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操作多个筛选传感器的筛选方法和筛选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93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66431
优先权日:2013-02-08
申请(专利)号:201310706865.5
申请日:2013-12-19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洁
合议组组长:汤利容
参审员:丁丽君
国际分类号:G01V8/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06865.5,名称为“用于操作多个筛选传感器的筛选方法和筛选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08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以及2017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中引入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793975A,公开日期为2010年08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筛选方法,包括:
用多个筛选传感器捕捉第一光学图像;
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上基于所述第一光学图像识别目标;
使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测量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辐射;以及
根据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测量的所述辐射产生关于所述目标的威胁分析,
其中,识别所述目标包括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所述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所述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所述目标相关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通过面部识别、物体识别以及行为识别中的一个识别所述目标。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
使所述威胁分析能够用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至少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
定位并存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相对于彼此的位置,并且当测量从所述目标发射的所述辐射时,定位并存储所述目标相对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威胁分析包括威胁性物体是否附接至所述目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威胁分析进一步包括附接至所述目标的所述物体的形状和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产生所述威胁分析之后,使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捕捉第二光学图像;
基于所述第二光学图像识别所述目标;以及
定位所述目标。
8. 根据权利要求中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
根据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测量的所述辐射产生辐射剖面图;
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向中央控制器发送所述辐射剖面图;
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上接收所述威胁分析;以及
基于所述威胁分析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上产生警报;
其中,所述威胁分析在所述中央控制器上产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辐射剖面图经由手机发送至所述中央控制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辐射剖面图经由无线局域网、无线个域网、无线广域网中的一个发送至所述中央控制器。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黑体辐射中的一种。
12. 根据权利要求中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
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向所述目标发射电磁波;
其中,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所述目标对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至少一个发射的所述电磁波的反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是便携式的。
14. 一种筛选系统,包括:
多个筛选传感器,被配置为捕捉光学图像、从所述光学图像识别目标、测量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辐射、以及根据测量的辐射产生辐射剖面图;以及
中央控制器,被配置为经由网络接收来自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所述辐射剖面图、产生关于所述目标的威胁分析以及向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发送所述威胁分析;
其中,基于所述威胁分析,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产生警报信号,
其中,识别所述目标包括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所述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所述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所述目标相关联。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筛选系统,其中,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黑体辐射中的一种。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筛选系统,其中,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进一步被配置为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至少一个向所述目标发射电磁波,其中,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所述目标对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至少一个发射的所述电磁波的反射。
17. 根据权利要求14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筛选系统,其中,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是便携式的。”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中的多个筛选传感器既捕捉光学图像,还测量目标发射的辐射;识别目标包括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设置多个筛选传感器既捕捉光学图像测量目标发射的辐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且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不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中央控制器,被配置为经由网络接收来自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辐射剖面图,产生关于目标的威胁分析以及向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发送威胁分析,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上产生警报;2)识别目标包括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对于区别特征1),设置中央控制器及向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发送威胁分析,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上产生警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产生警报的具体方式。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13、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在回应意见陈述时引入以下书籍:“目标跟踪与数据融合理论及方法”,石章松 等,第255页,国防工业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0年07月31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存在多个筛选传感器,可能会对同一目标产生不同的识别结果”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会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解决,而不一定会想到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针对不同的目标采用不同的标识符进行标识”的启示,更不容易想到在“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公知常识证据公开了“二次雷达的每个回答数据中都包含有目标的编号信息,则可利用每部雷达的标号信息进行多雷达数据关联,使数据关联问题得到简化”。但公知常识证据中将多雷达数据进行关联不是为了解决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如下技术问题“目标可能由单个人或一群人覆盖,目标也可能被覆盖在例如柱子、手提箱或其它筛选障碍物的另一物品后面,目标也可能是未知的,传统的筛选方法会导致漏选具有威胁性的目标”,而且雷达的工作原理不同于本申请。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且该方案能够明确地识别被覆盖的以及未知的目标,从而增加了安全性,减少了威胁,即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该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识别目标包括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针对该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将目标通过标识符进行区分,并将该与目标关联的用于区分的标识符共享在不同的筛选传感器上。对比文件1中存在多个筛选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将目标通过标识符进行区分,并将该与目标关联的用于区分的标识符共享在不同的筛选传感器上,引入以下书籍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目标跟踪与数据融合理论及方法”,石章松 等,第255页,国防工业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0年07月31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中央控制器,被配置为经由网络接收来自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辐射剖面图,产生关于目标的威胁分析以及向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发送威胁分析,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上产生警报;(2)识别目标包括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针对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将目标通过标识符进行区分,并将该与目标关联的用于区分的标识符共享在不同的筛选传感器上。对比文件1中存在多个筛选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为不同目标设置相关联的标识符并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所述标识符;而将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引入以下书籍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目标跟踪与数据融合理论及方法”,石章松 等,第255页,国防工业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0年07月31日。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13、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所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14中,删除了权利要求4,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做了适应性修改。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筛选方法,包括:
用多个筛选传感器捕捉第一光学图像;
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上基于所述第一光学图像识别目标;
使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测量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辐射;以及
根据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测量的所述辐射产生关于所述目标的威胁分析,
其中,识别所述目标包括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所述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所述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所述目标相关联,
所述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定位并存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相对于彼此的位置,并且当测量从所述目标发射的所述辐射时,定位并存储所述目标相对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通过面部识别、物体识别以及行为识别中的一个识别所述目标。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
使所述威胁分析能够用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至少一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威胁分析包括威胁性物体是否附接至所述目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威胁分析进一步包括附接至所述目标的所述物体的形状和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产生所述威胁分析之后,使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捕捉第二光学图像;
基于所述第二光学图像识别所述目标;以及
定位所述目标。
7. 根据权利要求中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
根据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测量的所述辐射产生辐射剖面图;
通过网络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向中央控制器发送所述辐射剖面图;
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上接收所述威胁分析;以及
基于所述威胁分析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上产生警报;
其中,所述威胁分析在所述中央控制器上产生。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辐射剖面图经由手机发送至所述中央控制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辐射剖面图经由无线局域网、无线个域网、无线广域网中的一个发送至所述中央控制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黑体辐射中的一种。
11. 根据权利要求中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
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向所述目标发射电磁波;
其中,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所述目标对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至少一个发射的所述电磁波的反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筛选方法,其中,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是便携式的。
13. 一种筛选系统,包括:
多个筛选传感器,被配置为捕捉光学图像、从所述光学图像识别目标、测量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辐射、以及根据测量的辐射产生辐射剖面图;以及
中央控制器,被配置为经由网络接收来自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所述辐射剖面图、产生关于所述目标的威胁分析以及向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发送所述威胁分析;
其中,基于所述威胁分析,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产生警报信号,
其中,识别所述目标包括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所述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所述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所述目标相关联,
其中,定位并存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相对于彼此的位置,并且当测量从所述目标发射的所述辐射时,定位并存储所述目标相对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筛选系统,其中,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黑体辐射中的一种。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筛选系统,其中,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进一步被配置为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至少一个向所述目标发射电磁波,其中,从所述目标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所述目标对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至少一个发射的所述电磁波的反射。
16.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筛选系统,其中,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是便携式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13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筛选方法进一步包括:定位并存储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相对于彼此的位置,并且当测量从所述目标发射的所述辐射时,定位并存储所述目标相对于所述多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标可能被覆盖或者在另一个物品后面,由于目标是未知的,因此,传统的方法会导致漏选具有威胁性的目标。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不能识别出存在上述情况的目标,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可以明确地识别被覆盖的以及未知的目标,从而增强了安全性,减少了威胁。因此,权利要求1和13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以及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筛选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适应传感系统,其涉及一种筛选方法,用来检测武器、炸弹和其他违禁品货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35、44-53、61段以及图2A):自适应传感系统包括照相机、有源传感器和无源传感器,提供一个以上的照相机,对应于观察区域的图像信息由照相机生成(相当于本申请中“用多个筛选传感器捕捉第一光学图像”),图像信息由图像处理单元评估,在检测到人的情形下,传感过程进到步骤S3,在检测到不同于人的物体时,传感过程进到步骤S5(相当于本申请中“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上基于第一光学图像识别目标”),包含图像处理单元的照相机、有源传感器和无源传感器构成了多个筛选传感器,无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例如微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用来接收毫米波电磁辐射和按照所接收的毫米波辐射产生检测结果。有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具有辐射和场接收部件,例如可以是有源微波或毫米波传感器;在步骤S3,所检测的人由无源传感器进行扫描,由无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S3由无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品,若检测到则报警;在步骤S5,由有源传感器扫描所检测的不同于人的物体,由有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S5由有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体,若检测到则报警(相当于本申请中“使用多个筛选传感器测量从目标发射的辐射,根据多个筛选传感器测量的辐射产生关于目标的威胁分析”);图像处理单元提供所检测的物体或人的3D位置,从该位置信息推导出距离信息;并根据有源传感器接收的电磁辐射确定距离(相当于本申请中“当测量从目标发射的辐射时,定位目标相对于筛选传感器的位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识别目标包括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2)定位并存储多个筛选传感器相对于彼此的位置,然后存储目标相对于多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目标识别的准确性。
针对该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存在多个筛选传感器的情况下,针对同一目标会获取不同的辐射信息并产生不同的识别结果,为了充分利用针对同一目标的检测信息和检测结果,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目标通过标识符进行区分,并将该与目标关联的用于区分的标识符共享在不同的筛选传感器上,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目标跟踪与数据融合理论及方法”(石章松 等,第255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年07月)即公开了:二次雷达的每个回答数据中都包含有目标的编号信息,则可利用每部雷达的编号信息进行多雷达数据关联,使数据关联问题得到简化。其中,目标的编号信息即为区分目标的一种常用标识符。对比文件1中也存在多个筛选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为不同目标设置相关联的标识符并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所述标识符,实现将针对同一目标的多个识别结果对应到同一目标的识别中从而便于后续目标的正确识别的目的,避免误判,提高识别精度;而将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定位目标相对于筛选传感器的位置的基础上,为了实现目标更为准确的定位,定位并存储多个筛选传感器相对于彼此的位置,然后存储目标相对于多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目标定位过程中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8、44段):对人的检测例如可以基于面部检测算法(相当于本申请中“面部识别”)和/或(人)体检测算法,图像信息由图像处理单元评估,在检测到人的情形下,传感过程进到步骤S3,在检测到不同于人的物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物体识别”)时,传感过程进到步骤S5。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面部识别、物体识别来识别目标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8段),图像处理单元跟踪人和物体(的运动),跟踪有助于补偿有源或无源传感器扫描人或物体期间人或物体的运动。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用行为识别的方法来识别目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4-53段):在步骤S3,所检测的人由无源传感器进行扫描,由无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S3由无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品;在步骤S5,由有源传感器扫描所检测的不同于人的物体,由有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5由有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体。由此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4-53段):在步骤S3,所检测的人由无源传感器进行扫描,由无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S3由无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品;在步骤S5,由有源传感器扫描所检测的不同于人的物体,由有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5由有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体,其中人和不同于人的物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目标,在检测人和不同于人的物体时发现其中是否有威胁性物体即相当于威胁性物体是否附接至所述目标。由此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1段):图像处理单元提供所检测的物体或人的3D位置,并从该位置信息推导出距离信息;并根据由有源传感器发射和由特定的物体反射的辐射的相位确定距离(相当于本申请中“附接至目标的物体的位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物体的位置的基础上,为了更为准确地分析威胁物体,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分析附接至目标的物体的形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1段):照相机可以作为距离传感器工作,照相机的自动聚焦系统可以提供距离信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利用光学图像定位目标的基础上,在产生威胁分析之后,为了定位威胁目标,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多个筛选传感器捕捉第二光学图像,基于该图像识别并定位目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利用光学图像定位目标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2-35、44-53段):无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例如微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用来接收毫米波电磁辐射和按照所接受的毫米波辐射产生检测结果。有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具有辐射和场接收部件,例如可以是有源微波或毫米波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无源传感器和有源传感器在检测过程中必然生成了辐射剖面图,在步骤S3中,所检测的人由无源传感器进行扫描,由无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S3由无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品;在步骤S5中,由有源传感器扫描所检测的不同于人的物体,由有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S5由有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体;在检测到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物品的情形下,启动报警,指示检测到特定的物体(相当于本申请中“基于威胁分析产生警报”)。为了实现数据的传输,完成辐射剖面图的分析处理,通过网络从多个筛选传感器向中央控制器发送辐射剖面图,在中央控制器上进行威胁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威胁分析产生警报的基础上,设置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上接收威胁分析,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上产生警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产生警报的具体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实现数据的传输,设置辐射剖面图经由手机发送至中央控制器,或者辐射剖面图经由无线局域网、无线个域网、无线广域网中的一个发送至中央控制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数据传输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段):无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例如微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用来接收毫米波电磁辐射和按照所接受的毫米波辐射产生检测结果。有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具有辐射和场接收部件;例如可以是有源微波或毫米波传感器;结合照相机则检测系统能够接收任意波长范围的辐射。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所要检测的目标可以使其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黑体辐射中的一种。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段):有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具有辐射和场接收部件,有源传感器可以是反射型或透射型放射射线照相成像设备或基于磁场的非成像金属检测器。由此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是便携式的是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筛选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适应传感系统,其是一种筛选系统,用来检测武器、炸弹和其他违禁品货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35、44-53、61段以及图2A):自适应传感系统包括照相机、有源传感器和无源传感器,提供一个以上的照相机,对应于观察区域的图像信息由照相机生成(相当于本申请中“用多个筛选传感器捕捉第一光学图像”),图像信息由图像处理单元评估,在检测到人的情形下,传感过程进到步骤S3,在检测到不同于人的物体时,传感过程进到步骤S5(相当于本申请中“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上基于第一光学图像识别目标”),包含图像处理单元的照相机、有源传感器和无源传感器构成了多个筛选传感器,无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例如微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用来接收毫米波电磁辐射和按照所接收的毫米波辐射产生检测结果。有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具有辐射和场接收部件,例如可以是有源微波或毫米波传感器;在步骤S3,所检测的人由无源传感器进行扫描,由无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S3由无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品,若检测到则报警;在步骤S5,由有源传感器扫描所检测的不同于人的物体,由有源违禁品检测单元根据在步骤S5由有源传感器生成的传感器信息确定是否检测到特定的物体,若检测到则报警(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进行威胁分析并基于威胁分析产生警报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检测过程中根据测量的辐射产生了辐射剖面图;图像处理单元提供所检测的物体或人的3D位置,从该位置信息推导出距离信息;并根据有源传感器接收的电磁辐射确定距离(相当于本申请中“当测量从目标发射的辐射时,定位目标相对于筛选传感器的位置”)。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中央控制器,被配置为经由网络接收来自多个筛选传感器的辐射剖面图,产生关于目标的威胁分析以及向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发送威胁分析,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上产生警报;(2)识别目标包括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与目标相关联的标识符,其中,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3)定位并存储多个筛选传感器相对于彼此的位置,然后存储目标相对于多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目标识别的准确性。
针对区别特征(1),为了实现数据的传输,完成辐射剖面图的分析处理,通过网络从多个筛选传感器向中央控制器发送辐射剖面图,在中央控制器上产生目标的威胁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威胁分析产生警报的基础上,设置中央控制器及向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发送威胁分析,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上产生警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产生警报的具体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存在多个筛选传感器的情况下,针对同一目标会获取不同的辐射信息并产生不同的识别结果,为了充分利用针对同一目标的检测信息和检测结果,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目标通过标识符进行区分,并将该与目标关联的用于区分的标识符共享在不同的筛选传感器上,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目标跟踪与数据融合理论及方法”(石章松 等,第255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年07月)即公开了:二次雷达的每个回答数据中都包含有目标的编号信息,则可利用每部雷达的编号信息进行多雷达数据关联,使数据关联问题得到简化。其中,目标的编号信息即为区分目标的一种常用标识符。对比文件1中也存在多个筛选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为不同目标设置相关联的标识符并在多个筛选传感器之间共享所述标识符,实现将针对同一目标的多个识别结果对应到同一目标的识别中从而便于后续目标的正确识别的目的,避免误判,提高识别精度;而将标识符人工地或自动地与目标相关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定位目标相对于筛选传感器的位置的基础上,为了实现目标更为准确的定位,定位并存储多个筛选传感器相对于彼此的位置,然后存储目标相对于多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目标定位过程中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段):无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例如微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毫米波传感器用来接收毫米波电磁辐射和按照所接受的毫米波辐射产生检测结果。有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具有辐射和场接收部件;例如可以是有源微波或毫米波传感器;结合照相机则检测系统能够接收任意波长范围的辐射。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所要检测的目标可以是使发射的至少一部分辐射是黑体辐射中的一种。由此可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3或1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5段):有源传感器可以是工作在不同于照相机的其他波长范围内的任何传感器,具有辐射和场接收部件,有源传感器可以是反射型或透射型放射射线照相成像设备或基于磁场的非成像金属检测器。由此可见,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3-1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多个筛选传感器中的至少一个是便携式的是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1段):图像处理单元提供所检测的物体或人的3D位置,并从该位置信息推导出距离信息;并根据有源传感器接收的电磁辐射确定距离。上述内容即表示“当测量从目标发射的辐射时,定位目标相对于筛选传感器的位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定位目标相对于筛选传感器的位置的基础上,为了实现目标更为准确的定位,对比文件1中由于存在多个传感器,在确定目标相对于筛选传感器的位置时,为了更有针对性,确定每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以及相对于彼此和相对于目标的位置都是容易想到的,即定位并存储多个筛选传感器相对于彼此的位置,然后存储目标相对于多个筛选传感器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目标定位过程中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于实现了多个筛选传感器对目标的定位和检测,该方法有助于检测到被覆盖或者在另一物品后面的目标,即使该目标在检测时是未知的,也能够杜绝传统的筛选方法会导致的漏选具有威胁性的目标的情况出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方案也能够预期其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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