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将LED光源固定至散热器表面上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79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2920
优先权日:2012-01-27
申请(专利)号:201380006542.3
申请日:2013-01-25
复审请求人:理想工业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秀丽
合议组组长:代云丽
参审员:肖远
国际分类号:F21V19/00,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06542.3、名称为“用于将LED光源固定至散热器表面上的装置”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3年01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1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4年07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申请人为理想工业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13-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6、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7988336B1,公告日期为2011年08月02日;
对比文件2:US 2011/0019409A1,公开日期为2011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3:CN 102326023A,公开日期为2012年01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7月2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3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将具有一个或多个LED光源的LED光设备可释放地固定到安装表面上的装置,包括:
由弹性的金属材料构造的、具有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LED光源的孔口的整体式构件,其中,所述孔口由用以可释放的接合所述LED光设备的对应面的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完全包围,所述整体式构件还具有至少一对紧固件接纳开口,其每一者由紧固件接合面包围,其中,所述紧固件接合面和对应紧固件之间的接合使得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定位为与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相接合,所述紧固件接合面和所述对应紧固件之间的上述接合使得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处于作用力下,从而使得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向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施加大致均匀的力以将所述LED光设备固定到所述安装表面上,同时在所述安装表面和所述LED光设备之间提供至少一个连续的金属通道,所述金属通道的一部分被设置成在安装位置上可偏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对紧固件接纳开口中的每一者是钥匙形孔,其形状允许所述至少一个或多个金属紧固件的紧固件头部仅穿过所述至少一对紧固件接纳开口的每一者的较大部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被设置成可释放地锁定在将所述LED光设备固定至所述安装表面的安装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适于在大致平行于所述安装表面的方向上滑动,以便将所述装置从自由位置转移至所述安装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适于在平行于所述安装表面的平面上转动,以便将所述装置从自由位置转移至所述安装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耦合到所述 整体式构件的一组可偏转的反射器固定元件,其用于抓紧可安装于所述装置上的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至少一个电绝缘的壳体,所述至少一个电绝缘的壳体具有设置于其内的电接触元件,所述电接触元件被设置为电耦合至所述LED光设备的对应电接触垫并保持与所述整体式构件电绝缘。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电绝缘的壳体安装于所述整体式构件的更靠近所述安装表面的一侧。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接触元件包括被大致偏压成接合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电接触垫的一个或多个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接触元件与一条或多条电线相连。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接触元件包括至少一个用于接合所述一条或多条电线的推入式连接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一个或多个用于经过一路径地配置所述一条或多条电线的路径选择元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整体式构件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定位结构,该定位结构可与所述LED光设备的一个结构相配合,以用于定位与所述LED光设备接合面接合的所述LED光设备。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LED光设备被放置为与所述LED光设备接合面接合时,所述的一个或多个定位结构中的至少一个被偏转。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个或多个定位结构在将所述LED光设备安装到所述安装表面上之前保持和固定所述LED光设备到所述整体式构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提供到所 述整体式构件的与所述LED光设备接合面相对的表面以加强所述装置的部分的一个或多个肋状元件。”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者采取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效果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5、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6、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7-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理想工业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从而使得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向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施加大致均匀的力以将所述LED光设备固定到所述安装表面上”(下称技术特征A),其中“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与“对应面”之间的接合是两个面在整体上的接合,而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元件211是沿着安装套环210的内圈分离式的突出的一个又一个的元件,无法在整体上形成面,不能形成大致均匀的力;如果将弹性构件211均匀设置在安装套环210的内圈的整个圆周上,靠近斜面部分212的弹性元件及其两侧的狭缝的存在,使得该弹性元件在发生变形时会令斜面部分212的固定功能变弱,从而使得销213和通孔215形成的固定不够牢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进行上述改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申请人狭义地理解为“通过整体的、完全没有分片结构的完整的接合面非常均匀地施力”,是以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来解读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但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体现上述限定。其次,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的理解,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接合面的具体形状,因而其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直接或间接用于对光设备进行接合的任何形状的面。在对比文件1中,“接合面”不仅包括多个沿着安装套环210的内圈形成的弹性元件211,还包括这些弹性元件211连接在一起形成为一圈整体的根部;因此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定的是弹性元件211属于接合面的“一部分”,并不是指单独的一个弹性元件211就是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再次,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使得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向所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施加大致均匀的力以将所述LED光设备固定到所述安装表面上”,其中采用的是“使得”这种功能性表面,并没有限定具体接合面的具体形态、施力方式;而且其中要求的是“大致”均匀,并不是绝对均匀。而对比文件1中多个弹性元件和它们连接在一起的一圈根部共同形成的接合面整体上对光设备的作用力是大致均匀的,因而符合权利要求1中“使得……”的描述,即:权利要求1公开了技术特征A,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孔口由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完全包围。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通孔215的斜面部分212与弹性构件211沿圆周方向交叉设置,此种设置在保证能够向照明模块施加比较均匀的力的同时,使安装套环210结构比较紧凑;而本申请中为了保证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完全包围孔口,其紧固件接纳开口设置于孔口圆周的外围,这样做增加了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与对应面之间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了所施加力的均匀性,但同时必然会增加装置的体积,上述两种设置方式都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求选用合适的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安装翼片”相关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紧固件接合面”修改为“安装翼片”,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所述至少一对安装翼片中的每个设有以第一角度从所述LED光设备接合面延伸的第一部分和以第二角度随后从所述第一部分的端部延伸的第二部分,其中所述钥匙形紧固件接纳开口横跨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如下:
“1. 一种用于将具有一个或多个LED光源的LED光设备可释放地固定到安装表面上的装置,包括:
由弹性的金属材料构造的、具有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LED光源的孔口的整体式构件,其中,所述孔口由用以可释放的接合所述LED光设备的对应面的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完全包围,所述整体式构件还具有成一整体的施力弹簧,所述成一整体的施力弹簧呈现为至少一对弹性的或片簧状安装翼片的形式,每一个所述安装翼片具有钥匙形紧固件接纳开口,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安装翼片从所述LED光设备接合面的相对侧延伸,其中,所述安装翼片和对应紧固件之间的接合使得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定位为与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相接合,所述安装翼片和所述对应紧固件之间的上述接合使得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处于作用力下,从而使得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向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施加大致均匀的力以将所述LED光设备固定到所述安装表面上,同时在所述安装表面和所述LED光设备之间提供至少一个连续的金属通道,所述金属通道的一部分被设置成在安装位置上可偏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对安装翼片中的每个设有以第一角度从所述LED光设备接合面延伸的第一部分和以第二角度随后从所述第一部分的端部延伸的第二部分,其中所述钥匙形紧固件接纳开口横跨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 ”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孔口由用以可释放的接合所述LED光设备的对应面的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完全包围”,对比文件1不存在施加至模块100的表面220上的大致均匀的力,为了实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要求的“完全包围”,需要去除对比文件l中弹性元件之间的狭缝,这将使得由所有弹性元件构成的“整体构造”难以弯曲,并且将不能够提供所需的弹性变形。这违背了对比文件l的本质特征和发明初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l的安装套环210的内圈的整个圆周上都设置弹性元件211,因此也无法形成的大致均匀的力。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定位为与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相接合”,对比文件1的接合更类似于一种线接合。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每一个所述安装翼片具有钥匙形紧固件接纳开口”和“所述至少一对安装翼片从所述LED光设备接合面的相对侧延伸”。4)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现了更有利的技术效果。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是以2014年07月2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3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为基础作出的。
2.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的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将具有一个或多个LED光源的LED光设备可释放地固定到安装表面上的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连接至灯具的基于LED的照明模块的连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栏第4行至第13栏第38行,附图18-21B):如图18-21B示出了适合于在照明器中便于移除和安装基于LED的照明模块的第五实施例,所述连接装置为安装套环210,安装套环210包括弹性构件211、斜面部分212和在每个斜面部分212开始处的多个通孔215,弹性构件211作为安装套环210的整体部分,安装套环210可以是成形的板状金属部件;散热片130包括多个销213,每个销213都包括造成与安装套环210的斜面部分212结合的沟槽216;安装的第一步骤中,模块100被安装套环210捕获并与散热片130对准,使得销213穿过安装套环210的通孔215,第二步骤中,安装套环210相对于散热片130旋转至完全结合的位置,销213的沟槽216结合斜面部分212,弹性元件211接合模块100的表面220,套环210的旋转使得套环210朝向散热片130移动,由于所述移动,弹性元件211变形并在模块100和散热片130之间产生压缩力,该压缩力用于将模块100压靠在散热片130上。
在对比文件1中,照明模块是基于LED的,因此其具有一个或多个LED光源,弹性构件211为安装套环210的整体部分,因此安装套环210为整体式构件;安装套环210包括用于照明模块100的孔口,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整体式构件;散热片130与照明装置100相对的面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安装表面;弹性构件211用于可释放地结合照明模块100,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通孔21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紧固件接纳开口,销213对应本申请中的紧固件,包围通孔215的面与销213的接合使得弹性构件211处于作用力下,从而使得弹性构件211向照明模块100的对应面施加大致均匀的力以将照明模块100固定到散热片130的对应面上,同时在所述安装表面和所述照明装置之间提供至少一个连续的金属通道,所述金属通道的一部分被设置成在安装位置上可偏转。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孔口由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完全包围,所述整体式构件还具有成一整体的施力弹簧,所述成一整体的施力弹簧呈现为至少一对弹性的或片簧状安装翼片的形式,每一个所述安装翼片具有钥匙形紧固件接纳开口,安装翼片和对应紧固件之间的接合使得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定位为与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相接合,所述安装翼片和所述对应紧固件之间的上述接合使得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处于作用力下,从而使得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向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施加大致均匀的力以将所述LED光设备固定到所述安装表面上。由此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整体式构件向LED光设备的对应面提供更加均匀的力。
在对比文件1中,弹性构件211沿安装套环210中心的孔口大致对称设置,弹性构件211沿孔口设置地越多,该弹性构件211与照明模块100的表面220接触面积越多,相应地向照明模块100施加的力也越均匀。然而,对比文件1中弹性构件211通过向上的弹性变形在模块100和散热片130之间产生压缩力,该压缩力用于将模块100压靠在散热片130上,当弹性构件211与照明模块100的表面220接触面积越多时,向上弹性变形能力越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通过改变弹性构件211与照明模块100的表面220接触面积来将孔口完全包围,从而也不会想到通过安装翼片形式的施力弹簧与紧固件之间的结合,使得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向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施加大致均匀的力将所述LED光设备固定到所述安装表面上。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另外,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孔口由可释放的接合LED光设备的对应面的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完全包围,通过安装翼片和所述对应紧固件之间的接合使得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处于作用力下,从而使得所述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向所述LED光设备的所述对应面施加力更加均匀。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照明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40-0075段、附图1-27),其LED模块120通过锁定环104和安装环102安装于热沉105上,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LED灯泡(参见说明书第0175-0195段、附图11-18):具有LED模块3、载置该LED模块3的载置部件5、以及装接部件6。LED模块3通过装接部件6装接于载置部件5,装接部件6通过螺丝部件与装置部件5连接,因此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驳回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中弹性元件211属于接合面的“一部分”,并不是指单独的一个弹性元件211就是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实际上,对比文件1相当于在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的接合面的基础上向中心延伸出一些弹性元件片,由此整体上形成了对比文件1的接合面,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 “接合面”不仅包括多个沿着安装套环210的内圈形成的弹性元件211,还包括这些弹性元件211连接在一起形成为一圈整体的根部。
对此,合议组认为:
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弹性元件211被包括作为安装套环210的整体部分,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在安装过程的第二步骤中,在套环210旋转时,销213的沟槽216结合斜面部分212,弹性元件211结合模块100的表面220。一旦结合,套环210的旋转使得套环210朝向散热片130移动,此外,由于所述移动,弹性元件211变形并在模块100和散热片130之间产生压缩力,该压缩力用于将模块100压靠在散热片130上(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向模块100施加力以将其固定到散热片130上的是弹性元件211,这从附图24A中也可以看出,因此是弹性元件211形成“接合面”,所以不宜将“接合面”认定为既包括多个沿着安装套环210的内圈形成的弹性元件211,还包括这些弹性元件211连接在一起形成为一圈整体的根部。由此也不能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孔口由平面LED光设备接合面完全包围”。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尚不足以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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