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冰箱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59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74017
优先权日:2013-04-23,2013-10-18,2014-04-15
申请(专利)号:201610128042.2
申请日:2014-04-22
复审请求人:LG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彦红
合议组组长:张林颖
参审员:王颖
国际分类号:F25D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分案申请修改的内容记载在原申请中或者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分案申请的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8042.2,名称为“冰箱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LG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4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23日、2013年10月18日和2014年4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JP2003-207258A,公开日为2003年7月25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3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3段(第1-73页)、说明书附图1-6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冰箱,包括:
机壳,所述机壳中设置有储藏室,所述储藏室配置有形成在储藏室的前表面中的存取开口,并且由隔热材料制成的上壁、下壁、两个侧壁和后壁形成;
至少一个门,紧密地接触所述储藏室的所述前表面,以打开和关闭所述储藏室;以及
摄像机设备,所述摄像机设备包括:
摄像机模块部,配置为容纳摄像机镜头和驱动摄像机所需的电气元件,并且设置有以特定距离与所述摄像机镜头间隔开的透明窗;
摄像机壳体部,配置为在所述摄像机壳体部中的一位置处安放并固定所述摄像机模块部;
加热器,布置为加热所述透明窗;
电源,布置为不管储藏室外部的温度如何,甚至在门关闭的情况下均向所述加热器持续提供电力使得所述透明窗的中部保持处于至少12℃的温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而无开/关周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在所述冰箱的操作期间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在向所述冰箱施加电力期间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在即使所述门被打开的情况下也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与所述透明窗直接表面接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布置为将热量持续提供给所述透明窗。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布置在所述透明窗的暴露至所述储藏室的表面的相对侧。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以将所述透明窗的中部保持处于不大于17℃的温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电力以将所述透明窗保持处于以℃计低于冷凝产生温度的温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电力以将所述透明窗保持处于以℃计至少等于所述冷凝产生温度一半的温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电力以将所述透明窗保持处于以℃计不高于所述冷凝产生温度0.7倍的温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冷凝产生温度是包含在外部空气中的水蒸汽在与所述冰箱中的冷空气混合而被凝结时的温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摄像机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通过置于所述第一壳体与所述第二壳体之间的密封件耦接,其中所述密封件布置为防止湿气或灰尘进入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由玻璃形成。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沿着所述透明窗的轮廓形成。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布置成四边形形状。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的视角形成矩形形状。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具有亲水性涂层。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具有在15度之内的水接触角度。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摄像机设备布置在所述储藏室的本体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相比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冰箱,包括:
机壳,所述机壳中设置有储藏室,所述储藏室配置有形成在储藏室的前表面中的存取开口,并且由隔热材料制成的上壁、下壁、两个侧壁和后壁形成;
至少一个门,紧密地接触所述储藏室的所述前表面,以打开和关闭所述储藏室;以及
摄像机设备,所述摄像机设备包括:
摄像机模块部,配置为容纳摄像机镜头和驱动摄像机所需的电气元件,并且设置有以特定距离与所述摄像机镜头间隔开的透明窗;
摄像机壳体部,配置为在所述摄像机壳体部中的一位置处安放并固定所述摄像机模块部;
加热器,布置为加热所述透明窗;
电源,布置为不管储藏室外部的温度如何,甚至在门关闭的情况下均向所述加热器持续提供电力使得所述透明窗的中部保持处于至少12℃的温度,
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而无开/关周期,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在所述冰箱的操作期间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在向所述冰箱施加电力期间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并且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在即使所述门被打开的情况下也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与所述透明窗直接表面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布置为将热量持续提供给所述透明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布置在所述透明窗的暴露至所述储藏室的表面的相对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以将所述透明窗的中部保持处于不大于17℃的温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 电力以将所述透明窗保持处于以℃计低于冷凝产生温度的温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电力以将所述透明窗保持处于以℃计至少等于所述冷凝产生温度一半的温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电力以将所述透明窗保持处于以℃计不高于所述冷凝产生温度0.7倍的温度。
9.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冷凝产生温度是包含在外部空气中的水蒸汽在与所述冰箱中的冷空气混合而被凝结时的温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摄像机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通过置于所述第一壳体与所述第二壳体之间的密封件耦接,其中所述密封件布置为防止湿气或灰尘进入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由玻璃形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沿着所述透明窗的轮廓形成。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布置成四边形形状。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的视角形成矩形形状。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具有亲水性涂层。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具有在15度之内的水接触角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摄像机设备布置在所述储藏室的本体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5-6,8公开了在环境温度较高时电气元件一直向加热器提供电力,而为加热器提供恒定电力是常见的提供电力方式;向加热器提供电力使透明窗中部保持至少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8、12、13、17的技术方案既没有记载于原申请中,也不能由原申请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中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2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5-9、13、17,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并且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冰箱,包括:
机壳,所述机壳中设置有储藏室,所述储藏室配置有形成在储藏室的前表面中的存取开口,并且由隔热材料制成的上壁、下壁、两个侧壁和后壁形成;
至少一个门,紧密地接触所述储藏室的所述前表面,以打开和关闭所述储藏室;以及
摄像机设备,安装在所述储藏室的所述上壁上以拍摄所述储藏室的内部的图像,所述摄像机设备包括:
摄像机模块部,配置为容纳摄像机镜头和驱动摄像机所需的电气元件,并且设置有以特定距离与所述摄像机镜头间隔开的透明窗;
摄像机壳体部,配置为在所述摄像机壳体部中的一位置处安放并固定所述摄像机模块部;
加热器,与所述透明窗直接表面接触并布置为加热所述透明窗;
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持续提供电力使得所述透明窗的中部保持处于12℃-17℃的温度,
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从而所述加热器没有开/关周期,并且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在向所述冰箱施加电力期间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布置为将热量持续提供给所述透明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布置在所述透明窗的暴露至所述储藏室的表面的相对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摄像机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通过置于所述第一壳体与所述第二壳体之间的密封件耦接,其中所述密封件布置为防止湿气或灰尘进入所述第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由玻璃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加热器沿着所述透明窗的轮廓形成,并布置成四边形形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的视角形成矩形形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具有亲水性涂层。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冰箱,其中所述透明窗具有在15度之内的水接触角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3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3段(第1-73页)、说明书附图1-6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如果分案申请修改的内容记载在原申请中或者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分案申请的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6修改的内容记载在原申请中,因此权利要求1、6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就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冰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冰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7]段及附图1-3):该冰箱包括壳体11,壳体11内设置有冷藏室13,该冷藏室13具有形成于其前表面的存取开口,并且由隔热材料制成的上壁、下壁、两个侧壁和后壁形成;门15,紧密地接触冷藏室13的前表面,以打开和关闭冷藏室13;以及摄像机31,该摄像机31包括:由摄像机本体301、镜头303以及与镜头303隔开一定距离的透明板307构成的摄像机模块,并且摄像机模块必然包括驱动摄像机所需的电气元件;安装壳体305,用于在其中一位置处安放固定摄像机模块;加热器309,与透明板307直接接触以加热透明板307,因而必然包括向加热器309提供电力的电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电源,布置为向加热器持续提供电力使得透明窗的中部保持处于12℃-17℃的温度,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从而所述加热器没有开/关周期,并且其中所述电源布置为在向所述冰箱施加电力期间向所述加热器提供恒定的电力。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简单的控制实现无论何时摄像机都能提供较为清晰图像。
对此,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器在用户打开门之后才操作,并且在照相之前需要时间来加热镜头,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电源持续给加热器提供电力从而将透明窗中部保持在12℃-17℃,因此本申请不需要湿度传感器或温度传感器,加热器消耗能量更少,并且由摄像机拍摄的图片质量将提高;而且12℃-17℃不是容易选择的,可以解决摄像机被加热得更热出现故障、加热器释放更多的热导致储藏室更热的问题。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防止透明板307上出现凝露,从而影响摄像机拍摄的清晰度,此时将开启加热器使透明板307的温度在露点温度以上,即公开了本发明的主要构思;对比文件1的图5-6、8公开了在外界环境温度较高时电气元件一直向加热器提供电力,至于“为加热器提供恒定电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恒定电力还是特定条件下提供电力,均是常见的提供电力方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当冷藏室温度为3℃,外界温度为18℃,湿度为80%时,露点温度为15℃,可知露点温度与环境有关,在外部空气可变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露点的大致范围;因此,为了避免加热器开关造成内部温度波动且不节能和拍摄照片质量不高,持续向加热器提供电力使透明窗中部保持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内容,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的记载,加热器309的控制过程为(参见说明书第[0066]-[0070]段以及图7),通过冷藏室外的温度和湿度求出露点温度,然后根据透明板307的温度计算透明板在给定时间内达到露点温度所需的通电条件,通过冷藏室内温度与露点温度差以及冷藏室门15的开闭状况判断是否通电,即在门15打开可能结露的情况下,在给定时间内将透明板307加热到露点温度;另外还公开了加热器控制的具体例子(参见说明书第[0082]-[0084]段),在冷藏室外温度为38℃、湿度80%的情况下,露点温度大约为33℃,此时,在冷藏室门15关闭的状态下给加热器309持续中等通电从而将透明板307维持在大约25℃,然后在门15打开时,切换到强力通电从而在1分钟内将透明板307加热到35℃。由此可看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加热器控制方式均是在门15打开时在一定时间内将透明板307加热到露点温度,仅仅在露点温度大约为33℃的特殊情况下才给加热器309持续施加中等电力,并随后在门15打开时切换到强力加热。并且对比文件1第[0087]段中还指出,上述这种控制方式与加热器持续通电的情况比较可以防止电力的浪费,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一直向加热器持续施加电力从而将透明窗中部保持在12℃-17℃的技术启示。另外,在本领域的冰箱中,由于其内部需要保持低温环境,因而实际上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尽量避免产生加热源,即一直向加热器施加电力从而将透明窗保持在合适的温度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可见,现有证据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不需要设置温度计和湿度计,摄像机不需要等待一定时间才能开始工作,而合理的加热温度设置也不会对冰箱内部造成过于不良的影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得到以简单的控制实现摄像机无论何时都能提供较为清晰图像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依据现有的对比文件和理由还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依据现有的对比文件和理由也不足以证明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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