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凸模、具有其的车轮冲孔模及凸模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34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604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0742.9
申请日:2016-06-13
复审请求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丽
合议组组长:高晓颖
参审员:王京
国际分类号:B21D28/34(2006.01);B21D37/20(2006.01);B23P15/24(2006.01);B21D53/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使用的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0742.9,名称为“凸模、具有其的车轮冲孔模及凸模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即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470658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2:《冲压模具与制造》,薛啟翔,第98-10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公开日为2004年6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1)对凸模毛坯进行车加工,并留出加工余量;
(2)将完成车加工的凸模毛坯进行热处理;
(3)将完成热处理的凸模毛坯进行磨削加工;
(4)对完成磨削加工的凸模毛坯的端部进行车削加工,形成凸出部;
其中,凸模毛坯包括依次设置且直径逐渐减小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为同轴设置;
所述步骤(2)中,对凸模毛坯进行真空热处理,使凸模毛坯表面无氧化脱碳现象;
所述步骤(4)中,对凸模毛坯端部的第三轴段进行车削加工,减小第三轴段的长度,消除端头应力,并将第三轴段的远离第二轴段的端面与第二轴段的端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1mm,得到最终的凸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模毛坯的材质为Cr12MoV。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按照钢车轮上的散热孔的尺寸对热处理后的凸模毛坯进行磨削加工,并将第三轴段的直径Φd’控制在在1/3Φd和1/2Φd之间,Φd为第二轴段的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模包括凸模本体和设置于凸模本体上且用于使冲孔废料变形的凸出部,凸模本体包括依次连接的凸模上段和凸模下段,凸出部设置于凸模下段的端面上,凸出部的直径Φd’在1/3Φd和1/2Φd之间,Φd为凸模下段的直径,凸模毛坯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分别对应最终制成的凸模上的凸模上段、凸模下段和凸出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为设置于所述凸模本体的端面中心处的凸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出部的远离凸模下段的端面与凸模下段的端面之间的距离为1mm。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模下段的长度大于凸模上段的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模上段的直径大于所述凸模下段的直径,且凸模上段与凸模下段为同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模下段的直径大于所述凸出部的直径。
10. 车轮冲孔模,其特征在于,包括采用权利要求1至9任一所述的制作方法制作的凸模。”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顶料冲头,用于对厚钢板进行冲孔(即适于冲孔模的凸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即凸模的制作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制作方法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步骤(2)中,对凸模毛坯进行真空热处理,使凸模毛坯表面无氧化脱碳现象;(2)还包括步骤(4)对完成磨削加工的凸模毛坯的端部进行车削加工,形成凸出部;步骤(4)中,对凸模毛坯端部的第三轴段进行车削加工,减小第三轴段的长度,消除端头应力,并将第三轴段的远离第二轴段的端面与第二轴段的端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1mm,得到最终的凸模;凸模毛坯包括依次设置且直径逐渐减小、且同轴设置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作方法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造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制造凸模等模具零件的毛坯采用真空热处理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车轮冲孔模,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冲孔模用于车轮冲孔,其包括的凸模为采用权利要求1至9任一所述的制作方法制作的凸模。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冲孔模应用于对车轮的冲孔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于权利要求1至9任一所述的凸模制作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技术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质审查部门驳回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并未告知过复审请求人,包含新的理由,不符合听证原则。(2)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能够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加工工艺能够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3)对比文件1未明确记载这种顶料冲头能够用于对车轮进行冲孔,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以及相应的步骤。(4)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与对比文件1中的用于对厚钢板冲孔的顶料冲头相结合,进而也就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审查过程符合听证原则。(2)对比文件2公开了凸模的制作方法是一种普适的制作方法,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作方法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造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加工方案与本申请的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主要区别体现是由于实际需要的凸模的结构特征引起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顶料冲头与其具有相同的结构特征,根据凸模的实际结构需要,对完成磨削加工的凸模毛坯的端部进行车削加工,形成凸出部,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置。而为了便于凸模加工,采用的凸模毛坯结构对应于成品凸模结构需要而设置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凸模毛坯端部的第三轴段进行的车削加工,是为了得到需要的凸出部结构,其带有的消除端头应力的作用是车削本身带来的技术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的凸模可以用于对厚度大于等于3cm的厚钢板进行冲孔,同样通过设置凸出部以避免冲孔废料吸附在冲头端面带出冲孔凹模外,因此将其用于同样对车轮厚板进行冲孔的车轮冲孔模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具体到本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实审部门已经发了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已给予了申请人两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而且驳回决定所使用的证据和理由并未改变,因此,驳回决定符合听证原则。(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形断面凸模的制作方法,其是一种对于圆形断面凸模普遍适用的制作方法,由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属于圆形断面凸模,因此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作方法用于车轮冲孔模凸模的制造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对比文件1公开的顶料冲头可以用于冷冲模,尤其可以用于对厚度大于等于3cm的厚钢板进行冲孔,其作用同样是为了避免冲孔废料吸附在冲头端面带出凹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车轮冲孔模,这种应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4)对比文件2公开的加工方案与本申请的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主要区别体现在对凸出部的加工,这一区别是由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结构特征引起的。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顶料冲头的结构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得到的冲孔模凸模仍然是圆形断面凸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凸模加工工艺来制造本申请的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由于该凸轮冲孔模具有凸出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本步骤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步骤,在磨削加工后对凸模毛坯端部进行车削加工来形成该凸出部。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加工工艺能够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加工工艺就能够制作出车轮冲孔模的凸模。(2)对比文件1中的顶料冲头的作用与申请的凸模的作用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以及相应的步骤。(3)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与对比文件1中的用于对厚钢板冲孔的顶料冲头相结合。(4)本申请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对凸模毛坯进行真空热处理,具有较高的耐磨性和韧性,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这种提高车轮冲孔模凸模的韧性的技术手段。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形断面凸模的制作方法,其是一种对于圆形断面凸模普遍适用的制作方法,由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属于圆形断面凸模,因此,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作方法用于车轮冲孔模凸模的制造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1公开的顶料冲头可以用于冷冲模,尤其可以用于对厚度大于等于3cm的厚钢板进行冲孔,其作用同样是为了避免冲孔废料吸附在冲头端面带出凹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车轮冲孔模,这种应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3)对比文件2公开的加工方案与本申请的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主要区别体现在对凸出部的加工,这一区别是由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结构特征引起的。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顶料冲头的结构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得到的冲孔模凸模仍然是圆形断面凸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凸模加工工艺来制造本申请的车轮冲孔模的凸模。(4)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在坯料粗车之后进行热处理,因此可以取得同样的技术效果,即提高韧性和耐磨性。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顶料冲头本体冲料端设有锥形结构的顶料锥101(相当于凸出部),而且该特征同样可以解决厚钢板冲孔时废料粘附在凸模上的问题,此外为了消除凸模毛坯端头应力,对端部进行车削加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使得最终的凸模韧性好的技术效果并未在说明书中记载,合议组不予认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1)对凸模毛坯进行车加工,并留出加工余量;
(2)将完成车加工的凸模毛坯进行热处理;
(3)将完成热处理的凸模毛坯进行磨削加工;
(4)对完成磨削加工的凸模毛坯的端部进行车削加工,形成凸出部;
其中,所述凸模毛坯的材质为Cr12MoV;
凸模毛坯包括依次设置且直径逐渐减小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为同轴设置;
所述步骤(2)中,对凸模毛坯进行真空热处理,使凸模毛坯表面无氧化脱碳现象;
所述步骤(3)中,按照钢车轮上的散热孔的尺寸对热处理后的凸模毛坯进行磨削加工,并将第三轴段的直径Φd’控制在在1/3Φd和1/2Φd之间,Φd为第二轴段的直径;
所述步骤(4)中,对凸模毛坯端部的第三轴段进行车削加工,减小第三轴段的长度,消除端头应力,并将第三轴段的远离第二轴段的端面与第二轴段的端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1mm,得到最终的凸模;
所述凸模包括凸模本体和设置于凸模本体上且用于使冲孔废料变形的凸出部,凸模本体包括依次连接的凸模上段和凸模下段,凸出部设置于凸模下段的端面上,凸出部的直径Φd’在1/3Φd和1/2Φd之间,Φd为凸模下段的直径,凸模毛坯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分别对应最终制成的凸模上的凸模上段、凸模下段和凸出部;所述凸出部为设置于所述凸模本体的端面中心处的凸台,凸出部的远离凸模下段的端面与凸模下段的端面之间的距离为1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模下段的 长度大于凸模上段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模上段的直径大于所述凸模下段的直径,且凸模上段与凸模下段为同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凸模下段的直径大于所述凸出部的直径。
5. 车轮冲孔模,其特征在于,包括采用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制作方法制作的凸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4日和2019年10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正文第98-105页):其加工方案①包括步骤:(1)粗车,留磨削余量(即车加工,并留出加工余量);(2)热处理;(3)磨削加工,凸模毛坯的材质可以选用Cr12MoV。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制作方法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
(2)凸模毛坯包括依次设置且直径逐渐减小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为同轴设置;
(3)步骤(2)中,对凸模毛坯进行真空热处理,使凸模毛坯表面无氧化脱碳现象;
(4)步骤(3)中,按照钢车轮上的散热孔的尺寸对热处理后的凸模毛坯进行磨削加工,并将第三轴段的直径Φd’控制在在1/3Φd和1/2Φd之间,Φd为第二轴段的直径;
(5)还包括步骤(4),对完成磨削加工的凸模毛坯的端部进行车削加工,形成凸出部;步骤(4)中,对凸模毛坯端部的第三轴段进行车削加工,减小第三轴段的长度,消除端头应力,并将第三轴段的远离第二轴段的端面与第二轴段的端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1mm,得到最终的凸模;
(6)所述凸模包括凸模本体和设置于凸模本体上且用于使冲孔废料变形的凸出部,凸模本体包括依次连接的凸模上段和凸模下段,凸出部设置于凸模下段的端面上,凸出部的直径Φd’在1/3Φd和1/2Φd之间,Φd为凸模下段的直径,凸模毛坯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分别对应最终制成的凸模上的凸模上段、凸模下段和凸出部;所述凸出部为设置于所述凸模本体的端面中心处的凸台;凸出部的远离凸模下段的端面与凸模下段的端面之间的距离为1m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加工得到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使得该凸模进行冲孔时废料不会粘在凸模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方法,该方法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凸模的加工方法,因此,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加工方法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加工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凸模毛坯的形状是根据凸模的形状确定的,本申请中凸模的形状由三段构成,从上向下依次为凸模上段、凸模下段和凸出部,上述形状的凸模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顶料冲头,用于对厚钢板进行冲孔(即适于冲孔模的凸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16段、附图1-3):该顶料冲头包括顶料冲头本体(从附图1可知,该本体包括依次连接的凸模上段和凸模下段),顶料冲头本体冲料端设有锥形结构的顶料锥101(相当于凸出部)。由于凸模毛坯的形状是根据凸模的形状确定的,对应于该顶料冲头的三段式结构,其毛坯包括依次设置且直径逐渐减小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为同轴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解决厚钢板冲孔时废料粘附在凸模上的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在圆形断面凸模毛坯上依次设置直径逐渐减小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利用第三轴段加工而成的凸出部来解决钢板冲孔时废料粘附在凸模上”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制造凸模等模具零件的毛坯采用真空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模具零件表面无氧化脱碳现象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模具设计与制造简明手册》(冯炳尧等,第973-974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10月第4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凸模的磨削加工尺寸必然根据实际冲孔尺寸进行设计,将第三轴段的直径Φd’控制在1/3Φd和1/2Φd之间,Φd为第二轴段的直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鉴于对比文件1披露了凸模具有顶料锥101(相当于凸出部),其作用为解决厚钢板冲孔时废料粘附在凸模上的问题,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凸模底部设置凸出部来减少废料粘附。对于具有凸出部的凸模,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凸模加工工艺对该凸模进行加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完成磨削加工的凸模毛坯的端部进行车削加工,形成凸出部,消除端头应力,而将第三轴段端面与第二轴段的端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1mm,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16段、附图1-3):顶料冲头(即凸模)包括顶料冲头本体1(即凸模本体)和设置于顶料冲头本体1上且用于使冲孔废料4变形的顶料锥101(即凸出部),顶料锥101为设置于顶料冲头本体1的端面中心处的锥形凸台,顶料冲头本体1包括图1所示的依次连接的凸模上段和凸模下段,顶料锥101设置于凸模下段的端面上。根据实际加工产品需要,使得凸出部的直径Φd’在1/3Φd和1/2Φd之间,Φd为凸模下段的直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而对应于该顶料冲头的三段式结构,凸模毛坯的第一轴段、第二轴段和第三轴段分别对应最终制成的凸模的凸模上段、凸模下段和凸出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凸出部的远离凸模下段的端面与凸模下段的端面之间的距离为1mm,是可以根据实际加工的车轮厚度等其他条件进行设计的,且该设计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设计,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16段、附图1-3):由图1可知凸模由三段构成,分别为最上方的凸模上段,中部的凸模下段,以及底部的顶料锥,从图1可以看出,凸模下段的长度大于凸模上段的长度,凸模上段的直径大于凸模下段的直径,且凸模上段与凸模下段为同轴;凸模下段的直径大于圆锥形的顶料锥101的最大底部直径(即凸模下段的直径大于凸出部的直径)。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车轮冲孔模,其特征在于,包括采用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制作方法制作的凸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顶料冲头(相当于冲孔模的凸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16段、附图1-3):顶料冲头包括顶料冲头本体1和顶料锥101。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冲孔模用于车轮冲孔,其包括的凸模为采用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制作方法制作的凸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作车轮冲孔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冲孔模的凸模可以用于对厚度大于等于3cm的厚钢板进行冲孔,同样通过设置凸出部以避免冲孔废料吸附在冲头端面带出冲孔凹模外,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将其应用于对车轮的冲孔,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参见权利要求1-4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凸模制作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技术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论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1)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能够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也未公开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能够用于对顶料冲头的制作,而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加工方案也明显不同于本申请的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加工工艺能够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而且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凸模的加工方法,但是凸模的种类有多种,不同凸模对于性能的要求和适用的加工对象均不同,这种加工工艺加工出的凸模的可能性有多种,因此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并不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2中的加工工艺就能够制作出车轮冲孔模的凸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没有动机对圆形断面凸模加工工艺进行改进。
(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并未公开加工工艺包括对完成磨削加工的凸模毛坯的端部进行车削加工,形成凸出部的步骤,对比文件2公开了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的步骤(2)为热处理工艺,其与本申请中的“步骤(2)中,对凸模毛坯进行真空热处理,使凸模毛坯表面无氧化脱碳现象”的热处理工艺并不相同。
(3)对比文件1中仅仅记载了这种顶料冲头是用于对厚度大于等于3cm的厚钢板进行冲孔,并未明确记载这种顶料冲头能够用于对车轮进行冲孔,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中的顶料冲头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凸模的作用并不相同,结构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适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以及相应的步骤。
(4)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用于对厚钢板冲孔的顶料冲头可以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进行制作,而且对比文件2也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圆形断面凸模的加工工艺与对比文件1中的用于对厚钢板冲孔的顶料冲头相结合,进而也就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5)本申请的凸模的制作方法,具有四个步骤,分别是粗加工、热处理、磨外圆和去端头,在步骤(2)中对凸模毛坯进行真空热处理,凸模并具有较高的耐磨性和韧性,在步骤(4)中,对凸模毛坯端部的第三轴段进行车削加工,消除端头应力,最终得到的凸模韧性好,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这种提高车轮冲孔模凸模的韧性的技术手段,而且最终制成的凸模带有凸出部,且凸出部的直径较小,在对钢车轮进行冲散热孔加工时由端部的凸出部使冲孔废料产生一定的变形,进而使废料与凸模表面的吸附力降低,废料不会粘在凸模上,确保废料从冲孔模的漏料孔中正常漏出,从而避免废料粘附在凸模上而对工件产生压伤等外观缺陷,提高产品质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圆形断面凸模的制作方法,其是一种对于圆形断面凸模普遍适用的制作方法,由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属于圆形断面凸模,因此,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作方法用于车轮冲孔模凸模的制造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虽然凸模的种类有多种,不同凸模对于性能的要求和适用的加工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普遍适用的凸模制作方法应用于具体车轮冲孔模的凸模制作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应用,这种应用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而根据不同种类凸模自身的特点,对普遍适用的制作方法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并不能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圆形断面凸模没有凸出部,因此其未公开对凸模毛坯的端部进行车削加工、形成凸出部的步骤,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顶料冲头的结构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并在凸模本体上设置用于使冲孔废料变形的凸出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本步骤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步骤,在磨削加工后对凸模毛坯端部进行车削加工来形成该凸出部。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容易想到的。对制造凸模等模具零件的毛坯采用真空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模具零件表面无氧化脱碳现象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模具设计与制造简明手册》(冯炳尧等,第973-974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10月第4版)。
(3)对比文件1公开的顶料冲头可以用于冷冲模,尤其可以用于对厚度大于等于3cm的厚钢板进行冲孔,其作用同样是为了避免冲孔废料吸附在冲头端面带出凹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车轮冲孔模,这种应用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
(4)对比文件2公开的加工方案与本申请的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的制作方法主要区别体现在步骤(4),即对凸出部的加工,这一区别是由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结构特征引起的。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顶料冲头的结构用于车轮冲孔模的凸模,并在凸模本体上设置用于使冲孔废料变形的凸出部从而得到本申请的凸模结构;其次,由于得到的冲孔模凸模仍然是圆形断面凸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凸模加工工艺来制造本申请的车轮冲孔模的凸模。由于该凸轮冲孔模具有凸出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本步骤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步骤(4),在磨削加工后对凸模毛坯端部进行车削加工来形成该凸出部。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容易想到的。
(5)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在坯料粗车之后进行热处理,由此可以取得同样的技术效果,即提高韧性和耐磨性。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顶料冲头本体冲料端设有锥形结构的顶料锥101(相当于凸出部),而且该特征同样可以解决厚钢板冲孔时废料粘附在凸模上的问题,此外为了消除凸模毛坯端头应力,对端部进行车削加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使得最终的凸模韧性好的技术效果并未在说明书中记载,合议组不予认可。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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