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管接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管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81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58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20217.9
申请日:2015-12-11
复审请求人: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文波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16L23/08(2006.01);F16L23/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并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特征为所述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1日、发明名称为“一种管接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号为201510920217.9,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申请人原为浙江康帕斯流体输送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1月2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第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6502865B1,公告日为2003年01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439008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对比文件3:CN202674651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4:CN202302516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管接头,该管接头包括外壳体和密封元件(7)构成,外壳体由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构成,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之间预设有便于被连接管子(10)快速插入的间隙(6),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两侧分别设置有锁紧耳部(3),锁紧耳部(3)设有用于合拢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锁紧构件,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内侧壁中部分别设有半环形安装槽(11),所述的密封元件(7)配合设置在半环形安装槽(11)内,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合拢后两个半环形安装槽(11)压紧密封元件(7),使密封元件(7)密封插设在密封元件(7)两端的被连接管子(10);其特征在于: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在半环形安装槽(11)的两侧分别为直径与被连接管子(10)外径相适配的圆弧形面(12),圆弧形面(12)为被连接管子(10)的支撑面,所述的圆弧形面(12)上沿圆周方向设置有卡环槽(13),卡环槽(13)内设置有开口卡环(8),开口卡环(8)的内圈设置有弧形卡齿(81),弧形卡齿(81)的内径大于被连接管子(10)外径,便于被连接管子(10)快速插入开口卡环(8),并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合拢后,卡环槽(13)压紧开口卡环(8),使弧形卡齿(81)内径小于被连接管子(10)外径,弧形卡齿(81)咬紧被连接管子(10);所述的弧形卡齿(81)为一道或2道,弧形卡齿(81)为连续的或间断的;弧形卡齿(81)的侧面为第四环形斜面(82),所述的卡环槽(13)的侧壁为与第四环形斜面(82)相适配的第五环形斜面(1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元件(7)采用橡胶材质或者弹性塑料材质;密封元件(7)包括环形体(70)和两个密封环(71),环形体(70)的外径与所述的半环形安装槽(11)直径相适配,两个密封环(71)设置在环形体(70)的两端,密封环(71)内翻在外侧面形成有第一环形斜面(72),第一环形斜面(72)由密封环(71)的外侧向内收敛呈喇叭状,第一环形斜面(72)的内侧端部形成环形密封唇口,环形密封唇口的直径小于或等于被连接管子(10)的外径;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合拢后,所述的半环形安装槽(11)压紧环形体(70)使第一环形斜面(72)部分或全部贴合密封被连接管子(10)外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半环形安装槽(11)的两侧分别为第二环形斜面(14),所述的环形体(70)两端的外侧分别设置有与第二环形斜面(14)相适配的第三环形斜面(74)。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形体(70)的内圈中间设置有限位凸环(73),限位凸环(73)的内径大于被连接管子(10)的外径。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形体(70)的外圈在所述的间隙(6)的位置设置有加强支撑件(75);或者,环形体(70)的外圈之整体设置有加强支撑件(7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开口卡环(8)的外径大于卡环槽(13)的直径,保持开口卡环(8)对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预张力形成所述的间隙(6)。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锁紧耳部(3)上均设置有相对应的第一通孔(31),所述的锁紧构件为螺栓(4)和螺母,螺栓穿过两个第一通孔将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锁紧固定;或者,所述的第一瓦型形体(1)的锁紧耳部(3)上设置有第一通孔(31),第二瓦型形体(2)的锁紧耳部(3)上设置有与通孔相对应的螺纹孔,所述的锁紧构件为螺栓(4),螺栓(4)穿过通孔与螺纹孔相旋接将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锁紧固定。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一侧锁紧耳部(3)上弹性拉条(4),弹性拉条(4)连接设置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第二通孔(32)上”。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卡环为开口卡环,且开口卡环的内圈设置有弧形卡齿,弧形卡齿的内径大于被连接管子外径,便于被连接管子快速插入开口卡环,并在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合拢后,卡环槽压紧开口卡环,使弧形卡齿内径小于被连接管子外径,弧形卡齿咬紧被连接管子;所述的弧形卡齿为一道或2道,弧形卡齿为连续的或间断的;弧形卡齿的侧面为第四环形斜面,所述的卡环槽的侧壁为与第四环形斜面相适配的第五环形斜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卡环为开口卡环,且开口卡环的内圈设置有卡齿,在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合拢后,卡环槽压紧开口卡环,使弧形卡齿内径小于被连接管子外径,弧形卡齿咬紧被连接管子”在对比文件4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卡齿为弧形卡齿,弧形卡齿为一道或2道”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技术启示,而“弧形卡齿的内径大于被连接管子外径”和“弧形卡齿为间断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而对于“弧形卡齿的侧面为第四环形斜面,所述的卡环槽的侧壁为与第四环形斜面相适配的第五环形斜面”这部分技术特征,虽然在驳回决定中被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但在评述过程中,审查员认为,从本申请技术方案和说明书记载来看,第四环形斜面实际上是开口卡环的侧面而非弧形卡齿的侧面,而“开口卡环的侧面为第四环形斜面,所述的卡环槽的侧壁为与第四环形斜面相适配的第五环形斜面”这一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件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管接头,该管接头包括外壳体和密封元件(7)构成,外壳体由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构成,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之间预设有便于被连接管子(10)快速插入的间隙(6),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两侧分别设置有锁紧耳部(3),锁紧耳部(3)设有用于合拢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锁紧构件,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内侧壁中部分别设有半环形安装槽(11),所述的密封元件(7)配合设置在半环形安装槽(11)内,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合拢后两个半环形安装槽(11)压紧密封元件(7),使密封元件(7)密封插设在密封元件(7)两端的被连接管子(10);其特征在于: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在半环形安装槽(11)的两侧分别为直径与被连接管子(10)外径相适配的圆弧形面(12),圆弧形面(12)为被连接管子(10)的支撑面,所述的圆弧形面(12)上沿圆周方向设置有卡环槽(13),卡环槽(13)内设置有开口卡环(8),开口卡环(8)的内圈设置有弧形卡齿(81),弧形卡齿(81)的内径大于被连接管子(10)外径,便于被连接管子(10)快速插入开口卡环(8),并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合拢后,卡环槽(13)压紧开口卡环(8),使弧形卡齿(81)内径小于被连接管子(10)外径,弧形卡齿(81)咬紧被连接管子(10),所述弧形卡齿(81)为一道,弧形卡齿(81)为间断的;所述的密封元件(7)采用橡胶材质或者弹性塑料材质;密封元件(7)包括环形体(70)和两个密封环(71),环形体(70)的外径与所述的半环形安装槽(11)直径相适配,两个密封环(71)设置在环形体(70)的两端,密封环(71)内翻在外侧面形成有第一环形斜面(72),第一环形斜面(72)由密封环(71)的外侧向内收敛呈喇叭状,第一环形斜面(72)的内侧端部形成环形密封唇口,环形密封唇口的直径小于被连接管子(10)的外径;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合拢后,所述的半环形安装槽(11)压紧环形体(70)使第一环形斜面(72)部分或全部贴合密封被连接管子(10)外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半环形安装槽(11)的两侧分别为第二环形斜面(14),所述的环形体(70)两端的外侧分别设置有与第二环形斜面(14)相适配的第三环形斜面(74)。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形体(70)的内圈中间设置有限位凸环(73),限位凸环(73)的内径大于被连接管子(10)的外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形体(70)的外圈在所述的间隙(6)的位置设置有加强支撑件(75);或者,环形体(70)的外圈之整体设置有加强支撑件(7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开口卡环(8)的外径大于卡环槽(13)的直径,保持开口卡环(8)对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预张力形成所述的间隙(6)。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锁紧耳部(3)上均设置有相对应的第一通孔(31),所述的锁紧构件为螺栓(4)和螺母,螺栓穿过两个第一通孔将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锁紧固定;或者,所述的第一瓦型形体(1)的锁紧耳部(3)上设置有第一通孔(31),第二瓦型形体(2)的锁紧耳部(3)上设置有与通孔相对应的螺纹孔,所述的锁紧构件为螺栓(4),螺栓(4)穿过通孔与螺纹孔相旋接将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锁紧固定。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一侧锁紧耳部(3)上弹性拉条(4),弹性拉条(4)连接设置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的第二通孔(32)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有两个:1)所述弧形卡齿(81)为一道,弧形卡齿(81)为间断的;2)密封环(71)内翻在外侧面形成有第一环形斜面(72),第一环形斜面(72)由密封环(71)的外侧向内收敛呈喇叭状,第一环形斜面(72)的内侧端部形成环形密封唇口,环形密封唇口的直径小于被连接管子(10)的外径;……第一环形斜面(72)部分或全部贴合密封被连接管子(10)外壁。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卡齿嵌入管壁中的固定方式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夹环60和61高摩擦接合的固定方式完全不同。对比文件4中卡箍6上有鳞次排列的月牙形凸起,其仅是以不同轴向位置的多道凸起互相部分重叠而成,并非公开了一道且间断的卡齿的技术特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密封环71具体结构的设置,使得密封环在压紧后,其斜面与管壁的接触是面接触而非线接触,能使斜面连续地紧密的贴合在管子外壁上,密封效果更加理想。而对比文件1密封元件66只能使其第一环形凹面部分以线接触贴合管子外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环形刀刃(即弧形卡齿)为一道,至于将弧形卡齿设置为间断的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便于弧形卡齿的弯曲而作出的常规设置。例如在管箍领域,经常将管道衬垫设置成间断的,以利于为管道衬垫提供变形空间,即便于管道衬垫的弯曲。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管道密封领域,面密封和线密封是密封圈和管道之间常采用的两种密封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中的线密封方式替换成本领域常采用的面密封方式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密封方式的常规替换,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密封要求,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环形凹面设置成第一环形斜面以实现与管壁的面密封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不能够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2019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管接头,对比文件1(US6502865B1)公开了一种管接头,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0行-第10栏第67行以及附图1、3、6、10-15):该管接头包括外壳体和密封元件66构成,外壳体由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参见两个瓦形体10,其中一个相当于第一瓦型形体,另一个相当于第二瓦型形体)构成,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之间预设有便于被连接管子13、14快速插入的间隙S,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的两侧分别设置有锁紧耳部11,锁紧耳部11设有用于合拢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的锁紧构件(参见由螺栓组50、52组成的构件),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的内侧壁中部分别设有半环形安装槽(参见两个瓦形体10上容纳密封元件66的槽),所述的密封元件配合设置在半环形安装槽内,在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合拢后两个半环形安装槽压紧密封元件,使密封元件密封插设在密封元件两端的被连接管子13、14;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在半环形安装槽的两侧分别为直径与被连接管子外径相适配的圆弧形面,圆弧形面为被连接管子13、14的支撑面,所述的圆弧形面上沿圆周方向设置有卡环槽(参见两个瓦形体10上容纳卡环60、61的槽),卡环槽内设置有卡环60、61(对应于开口卡环),在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合拢后,卡环槽压紧卡环;卡环的侧面为第四环形斜面(参见图10中卡环与密封元件相对的侧面),所述的卡环槽的侧壁为与第四环形斜面相适配的第五环形斜面(注:权利要求1中为“弧形卡齿(81)的侧面为第四环形斜面(82)”,然而,根据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记载,此处应该为“开口卡环的侧面为第四环形斜面(82)”,因此,此处按照“开口卡环的侧面为第四环形斜面(82)”来评述)。密封元件66采用弹性材质例如橡胶材质;密封元件包括环形体和两个密封环66a、66b,环形体的外径与所述的半环形安装槽直径相适配,两个密封环设置在环形体的两端,由附图4D可知密封环内翻在外侧面形成有第一环形凹面(参见密封环内翻侧与管道相对的面),第一环形凹面的内侧端部形成环形密封唇口,另外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6、10-15可以确定环形密封唇口的直径小于被连接管子的外径;在第一瓦型形体和第二瓦型形体合拢后,半环形安装槽压紧环形体使第一环形凹面部分贴合密封被连接管子外壁。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类似的管接头机构,即均是利用压紧两个半圆形卡箍以起到对管接头进行密封连接的效果,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了不同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用于管接头的密封和连接,本申请中是通过开口卡环的弧形卡齿嵌入管壁中的方式实现连接管道的夹紧,而对比文件1则采用的是利用夹环与管道之间的摩擦力实现管道的夹紧。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卡环槽(13)内设置有开口卡环(8),开口卡环(8)的内圈设置有弧形卡齿(81),弧形卡齿(81)的内径大于被连接管子(10)外径,便于被连接管子(10)快速插入开口卡环(8),并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合拢后,卡环槽(13)压紧开口卡环(8),使弧形卡齿(81)内径小于被连接管子(10)外径,弧形卡齿(81)咬紧被连接管子(10),所述弧形卡齿(81)为一道,弧形卡齿(81)为间断的;密封环(71)内翻在外侧面形成有第一环形斜面(72),第一环形斜面(72)由密封环(71)的外侧向内收敛呈喇叭状,第一环形斜面(72)的内侧端部形成环形密封唇口,环形密封唇口的直径小于被连接管子(10)的外径;在第一瓦型形体(1)和第二瓦型形体(2)合拢后,所述的半环形安装槽(11)压紧环形体(70)使第一环形斜面(72)部分或全部贴合密封被连接管子(10)外壁”。
对比文件4(CN202302516U)公开了一种平面卡齿型管接头,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段及附图1-5):各挡壁和密封圈之间分别设有卡箍,卡箍具有与开口对应的断口,卡箍的横截面为三角形,卡箍具有内端面,外端面和平面卡齿面;外端面与挡壁抵接,内端面与密封圈的倾斜端面抵接,平面卡齿面与管道的外壁抵接;平面卡齿面上设有鳞次排列的卡齿,卡齿为月牙形的突起。可见,对比文件4是通过具有多道不同轴向位置的鳞次排列的月牙形凸起的卡箍,实现对管道外壁的抓紧,防止管接头与管道外壁打滑,挡臂、密封圈和外壳三者对卡箍具有一定的限定作用,但并不能形成与本申请相同或类似的卡环槽,因此,也不能实现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利用卡环槽对开口卡环进行轴向完全固定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CN104390080A)公开了一种管接头连接结构及采用该结构的管接头,其包括接头管和锁紧螺盖,锁紧螺盖伸入与接头管通过螺纹可拆卸式连接。锁紧螺盖的左侧端设置有四角螺母,在四角螺母的四个角部轴向设置有摩擦条。锁紧螺盖伸入接头管的右端部内圈设置有外扩的第一环形斜面,第一环形斜面上设置有金属开口卡环。金属开口卡环的右端部的外圈直径大于第一环形斜面开口处的直径,金属开口卡环的左端部的外圈设置有与第一环形斜面相匹配的第二环形斜面,金属开口卡环的内圈设置有两道环形刀刃,两道环形刀刃分别设置在金属开口卡环的左端部和右端部的内圈。接头管内圈设置有锁紧凸环,锁紧凸环的右侧设置有环形槽,环形槽内设有凸出环形槽设置的密封圈。使用时,锁紧螺盖与接头管旋紧,金属开口卡环的右端与锁紧凸环相抵,金属开口卡环压缩容置在第一环形斜面上,环形刀刃收紧咬紧所需连接的管道。可见,对比文件2是轴向压缩力施加于环形斜面上,施加在环形斜面的力可分解为径向上的分力使环形刀刃收紧咬紧所需连接的管道,不同于本申请通过径向上的夹紧力直接施加在开口卡环的环形刀刃上。另外其开口卡环没有固定的卡环槽,处于轴向活动状态,并不同于本申请直接锁紧在卡环槽内。
因此,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比,虽然是利用环形刀刃(或者卡齿)的方式实现对管件的夹紧,即采用嵌入式夹紧管件的方式实现对管道的夹紧,但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环形卡齿设置在卡环槽内以实现卡环槽对开口卡环轴向固定的技术特征,进而无法实现卡环槽内的弧形卡齿对管件嵌入夹持并能避免开口卡环随管件轴向位移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利用摩擦实现管道夹紧的方式的基础上,不会具有将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中的环形刀刃(或者卡齿)设置在卡环槽内进行轴向固定并通过在使用过程中径向压缩嵌入管件中的方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进行改进的动机。
另外在本申请中,密封环内翻在外侧面形成有第一环形斜面,第一环形斜面由密封环的外侧向内收敛呈喇叭状,第一环形斜面的内侧端部形成密封唇口,第一环形斜面全部贴合密封被连接管子外壁。在压紧后,环形斜面与管壁的接触是面接触而非线接触,能使斜面连续紧密地贴合在管子外壁上,密封效果较好。而对比文件1密封环内翻在外侧面形成有第一环形凹面,在环形槽压紧环形体时,只能使第一环形凹面部分以线接触贴合管子外壁,主要还是通过线接触实现密封。另外喇叭状的结构更容易随着两个瓦型形体的逐渐合拢与管子外壁逐步贴合,喇叭状密封结构更有利于提高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会具有将密封环内翻在外的侧面设置为由外向内呈喇叭状的环形斜面的结构,以通过对密封方式和密封结构的改变来提高密封效果的动机。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此外,在没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将密封环内翻在外的侧面设置为由外向内呈喇叭状的环形斜面结构以实现面密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4、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在评述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时用到了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CN202674651U)公开了一种大管径压缩空气管件的法兰快速连接头,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3-37段及附图1-8):管径压缩空气管件的法兰快速连接头,该连接头由法兰接头、金属外壳体和密封装置构成,法兰接头由法兰盘和连接凸管构成,连接凸管上设有凸环或者多个弧形凸台;金属外壳体由第一半环体和第二半环体构成,第一半环体和第二半环体之间设有锁紧构件相连接:金属外壳体的内腔设有环形安装槽,环形安装槽的两侧分别设有第一环形斜面,第一环形斜面向两端呈收拢状,环形安装槽通过第一环形斜面与金属外壳体的内腔过度,并在第一环形斜面的外侧金属外壳体的内腔周向连续或间隔设有两条定位卡台,两条定位卡台之间形成用于卡接凸环的限位凹槽;所述的密封装置由环形架体、两个压环和两个“O”形密封圈构成,两个压环分别活动套设在环形架体的两侧;压环的正截面呈“U”型,压环的中部设有安装孔,肩部分别设有第二环形斜面,两个“0”形密封圈分别设置在两个压环内圈的拐角部,环形架体的两个端部分别与两个“O”形密封圈相抵;并且,在压环内圈的拐角部设有环形弧面或环形斜面过度,或者在环形架体的两个端部内侧分别设有第三环形斜面;所述的第一半环体和第二半环体锁紧之后,密封装置容置在环形安装槽和第一环形斜面内,第二环形斜面与第一环形斜面相抵,“O”形密封圈的内径小于安装孔的内径。可见,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使将对比文件3与上述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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