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58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745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90966.X
申请日:2015-09-16
复审请求人:王宝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荣荣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钟德惠
国际分类号:F24F1/02,F24F5/00,F24F11/02,F24F13/28,F24F1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90966.X,名称为“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王宝全,申请日为2015年9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404449U,授权公告日2015年6月17日)、对比文件2(CN2814213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6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列举了对比文件3(CN 104676782A,公开日为2015年6月3日)作为常规技术手段的补充说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包括储水室(11)、水泵(13)、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和常规过滤部件(2);所述储水室(11)上设有注水口(5)和排水口(15);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设置于所述储水室(11)上面,包括水分散器(6)、消音器(9)、进气口(10)、出气口(1)和进气风扇(31);所述水泵(13)的进水口(14)设置于所述储水室(11)底部、出水管(7)与所述水分散器(6)相连;所述水分散器(6)为侧壁上开孔或缝隙的空心水管或者喷射器;所述进气口(10)、出气口(1)分别设置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的两侧,且进气口(10)位于水分散器(6)下部、而出气口(1)位于水分散器(6)上部;所述进气风扇(31)设置于进气口(10)处;所述进气口(10)、出气口(1)处还分别设有常规过滤部件(2);所述常规过滤部件(2)为初级空气过滤网、空气过滤布、活性碳芯材它们三者中的至少一个;所述消音器(9)设置于水分散器(6)的下方,用于消除或减弱水落下的声音。
所述消音器(9)为置于板上的尖角为10~30°的多个尖锥,或者盆景石,或者植物体、建筑模型、像偶,同时它们具有美化、引导水流、提高净化空气效率的功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还包括设置于其表面的控制面板(20),且所述储水室(11)内安装有温度传感器(19)和半导体制冷片I(18),所述温度传感器(19)用于检测储水室内水温并将数据反馈给所述控制面板,当水温高于或低于预设值时,所述控制面板启动所述半导体制冷片I(18)加热或降低水温;或者还包括加热器,加热器与控制面板相连,当水温高于预设值时,所述控制面板启动所述半导体制冷片I(18)降低水温;当水温低于预设值时,所述控制面板启动所述加热器 升高水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与所述储水室(11)的连接处设有水过滤网(16)。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水室(11)设有电子水位计(17),预警水位,保护水泵,提示加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气口(1)处设有排风扇(3),所述进气口(10)、出气口(1)处分别在进气风扇(31)内侧、排风扇(3)内侧设有金属栅格和用于给金属栅格加热或冷却的半导体制冷片(4),它们与垂直的器壁和水室组成一个空气中水收集系统,起到调温、除湿并收集空气中水汽为设备所用的作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外壳、或者外壳的前面、或者外壳的前面和侧面透明,外壳上设有与所述水分散器(6)喷水效果相应的美术图案或显示器,所述水净化空气部件(8)内壁涂有防水雾涂层,防水雾涂层能增加观赏效果,净化空气和收集水汽重新利用。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在储水室(11)或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外壁上设有空气温湿度传感器(21)和灰尘传感器(23),其控制系统集合在所述控制面板上(20)。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底部和侧壁设有盆景或者水族箱,或者盆景或水族箱作为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器壁使用。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电源是太阳能电池板或者风力发电机或者外接电源。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设有背景灯(22)或者氛围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调整了权利要求8的部分文字表述,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存在区别,且该区别均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3中不存在尖锥、装饰物品、植物体等,但将尖锥形状用作消音器已在消音降噪领域被广泛应用(例如专利文献CN2371244Y,公开了一种防溅降噪罩,具有多个锐角形波浪面,能够有效分解水滴的冲击力,消弱水滴飞溅、降低噪音);而“盆景石、植物体、建筑模型、像偶”等,都是生活中很常见的物体,其观赏性和能够具有的消音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当需要解决降低水滴噪音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从消音降噪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公知常识和相应的生活常识。半导体制冷片和防水雾涂层、外壳透明的应用也同理。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3、本申请只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 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 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复审一次通知答辩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中“置于板上的尖角为10~30°的多个尖锥”删除;将原权利要求6中“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外壳、或者外壳的前面、或者外壳的前面和侧面透明”移至权利要求1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和分散水流、减缓水流、增大水与空气面积、提高净化空气效率并节能的功能”,在权利要求6中增加“并收集水汽重新利用,并促进了水汽凝结成水膜,增大了空气与水接触的面积用于净化空气,提高净化空气效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包括储水室(11)、水泵(13)、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和常规过滤部件(2);所述储水室(11)上设有注水口(5)和排水口(15);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设置于所述储水室(11)上面,包括水分散器(6)、消音器(9)、进气口(10)、出气口(1)和进气风扇(31);所述水泵(13)的进水口(14)设置于所述储水室(11)底部、出水管(7)与所述水分散器(6)相连;所述水分散器(6)为侧壁上开孔或缝隙的空心水管或者喷射器;所述进气口(10)、出气口(1)分别设置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的两侧,且进气口(10)位于水分散器(6)下部、而出气口(1)位于水分散器(6)上部;所述进气风扇(31)设置于进气口(10)处;所述进气口(10)、出气口(1)处还分别设有常规过滤部件(2);所述常规过滤部件(2)为空气过滤网、空气过滤布或空气过滤芯材;所述消音器(9)设置于水分散器(6)的下方,用于消除或减弱水落下的声音;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外壳、或者外壳的前面、或者外壳的前面和侧面透明;
所述消音器(9)为盆景石,或者植物体、建筑模型、像偶,起到消音作用,同时它们具有美化、引导和分散水流、减缓水流、增大水与空气面积、提高净化空气效率并节能的功能。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上设有与所述水分散器(6)喷水效果相应的美术图案或显示器,同时所述水净化空气部件(8)内壁涂有防水雾涂层,防水雾涂层能增加观赏效果,并收集水汽重新利用,并促进了水汽凝结成水膜,增大了空气与水接触的面积用于净化空气,提高净化空气效率。 ”
在此之后,复审请求人又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和2019年12月9日提交了复审答辩补正说明,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2019年12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为:将有关消音器的表述修改为“所述消音器(9)为盆景石、植物体、建筑模型和像偶的至少其中一种,起到消音作用,同时它们具有美化、引导和分散水流、减缓水流、增大水与空气面积、提高净化空气效率并节能的功能;以及增加了特征“所述植物体为植物模型和人工植物的至少一种。” 2019年12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包括储水室(11)、水泵(13)、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和常规过滤部件(2);所述储水室(11)上设有注水口(5)和排水口(15);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设置于所述储水室(11)上面,包括水分散器(6)、消音器(9)、进气口(10)、出气口(1)和进气风扇(31);所述水泵(13)的进水口(14)设置于所述储水室(11)底部、出水管(7)与所述水分散器(6)相连;所述水分散器(6)为侧壁上开孔或缝隙的空心水管或者喷射器;所述进气口(10)、出气口(1)分别设置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的两侧,且进气口(10)位于水分散器(6)下部、而出气口(1)位于水分散器(6)上部;所述进气风扇(31)设置于进气口(10)处;所述进气口(10)、出气口(1)处还分别设有常规过滤部件(2);所述常规过滤部件(2)为空气过滤网、空气过滤布或空气过滤芯材;所述消音器(9)设置于水分散器(6)的下方,用于消除或减弱水落下的声音;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外壳、或者外壳的前面、或者外壳的前面和侧面透明;
所述消音器(9)为盆景石、植物体、建筑模型和像偶的至少其中一种,起到消音作用,同时它们具有美化、引导和分散水流、减缓水流、增大水与空气面积、提高净化空气效率并节能的功能;
所述植物体为植物模型和人工植物的至少一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还包括设置于其表面的控制面板(20),且所述储水室(11)内安装有温度传感器(19)和半导体制冷片I(18),所述温度传感器(19)用于检测储水室内水温并将数据反馈给所述控制面板,当水温高于或低于预设值时,所述控制面板启动所述半导体制冷片I(18)加热或降低水温;或者还包括加热器,加热器与控制面板相连,当水温高于预设值时,所述控制面板启动所述半导体制冷片I(18)降低水温;当水温低于预设值时,所述控制面板启动所述加热器升高水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与所述储水室(11)的连接处设有水过滤网(16)。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水室(11)设有电子水位计(17),用于在水位低于预设值时关闭所述水泵(13),并发出警报。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气口(1)处设有排风扇(3),所述进气口(10)、出气口(1)处分别在进气风扇(31)内侧、排风扇(3)内侧设有金属栅格和用于给金属栅格加热或冷却的半导体制冷片(4)。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上设有与所述水分散器(6)喷水效果相应的美术图案或显示器,同时所述水净化空气部件(8)内壁涂有防水雾涂层,防水雾涂层能增加观赏效果,并收集水汽重新利用,并促进了水汽凝结成水膜,增大了空气与水接触的面积用于净化空气,提高净化空气效率。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在储水室(11)或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外壁上设有空气温湿度传感器(21)和灰尘传感器(23),其控制系统集合在所述控制面板上(20)。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底部和侧壁设有盆景或者水族箱,或者盆景或水族箱作为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器壁使用。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电源是太阳能电池板或者风力发电机或者外接电源。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水净化空气部件(8)设有背景灯(22)或者氛围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12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雨效新风机,具备净化、加湿功能,相当于一种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0074]段和附图1):该新风机包括净化桶1底部的储水区13(相当于本申请储水室),喷淋水泵6,净化桶1的上部分、新风入口2和净化空气出口4之间设有一喷淋系统(相当于用水净化空气的部件);储水区13上设有注水口和排水口10,净化桶1的上部分设置于储水区13上面,包括喷头(相当于水分散器)、新风入口2(即进气口)、净化空气出口4(即出气口)和风机3(即进气风扇);储水完成后,储水区13的水在喷淋水泵6的作用下经反冲洗过滤阀21上的滤孔进入喷淋供水管5,最终经喷淋系统的喷头喷出;喷淋供水管5(相当于出水管)与喷头相连,喷头作为水分散器,相当于喷射器;新风入口2、净化空气出口4分别设置于净化桶1上部分的两侧,且新风入口2位于喷头下部,而净化空气出口位于喷头上部;风机3(进气风扇)设置于进气口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空气净化器还包括常规过滤部件,进气口和出气口处分别设有常规过滤部件,常规过滤部件为初级空气过滤网、空气过滤布、活性碳芯材它们三者中的至少一个;(2)还包括消音器,设置于水分散器的下方,用于消除或减弱水落下的声音;盆景石、植物体、建筑模型和像偶的至少其中一种,同时它们具有美化、引导水流、提高净化空气效率的功能;植物体为植物模型和人工植物的至少一种;(3)水泵的进水口设置于储水室底部;水分散器还可以是侧壁上开孔或缝隙的空心水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空气进行过滤、对水滴进行消音降噪。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过滤空气中的杂质,在进气口和出气口设置常规过滤部件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初级空气过滤网、空气过滤布、活性碳芯材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过滤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室内空气净化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和附图1-2):该空气净化器包括消声板3c(相当一种消音器),带漏孔的水槽3a相当于一种水分散装置,消声板3c设置于带漏孔水槽3a的下方,用于消除或减弱水落下的声音。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消声部件,且该部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消除或减弱水落下时的声音。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设置消声部件减弱水落下的声音。对于消音器的具体形式,只要设置部件避免水滴从高处直接落入储水室中,都能够起到一定的缓冲和减弱声音的作用。“盆景石、植物体、建筑模型、像偶”等,都是生活中很常见的物体,其观赏性和能够具有的消音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花鸟市场常见的草缸植物造景中,采用盆景石,或者植物体、建筑模型、像偶等,都可以用于对高处喷淋的水滴进行缓冲,减小其落入储水室时的冲击声响,同时具有观赏性和消音作用。因此当需要解决降低水滴噪音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从消音降噪技术领域包括常见的生活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公知常识和相应的生活常识,从“盆景石、植物体、建筑模型和像偶”中选择一种或几种用来消音,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植物体只有天然植物、植物模型或人工植物这几种类型,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使用不需要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将水泵进口设置在储水室底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循环水泵3b的进水口设置于集水槽2(相当于储水室)底部。水分散器设置为侧壁上开孔或缝隙的空心水管是本领域常见的喷洒结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0074]段和附图1):净化桶1内有电加热装置14,用于冬天对喷淋水进行加热,通过喷淋水与空气的热交换,加热室外冷空气。在此基础上,当需要对室外空气进行制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设置制冷装置,冷却喷淋水,冷却室外热空气。半导体制冷是一种常规的制冷方式,在储水室内设置半导体制冷片来冷却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并实施的常规选择。现有技术中也存在采用半导体制冷单元的冷端和热端分别冷却和加热溶液,例如对比文件3(CN 104676782A,公开日为2015年6月3日),其公开了一种多级叉流的溶液调湿空气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0]段和附图1):半导体制冷单元8的冷端和热端分别冷却、加热溶液冷却器和溶液加热器中的溶液。至于设置控制面板,储水室内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检测储水室内水温并将数据反馈给控制面板,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根据检测的水温与预设值比较,水温高于或低于预设值时,控制面板启动半导体制冷片加热或降低水温,以及水温高于预设值,启动半导体制冷片,水温低于预设值,控制面板启动加热器升高水温,这都是控制水温所采取的合乎逻辑的方式。至于半导体制冷片和加热器的协同关系,选择半导体制冷片制冷制热,还是半导体制冷片制冷、加热器加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对喷淋使用的循环水进行净化,避免水中杂质进入空气中污染空气,在储水室的连接处设有过滤网,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储水室设置水位计监控水位以保证安全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进气口设置有进风风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系统阻力实际需求考虑是否设置排风扇。为了防止大的颗粒物进入,在进气口、出气口处分别在进气风扇内侧、排气风扇内侧设置金属栅格属于本领域一种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加热或冷却空气,设置用于给金属栅格加热或冷却的半导体制冷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加热方式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得空气净化器具有观赏性以及避免水雾影响观看,将水净化空气部件外壳设置为透明,设置与水分散器喷水效果相应的美术图案或显示器以及水净化空气部件内壁设置防水雾涂层,都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常规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至于选择外壳、或者外壳前面、或者外壳的前面和侧面透明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设置温湿度传感器以及灰尘传感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位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控制系统集合在控制面板上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得空气净化器具有观赏性,在空气净化器的底部和侧壁设有盆景或者水族箱,或者盆景材料或水族箱作为多功能空气净化器的器壁使用,这是根据使用需求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是已有常规供电方式,空气净化器的电源采用太阳能电池板或风力发电机或者外接电源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提高观赏的视觉效果,水净化空气部件设置背景灯或者氛围灯是根据使用需求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属于已知功能的简单叠加,其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三个对比文件,它们都是依靠大水量的结构方式来提高净化空气效率,水泵用电多,水泵工作的“嗡嗡”噪音和大水流的冲击噪音也随之成为问题;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水是在自由落体的过程中净化空气。本专利中消音部件的原理是引导和缓冲水流,消音和净化原理相同,通过消音部件分布水,缓滞于消音部件表面,在其表面形成大的水与空气接触的面积,例如用花藤这种物体,缓冲速度使水从喷出到落入水的置空时间变长,提高净化空气的效率,进而减小了水泵功率水泵噪音,水量小了自然水冲击声音也小,降燥是缓冲水冲击与减少水量的双重效果,也集美观和降噪功能为一体。申请人提出的发明,能以小于对比专利的五分之一的循环水量和水泵用电量,实现不小于对比专利的净化效果,甚至更好,这是很容易实现的,降噪消音效果也是相应提高的。这是有创造性的。对比文件2中有消音板,申请人认为这是一个没详述的上位概念的部件,此消音板只说是板,未说明材质;本申请人所述的消音部件是突破了材料的限制。
2、《专利审查指南》的发明审查原则是“是否易于想到”,其取决于是否是“常规设置”、“公知常识”,而它们的前提又是“在该领域内”和“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人人都知道的东西不代表是“公知常识”,不代表“易于想到”。个人理解,生活中常见的物件,不代表是“该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力。
3、对比文件中没有说明内部有什么装饰物品,植物模型,盆景石、建筑模型等这些部分作为消音部件和观赏部件并不是常见的,在“该领域”也不是“常规设置”和“公知常识”,未曾见过。人人都见,跟专利创造性没必然关系。
4、审查员认为“外壳透明和防水雾涂层”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适应性改进,而这种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需跨越技术障碍”,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设置的过大,需要再考虑下;复审请求人认为这些设置具有创造性,非“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公知常识”。防水雾涂层是装置系统的一部分,需要整体的看。
5、《半导体致冷与应用技术》的举例不能赞同,如齿轮是用来传动的齿轮的设计申请也是有创造性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应该看装置整体设计。齿轮也是机床中常用传动技术手段,传动装置教科书也很多,写的这都是零部件的基本作用,这不影响专利整体的创造性,我们应该看的是齿轮是如何组成装置并有了什么功能意义。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如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所述,虽然本申请的空气净化器的构成和各部件位置与对比文件1不完全相同,但是采用喷淋和过滤网组件对空气进行净化,采用消音器用于消除或减弱声音是本领域非常成熟的技术,至于过滤组件、消音器等部件的设置位置及其材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选择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喷淋组件,而对比文件2在喷淋装置下设置消声板,其作用即消除水落下的声音,尽管对比文件2未记载消声板的材质,但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消声板消除水落下的声音的技术启示。只要设置相应的物体避免喷淋水直接落入水面产生冲击都能起到一定的消音效果。在对比文件2已给出在室内空气净化器中,设置消音部件避免喷淋水直接落入水面从而进行消音降噪的技术启示下,选择盆景石、植物体、建筑模型、像偶等作为消音部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盆景石、植物体、建筑模型、像偶这些部件的观赏性只是功能的简单叠加,其消音作用也是公知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中,意见2-5均属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以及“常规设置”的异议。
《审查指南》第171页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虽然对比文件1-3中不存在装饰物品、植物体等,但“盆景石、植物体、建筑模型、像偶”等,都是生活中很常见的物体,其观赏性和能够具有的消音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花鸟市场常见的草缸植物造景中,采用盆景石,或者植物体、建筑模型、像偶等,都可以用于对高处喷淋的水滴进行缓冲,减小其落入储水室时的冲击声响,同时具有观赏性和消音作用。因此当需要解决降低水滴噪音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从消音降噪技术领域包括常见的生活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公知常识和相应的生活常识,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半导体制冷片和防水雾涂层的应用也同理。
对于“半导体制冷片”,半导体制冷制热是一种常规的加热、制冷的技术手段,早已广泛应用(公知常识证据:图书《半导体制冷与应用技术》,徐德胜编著,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2年11月)。现有技术中,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采用半导体制冷单元冷端用于对溶液制冷,热端用于对溶液制热。因此无论是对空气还是对液体进行处理,采用半导体制冷片来进行冷却、加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凝结水汽即冷却除湿直接带来的结果,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需要进行加热或制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和动机从现有的加热或制冷装置中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或生活常识,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外壳透明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公知常识证据:图书《国外材料领域创新进展》,张明龙、张琼妮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6月),该图书第283页记载了“加拿大拉瓦尔大学拉罗切教授领导的研究小组成功研制出一种新型玻璃防水雾涂层材料,涂层不会对玻璃的光学性质产生任何影响,他们认为该材料解决汽车玻璃、眼镜片以及光学镜头的防水雾难题……该材料具有阻止在其表面形成使玻璃和塑料变得模糊的水雾的性质”。为了使得空气净化器具有观赏性以及避免水雾影响观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水净化空气部件外壳设置为透明,以及到涂层领域寻找相应技术手段,并将该领域已有的防水雾涂层技术用于本申请中的净化器。
3、本申请只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审查指南》第176页)。如复审请求人所举例的齿轮,如果一个齿轮作为零部件,在发明中仅仅是以其已知的结构与其他部件组合在一起,该齿轮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同时总的技术效果是齿轮和其他部件组合效果之总和,则该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到本申请,对空气进行喷淋净化、消声器的使用、过滤器的材质和使用等都属于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在已有的部件中进行选择和调整,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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