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乳酸复合材料及其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乳酸复合材料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37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559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7377.6
申请日:2015-03-26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犟
合议组组长:刘彤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C08L67/04,31/04,67/02;C08K13/02,5/20,5/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为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7377.6,名称为“聚乳酸复合材料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087484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5月8日)、对比文件2(聚乳酸的研究进展,第5页第2段,2012年11月16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针对的申请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以及2018年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其中,权利要求1和4为:
“1. 一种聚乳酸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聚乳酸复合材料按重量份数表示包括:
聚乳酸树脂50-95份;
聚醋酸乙烯酯树脂1-30份;
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1-50份;
润滑剂0.5-10份;
冲击改质剂1-10份;
熔体强度增强剂0.1-10份;
成核剂0.3-30份;
在环境温度为150℃,负荷为2.16Kg时,所述聚醋酸乙烯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10-30g/10min。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乳酸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的熔融温度在85-12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驳回决定针对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修改为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含有1-30份的聚醋酸乙烯酯树脂在环境温度为150℃,负荷为2.16Kg时,所述聚醋酸乙烯酯树脂的熔融指数为10-30g/10min;以及所述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的熔融温度在85-120℃”。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聚乳酸中添加聚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并未公开披露添加聚醋酸乙烯酯树脂以提高力学性能。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具有更佳的增进聚乳酸树脂与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的相容性效果,使得吹膜的膜泡更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作出的基础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以及驳回决定针对的其他文本。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为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聚乳酸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降解速率可控的生物分解复合薄膜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0]段),其包括基体树脂100重量份,其他生物分解聚合物0-40重量份,热稳定剂0.5-1.5重量份,成核剂0.3-5重量份,相容剂1-5重量份,增塑剂2-15重量份,开口剂0.3-5重量份;基体树脂是将聚乳酸(PLA)和3-羟基丁酸-3-羟基己酸共聚酯(PHBH)按照每种20-80重量份进行混合得到;其他生物分解聚合物为: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聚丙撑碳酸酯(PPC)、3-羟基丁酸-3羟基戊酸共聚酯(PHBV)、对苯二甲酸-丁二醇-己二酸共聚酯(PBAT)中的至少一种;热稳定剂为:四(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4,4′-硫代双-(6-叔丁基-3-甲基苯酚)中的至少一种;成核剂为:滑石粉、氮化硼、对苯二甲酸、二亚苄基山梨糖醇中的至少一种;相容剂为:聚氧乙烯聚氧丙烯醚嵌段共聚物、过氧化苯甲酰、乙烯与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共聚物(核壳包覆型耐冲击改性剂)中的至少一种;增塑剂为:甘油、硬脂酸、乳酸乙酯、聚乙二醇、环氧大豆油(含环氧官能基)、柠檬酸三乙酯、乙酰基柠檬酸三正丁酯中的至少一种;开口剂为:油酸酰胺、二氧化硅、芥酸酰胺中的至少一种。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不含一定比例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熔融指数的聚醋酸乙烯酯树脂以及未具体公开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的熔融温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聚乳酸组合物的力学性能以及改善相关泡膜性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将聚乳酸与聚己内酯、聚丁烯二酸、聚羟基丁酸酯、聚乙二醇聚脂肪酐等生物降解高分子共混改性,以及与聚氨酯、聚异戊二醇接枝、聚乙酸乙烯酯共聚物,橡胶等非生物降解材料的共混以提高聚乳酸复合材料的力学性能。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合膜材料基础上添加聚醋酸乙烯酯树脂,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本领域基本知识以聚乳酸复合材料的性质来确定聚醋酸乙烯酯树脂的熔融指数,并根据实际的需要调节其用量。至于聚醋酸乙烯酯树脂的熔融指数,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是与聚乳酸共混常用的原料,其熔融温度可根据复合材料力学性能、加工性能等的需要来进行选择。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公开将聚乳酸与聚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共混以提高聚乳酸复合材料的力学性能,且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是与聚乳酸共混常用的原料,根据复合材料的各项性能需求对其进行选择是常规选择,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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