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缩杆用锁紧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伸缩杆用锁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80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58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80636.9
申请日:2016-09-29
复审请求人:宁海安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文波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F16B7/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并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上述区别特征为所述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80636.9,名称为“伸缩杆用锁紧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宁海安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 于2018年11月26日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2082566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伸缩杆用锁紧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延长管I、延长管II、内锁紧套和外锁紧调节套,所述的内锁紧套安装在外锁紧调节套内,所述的延长管I与外锁紧调节套的下端螺接,内锁紧套的上端与外锁紧调节套的上端实现轴向限位,延长管II插接在内锁紧套内,内锁紧套至于延长管I内;内锁紧套呈上端口直径大于下端口直径的锥形体状,内锁紧套上端口直径大于延长管I上端口直径,内锁紧套的上端环形设有若干个呈轴向开设的上开口槽,内锁紧套的下端环形设有若干个呈轴向开设的下开口槽;所述的内锁紧套的上端与外锁紧调节套的上端实现轴向限位是指内锁紧套的上端设有环形凹槽,外锁紧调节套的上端内壁环形设有径向设置的与环形凹槽相配的环形凸环;所述的上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所述的下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所述的内锁紧套的下端外边缘径向形成径向凸环;所述的延长管I内设有用于限位内锁紧套下端的径向挡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杆用锁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延长管I的上端口成喇叭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杆用锁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延长管I与外锁紧调节套采用多线螺纹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杆用锁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锁紧调节套外表面设有防滑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杆用锁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锁紧调节套外表面设有橡胶套。”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伸缩杆用锁紧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的上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所述的下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2)所述的内锁紧套的下端外边缘径向形成径向凸环,所述的延长管I内设有用于限位内锁紧套下端的径向挡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从强度和变形角度考虑,将上开口槽、下开口槽分别设置成三组间隔120度布置,是常规设置,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锁紧挡圈5和连接管8通过楔形锁紧面12、内锁紧面15实现轴向限位,本申请另外在内锁紧套的下端外边缘径向设置径向凸环,在延长管I内设置用于限位内锁紧套下端的径向挡圈,对两者的轴向限位提供附加作用,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设置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针对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连接管8与锁紧套6采用螺纹配合,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将螺纹设计为多线螺纹以增加锁紧力,是本领域常规的螺纹设计方式,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宁海安得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包含必要技术特征1“所述的内锁紧套的下端外边缘径向形成径向凸环;所述的延长管I内设有用于限位内锁紧套下端的径向挡圈”,上述技术特征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内锁紧套3卡设在外锁紧调节套4内,内锁紧套3轴向限位在外锁紧调节套4内,内锁紧套3插入延长管I 内,外锁紧调节套4螺接在延长管I 上,延长管II 插入内锁紧套3;当需要锁紧延长管II 2时,旋转外锁紧调节套4,外锁紧调节套4带动内锁紧套3更进一步的插入延长管I,由于延长管I的端口呈外大内小的锥形装,内锁紧套3也是上大下小的锥形装,所以内锁紧套3外侧开口会越来越小,把延长管I 夹的越来越紧,实现锁紧功能。还包括必要技术特征2“内锁紧套的上端与外锁紧调节套的上端实现轴向限位是指内锁紧套的上端设有环形凹槽,外锁紧调节套的上端内壁环形设有径向设置的与环形凹槽相配的环形凸环;所述的上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所述的下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上述技术特征具有以下技术效果“在锥形结构的作用下,实现对延长管II的夹紧;采用螺旋来实现锁紧动作,相比现有技术的扣接来说更加的方便和可靠,不会因为误碰而松掉。结构简单锁紧效果好,连接更加可靠”,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的内锁紧套的下端外边缘径向形成径向凸环;所述的延长管I内设有用于限位内锁紧套下端的径向挡圈”,申请人陈述“由于延长管I的端口呈外大内小的锥形装,内锁紧套3也是上大下小的锥形装,所以内锁紧套3外侧开口会越来越小,把延长管I夹的越来越紧,实现锁紧功能”,上述陈述与上述特征无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延长管I的端口呈外大内小的锥形装,内锁紧套3也是上大下小的锥形装”,本申请中在内锁紧套的下端设置径向凸环、在延长管I内设有用于限位内锁紧套下端的径向挡圈,在轴向上对内锁紧套和延长管I进行限位,然而由于内锁紧套、延长管I的配合表面是锥形,在轴向上已经起到了限位作用,本申请另外设置上述径向凸环和径向挡圈只是在现有轴向限位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个限位端点,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的上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所述的下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申请人陈述“在锥形结构的作用下,实现对延长管II的夹紧”,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上开口槽、下开口槽,只是没有公开间隔角度,间隔角度和开口槽数目有关,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倾向采用均匀设置的方式,因此,本申请设置三组间隔120度布置是常规设置。因此,审查员仍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伸缩杆用锁紧器,对比文件1(CN202082566U)公开了一种三脚架脚管与脚管的锁紧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19段,附图1-5):该锁紧机构“包括外管9和一端伸入外管9内,并可在所述外管9轴向滑动的内管2,所述内管2通过锁紧机构与外管9固定连接,所述锁紧机构包括带有外螺纹的连接管8、锁紧挡圈5和带有内螺纹的锁紧套6,为增加转动过程中手握的舒适度,在锁紧套6上套装有橡胶套7。所述连接管8的一端与所述外管9连接,具体来说,所述外管9连接连接管8的一端设置有外螺纹,对应的所述连接管8的一端设置有内螺纹,二者通过螺纹连接。所述锁紧挡圈5为一带缺口的圆环,所述锁紧挡圈5的外壁设置有圆周向的凹槽10,所述凹槽10两侧的锁紧挡圈5外壁设置有斜面,一端形成压紧锥面11,另一端形成楔形锁紧面12;所述连接管8的内壁设置有与所述楔形锁紧面12相适应的内锁紧面15;所述锁紧套6的内壁设置有可伸入所述凹槽10内的凸环14及与所述压紧锥面11相适应的锥形台阶13。
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伸缩杆锁紧器,其中的外管9相当于本申请的延长管I,内管2相当于本申请的延长管II,内管2通过锁紧机构与外管9固定连接,但对比文件1实现锁紧功能的锁紧机构包括:带有外螺纹的连接管8、锁紧挡圈5和带有内螺纹的锁紧套6,外管9与连接管8下端螺接,内管2插接在锁紧挡圈5内,通过锁紧套6轴向移动带动锁紧挡圈5同步移动,由于楔形锁紧面的存在,锁紧挡圈5的楔形锁紧面12受连接管8的内锁紧面15的挤压向内收缩,夹紧内管,从而将内管2和外管9连接锁定,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锁紧挡圈5与本申请中的内锁紧套、对比文件1中的锁紧套6与本申请中的外锁紧调节套在结构上有类似的部分,但由于对比文件1中连接管8的参与和功能,对比文件1中的锁紧结构与本申请中的锁紧结构在具体结构上无法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内锁紧套安装在外锁紧调节套内,所述的延长管I与外锁紧调节套的下端螺接,内锁紧套的上端与外锁紧调节套的上端实现轴向限位,延长管II插接在内锁紧套内,内锁紧套至于延长管I内;内锁紧套呈上端口直径大于下端口直径的锥形体状,内锁紧套上端口直径大于延长管I上端口直径,内锁紧套的上端环形设有若干个呈轴向开设的上开口槽,内锁紧套的下端环形设有若干个呈轴向开设的下开口槽;所述的内锁紧套的上端与外锁紧调节套的上端实现轴向限位是指内锁紧套的上端设有环形凹槽,外锁紧调节套的上端内壁环形设有径向设置的与环形凹槽相配的环形凸环;所述的上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所述的下开口槽设有三组间隔120度布置;所述的内锁紧套的下端外边缘径向形成径向凸环,所述的延长管I内设有用于限位内锁紧套下端的径向挡圈”。
可见,本申请通过内锁紧套和外锁紧调节套两个部件实现了两延长管的连接锁定,具体是螺接延长管II的外锁紧套4的轴向移动带动内锁紧套3同步移动的同时,内锁紧套3直接挤压延长管I,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带有外螺纹的连接管8、锁紧挡圈5和带有内螺纹的锁紧套6三个部件实现内管2和外管9的连接锁定,具体是锁紧套6轴向移动带动锁紧挡圈5同步移动的同时,锁紧挡圈5的楔形锁紧面12受连接管8的内锁紧面15的挤压,夹紧内管,从而将内管2和外管9连接锁定。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通过不同的锁紧部件实现了各自的锁紧功能。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采用了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锁紧机构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结构简单方便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