,而且现有技术也不足以证明将该区别引入对比文件1中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其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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