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音频输出装置、电子设备和音频输出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音频输出装置、电子设备和音频输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002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939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9325.4
申请日:2015-03-24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晓明
合议组组长:胡向莉
参审员:蒋玲
国际分类号:H04R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同时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9325.4,名称为“一种音频输出装置、电子设备和音频输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9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音频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频输出装置包括:
音频处理器,用于处理原始音频数据,以产生第一频段音频数据以及第二频段音频数据;
第一音频输出模块,用于输出所述第一频段音频数据;
第一壳体,收容所述音频处理器及所述第一音频输出模块于其内部;
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外部,用于输出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音频输出模块为扬声器,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为低频输出装置;所述低频输出装置包括:
低频输出本体,用于输出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
与所述低频输出本体相连的第一部件,所述第一部件设置有出音通孔,用于输出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
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包括所述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和所述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所述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壳体为电子设备的壳体,所述音频输出装置还包括:
容纳装置,收容所述低频输出装置与其内部;
其中,所述容纳装置为所述电子设备的外挂部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装置的外壳上设置有出音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音孔设置在与所述第一部件的出音通孔相对应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装置为用于为所述电子设备充电的适配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频输出装置还包括:
第一功率放大器,用于放大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
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具体通过所述第一功率放大器与所述音频处理器相连。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频处理器具体包括:
与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相连的带通滤波器,用于滤除低于第一频率以及高于第二频率的音频数据;
与所述第一音频输出模块相连的第二功率放大器,用于放大所述第一频段音频数据;
分别与所述带通滤波器和所述功率放大器相连的处理芯片,所述处理芯片用于在接收到原始音频数据时,对所述原始音频数据进行处理,将所产生的所述第一频段音频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二功率放大器,将所产生的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发送给所述带通滤波器;
其中,所述第一频率低于所述第二频率,所述第二频率低于所述第一频段音频数据的最低频率。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频处理器具体通过低音接口与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相连;
所述音频处理器具体用于在检测所述低音接口连接有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时,确定低频链路导通后,将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发送给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
10.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9任一项所述的音频输出装置。
11. 一种音频输出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音频输出装置中,所述音频输出装置包括:
第一音频输出模块;
第一壳体,收容所述第一音频输出模块;
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外部;其中,所述第一音频输出模块为扬声器,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为低频输出装置;所述低频输出装置包括:
低频输出本体;
与所述低频输出本体相连的第一部件,所述第一部件设置有出音通孔;该方法包括:
接收到原始音频数据时,对所述原始音频数据进行处理,产生第一频段音频数据和第二频段音频数据;
控制所述第一音频输出模块输出所述第一频段音频数据;
控制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输出于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包括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和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所述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所述低频输出本体用于输出所述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所述第一部件用于输出所述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输出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之前,还包括:
放大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输出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之前,还包括:
滤除低于第一频率以及高于第二频率的音频数据;
所述控制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输出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具体为:
控制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输出所述第一频率和所述第二频率之间的音频数据;
其中,所述第一频率低于所述第二频率,所述第二频率低于所述第一频段音频数据的最低频率。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滤除低于第一频率以及高于第二频率的音频数据之前,还包括:
对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进行平滑处理。”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428607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2:US 2010322441A1,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3日。
驳回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外部;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为低频输出装置;(2)所述低频输出装置包括:低频输出本体,用于输出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与所述低频输出本体相连的第一部件,所述第一部件设置有出音通孔,用于输出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包括所述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和所述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所述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音频输出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音频输出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仅包括音频输出装置的电子设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善低频输出装置输出音频数据的效果。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低频输出装置”这一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驳回决定中区别特征(1)与区别特征(2)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并非单一的技术特征,不应人为的将这些特征割裂开来进行分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0]-[0030]段,附图1-8)公开了在便携式电气设备的外壳外部设置第二音频输出模块,扬声器输出经低通滤波器滤波后的低频音频信号,实现了设备本体的空间大小不会影响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输出第二频段音频数据的效果,显著提高了低频段音频数据的输出效果。然而这正是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所在,也即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因此对比文件2同时也解决了如何改善低频输出装置输出音频数据的效果这一技术问题,这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次,“低频输出装置”这一技术特征虽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进一步,将低频音频细分多通道输出并非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所在。包括输出本体和包括出音通孔的播放装置是本领域常见的多路输出的音频播放设备结构,比如市面上常见的具有声音导向管/波导的音响设备等等,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利用波导管输出相应频段的声音,进而强化各种频段的音效。对比文件2中的低音扬声器输出经低通滤波器滤波后的低频音频信号;对比文件1公开了处理原始音频数据,以产生高频频段音频数据以及低频频段音频数据,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扬声器分别播放不同频率段的音频信号,进而提高了播放效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音频播放效果,有动机对高频或低频音频进一步进行细分,也即将高频部分分为高频、中高频或者将低频部分细分为低频和中低频,这仅仅是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简单变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设计需要设计得出的。可见上述特征正是利用现有的技术来解决已知的技术问题,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 103428607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2:US 2010322441A1,公开日为2010年12月23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音频输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频信号播放系统及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1]-[0028]段,附图1-3、6):滤波单元12,用于对输入的音频信号进行滤波处理后放大输出给相应的扬声器11;滤波单元12包括:低通滤波器121,用于对输入的音频信号进行低通滤波处理后输出第一频率段的音频信号,以滤除输入的音频信号中的高频分量而让低频分量得以通过;高通滤波器122,用于对输入的音频信号进行高通滤波处理后输出第二频率段的音频信号,以滤除输入的音频信号中的低频分量而让高频分量得以通过(对应于音频处理器,用于处理原始音频数据,以产生第一频段音频数据以及第二频段音频数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扬声器11,两个或两个以上扬声器11具有不同的频率响应范围,用于分别播放不同频率段的音频信号;两个扬声器分别输出第一、第二音频;第一功率放大器123,用于将低通滤波器121输出的音频信号进行放大后,输出给一扬声器11,由一扬声器11对第一频率段的音频信号进行播放(对应于第一音频输出模块为扬声器,用于输出所述第一频段音频数据;第二音频输出模块,用于输出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同时根据附图5和6可以确定其包含壳体,将上述部件收容在其内部(对应于第一壳体,收容所述音频处理器及所述第一音频输出模块于其内部)。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设于所述第一壳体外部;所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为低频输出装置;所述低频输出装置包括:低频输出本体,用于输出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与所述低频输出本体相连的第一部件,所述第一部件设置有出音通孔,用于输出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所述第二频段音频数据包括所述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和所述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所述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高于所述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设备壳体的空间大小不会影响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输出第二频段音频数据的效果;以及如何改善低频输出装置输出低频音频数据的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1]-[0028]段,附图1-3、6)可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音频信号播放系统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频率响应的扬声器时,各扬声器之间容易产生响度不一致,导致播放效果差,听众的体验性不佳。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对输入的音频信号进行不同频段的划分,以通过不同的扬声器输出,通过反馈控制单元对扬声器发出的音频数据进行频率分析,从而根据分析结果调节相应扬声器的音频播放强度,实现对扬声器音频播放强度的反馈控制,优化系统的音频播放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提高不同音频输出效果的方式并不涉及将一个扬声器设置在电子设备壳体的外部,并且,对比文件1也并未给出设备壳体的空间大小会影响到第二音频输出模块输出第二频段的音频数据效果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扬声器,然而其两个或两个以上扬声器是相互独立的,扬声器之间互相不连接。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扬声器也不涉及将其再细分成两个子部件。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想到的也仅是对每个扬声器设置相应的音频反馈控制单元来进行调整控制,以保证各扬声器之间的响度一致,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想到利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公开的内容将低频输出装置再细分为低频输出本体和第一部件来保证各扬声器之间的响度一致。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0]-[0029]段,附图1-8)一种带有集成低音炮的笔记本电脑电源,旨在解决通过扬声器进行音频输出时的电源驱动和耦接外设的问题。在对比文件2中,电源适配器包括扬声器,其中,扬声器可以是低音炮。电器设备与电源适配器相连,能够通过电源适配器上的扬声器输出经低通滤波器滤波后的低频音频数据。可见,设置在电器设备之外的扬声器能够输出电器设备的低频音频数据。该扬声器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结构,没有再进行细分为两部分,该低频音频数据也没有被处理为如本申请中的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和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且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的频率高于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
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输入的音频信号进行不同频段的划分,以通过不同的扬声器输出的技术内容。基于该内容,能够得出将音频数据进行高低频段的划分方式,而对比文件2中的扬声器为低音炮,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也是将音频数据的低频部分直接通过低音炮输出。这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将第二频段音频数据划分为两部分,分别通过低频输出装置的不同部件输出完全不同。上述区别特征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并非单一的技术特征。即本申请中用于输出第二频段音频数据的第二音频输出模块是低频输出装置,其设置于第一壳体外部,不受第一壳体空间大小的影响,且该第二音频输出模块在结构上是细分成低频输出本体和第一部件两部分。
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对第二频段音频数据进行进一步细分从而通过低频输出装置的不同部件进行输出的技术启示。
另外,合议组认为,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与上述区别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合议组基于对该领域现有技术的认知,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且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低频输出本体输出第一子频段音频数据,通过与低频输出本体相连的第一部件上设置的出音通孔输出第二子频段音频数据,具有能够有效改善低频输出装置输出低频段音频数据的输出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0
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9任一项所述的音频输出装置。由于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音频输出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0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1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是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装置权利要求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当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12-14
由于权利要求12-1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1,在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1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3月2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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