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40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782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9683.4
申请日:2016-08-05
复审请求人: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阳
合议组组长:郭伟娟
参审员:袁琳
国际分类号:E04F11/02,E04G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9683.4,名称为“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5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661017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2日)、对比文件2(CN103161258A,公开日为2013年6月1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8月5日(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搭建模具并绑扎楼梯平台结构板(2)钢筋,在所述结构板(2)内按设计要求位置安装线管盒(5)和电气导管一(31);
b、浇筑混凝土并养护使所述结构板(2)成型;
c、预制楼梯梯段板(1),所述梯段板(1)中按设计要求位置安装电气导管二(3);
d、所述梯段板(1)装配至所述结构板(2);
e、固定所述梯段板(1)和结构板(2),所述线管盒(5)、电气导管一(31)和电气导管二(3)形成通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a后,实施以下步骤:
Ⅰ、所述结构板(2)内按设计要求位置安装中间接线盒(4);
Ⅱ、所述电气导管一(31)连接所述线管盒(5)和中间接线盒(4);
Ⅲ、所述中间接线盒(4)连接电气导管三(32),所述电气导管三(32)位置适配所述步骤e中所述电气导管一(31)位置;
Ⅳ、实施所述步骤b。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 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Ⅲ中,所述中间接线盒(4)连接套管(41),所述套管(41)内套所述电气导管三(3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管(41)的安装高度适配所述中间接线盒(4)锁扣安装高度。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导管一(31)、电气导管二(3)、电气导管三(32)和/或套管(41)采用PC管或JDG管。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导管二(3)首末两端各设置一个喇叭接头(33),所述喇叭接头(33)的喇叭口均远离所述电气导管二(3)。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管(41)内径等于所述喇叭接头(33)大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接线盒(4)采用146型接线盒。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线管盒(5)为灯盒或者风扇预埋盒。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早于所述步骤a实施,或者所述步骤a和c同步实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意见陈述中声明对权利要书进行了修改,但并未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后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概述如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两者在结构上也不一样;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是以下层预制板结构为模板在其上浇筑现浇板结构,并且,下层预制板结构中管线与上层现浇板结构中管线连接的接头处属于薄弱环节,由于后续浇筑混凝土的压力以及振捣,容易造成管线连接接头处错位、破裂甚至脱落。而本申请设置通过中间接线盒、电气导管三来连通,同时设有套管,喇叭口来确保管线之间正确连接,使梯段板和结构板的电气结构直接导通。同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施工流程上不一样。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搭建模具并绑扎楼梯平台结构板(2)钢筋,在所述结构板(2)内按设计要求位置安装线管盒(5)、中间接线盒(4)和电气导管一(31);
b、所述电气导管一(31)连接所述线管盒(5)和中间接线盒(4);
c、所述中间接线盒(4)连接电气导管三(32)和套管(41),所述套管(41)内套所述电气导管三(32),所述电气导管三(32)位置适配所述电气导管一(31)位置;
d、浇筑混凝土并养护使所述结构板(2)成型;
e、预制楼梯梯段板(1),所述梯段板(1)中按设计要求位置安装电气导管二(3),所述电气导管二(3)首末两端各设置一个喇叭接头(33),所述喇叭接头(33)的喇叭口均远离所述电气导管二(3),所述套管(41)内径等于所述喇叭接头(33)大径;
f、所述梯段板(1)装配至所述结构板(2);
g、固定所述梯段板(1)和结构板(2),所述线管盒(5)、电气导管一(31)和电气导管二(3)形成通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套管(41)的安装高度适配所述中间接线盒(4)锁扣安装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导管一(31)、电气导管二(3)、电气导管三(32) 和/或套管(41)采用PC管或JDG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接线盒(4)采用146型接线盒。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线管盒(5)为灯盒或者风扇预埋盒。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e早于所述步骤a实施,或者所述步骤a和e同步实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 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作了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意见陈述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基本一致,仅对合议组对于“下层预制板结构中管线与上层现浇板结构中管线连接的接头处属于薄弱环节,由于后续浇筑混凝土的压力以及振捣,容易造成管线连接接头处错位、破裂甚至脱落”这点的认定具有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6年8月5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装配式楼梯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预埋管盒连接施工方法,施工步骤为:首先,搭建模具、绑扎钢筋、布设电气导管和线管盒、现浇混凝土形成结构板;其次,预制梯段板内部设有电气导管;装配并固定梯段板和结构板,连接各线管盒和电气导管形成通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快装式混凝土楼梯及其安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2段,图1-4):快装式混凝土楼梯包括预制梯段1、现浇上层楼梯平台2、现浇下层楼梯平台3、现浇上层梯梁4和现浇下层梯梁5,现浇上层楼梯平台2与现浇上层梯梁4现浇成一体(“现浇上层楼梯平台2和现浇上层梯梁4”相当于“楼梯平台结构板”),现浇下层楼梯平台3与现浇下层梯梁5现浇成一体(“现浇下层楼梯平台3和现浇下层梯梁5”相当于“楼梯平台结构板”),现浇上层梯梁4和现浇下层梯梁5的上角部均预留有搭接预制梯段1的“L”型搭口;其安装方法步骤如下:
步骤一:将预制梯段1按图纸设计尺寸进行预制加工,与梯梁连接端的竖向表面上埋入至少两块梯段预埋件6(相当于“步骤e、预制楼梯梯段板1”);
步骤二:将预制梯段1吊运至施工现场;
步骤三:在施工现场现将现浇上层楼梯平台2与现浇上层梯梁4现浇成一体,将现浇下层楼梯平台3与现浇下层梯梁5现浇成一体(相当于“步骤d、浇筑混凝土,使所述结构板2成型”),并在现浇上层梯梁4和现浇下层梯梁5的上角部预留“L”型搭口,浇筑前事先将梯梁预埋件9埋入与梯段预埋件6对应的位置;
步骤四:待现浇混凝土达到预定的强度后,将预制梯段1吊装就位,预制梯段1的两端分别放入上、下层梯梁的搭口上;步骤五:安装就位经过全方位测量并满足设计要求后,使用角钢将梯段预埋件6与梯梁预埋件9使用满焊双面焊焊接为一整体;步骤六:预制梯段1与平台梁板在搭口的竖向缝隙处灌注粘结层(相当于“步骤f、所述梯段板1装配至所述结构板2”和“步骤g、固定所述梯段板1和结构板2”)。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
(1)步骤a中搭建模具并绑扎楼梯平台结构板钢筋以及步骤e中浇筑后养护结构板;
(2)浇注结构板的步骤先于制作预制梯段板;
(3)步骤a-d中在结构板内按设计要求位置安装线管盒、中间接线盒和电气导管一,电气导管一连接线管盒和中间接线盒,中间接线盒连接电气导管三和套管,套管内套电气导管三,电气导管三位置适配电气导管一位置(即结构板内预埋管线的布置方式);步骤e中在梯段板中按设计要求位置安装电气导管二,电气导管二首末两端各设置一个喇叭接头,喇叭接头的喇叭口均远离所述电气导管二,套管内径等于喇叭接头大径;以及步骤g中连接线管盒、电气导管一和电气导管二形成通路。
对于区别(1),对于现场浇筑的受力构件,在浇注前搭建模具并绑扎楼梯平台结构板钢筋以及在浇筑后对混凝土进行养护达到所需强度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鉴于预制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的工序独立互不影响,因此将现浇平台结构板步骤先于预制梯段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电气预埋布设方法,包括预制板6的施工、预制墙8的施工和顶板现浇层1的施工,预制板6内设置有弱电通信线管、插座管线回路及空调插座管线回路7;顶板现浇层1内设置有照明回路线管及主线管2;预制板6内预制有电灯的灯盒5,灯盒5内预留线管甩出预制板6面层,与现浇层1内的照明回路连接;预制板6拼缝位置设置有线管接口;预制墙体8设置有线管接口9(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9段,图1和2)。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预制构件与现浇构件中分别安装电气结构,并在两者各自成型后两者连接直接导通两者内各自的电气结构;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管线较多就使得只有一半顶板厚度的现浇层无法覆盖管路的交叉位置,预制墙体内箱体及线盒、线管的预埋多为较粗糙的作业方式,不能对线盒及箱体进行精确定位。两者明显不同。
(2)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结构上不一样。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是以下层预制板结构为模板在其上浇筑现浇板结构,其需要将下层预制板结构先安装到位,再将上层现浇板结构内的预埋的管线与预制板结构内的管线连接好,最后上层浇筑现浇层;并且,下层预制板结构中管线与上层现浇板结构中管线连接的接头处属于薄弱环节,由于后续浇筑混凝土的压力以及振捣,容易造成管线连接接头处错位、破裂甚至脱落。而本申请设置通过中间接线盒、电气导管三来连通,同时设有套管,喇叭口来确保管线之间正确连接,使梯段板和结构板的电气结构直接导通。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施工流程上不一样。对比文件2通过安装好下层预制板结构,将上层现浇板结构内需要的管线先定位并与下层预制板结构内管线连接好,再浇筑上层现浇板结构;而本申请是将梯段板和结构板分别制作成型后再连接,导通两者各自的电气结构;属于不同的技术教导,因此其不对对比文件1产生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电气预埋布设方法,包括预制板6的施工、预制墙8的施工和顶板现浇层1的施工,参见图1,预制板6和顶板现浇层1构成叠合板,可见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了一种预制墙8和叠合板(即预制板6及其上现浇的顶板现浇层1)电气预埋布设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楼梯的预制梯段板与现浇结构板中。且从这点来说,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通过在装配式构件中预先布设电气线管的方式,消除了传统做法中电气线管安装时必须开槽、开洞、剔打混凝土的弊端。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弱电通信线管及插座回路管路走向类似,线盒布置高度基本一致,而且线盒都布置在预制墙内(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可见,预制墙内布设有弱电通信线管、插座回路管路及线盒(即公开了“步骤c、预制构件中按设计要求位置安装电气导管二”);预制板6内设置有弱电通信线管、插座管线回路、空调插座管线回路7及灯盒5,顶板现浇层1内设置有照明回路线管及主线管2(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即公开了叠合板内按设计要求位置安装线管盒和电气导管一);在预制构件安装完毕后需要先进行预制构件间线管的连接,从构件边缘预留的接口处将线管进行连通;在装配完成后进行现浇层的钢筋绑扎时穿插着进行现浇层内电气预埋,布设时将现浇层内线管与预制构件内预埋的线管进行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即公开了连接线管盒、电气导管一和电气导管二形成通路)。并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电气预埋布设方法管线分层设置的依据是,主线管如果提前预埋在预制板内则容易使预制板在吊运过程中损害,所以需要预埋进现浇层中;且照明线路相较于插座线路要复杂,所以在现浇施工较好;而弱电通信线管及插座回路管路走向类似,线盒布置高度基本一致,所以将弱电通信线管及插座预埋进预制板内(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5段);还公开了采用该布设方法,减少了现浇层内线管布设的数量,提高了施工效率(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可见,对比文件2是在充分线路复杂程度以及施工效率而采用了“一半预制板,一半现浇作业”的形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来选择通过支设模板、绑扎钢筋、整体现浇的方式来代替对比文件2中“一半预制板,一半现浇作业”的方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施工流程上的不同”,即“采用先连通电气线路再浇注混凝土”还是“先浇注混凝土并养护成型后再将两者的电气线路连通”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获知,无需付出创造的劳动。
对于本申请中的特征“设置通过中间接线盒、电气导管三来连通,同时设有套管,喇叭口来确保管线之间正确连接,使梯段板和结构板的电气结构直接导通”:接线盒是建筑施工领域中电气铺设的常用电工辅料,在线路较长且方便检查线路的情况下,设置中间接线盒及相应的与其连接的电气导管是本领域常规做法。同时,为了连接与保护电路,在电气导管上设置套管并将其接头设置为喇叭状、且套管内径等于喇叭接头大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对于合议组认为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2存在“下层预制板结构中管线与上层现浇板结构中管线连接的接头处属于薄弱环节,由于后续浇筑混凝土的压力以及振捣,容易造成管线连接接头处错位、破裂甚至脱落”的问题”具有异议。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预制板6上的线管接口与预制墙体8上的线管接口并非同一接口,并不是合议组所述的“其中的线管接口9设置在预制板与预制墙之间”,对比文件2中附图标记9为预埋管接头,且由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知晓预制板6搭接在预制墙体8上,线管接口与预埋管接头9并未连接,线管接口连接了外露的照明线管外伸管3,预埋管接头9连接了外露的照明线管及主线管2,通过在预制板6顶面和预制墙体8顶端现浇混凝土现浇层1来将其连接成整体叠合板,照明线管及主线管2埋于现浇层1中,照明线管外伸管3部分埋于现浇层1中。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1段公开了“预制板6拼缝位置设置有线管接口,预制墙体8设置有线管接口9”,并在第0017段公开了“按照生产作业图纸先在工厂内进行预制板、预制墙内电气预埋部分的布设,预埋程序需要在预制件钢筋绑扎过程中进行穿插作业。箱体及线盒的定位通过磁性固定装置进行定位,然后再将线管与箱体、线盒进行连接,预制构件边缘预留线管接口,除墙体底部线管结构需要留置操作空间外其它位置留置线管接口,为现场装配时的连接作准备,节点图见附图2”。参见图1和2,线管接口9用来连接现浇层内的主线管2(图2中外露出预制墙体8的线管部分)和预制墙体8内的线管(图2中埋设于预制墙体8内的线管部分),即线管接口9设置在预制板与预制墙体之间,这与本申请是一致的,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问题。
 
图1 图2
基于上述理由,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相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套管(41)的安装高度适配所述中间接线盒(4)锁扣安装高度”,这属于线路安装领域的常规设置。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气导管一(31)、电气导管二(3)、电气导管三(32)和/或套管(41)采用PC管或JDG管”,对电气导管和套管的材料作了进一步限定。PC管或JDG管是建筑施工领域中电工施工常用的材料,将其用于电气导管和套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4和5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中间接线盒(4)采用146型接线盒”和“线管盒(5)为灯盒或者风扇预埋盒”,对中间接线盒和线管盒的类型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预制板6内预制有灯盒5(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即公开了线管盒为灯盒;而风扇预埋盒也是建筑电气领域中常用的线管盒,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设计和施工需要选择风扇预埋盒作为具体的线管盒。146型接线盒是建筑施工领域在电工铺设时常见的接线盒类型,采用146型接线盒作为中间接线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做出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步骤e早于所述步骤a实施,或者所述步骤a和e同步实施”。鉴于步骤a制作楼梯平台结构板与步骤e预制楼梯梯段板为独立工序,互不影响,因此将步骤e早于步骤a实施或步骤a和e同时实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做出的常规选择,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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