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质分析仪及水质分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29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27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74827.X
申请日:2017-06-21
复审请求人:福建省吉龙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齐爽
合议组组长:雒晓明
参审员:姚文杰
国际分类号:G01N35/02;G01N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披露,且所述某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74827.X,名称为“一种水质分析仪及水质分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福建省吉龙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502618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963527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6日;
对比文件3:CN203720190U,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质分析仪,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圆盘系统、第二圆盘系统、比色系统、清洗系统、机械取样系统、分析系统及中控显示屏,所述的第一圆盘系统及第二圆盘系统可轴向旋转,第一圆盘系统的圆周上设置有若干样品安装位及药剂安装位,第二圆盘系统上设置有若干比色皿安装位,所述的比色系统设置在第二圆盘系统的圆周位边缘,所述的清洗系统及机械取样系统设置在第一圆盘系统及第二圆盘系统之间,所述的分析系统与比色系统连接,用于分析水质参数,并将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上;
其中所述的机械取样系统包括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取样臂、取样针、控制板、混合管、柱塞泵;所述的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安装在取样臂下方,分别用于控制取样臂上下运动和旋转运动,所述的取样针安装在取样臂端部,所述的控制板与取样针连接,所述的混合管一端与取样针连接,一端与柱塞泵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质分析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线水样系统,其设置在机械取样系统侧边,包括依次连接的蠕动泵、输送管及在线样品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质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取样臂包括旋转轴及臂板,所述的臂板与旋转轴端部连接,所述的旋转轴中部设有供管线穿过的空心通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质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板上设有取样针液位传感器。
5.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水质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清洗系统包括位于上方的清洗槽及位于下方的清洗泵、清洗液桶、废液桶,所述的清洗槽设置在第一圆盘系统与第二圆盘系统中间,所述的清洗槽中部设置中空结构的清洗柱,清洗槽底部设置有废液出口,所述的清洗泵与机械取样系统的混合管连接,所述的清洗液桶与清洗泵连接,所述的废液桶与废液出口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水质分析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清洗液桶底部及废液桶上部还安装有液位传感器,液位传感器与中控显示屏信号连接。
7. 如权利要求 1或6所述的水质分析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清洗工作站,其设置于比色系统侧边。
8. 一种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水质分析仪,按括以下步骤进行水质分析,
S1.抽取水样:取样臂旋转至在线样品位或样品安装位,柱塞泵抽取样品安装位或在线样品位内的水样从取样针至混合管内;
S2.水样注入:取样臂旋转至比色皿安装位,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水样从取样针上注入至若干所需数量的比色皿中;
S3.清洗:取样臂旋转至清洗系统上,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
S4.取药剂:取样臂旋转至药剂安装位,柱塞泵控制药剂安装位上的药剂试管内的药剂从取样针上注入至混合管中;
S5.药剂注入:取样臂旋转至比色皿安装位,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药剂从取样针上注入至已注入水样的比色皿中,并用取样臂对其进行混合;
S6.清洗:取样臂旋转至清洗系统上,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
S7.比色分析:第二圆盘系统旋转,使步骤S5中若干比色皿依次通过比色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并传输至分析系统输出水质分析数据至中控显示屏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S8,比色皿旋转至清洗工作站进行清洗。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3及步骤S6中,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的过程如下:取样臂旋转至清洗槽上方,使取样针位于清洗柱外侧排空位,清洗泵抽取清洗液桶内的清洗液对混合管进行清洗,清洗结束后,取样臂旋转,使取样针下降并插入清洗柱内,开启清洗泵,清洗泵抽取清洗液桶内的清洗液通过混合管到取样针,再进入清洗柱内;清洗柱内清洗液满出至取样针外部进行清洗,控制板感应清洗液的液位,并发出信号关闭清洗泵,清洗液通过清洗槽底部的废液出口流入废液桶内。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清洗液桶底部及废液桶上部安装液位传感器,分别感应清洗液桶抽空情况和废液溢流情况,将两种异常情况信号反馈至中控显示屏上。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5中,取样臂对药剂与水样的混合方法为:
a.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抽取外部空气,再插入比色皿中,释放空气,对药剂和水样进行混合;
b.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抽取比色皿中的混合液体,然后提升取样臂使取样针位于比色皿液面上方再注入混合液体,对药剂和水样进行混合;
采用混合方法a或b中的一种或两种,重复几次,完成混合。”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质分析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质分析仪。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圆盘系统可轴向旋转,且第一圆盘系统的圆周上设置有若干样品安装位及药剂安装位;还包括分析系统及中控显示屏,分析系统与比色系统连接,用于分析水质参数,并将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上;2)机械取样系统包括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取样臂、取样针、控制板、混合管、柱塞泵;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安装在取样臂下方,分别用于控制取样臂上下运动和旋转运动,取样针安装在取样臂端部,控制板与取样针连接,混合管一端与取样针连接,一端与柱塞泵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行水质监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水质分析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化分析方法。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水质分析仪,以及水质分析的具体步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水质分析仪结构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水质分析步骤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所作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0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8,并对权利要求书的序号进行适应性调整,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0。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混合手段不同,且对比文件3无结合启示。对比文件2通过搅拌杆进行搅拌混合;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进样臂系统中与取样针连接的用于混合的混合圈2,但并未公开与混合圈2连接的柱塞泵,因而对比文件3无法实现重复抽吸;而本申请通过取样臂,柱塞泵完成加样和混合,具体为柱塞泵控制向混合管内抽取比色皿中的混合液体,再注入比色皿中,并可通过重复抽吸达到均匀混合的目的。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清洗系统的组成及结构不同,利用清洗系统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的方法不同。本申请利用清洗系统和清洗方法对混合管内部进行清洗,并通过在清洗槽中设置中空结构的清洗柱对取样针内部与外壁进行清洗,实现了水质分析仪的小型化及清洗液的有效利用。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分析对象不同。本申请是一种水质分析方法,而对比文件2是一种生化分析方法,其包含对试剂进行加热的步骤,而本申请不含加热步骤。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测量对象不同。本申请通过比色皿进行比色测量,而对比文件2通过光学测量机构对反应液进行吸光度测量。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7内容如下:
“1. 一种水质分析仪,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圆盘系统、第二圆盘系统、比色系统、清洗系统、机械取样系统、分析系统及中控显示屏,所述的第一圆盘系统及第二圆盘系统可轴向旋转,第一圆盘系统的圆周上设置有若干样品安装位及药剂安装位,第二圆盘系统上设置有若干比色皿安装位,所述的比色系统设置在第二圆盘系统的圆周位边缘,所述的清洗系统及机械取样系统设置在第一圆盘系统及第二圆盘系统之间,所述的分析系统与比色系统连接,用于分析水质参数,并将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上;
其中所述的机械取样系统包括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取样臂、取样针、控制板、混合管、柱塞泵;所述的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安装在取样臂下方,分别用于控制取样臂上下运动和旋转运动,所述的取样针安装在取样臂端部,所述的控制板与取样针连接,所述的混合管一端与取样针连接,一端与柱塞泵连接;
所述的清洗系统包括位于上方的清洗槽及位于下方的清洗泵、清洗液桶、废液桶,所述的清洗槽设置在第一圆盘系统与第二圆盘系统中间,所述的清洗槽中部设置中空结构的清洗柱,清洗槽底部设置有废液出口,所述的清洗泵与机械取样系统的混合管连接,所述的清洗液桶与清洗泵连接,所述的废液桶与废液出口连接。”
“7. 一种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水质分析仪,按括以下步骤进行水质分析,
S1.抽取水样:取样臂旋转至在线样品位或样品安装位,柱塞泵抽取样品安装位或在线样品位内的水样从取样针至混合管内;
S2.水样注入:取样臂旋转至比色皿安装位,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水样从取样针上注入至若干所需数量的比色皿中;
S3.清洗:取样臂旋转至清洗系统上,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
S4.取药剂:取样臂旋转至药剂安装位,柱塞泵控制药剂安装位上的药剂试管内的药剂从取样针上注入至混合管中;
S5.药剂注入:取样臂旋转至比色皿安装位,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药剂从取样针上注入至已注入水样的比色皿中,并用取样臂对其进行混合;
S6.清洗:取样臂旋转至清洗系统上,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
S7.比色分析:第二圆盘系统旋转,使步骤S5中若干比色皿依次通过比色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并传输至分析系统输出水质分析数据至中控显示屏上;
步骤S3及步骤S6中,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的过程如下:取样臂旋转至清洗槽上方,使取样针位于清洗柱外侧排空位,清洗泵抽取清洗液桶内的清洗液对混合管进行清洗,清洗结束后,取样臂旋转,使取样针下降并插入清洗柱内,开启清洗泵,清洗泵抽取清洗液桶内的清洗液通过混合管到取样针,再进入清洗柱内;清洗柱内清洗液满出至取样针外部进行清洗,控制板感应清洗液的液位,并发出信号关闭清洗泵,清洗液通过清洗槽底部的废液出口流入废液桶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质分析仪,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立式多通道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及其分析方法。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析仪还包括中控显示屏,且分析系统用于分析水质参数,并将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上;2)机械取样系统还包括控制板、混合管、柱塞泵,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安装在取样臂下方以及控制板、混合管、柱塞泵、取样针之间的连接关系;3)清洗系统还包括清洗液桶、废液桶,以及限定清洗系统、清洗槽、清洗泵的位置,清洗槽中部、底部的具体结构以及清洗槽废液出口与废液桶的连接关系、清洗泵与机械取样系统、清洗液桶的连接关系。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生化分析仪的检测对象可为多种,为进行水质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生化分析仪用于水质分析,并由分析系统分析水质参数;而显示屏是本领域的常用显示装置,为实现水质分析结果的显示,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设置中控显示屏,并由分析系统将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硝酸盐镉柱自动检测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取样系统包括混合管,且混合管一端与取样针连接的技术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混合管对试剂和样品进行混合,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如何将试剂和样品混合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柱塞泵是本领域对气体、液体进行抽、推的常用装置,为实现对水样、药剂的抽取和注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柱塞泵与混合管另一端连接。此外,在机械取样系统设置控制板,并设置其与取样针连接以实现取样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清洗液桶、废液桶的设置、清洗系统、清洗槽、清洗泵的位置设置以及清洗系统相关部件间的连接均是本领域清洗系统的常规设置;而利用清洗槽中部设置的中空结构的清洗柱以实现对取样针内、外壁清洗的同时节省清洗液和使用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为对混合管进行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清洗泵与混合管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水质分析方法,其采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水质分析仪,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立式多通道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及其分析方法。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抽取样品安装位水样或在线样品位的水样,且先完成水样的抽取和注入后再完成药剂的抽取和注入;2)水样、药剂均通过柱塞泵抽取至混合管,再由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水样、药剂注入比色皿中;3)用取样臂进行混合;4)清洗装置还清洗混合管,并限定对取样针和混合管的具体清洗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生化分析的检测对象可为多种,为进行水质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生化分析方法用于水质分析,抽取水样,并最终由分析系统将分析的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上进行显示;此外,水样的抽取和注入以及药剂的抽取和注入是相对独立的过程,水样和试剂依次加入后最终在比色皿中形成混合液体,二者的抽取顺序不会导致混合液体性质的变化,进而不会影响比色分析结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水样和试剂的抽取顺序;此外,为实现水质在线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抽取在线样品位的水样。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柱塞泵是本领域对气体、液体进行抽、推的常用装置,而混合管用于样品、药剂抽取后的缓存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实现对水样、药剂的抽取和注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柱塞泵抽取水样、药剂至混合管,再由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水样、药剂注入比色皿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进样臂机构包括混合圈2,混合圈2对样品和试剂进行混合的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取样臂进行混合的技术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取样臂对试剂和样品进行混合,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如何将试剂和样品混合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保证比色分析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混合管进行清洗,而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删除权利要求1-6,原权利要求7修改为采用原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质分析仪,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2未公开清洗过程,而本申请通过设置中空结构的清洗柱实现仅用少量清洗液进行换新,清洗效果好,节省清洗液用量;②对比文件2未公开在线水样系统,而本申请设置在线水样系统,实时自动抽取水样;③对比文件3的混合管作用与本申请混合管作用不同,对比文件3中的混合管用于混合药剂和样品,而本申请混合管用于扩大加样或取样以及搅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水质分析仪对水质进行分析,所述的水质分析仪包括第一圆盘系统、第二圆盘系统、比色系统、清洗系统、机械取样系统、分析系统、中控显示屏、在线水样系统,所述的第一圆盘系统及第二圆盘系统可轴向旋转,第一圆盘系统的圆周上设置有若干样品安装位及药剂安装位,第二圆盘系统上设置有若干比色皿安装位,所述的比色系统设置在第二圆盘系统的圆周位边缘,所述的清洗系统及机械取样系统设置在第一圆盘系统及第二圆盘系统之间,所述的分析系统与比色系统连接,用于分析水质参数,并将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上;
所述的机械取样系统包括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取样臂、取样针、控制板、混合管、柱塞泵;所述的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安装在取样臂下方,分别用于控制取样臂上下运动和旋转运动,所述的取样针安装在取样臂端部,所述的控制板与取样针连接,所述的混合管一端与取样针连接,一端与柱塞泵连接;所述的清洗系统包括位于上方的清洗槽及位于下方的清洗泵、清洗液桶、废液桶,所述的清洗槽设置在第一圆盘系统与第二圆盘系统中间,所述的清洗槽中部设置中空结构的清洗柱,清洗槽底部设置有废液出口,所述的清洗泵与机械取样系统的混合管连接,所述的清洗液桶与清洗泵连接,所述的废液桶与废液出口连接;在线水样系统设置在机械取样系统侧边,包括依次连接的蠕动泵、输送管及在线样品位;
还包括以下步骤:
S1.抽取水样:取样臂旋转至在线样品位,柱塞泵抽取在线样品位内的水样从取样针至混合管内;
S2.水样注入:取样臂旋转至比色皿安装位,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水样从取样针上注入至若干所需数量的比色皿中;
S3.清洗:取样臂旋转至清洗系统上,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
S4.取药剂:取样臂旋转至药剂安装位,柱塞泵控制药剂安装位上的药剂试管内的药剂从取样针上注入至混合管中;
S5.药剂注入:取样臂旋转至比色皿安装位,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药剂从取样针上注入至已注入水样的比色皿中,并用取样臂对其进行混合;
S6.清洗:取样臂旋转至清洗系统上,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
S7.比色分析:第二圆盘系统旋转,使步骤S5中若干比色皿依次通过比色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并传输至分析系统输出水质分析数据至中控显示屏上;
步骤S3及步骤S6中,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的过程如下:取样臂旋转至清洗槽上方,使取样针位于清洗柱外侧排空位,清洗泵抽取清洗液桶内的清洗液对混合管进行清洗,清洗结束后,取样臂旋转,使取样针下降并插入清洗柱内,开启清洗泵,清洗泵抽取清洗液桶内的清洗液通过混合管到取样针,再进入清洗柱内;清洗柱内清洗液满出至取样针外部进行清洗,控制板感应清洗液的液位,并发出信号关闭清洗泵,清洗液通过清洗槽底部的废液出口流入废液桶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S8,比色皿旋转至清洗工作站进行清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清洗液桶底部及废液桶上部安装液位传感器,分别感应清洗液桶抽空情况和废液溢流情况,将两种异常情况信号反馈至中控显示屏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质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5中,取样臂对药剂与水样的混合方法为:
a.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抽取外部空气,再插入比色皿中,释放空气,对药剂和水样进行混合;
b.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抽取比色皿中的混合液体,然后提升取样臂使取样针位于比色皿液面上方再注入混合液体,对药剂和水样进行混合;
采用混合方法a或b中的一种或两种,重复几次,完成混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披露,且所述某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质分析方法,其采用水质分析仪进行分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立式多通道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及其分析方法,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行至第10页最后一行,图1-7):生化分析仪包括:一个样本和试剂存储盘组件2(即第一圆盘系统)、一个反应盘组件1(即第二圆盘系统)、一个加样针组件3(即机械取样系统)和一个搅拌杆组件4;样本和试剂存储盘组件2包括样本试剂承载架15及带动样本试剂承载架15旋转的第二旋转驱动机构(即第一圆盘系统可轴向旋转);所述样本试剂承载架15上内圈布置有40个试剂瓶定位孔18(即第一圆盘圆周上设置有若干药剂安装位),外圈布置有40个样本试管定位孔17(即第一圆盘圆周上设置有若干样品安装位);反应盘组件1包括转盘14及驱动转盘14的第一旋转驱动机构(即第二圆盘系统可轴向旋转);沿转盘14圆周等间距排列了一圈共80个反应杯11(即比色皿);反应杯11依靠自身的定位孔28与转盘14上的定位销轴29(即若干比色皿安装位)进行齿合从而实现圆周定位;转盘14下设有对反应杯11进行吸光度测量的光学测量机构12(即比色系统);光学测量机构12包括光源灯、8个光学测量通道21,每个通道21对应一个检测波长,反应杯11从通道21中间以匀速平行穿过,从而测量反应杯11的吸光度,并通过测量的吸光度进行临床生化检测和分析;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生化分析仪必然包含分析系统,且分析系统与光学测量机构12连接(即分析系统与比色系统连接),用于分析生化指标;加样针组件3包括探针5(即取样针)、固定探针5的第一机械臂6、带动第一机械臂6运动的第一驱动模块19、注射器及其连接液路、探针清洗池7;第一机械臂6(即臂板)被安装在花键轴19(即旋转轴)的顶端(第一机械臂6和花键轴19二者共同对应本申请的取样臂),依靠第一驱动模块的两个步进电机分别对其上下运动和旋转运动进行精确控制(两个步进电机分别对应本申请的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探针清洗池7对探针5内外部进行清洗,包括:清洗池7(即清洗槽)、外壁泵、内壁泵(外壁泵、内壁泵二者共同对应清洗泵)、电磁阀等(上述清洗池、内、外壁泵、电磁阀等共同对应本申请的清洗系统);探针5吸样时采用电容式液面传感器(即取样针液位传感器),自动检测液面高度;生化分析仪还包括控制电路和控制软件,用于控制样本和试剂存储盘组件2、反应盘组件1、加样针组件3、搅拌杆组件4中各部件根据生化分析需要的协同配合。此外,由说明书附图1-2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加样针组件3和探针清洗池7均设置在样本和试剂存储盘组件2、反应盘组件1之间(即清洗槽及机械取样系统设置在第一圆盘系统和第二圆盘系统之间)、光学测量机构12设置在转盘14的圆周位边缘(即比色系统设置在第二圆盘系统的圆周位边缘)、探针5安装在第一机械臂6端部(即取样针安装在取样臂端部);分析步骤包括:开机,反应盘组件1、样本和试剂存储盘组件2、加样针组件3以及搅拌杆组件4进行机械复位;向转盘14中放入反应杯11,并执行杯空白测量;探针5通过第一探针臂6旋转至样本和试剂存储盘组件2的试剂瓶定位孔18上方,从试剂瓶中吸取第一试剂(即S4取药剂),把第一试剂注入反应杯11中(即S5药剂注入,且取样臂必然在S4取药后旋转至转盘14的反应杯11定位销轴29处),加样完成后,将探针5旋转至清洗位,并将探针5下降至清洗池中清洗探针5的内、外壁(即S6清洗);反应杯11中的第一试剂在反应盘组件1中加热;e,探针5通过第一探针臂6旋转至样本和试剂存储盘组件2的样本试管定位孔17上方,从样本试管中吸取样本(即S1抽取样本)并注入反应杯11中(即S2注入样本),加样完成后将探针5旋转至清洗位,并将探针5下降至清洗池中清洗探针5的内、外壁(即S3清洗);转盘14带动反应杯11逆时针依次转过光学测量机构12的光学测量通道,完成吸光度测量,并通过测量的吸光度分析生化指标(即S7比色分析,将比色皿依次通过比色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并传送至分析系统)。
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析仪还包括中控显示屏,且分析系统用于分析水质参数,并将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上;2)机械取样系统还包括控制板、混合管、柱塞泵,上下控制电机、旋转控制电机安装在取样臂下方以及控制板、混合管、柱塞泵、取样针之间的连接关系;3)清洗系统还包括清洗液桶、废液桶,以及限定清洗系统、清洗槽、清洗泵的位置,清洗槽中部、底部的具体结构以及清洗槽废液出口与废液桶的连接关系、清洗泵与机械取样系统、清洗液桶的连接关系;4)机械取样系统侧边,包括依次连接的蠕动泵、输送管及在线样品位;5)抽取样品安装位水样或在线样品位的水样,且先完成水样的抽取和注入后再完成药剂的抽取和注入;6)水样、药剂均通过柱塞泵抽取至混合管,再由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水样、药剂注入比色皿中;7)用取样臂进行混合;8)清洗装置还清洗混合管,并限定对取样针和混合管的具体清洗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生化分析仪的检测对象可为多种,为进行水质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生化分析仪用于水质分析,并由分析系统分析水质参数;而显示屏是本领域的常用显示装置,为实现水质分析结果的显示,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设置中控显示屏,并由分析系统将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硝酸盐镉柱自动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8]-[0041]段,图1):自动检测装置包括进样臂机构和稀释机构;进样臂机构包括通过管线依次连接的取样针1、混合圈2(即混合管,其一端与取样针连接)、第一电磁阀3、镉柱线圈4和第二电磁阀5;混合圈2为盘管式结构,用于混合。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取样系统包括混合管,且混合管一端与取样针连接的技术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混合管对试剂和样品进行混合,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如何将试剂和样品混合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柱塞泵是本领域对气体、液体进行抽、推的常用装置,为实现对水样、药剂的抽取和注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柱塞泵与混合管另一端连接。此外,在机械取样系统设置控制板,并设置其与取样针连接以实现取样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清洗液桶、废液桶的设置、清洗系统、清洗槽、清洗泵的位置设置以及清洗系统相关部件间的连接均是本领域清洗系统的常规设置;而利用清洗槽中部设置的中空结构的清洗柱以实现对取样针内、外壁清洗的同时节省清洗液和使用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为对混合管进行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清洗泵与混合管连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其是实现被测样品在线取样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生化分析的检测对象可为多种,为进行水质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生化分析方法用于水质分析,抽取水样,并最终由分析系统将分析的水质参数传输至中控显示屏上进行显示;此外,水样的抽取和注入以及药剂的抽取和注入是相对独立的过程,水样和试剂依次加入后最终在比色皿中形成混合液体,二者的抽取顺序不会导致混合液体性质的变化,进而不会影响比色分析结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水样和试剂的抽取顺序;此外,根据水样分析需要,为实现水质在线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抽取在线样品位的水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6),柱塞泵是本领域对气体、液体进行抽、推的常用装置,而混合管用于样品、药剂抽取后的缓存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为实现对水样、药剂的抽取和注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柱塞泵抽取水样、药剂至混合管,再由柱塞泵控制混合管内的水样、药剂注入比色皿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7),对比文件3公开了进样臂机构包括混合圈2,混合圈2对样品和试剂进行混合的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取样臂进行混合的技术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取样臂对试剂和样品进行混合,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如何将试剂和样品混合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8),为保证比色分析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混合管进行清洗,而对取样针和混合管进行清洗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重复利用比色皿,并保证比色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比色分析后将比色皿旋转至清洗工作站进行清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为监测清洗液桶内清洗液容量和废液桶内废液容量及时提醒操作人员进行加液、倒液操作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于方法b,对比文件3公开了进样臂机构包括混合圈2,混合圈2对样品和试剂进行混合的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混合管进行混合的技术内容,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混合管对试剂和样品进行混合,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如何将试剂和样品混合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柱塞泵是本领域对气体、液体进行抽、推的常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柱塞泵控制向混合管内抽取比色皿中的混合液体再将混合液体注回比色皿中完成一次水样和药剂的混合;对于方法a,利用气体压力喷射混合液体实现混合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柱塞泵控制向混合管内抽取外部空气,再插入比色皿,释放空气,完成一次水样和药剂的混合。在此基础上,为混合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上述混合方法的一种或两种,多次重复以达到均匀混合的目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①,清洗液桶、废液桶的设置、清洗系统、清洗槽、清洗泵的位置设置以及清洗系统相关部件间的连接均是本领域清洗系统的常规设置;而利用清洗槽中部设置的中空结构的清洗柱以实现对取样针内、外壁清洗的同时节省清洗液和使用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为对混合管进行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清洗泵与混合管连接。对于意见②,设置在线水样系统是针对不同水源分析需求的常规设置。对于意见③,根据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本申请混合管用于搅拌是柱塞泵抽取空气再释放,对药剂和水样进行混合。因此可得,混合管的本质是药剂和水样混合的容器,其作用与对比文件3中的混合管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混合,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混合管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如何将试剂和样品混合这一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柱塞泵是本领域对气体、液体进行抽、推的常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柱塞泵,并将其与混合管一端连接,由柱塞泵控制向混合管内抽取比色皿中的混合液体再将混合液体注回比色皿中完成一次水样和药剂的混合。而根据混合管的形状和容量,自然能够起到扩大加样或取样的作用。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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