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58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460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2765.3
申请日:2015-10-16
复审请求人:山东凤凰生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瑾
合议组组长:李广峰
参审员:陶柳
国际分类号:A23L1/28,A01G1/04,C05G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2765.3,名称为“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凤凰生物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附图共1页)和摘要附图,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共4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5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权利要求书共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姬松茸菌丝体接种:将姬松茸菌丝体接种到硒浓度分别为0、20μg/g、40μg/g、80μg/g、160μg/g的液体培养基中,姬松茸菌丝体液体培养所用的所述培养基成分及质量分数为:土豆20%,麸皮2%,磷酸二氢钾0.15%,硫酸镁0.075%以及亚硒酸钠;
b、菌丝体液体培养:接种好的培养基置于恒温摇床培养箱中进行震荡培养;
c、菌丝体收集:将培养好的菌液用筛进行过滤,收集菌丝体;
d、清水冲洗:用纯净水将菌丝体冲洗;
e、烘干:将冲洗后的姬松茸菌丝体置于烘箱中烘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所述姬松茸菌丝体的接种量为10~3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姬松茸液体培养温度为28~35℃,培养时间为3~10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中姬松茸菌丝体收集时采用20~120目筛进行过滤。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d中收集好的菌丝体用纯净水冲洗,冲洗次数为2~5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e中置于姬松茸菌丝体中的烘箱烘干温度为60~8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烘干后得到的富硒姬松茸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测定姬松茸菌丝体内总硒的含量。”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富硒姬松茸液体培养条件的研究”,杨淑云等,《微生物学通报》,第30卷第1期,第9-13页,公开日2003年02月27日)公开了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包括了菌丝体接种、液体培养、菌丝体收集、清水冲洗和烘干步骤(参见对比文件1第10-11页1.2-2.1节,第13页第3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液体培养基中硒浓度、液体培养基组成、菌丝体收集方式不同于对比文件1,且限定了冲洗步骤采用纯净水冲洗,烘干步骤采用烘箱烘干。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富硒姬松茸制备方法的可替代技术方案。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体培养基中硒浓度为20mg/L,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根据姬松茸富硒效果借助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进一步选择合适的培养基硒浓度。至于液体培养基的组成,在对比文件1的培养基配方基础上结合菌种生长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调整碳源为土豆、氮源为麸皮并省略维生素B1,同时借助常规实验手段进一步确定各组分的用量。对于菌丝体收集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采用离心方式,而直接进行筛网过滤也是本领域获得菌丝体的常用手段,可根据操作的便利等常规选择。清水冲洗步骤所用纯净水为常规的生产用水。烘干采用的烘箱则是本领域常用的烘干设备。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通过常规实验劳动便可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凤凰生物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下特征:姬松茸菌丝体液体培养所用的所述培养基成分及质量分数;将姬松茸菌丝体接种到硒浓度分别为0、20μg/g、40μg/g、80μg/g、160μg/g的液体培养基中,接种好的培养基置于恒温摇床培养箱中进行震荡培养,而这些特征正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2)现有技术中没有其他文献公开以上特征以及同样解决姬松茸含硒量不高的技术问题;(3)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和图2说明了姬松茸富硒能力提升,最终获得硒含量540μg/g的富硒姬松茸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去皮马铃薯(即土豆)可作为姬松茸液体培养基的碳源,而麸皮也是姬松茸培养常用的氮源,土豆和麸皮搭配也是姬松茸培养基的常规组成(可参见“姬松茸菇优质高产栽培新技术”,严世东等,天地出版社,2008年01月,第61-63页。“北方食用菌资源及栽培技术”,刘艳华,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06月,第69页。)。具体培养基的配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原料的常规用量范围内,结合富硒量、菌丝体生长情况等指标,通过有限的实验(如类似对比文件1的单因素、正交试验等)可以确定的。其次,说明书中提及了不同硒浓度下菌丝体的生长情况,并没有富硒率、硒含量(如意见陈述中的540μg/g)的相关数据,而菌丝体的生长情况与富硒率也没有必然联系。此外,说明书记载了不同硒浓度条件下得到的干物质得率,然而,根据说明书实施例可以看出,制备条件中培养温度、时间、接种量等都为一个数值范围,并非特定点值,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不同培养条件下得到的干物质得率应为不同,而说明书记载的在此范围内的条件均为相同的干物质得率,故对干物质得率这一技术效果也是难以认可的。因此,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体培养基基础组分有磷酸二氢钾、硫酸镁、亚硒酸钠,也公开了可以选择马铃薯作为碳源进行制备培养基。而麸皮是姬松茸培养常用的氮源,土豆和麸皮搭配也是姬松茸培养基的常规组成(可参见《姬松茸菇优质高产栽培新技术》,严世东等,天地出版社,2008年01月,第61-63页;《北方食用菌资源及栽培技术》,刘艳华,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06月,第69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凭借常规实验能力在可能、有限的范围内选择组分重量配比。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液体培养基中硒浓度为20mg/L,还公开了采用含不同硒浓度梯度(0、1、2、4、6、8、10、15、20mg/L)的PDA综合培养基对姬松茸进行驯化培养(参见对比文件1第11页2.2.1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中得到启示,在姬松茸液体培养时,可以选择添加不同硒浓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接种好的液体培养基于恒温振荡器中进行培养。(2)复审请求人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概念有所混淆,认为对比文件必须把发明的所有技术特征公开以及解决技术问题相同,才能对申请产生技术启示。根据专利审查的相关法规及规定,公开所有技术特征和解决技术问题相同的对比文件直接破坏发明的新颖性。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3)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和图2仅公开了干物质得率,并没有公开任何富硒率和硒含量的相关数据,因而没有证据显示菌丝体的生长情况与富硒率存在必然联系。意见陈述中提及的“最终获得硒含量540μg/g的富硒姬松茸”的数据不能被采纳。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项1页),具体的修改为:将复通针对的权利要求3-7的技术特征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3-7。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较高硒含量浓度下生长,姬松茸的硒耐受力明显提高。(2)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和图2说明了姬松茸富硒能力提升,最终获得硒含量540μg/g的富硒姬松茸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姬松茸菌丝体接种:将姬松茸菌丝体接种到硒浓度分别为0、20μg/g、40μg/g、80μg/g、160μg/g的液体培养基中,姬松茸菌丝体液体培养所用的所述培养基成分及质量分数为:土豆20%,麸皮2%,磷酸二氢钾0.15%,硫酸镁0.075%以及亚硒酸钠;
b、菌丝体液体培养:接种好的培养基置于恒温摇床培养箱中进行震荡培养,姬松茸液体培养温度为28~35℃,培养时间为3~10天;
c、菌丝体收集:将培养好的菌液用20~120目筛进行过滤,收集菌丝体;
d、清水冲洗:收集好的菌丝体用纯净水冲洗,冲洗次数为2~5次;
e、烘干:将冲洗后的姬松茸菌丝体置于烘箱中烘干,烘干温度为60~80℃,将烘干后得到的富硒姬松茸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测定姬松茸菌丝体内总硒的含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中所述姬松茸菌丝体的接种量为10~3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项1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附图共1页)和摘要附图,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共4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权利要求书共1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富硒姬松茸的制备方法:将姬松茸菌种接种到添加20mg/L硒的液体培养基中,再于恒温振荡器中在25℃,80r/min条件下培养,发酵结束后,离心收集菌丝,并将菌丝冲洗干净后于60℃烘干至恒重,用电子天平称量干重。其中液体发酵培养基的配置方法可以为:去皮马铃薯200g/L,( NH4) 2SO4 3g,酵母膏3g,KH2PO4 2g,MgSO4·7H2O 1g,维生素B1 100mg , 亚硒酸钠20mg,定容至1L, pH 7(参见对比文件1第10-11页1.2-2.2节)。
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涉及一种利用液体培养基制备富硒姬松茸的方法,包括了菌丝体接种、液体培养、菌丝体收集、清水冲洗和烘干步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将菌丝接种到不同硒浓度梯度的培养基中培养;(2)两者液体培养基成分略有不同;(3)两者菌丝体收集方式不同;(4)权利要求1限定了冲洗步骤采用纯净水冲洗,烘干步骤采用烘箱烘干。(5)权利要求1限定了培养温度、培养时间、过滤筛目数、冲洗次数、采用光谱测定菌丝体内总硒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的富硒姬松茸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液体培养基中硒浓度为20mg/L,还公开了采用含不同硒浓度梯度(0、1、2、4、6、8、10、15、20mg/L)的PDA综合培养基对姬松茸进行驯化培养(参见对比文件1第11页2.2.1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中得到启示,在姬松茸液体培养时,可以选择添加不同硒浓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姬松茸富硒效果借助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进一步选择合适的培养基硒浓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液体培养基中除了麸皮的其他成分:土豆、磷酸二氢钾、硫酸镁、亚硒酸钠。而麸皮是姬松茸培养常用的氮源,土豆和麸皮搭配也是姬松茸培养基的常规组成(可参见《姬松茸菇优质高产栽培新技术》,严世东等,天地出版社,2008年01月,第61-63页;《北方食用菌资源及栽培技术》,刘艳华,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06月,第69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培养基配方基础上结合菌种生长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氮源为麸皮,从而替代其他氮源,同时凭借常规实验能力调整各成分的用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采用离心方式收集菌丝,而直接进行筛网过滤也是本领域获得菌丝体的常用手段,可根据操作的便利等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清水冲洗步骤所用纯净水为常规使用水源,烘干采用的烘箱也是常规烘干设备,均可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公开了最佳培养时间为12d,且在单因素实验中采用的培养温度为25℃(参见对比文件1第11页2.2节、第13页3节),在此基础上结合菌丝体生长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进一步调整培养温度和时间。过滤筛网目数可根据菌丝体收集效果适应性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凭借常规实验能力在可能、有限的范围内调整冲洗次数。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采用DAN荧光法测定硒含量(参见对比文件1第10页第1.3.5节),而原子吸收光谱法也是本领域测定硒含量的常用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凭借常规实验能力,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姬松茸菌丝体的接种量。该接种量可根据发酵过程中菌丝体生产状况借助常规实验手段进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不仅公开了液体培养基中硒浓度为20mg/L,还公开了采用含不同硒浓度梯度(0、1、2、4、6、8、10、15、20mg/L)的PDA综合培养基对姬松茸进行驯化培养(参见上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中得到启示,在姬松茸液体培养时,可以选择添加不同硒浓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姬松茸富硒效果借助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进一步选择合适的培养基硒浓度。(2)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和图2仅公开了干物质得率,并没有公开任何富硒率和硒含量的相关数据,因而没有证据显示菌丝体的生长情况与富硒率存在必然联系。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及的“最终获得硒含量540μg/g的富硒姬松茸”的数据不能被采纳。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0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