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降低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的复合酶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降低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的复合酶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43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624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8402.X
申请日:2015-12-25
复审请求人: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蓓蓓
合议组组长:王华
参审员:丛丰
国际分类号:D21C9/08,C12N9/88,C12N9/42,C12N9/26,C12N9/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8402.X,名称为“一种降低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的复合酶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低棉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法是用果胶酶、表面活性剂和纤维素酶来处理棉浆粕;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吐温80;所述的果胶酶和表面活性剂的质量份数比为20~40:2~5。”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CN1777716A,公开日2006年5月24日)的区别特征为:(1) 降低棉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表面活性剂为吐温80以及果胶酶和表面活性剂的质量份数比;(2) 还含有纤维素酶来处理棉浆粕。然而,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果胶酶可以降低有机污染物以及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实例是聚氧乙烯化合物,而有机污染物包括脂肪酸、树脂酸、它们的不溶性盐、脂肪酯、甾醇,而棉浆粕丙酮的抽提物主要组分也是脂肪酸、树脂酸、它们的不溶性盐、脂肪酯、甾醇等,这些是本领域所公知的,且吐温80是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因而这些区别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样地对于果胶酶和表面活性剂的用量比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选择具有此特征的技术方案也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CN104947491A,公开日2015年9月30日)公开了在纸浆或造纸系统中抑制有机污染物沉积的方法,具体公开了表面活性剂、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用于抑制有机污染物沉积,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4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的控制有机污染物,从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引入对比文件2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该申请保护一种降低浆粕中丙酮提取物含量的方法,从而制备用于生产三醋酸纤维素膜的棉浆粕,属于三醋酸纤维素膜制备技术领域,而对比文件2涉及处理纸浆的工艺,因此二者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果胶酶所减少的阴离子废料,是指从纤维结构释放到含水相中的果胶;而该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而棉浆粕中丙酮抽提物的成分主要是脂肪酸、甘油三酸酯、树脂酸、甾醇类等,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果胶酶可以降低有机污染物,而有机污染物有包含脂肪酸、树脂酸、它们的不溶性盐、脂肪酸、甾醇,但复审请求人并没有在对比文件2中发现相对应的描述,驳回意见中对对比文件2所记载的有机污染物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化,并没有从对比文件2本身出发对有机污染物进行解释。虽然对比文件4中提到了使用纤维素酶和果胶酶,但在对比文件4中只是在第37段记载了酶是与其所公开的组合物来配合使用,该组合物的作用是用于在纸浆和纸张制造系统中抑制有机污染物从纸浆中沉积或在造纸机器的表面,因而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是得不到使用果胶酶、表面活性剂和纤维素酶来处理棉浆粕,从而降低棉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采用果胶酶来降低棉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以及选择吐温80作为表面活性剂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表面活性剂、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用于抑制有机污染物沉积,从而给出了将其引入对比文件2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过程中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2018年3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低棉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的方法,所述的方法是用果胶酶、表面活性剂和纤维素酶来处理棉浆粕;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吐温80;所述的果胶酶和表面活性剂的质量份数比为20~40:2~5。
合议组经核实,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 分别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行至第9页第20行,权利要求1-16项)一种造纸用浆的处理工艺,所述工艺包括以下步骤:a)对纸浆进行碱处理,b)用果胶裂解酶,果胶酸裂解酶,或果胶酸裂解酶与果胶酯酶的组合处理纸浆。所述酶与/或表面活性剂一起加入。木聚糖酶、果胶酸裂解酶、果胶裂解酶、和/或果胶酸裂解酶与果胶酯酶的组合在减少纸浆中的阴离子废料和/或阳离子需要中的用途。还包括果胶酶的使用。上述方法和用途可在造纸用浆中常用的阴离子、非离子、阳离子和/或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和/或分散剂的存在下进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实例是烷基、取代的烷基或芳基的羧酸盐,硫酸盐,磺酸盐或磷酸盐。脂肪酸是烷基-羧酸盐的实例。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实例是聚氧乙烯化合物。纸浆可以是木浆、非木纸浆,非木纸浆可以从例如棉制备。在造浆工艺中,具体是作为碱处理步骤的结果,果胶从纤维结构释放到含水相中。在含水相中,它被认为是造成阴离子废料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果胶可以在制浆工艺的各个阶段从纸浆释放到含水相中,尤其是在碱条件下。
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37]段)在纸浆或造纸系统中抑制有机污染物沉积的方法,其包括向纸浆或造纸系统加入有效的沉积抑制量的疏水改性的聚[乙二醇]组合物,所述疏水改性的聚[乙二醇]组合物由聚乙二醇和疏水试剂的反应而制得,所述疏水试剂选自环氧化物、二乙烯酮、缩水甘油醚和烯基琥珀酸酐。组合物可以和其他纸浆和纸张制造添加剂或它们的混合物相适应,这些可包括,但不局限于,淀粉;填料和酶比如,但不限于,淀粉酶、纤维素酶、角质酶、内切葡聚糖酶、酯酶、半纤维素酶、 葡萄糖苷酶、β-葡萄糖氧化酶、漆酶、脂肪酶、果胶酶、果胶酸酯裂合酶、过氧化物酶、蛋白酶、支链淀粉酶、和能够水解包含乙酸乙烯酯单体的聚合物的脂肪分解酶。单个添加剂或不同添加剂的任何组合可单独地或和所述组合物一起用于造纸方法。
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 降低棉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表面活性剂为吐温80以及果胶酶和表面活性剂的质量份数比;(2) 还含有纤维素酶来处理棉浆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采用果胶酶来降低棉浆粕中丙酮抽提物含量以及选择表面活性剂为吐温80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表面活性剂、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用于抑制有机污染物沉积,从而给出了将其引入对比文件2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记载了“在造浆工艺中,具体是作为碱处理步骤的结果,果胶从纤维结构释放到含水相中。在含水相中,它被认为是造成阴离子废料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9-26行)以及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指出“果胶可以在制浆工艺的各个阶段从纸浆释放到含水相中,尤其是在碱条件下”(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5-26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仅仅教导了使用果胶酶所减少的阴离子废料是主要来源于从纤维结构释放到含水相中的果胶,并未记载果胶酶能够减少脂肪酸、甘油三酯、树脂酸等丙酮抽提物的含量,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果胶酶能够减少脂肪酸、甘油三酯、树脂酸等丙酮抽提物的含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能仅仅由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推导得出果胶酶能够减少脂肪酸、甘油三酯、树脂酸等丙酮抽提物的含量。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向纸浆或造纸系统加入有效的沉积抑制量的疏水改性的聚[乙二醇]聚合物来抑制有机污染物在纸浆或造纸系统中沉积,虽然记载了所述组合物可以和其他纸浆和纸张制造添加剂或它们的混合物相适应并列举了这些包括多种类型的酶,但是并未明确记载具体使用“果胶酶、纤维素酶和表面活性剂的组合”能够显著降低有机物污染的沉积,也没有教导纤维素酶、吐温80和果胶酶三者具有协同作用来促进丙酮抽出物的含量进一步降低,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4所列举的多种酶类型中仅仅选择果胶酶和纤维素酶的组合来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果胶酶。
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及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3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该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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