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高压燃料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94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1166
优先权日:2014-10-15
申请(专利)号:201580013138.8
申请日:2015-10-07
复审请求人:大陆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金凤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李晓
国际分类号:F02M59/4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若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3138.8,名称为“高压燃料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陆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9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部分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10322595A1,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2:JP2010-37985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压燃料泵(10),其具有:
-壳体(12),其具有壳体凹部(14);以及
-引导套筒(18),其布置在所述壳体凹部(14)中以便引导所述高压燃料泵(10)的泵活塞(16),
其中,所述引导套筒(18)借助于实质性接合连接(38)被连接到所述壳体凹部(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实质性接合连接(38)具有包括粘合剂(40)的粘性连接(4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40)热稳定直到至少180?C的温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40)不能够在燃料(26)中溶解,特别地不能够在汽油和/或柴油中溶解。
5. 根据权利要求2到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套筒(18)布置在所述壳体凹部(14)的偏移部(20)中,所述偏移部(20)邻近所述高压燃料泵(10)的压力室(22)延伸远至与所述压力室(22)相对的所述泵活塞(16)的端部处的室(34),其中,所述偏移部(20)具有偏移部端面(46),所述引导套筒(18)的引导套筒端面(48)布置于所述偏移部端面(46)上,其中,所述粘合剂(40)布置在所述偏移部端面(46)与所述引导套筒端面(48)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部(20)具有偏移部侧面(52),引导套筒侧面(54)布置于所述偏移部侧面(52)上,其中,所述粘合剂(40)布置在所述偏移部侧面(52)与所述引导套筒侧面(54)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实质性接合连接(38)具有焊接连接(42),特别地摩擦焊接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实质性接合连接(38)具有一定区域,其中所述引导套筒(18)被硫化粘接到所述壳体凹部(14)。
9. 根据权利要求1到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壳体凹部(14)与所述引导套筒(18)之间提供密封布置(50)。
10. 根据权利要求1到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套筒(18)由具有比所述壳体(12)的材料更大的硬度的材料形成”。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或常规选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在升降器引导件102和103放置就位之后,从外部向引导件102和103之间添加粘合剂109,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对比文件1的焊缝58的位置不能从外部通达,因此将不能够如对比文件2所教导的那样将粘合剂恰当地施加到该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没有动机用对比文件2所教导的粘合剂取代对比文件1原有的通过电阻焊工艺产生的焊缝58;(2)对比文件2的构思是将两个升降器引导件的两个周向表面固定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中在气缸套36的具有相对大的外径的区域44和盲孔32的径向相对区域之间存在小的间隙,即使粘合剂可以施加到气缸套36的外周表面和盲孔32的内周表面之间的间隙之间,其仍然难以通达位于气缸套36的端面54上的焊缝58的位置,否则粘合剂将容易进入泵壳体的内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组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中的引导套筒102和壳体103是给出了一种引导套筒与壳体的采用粘结剂连接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引导套筒36和壳体24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的作为连接部的焊接部58设置在壳体凹部中,相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在该位置设置粘接剂以实现粘接连接;根据不同的粘接位置采用不同的涂覆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引导套筒和壳体的相对位置选择粘合剂的涂覆方式,而并不必要局限于对比文件2中的涂覆方式;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粘合剂109设置在接触面区域内能够达到连接需要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其中设置粘合剂,此外,粘合强度不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出于粘合强度需要将间隙位置设置成相互接触位置并涂覆粘合剂,至于污染泵壳体内部的情况,本申请中的粘合剂40涂覆在了相同的位置,存在相同的可能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在涂覆工艺以及粘合剂的选择上避免其对泵的影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实质性接合连接具有包括粘合剂的粘性连接;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5、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或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包括引导部件在内的两部件之间采用粘合剂连接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引导套筒与泵壳体之间需进行连接的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方式,即采用粘合剂连接引导套筒与泵壳体;依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采用粘合剂连接两部件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连接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位置涂覆粘合剂,而并不必要局限于对比文件2中的涂覆方式和位置;(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采用粘合剂连接两部件的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中气缸套与壳体之间的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连接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粘合剂涂覆位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有能力在涂覆工艺以及粘合剂的选择上避免其对泵内部的污染影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或教导以下特征:“所述引导套筒布置在所述壳体凹部的偏移部中,所述偏移部邻近所述高压燃料泵的压力室延伸远至与所述压力室相对的所述泵活塞的端部处的室”,对比文件1的盲孔32没有延伸到活塞38的末端,根据对比文件1的构思,需要肩部来固定气缸套,且具有大的壁厚的气缸套是不期望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没有动机向下扩展装配在盲孔32中的具有较大厚度的上部44;(2)对比文件2教导了首先设置第一升降器引导件102和第二升降器引导件103,然后填充粘合剂109以保持期望的位置关系,基于以上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能够容易地想到在其它位置或者以其它方式来涂覆粘合剂,否则,将可能影响第一升降器引导件102和第二升降器引导件103之间的位置关系的保持,此外,对比文件1的焊缝58的位置不能从外部通达,因此将不能够如对比文件2所教导的那样将粘合剂恰当地施加到该位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教导了将两部件放置就位之后再进行连接的构思,可见这样的方式具有众所周知的优越性。而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而言,如果采用粘合剂,则必然将改变其原有构思,放弃上述方法带来的优点,其效果也将不尽人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没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所教导的粘合剂来替代由电阻焊工艺产生的焊缝58。
复审请求人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高压燃料泵(10),其具有:
-壳体(12),其具有壳体凹部(14);以及
-引导套筒(18),其布置在所述壳体凹部(14)中以便引导所述高压燃料泵(10)的泵活塞(16),
其中,所述引导套筒(18)借助于实质性接合连接(38)被连接到所述壳体凹部(14);
所述实质性接合连接(38)具有包括粘合剂(40)的粘性连接(41);
其中,所述引导套筒(18)布置在所述壳体凹部(14)的偏移部(20)中,所述偏移部(20)邻近所述高压燃料泵(10)的压力室(22)延伸远至与所述压力室(22)相对的所述泵活塞(16)的端部处的室(34),其中,所述偏移部(20)具有偏移部端面(46),所述引导套筒(18)的引导套筒端面(48)布置于所述偏移部端面(46)上,其中,所述粘合剂(40)布置在所述偏移部端面(46)与所述引导套筒端面(48)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40)热稳定直到至少180?C的温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40)不能够在燃料(26)中溶解,特别地不能够在汽油和/或柴油中溶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其特征在于,所述偏移部(20)具有偏移部侧面(52),引导套筒侧面(54)布置于所述偏移部侧面(52)上,其中,所述粘合剂(40)布置在所述偏移部侧面(52)与所述引导套筒侧面(54)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实质性接合连接(38)具有焊接连接(42),特别地摩擦焊接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实质性接合连接(38)具有一定区域,其中所述引导套筒(18)被硫化粘接到所述壳体凹部(14)。
7. 根据权利要求1到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壳体凹部(14)与所述引导套筒(18)之间提供密封布置(50)。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燃料泵(10),
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套筒(18)由具有比所述壳体(12)的材料更大的硬度的材料形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9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压燃料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压燃料泵,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48、0068段,附图1-2,17):包括:壳体24,其具有阶梯式盲孔32(即本申请中的壳体凹部),以及气缸套36(即本申请中的引导套筒),其布置在阶梯式盲孔32中以便引导高压燃料泵的泵活塞38,气缸套36借助焊接(其显然属于实质性接合连接)被连接到阶梯式盲孔32中,且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2、17中可以看出,气缸套36也布置在阶梯式盲孔32的偏移部中,偏移部具有偏移部端面56,气缸套36的气缸套端面54布置于偏移部端面56上,且偏移部端面与气缸套端面之间通过焊接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68段,附图2、17)。
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实质性接合连接具有包括粘合剂的粘性连接,粘合剂布置在偏移部端面与引导套筒端面之间;(2)偏移部邻近高压燃料泵的压力室延伸远至与压力室相对的泵活塞的端部处的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连接引导套筒和泵壳体;
对该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压燃料泵,在高压燃料泵100中,气缸101设置在壳体201中,柱塞106装配在气缸101的滑动孔101a中,以便在轴向上可往复滑动,由柱塞106的内部和柱塞106的末端部分限定的空间是加压室105,第一升降器引导件102和第二升降器引导件103设置在壳体201的下侧,粘合剂109填充在第一升降器引导件102和第二升降器引导件103之间,因此,第一升降器引导件102被结合并固定到第二升降器引导件103的固定表面103c(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16-0018、0037段,附图1-2,7)。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高压燃料泵中的引导部件与相邻部件通过粘合剂实质性接合连接的内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高压燃料泵的引导部件与相邻部件之间采用粘合剂连接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引导套筒与泵壳体之间需进行连接的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方式,即采用粘合剂连接引导套筒与泵壳体,采用粘合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焊接部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粘合剂布置在偏移部端面与引导套筒端面之间;对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阶梯式盲孔具有偏移部,则偏移部邻近高压燃料泵的压力室延伸远至与压力室相对的泵活塞的端部处的室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偏移部的延伸位置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对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粘合剂连接两部件的情况下,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选择具有一定特性的粘合剂,如热稳定直到至少180℃的温度,并且不能够在汽油/柴油中溶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2、17中可以看出,偏移部具有偏移部侧面,气缸套36侧面布置于偏移部侧面上(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2、17),而采用粘合剂连接两部件如上述审查意见2.1所述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采用粘合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焊接部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粘合剂布置在偏移部侧面与引导套筒侧面之间,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缸套36借助焊接被连接到阶梯式盲孔32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0068段),而摩擦焊接连接是常用的一种焊接连接方式,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缸套36借助焊接被连接到阶梯式盲孔32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0068段),而焊接显然属于实质性连接且焊接必然具有一定区域,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粘合剂连接两部件,采用粘合剂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气缸套和壳体时,将引导套筒硫化粘接到壳体凹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壳体凹部与引导套筒之间提供密封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密封需要可以确定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从属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引导套筒由具有比壳体的材料更大的硬度的材料形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10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所述引导套筒布置在所述壳体凹部的偏移部中,所述偏移部邻近所述高压燃料泵的压力室延伸远至与所述压力室相对的所述泵活塞的端部处的室”,但如上述审查意见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壳体具有阶梯式盲孔,且气缸套36(即本申请中的引导套筒)布置在阶梯式盲孔32中,所不同的是本申请限定了偏移部延伸的位置,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盲孔及气缸套之间的配合关系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盲孔及气缸套之间配合的结构及位置关系进行常规设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是一种结构的常规变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进一步而言,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引导套筒与壳体之间如何连接的问题,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17中可以看出,气缸套36也布置在阶梯式盲孔32(即本申请中的壳体凹部)的偏移部中,气缸套36的气缸套端面54布置于偏移部端面56上,且偏移部端面与气缸套端面之间通过焊接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68段,附图2、17),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气缸套与壳体进行实质性连接的位置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位于偏移部端面与引导套筒端面之间,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7及本申请的附图1可以看出,该连接位置位于引导套筒的上端面,其与引导套筒的形状及盲孔的延伸长度并无关联,因此,将偏移部邻近所述高压燃料泵的压力室延伸远至与所述压力室相对的所述泵活塞的端部处的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引导部件在内的两部件之间采用粘合剂连接,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引导套筒与泵壳体之间需进行连接的问题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方式,即采用粘合剂连接引导套筒与泵壳体;当将粘合剂用于引导套筒与泵壳体之间的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连接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位置涂覆粘合剂,因此,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粘结剂是在升降器引导件放置就位之后,从外部向引导件之间添加粘合剂,但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粘结剂用于对比文件1中引导套筒与泵壳体之间的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引导套筒和壳体的相对位置选择粘合剂的涂覆位置及涂覆方式,而并不局限于对比文件2中的涂覆方式和位置,而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教导了将两部件放置就位之后再进行连接的构思,可见这样的方式具有众所周知的优越性,如果采用粘合剂,则必然将改变其原有构思,放弃上述方法带来的优点”并没有依据,因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记载这种布置方式的优越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该布置方式带来的优越性,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没有说服力,依据两部件的相对位置选择合适的涂覆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