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清洗护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47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810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7203.5
申请日:2016-04-08
复审请求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长青
合议组组长:李波
参审员:王华
国际分类号:C02F9/02,C02F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应从技术方案整体上考虑,不能割裂地看待。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7203.5,名称为“清洗护理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8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5026951U,公告日为2016年2月10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内限定有腔室;
多个滤芯,多个所述滤芯分别设在所述腔室内;
集成水路,所述集成水路设在所述腔室内且分别与所述多个滤芯相连,所述集成水路具有进水水路和多个出水水路;
多个控制阀,多个所述控制阀分别设在多个所述出水水路上;
药物添加组件,所述药物添加组件与所述出水水路相连以将药物添加至至少一个所述出水水路内;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多个所述控制阀通讯且分别控制多个所述控制阀的开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添加组件与多个所述出水水路中的其中一个出水水路连通,所述清洗护理装置还包括:私密花洒,所述私密花洒与所述一个出水水路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私密花洒具有大水喷水口、小水喷水口和喷雾口。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花洒,所述花洒与多个所述出水水路中的其余出水水路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供电装置,所述供电装置设在所述腔室内以提供电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装置为弱电电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阀集成设在所述集成水路的出水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添加组件与所述供电装置分别设在所述腔室内的相对两侧。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花洒可拆卸地设在所述腔室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包括:第一滤芯、第二滤芯和第三滤芯,所述第一滤芯、所述第二滤芯和所述第三滤芯在水平方向间隔设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流量计,所述流量计设在所述进水水路处以检测进水流量。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温度检测器,所述温度检测器设在所述进水水路上以检测所述进水水路的进水温度。”
驳回决定中认为:与多个滤芯相连的进水水路和出水水路是使水流经滤芯的必然设置,将其做成集成水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置结构布局等因素进行的常规选择,为了实现对多个出水水路的控制容易想到在对应出水水路上设置控制阀以及设置与其通讯连接的控制器控制其开闭;同时在关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中给出公知证据(《户外运动装备品牌推荐及选购指南》,世界品牌研究课题组主编,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第278-279页,2014年8月31日,下称证据1)表明利用不同组合或不同滤芯的处理能力处理不同水质的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温度检测器的设置可以避免水温过高或过低影响用户健康,还可以有效避免药物的浪费并提升治疗效果以及提高滤芯使用寿命的附加作用;2、应将本申请视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非是单独的几个技术特征的简单组合。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内限定有腔室;
多个滤芯,多个所述滤芯分别设在所述腔室内;
集成水路,所述集成水路设在所述腔室内且分别与所述多个滤芯相连,所述集成水路具有进水水路和多个出水水路;
多个控制阀,多个所述控制阀分别设在多个所述出水水路上;
药物添加组件,所述药物添加组件与所述出水水路相连以将药物添加至至少一个所述出水水路内;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多个所述控制阀通讯且分别控制多个所述控制阀的开闭,
温度检测器,所述温度检测器设置在所述进水水路上,当进水温度在预设温度范围之外时,多个所述控制阀被断开,所述进水水路的水不进入任何所述滤芯而直接排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添加组件与多个所述出水水路中的其中一个出水水路连通,所述清洗护理装置还包括:私密花洒,所述私密花洒与所述一个出水水路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私密花洒具有大水喷水口、小水喷水口和喷雾口。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花洒,所述花洒与多个所述出水水路中的其余出水水路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供电装置,所述供电装置设在所述腔室内以提供电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装置为弱电电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阀集成设在所述集成水路的出水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添加组件与所述供电装置分别设在所述腔室内的相对两侧。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花洒可拆卸地设在所述腔室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芯包括:第一滤芯、第二滤芯和第三滤芯,所述第一滤芯、所述第二滤芯和所述第三滤芯在水平方向间隔设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护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流量计,所述流量计设在所述进水水路处以检测进水流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4月3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主要给出了公知证据(《中国仪器仪表厂商名录》,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编,中国财富出版社,第436页,2013年3月31日,下称证据2)表明集成水路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4月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应从技术方案整体上考虑,不能割裂地看待。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清洗护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水器:包括水箱、混水阀110、热水管120、冷水管130、出水管140以及水质处理装置150(由图2可知,水质处理装置具有壳体和腔室),水质处理装置150同时串接在热水管120上和冷水管130上,和/或串接在出水管140上,水质处理装置150包括净化件151和添加件152,净化件151与添加件152串接相连。从水箱及供水管路排出的水势必预先流经水质处理装置150处理后,才能从花洒喷出(相当于清洗护理装置),净化件151为过滤网、丙纶棉、折叠膜中的至少一个,添加件152(相当于药物添加组件)内的添加剂为精油或中药剂(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6]段及1和2)。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集成水路、多个控制阀、控制器及温度检测器的相关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不同人群的用水卫生需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将与多个滤芯相连的进水水路和多个出水水路设为集成水路,并在进水水路上设温度检测器以及在多个出水水路上分别设控制阀,通过控制器与控制阀的通讯可控制控制阀的关闭,从而实现不同人群获得不同级别水质的清洗护理需求。对比文件1中虽然设置了净化件151和添加件152,但没有相应的部件能够实现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而获得不同的水质,此外,虽然本领域在某些场合对分质供水存在普遍诉求,但这种诉求属于要实现的目标,至于为实现上述目标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依据目前的证据仍不足以认定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为:进水水路和出水水路是使水流经滤芯的必然设置,做成集成水路是常规选择(见证据2),在对应出水水路上设置控制阀并对其进行控制是容易想到的,且分质供水在本领域是公知的,进一步根据不同滤芯处理能力不同(见证据1)可知并联不同滤芯对于同一水质得到的出水必然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进水水路、出水水路、控制阀、控制器及温度检测器单独来看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但这些特征在本申请中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也就是说,本申请清洗护理装置中的控制器可根据用户需求控制控制阀的开闭从而实现提供需要的水质或将不满足温度需求的水不进入滤芯而直接排出,即上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获得了上述技术效果,故不能仅割裂地看待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次,虽然证据1的净水器能够将各种不同水质的户外水变成安全的饮用水,其强大适应能力源自多种不同过滤芯的简单替换,进一步结合图知,其是将不同的滤芯置于净水瓶中,即使如驳回决定中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知晓“并联不同处理能力的滤芯,对于同一进水水质得到的出水也必然不同”,也依然不能必然得出通过开闭出水水路上的控制阀实现获得不同水质。最后,证据2公开了壁挂炉专用集成水路系统,虽然集成水路本身在本领域是常用技术手段,但具体将水路如何集成,即集成水路的具体结构在本领域却未必亦是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不能由此认为本申请有关集成水路的配置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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