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充电停车管理系统、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充电停车管理系统、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47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715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685081.7
申请日:2017-08-10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小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祥龙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杨曦
国际分类号:G07B15/02,G07F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具有区别,但该区别或在另外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685081.7,名称为“一种充电停车管理系统、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小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12-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假设评述权利要求11在克服不清楚缺陷的情况下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第1-128段,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463978 A,公开日为 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4952115 A,公开日为 2015年09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停车场管理系统,用于在车辆入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入场时间,并上报给停车管理服务器,在车辆将要出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上报给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以及
停车管理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并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并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
其中,所述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
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所述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实际充电时间;或者
根据接收的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起始时间和充电结束时间计算获得实际充电时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
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预设的预估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根据所述停车时间与预设的停车费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费用,以进行停车费的收取。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发送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费用,以进行充电费用的收取。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还用于在检测到所述车辆进入设置有充电桩的车位后,控制充电桩启动充电功能,并在检测到所述车辆离开所述设置有充电桩的车位后,控制充电桩关闭充电功能。
8.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端,包括:
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辆的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
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
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
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
其中,所述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所述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
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所述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所述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实际充电时间;或者
根据接收的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起始时间和充电结束时间计算获得实际充电时间。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
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预设的预估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
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停车时间与预设的停车费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费用,以进行停车费的收取。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接收充电站管理服务器发送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费用,以进行充电费用的收取。
14.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端,包括:
上报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辆的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
停车时间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
其中,所述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所述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时间计算单元具体包括:
逗留时间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
第一停车时间计算模块,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所述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停车管理装置还包括:
实际充电时间获取单元,用于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实际充电时间;或者
根据接收的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起始时间和充电结束时间计算获得实际充电时间。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充电停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时间计算单元具体包括:
逗留时间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
第二停车时间计算模块,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预设的预估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
1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8-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出场时间、在车辆入场和出场时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判断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并在判断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时,控制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出场时间、在车辆入场和出场时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0、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0、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假设评述将权利要求11修改清楚后,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出场时间、在车辆入场和出场时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停车时间计算单元;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而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方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小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包括:在驳回决定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分别增加特征“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在独立权利要求14中增加特征“停车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控制单元,用于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以及“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和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停车场管理系统,用于在车辆入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入场时间,并上报给停车管理服务器,在车辆将要出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上报给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以及
停车管理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并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并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
其中,所述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
8.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端,包括:
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辆的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
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
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
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
其中,所述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所述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
14.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端,包括:
上报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辆的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
停车时间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
停车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
控制单元,用于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
其中,所述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所述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2是将充电时间、停车时间区分后,通过利用价格杠杆来计算各项费用,注重用户的使用体验,允许用户“即开即走”,那这实际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强调的“禁止放行”是相悖的,对比文件2只能给出与“禁止放行”相反的教导;2)将“禁止放行”的动作与车辆的型号相结合后,用户在心理层面会更容易接受,停车管理更加智能、人性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停车场管理系统在车辆入场时还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在车辆将要出场时,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停车管理服务器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根据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车辆的停车时间;2)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并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而上述区别特征1) 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根据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车辆的停车时间;2)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而上述区别特征1) 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报信息接收单元接收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停车时间计算单元根据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车辆的停车时间;2)停车时间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控制单元,用于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而上述区别特征1) 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权利要求8-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外,还包括: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8-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而由处理器执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的计算机程序来实现方法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包括:在复审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若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则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并将特征“所述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修改为“所述停车场为充电站且内设有充电桩”,在权利要求8、14中分别增加特征“若判断结果为否,则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并将特征“所述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修改为“所述停车场为充电站且内设有充电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和14内容如下:
“1.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停车场管理系统,用于在车辆入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入场时间,并上报给停车管理服务器,在车辆将要出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上报给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以及
停车管理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并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并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则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
其中,所述停车场为充电站且内设有充电桩,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
8.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端,包括:
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辆的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
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
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
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断结果为否,则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
其中,所述停车场为充电站且内设有充电桩,所述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
14.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端,包括:
上报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辆的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
停车时间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
停车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
控制单元,用于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断结果为否,则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
其中,所述停车场为充电站且内设有充电桩,所述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和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引入的“正常通车时间”并不能划等号,“停车”就是停车,“通车”则指的是停车场内的通行时间;2)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是“在充电站内如何处理充电之余存在的恶意停车的情况”,对比文件2关注的是只停车不充电的情况,给出了对车辆进行惩罚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从“充电站的功能主要用来充电”这个特点出发,“充电站”和“具有充电桩的停车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再次对其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9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停车场管理系统在车辆入场时还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在车辆将要出场时,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停车管理服务器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根据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车辆的停车时间;2)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并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则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停车场具体为充电站。而上述区别特征1) 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根据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车辆的停车时间;2)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断结果为否,则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停车场具体为充电站。而上述区别特征1) 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报信息接收单元接收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停车时间计算单元根据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车辆的停车时间;2)停车时间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控制单元,用于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则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停车场具体为充电站。而上述区别特征1) 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权利要求8-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外,还包括: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8-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而由处理器执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的计算机程序来实现方法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 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包括: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1、8和14,将权利要求1、8和14中的特征“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修改为“计算所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将特征“则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修改为“则执行针对所述停车时间的停车费用和针对所述充电时间的充电费用的收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和1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停车场管理系统,用于在车辆入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入场时间,并上报给停车管理服务器,在车辆将要出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上报给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以及
停车管理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并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并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则执行针对所述停车时间的停车费用和针对所述充电时间的充电费用的收取;
其中,所述停车场为充电站且内设有充电桩,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
8.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端,包括:
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辆的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
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
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
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断结果为否,则执行针对所述停车时间的停车费用和针对所述充电时间的充电费用的收取;
其中,所述停车场为充电站且内设有充电桩,所述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
14. 一种充电停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服务端,包括:
上报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辆的车牌号码、入场时间及出场时间;
停车时间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
停车时间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
控制单元,用于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断结果为否,则执行针对所述停车时间的停车费用和针对所述充电时间的充电费用的收取;
其中,所述停车场为充电站且内设有充电桩,所述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始终未充电”的车辆进行惩罚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没有揭露有关“充电完成后是否收取、如何超时停车费”的技术内容;2)“充电站”和“具有充电桩的停车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停车场主要用来停车,增设充电桩只是为了方便在停车场的车辆充电,不关注车辆充电完成后是否还在该停车位继续停留,而本申请的“充电站”更加关注充电位是否被恶意占用,对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的车辆进行禁止放行的惩罚措施,对比文件1和2都是带充电桩的停车场,不会有动机或有想法去解决“在充电站内如何处理充电之余存在的恶意停车的情况”;本申请还针对不同型号的车辆对充电的收益贡献度而回馈不同的“冗余停车时间”。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4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将合议组成员由许彦、孟祥龙和杨曦变更为刘慧敏、孟祥龙和杨曦,复审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对上述变更提出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1月18日、2019年07月26日和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0、说明书第1-128段,以及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具有区别,但该区别或在另外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启示,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充电停车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停车与充电计费管理方法及系统(参见说明书第28-45段、附图1-2),包括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自动收费管理机、车位指示屏、电动汽车充电桩、停车充电卡、车位探测器、中央控制器和后台管理服务器,所述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用于接收后台管理服务器发出的开关信号来开关道闸,所述自动收费管理机用于结算停车充电卡内消费信息并进行扣费,所述电动汽车充电桩用于检测是否有车辆充电,为电动汽车充电,并将充电信息通过安装在桩体的读卡器写入停车充电卡,所述停车充电卡用于打开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和记录信息,并用于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开启、停车充电和记录信息,所述车位探测器用于检测停车位是否有车辆停靠,所述中央处理器用于收集汇总处理各节点控制器的通讯信息,所述后台服务器用于根据出入口收费管理机的反馈信息,发送开合道闸信号,控制出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用于根据出入口自动收费管理机反馈的信息,结算停车费用,根据中央控制器反馈的信息,结算充电费用,入口自动收费管理机用于向停车充电卡写入车辆进入时间,出口自动收费管理机用于结算停车充电卡内停车及充电消费信息并进行扣费;车辆停靠后,车位探测器将停靠信息通过节点控制器收集并传递给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反馈给后台服务器进行信息更新及处理,电动汽车充电桩将是否有车辆充电以及充电信息通过节点控制器收集并传递给中央处理器,中央处理器反馈给后台服务器进行信息更新及处理,在汽车驶出停车场时,在出口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刷卡,自动收费管理机将停车时间信息反馈至后台服务器,后台服务器根据反馈的停车时间信息与充电信息进行费用处理,并通过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扣费;扣费成功后后台管理服务器发出开闸信号控制出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打开让车辆驶出。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自动收费管理机、车位指示屏、电动汽车充电桩、停车充电卡和车位探测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央控制器和后台管理服务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停车管理服务器;对比文件1中入口自动收费管理机用于向停车充电卡写入车辆进入时间,在汽车驶出停车场时,在出口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刷卡,自动收费管理机将停车时间信息反馈至后台服务器,所述后台服务器用于根据出入口收费管理机的反馈信息,发送开合道闸信号,控制出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停车管理系统,用于在车辆入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入场时间,并上报给停车管理服务器,在车辆将要出场时,采集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并上报给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对比文件1中入口自动收费管理机用于向停车充电卡写入车辆进入时间,在汽车驶出停车场时,在出口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刷卡,所述后台服务器用于根据出入口收费管理机的反馈信息,发送开合道闸信号,控制出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用于根据出入口自动收费管理机反馈的信息,结算停车费用,根据中央控制器反馈的信息,结算充电费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停车管理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停车管理系统上报的入场时间及停车时间,并根据入场时间、停车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电动汽车充电桩用于检测是否有车辆充电,为电动汽车充电,并将充电信息通过安装在桩体的读卡器写入停车充电卡,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停车场管理系统在车辆入场时还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在车辆将要出场时,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停车管理服务器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根据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2)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并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则执行针对所述停车时间的停车费用和针对所述充电时间的充电费用的收取,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停车场具体为充电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计算车辆的停车时间以及对充电停车进行管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量兼顾计时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收费装置及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8-65段,附图1-6),传感器感知有车辆停泊时计时模块启动,发送信号给摄像头,摄像头拍摄下汽车的车牌号和车主的面部照片,并使用图像处理算法对照片进行解析,鉴别出车辆或车主的身份,车主驶离车位时,计时模块停止,计时模块计得的时间值,传送给计费模块和第一通信模块,由云端服务器根据以及鉴别出的车主或车辆的身份,从事先绑定、协议好的账户中直接扣除费用,交易结束。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来识别用户并将车牌号码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以进行停车费用收取的技术启示,而具体在车辆入场时进行车牌号码的采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集车辆入场时采集车辆的进入时间以及在车辆出场时获取车辆的停车时间,并且收取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而具体通过在车辆出场时采集车辆的出场时间来计算车辆在停车场内的逗留时间,并且为了收取充电费用而具体记录车辆的充电时间,同时得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时模块用于在识别模块判断停车位上由车辆停泊时,开始计时,当车主驶离停车位,识别模块判断停车位上无车辆停泊时,计时结束,云端服务器判断充电桩和电动汽车是否匹配,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开启充电功能,充电桩实时判断车主是否在充电,实时将停车时间信息、充电电量信息上传到云端服务器,若车主始终没有充电,则收取资源占用费用,按照超额累进费率收取,若车主停车过程中还充电,则不收取资源占用费,但要收取充电服务费;各项费用包括停车费、电费、充电服务费、资源占用费,显示模块与计费模块直接相连;用于在充电时显示停车时间信息、充电消耗电量信息、各项费用信息,在充电完毕车主驶离停车位时显示本次停车充电的总花费和本次交易信息;电动汽车开始充电时,剩余电量比较少,充电速率比较快;随着充电的继续,充电速率显著下降,充电服务费的费率随着充电速度的降低而上浮;充电服务费用为,其中c是充电服务费用,t0是停车开始时间,t1是汽车离开的时间(参见说明书第38-65段,附图1-6),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充电时间相关,对停车并充电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充电服务费,并且给出了对不充电恶意停车的车辆进行监控并进行惩罚的技术启示,而在车辆充电时仅收取充电费用,在非充电时间收取正常的停车费用,是停车场收费系统中常见的收费方式;根据充电时间或充电电量来对车辆充电行为进行监控和计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充电时间来对车辆的充电行为进行监控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恶意停车的车辆,而不同电动汽车因型号不同而导致其电池容量和额定充电时间存在差异,根据不同的车辆型号分别预先设定对应的正常充电时间,并在正常充电时间的基础上预先设定车辆在停车场中正常的停车时间,以判断车辆是否属于恶意停车的行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对于有出入口道闸控制的停车场,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车辆通过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扣费成功后后台管理服务器发出开闸信号控制出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打开让车辆驶出”,在此基础上,具体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即判断出车辆存在不充电恶意停车行为时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即判断出车辆不存在不充电恶意停车行为时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设有充电桩的停车位进行充电停车收费管理的基础上,具体对充电站类型的停车场进行停车充电管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若车主始终没有充电,则收取资源占用费用,按照超额累进费率收取,若车主停车过程中还充电,则不收取资源占用费,但要收取充电服务费,各项费用包括停车费、电费、充电服务费、资源占用费,显示模块在充电时显示停车时间信息、充电消耗电量信息、各项费用信息,在充电完毕车主驶离停车位时显示本次停车充电的总花费”,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车辆在充电时同时收取停车费和正常的充电服务费,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电动汽车开始充电时,剩余电量比较少,充电速率比较快;随着充电的继续,充电速率显著下降,充电服务费的费率随着充电速度的降低而上浮;充电服务费用为,其中c是充电服务费用,t0时停车开始时间,t1是汽车离开的时间”,可见在车辆停车期间都一旦充电就都收取充电服务费用,并且停车时间越久收取的充电服务费用增长的越快,而已知的是车辆的有效充电时间是固定的,当车辆充电完成时,会继续收取充电服务费用,即已经考虑到“充完电的车辆超时停车的问题”,对于进行充电但占用车位时间较长的车辆收取更多的充电服务费用,这实际上也是对占用车位的一种“惩罚措施”,即也可以解决“在充电车位内处理充电之余存在的恶意停车的情况”,可以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
2)本申请的主题为“一种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并限定了 “所述停车场为充电站且内设有充电桩”,可知充电站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充电功能的停车场,与“具有充电桩的停车场”都是兼顾停车和充电两种功能,属于类似的概念,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已经关注了“车辆充电完成后是否还在该停车位继续停留,充电位是否被恶意占用”的行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构架来选择对恶意停车行为的不同惩罚措施,不同型号的电动车辆完成充电需要的时间存在差异,为不同型号的车辆设置不同的“冗余停车时间”,以判断其否存在恶意停车行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常规设置,而具体基于车辆对充电的收益贡献度来设置不同的“冗余停车时间”,以奖励停车时间的方式来鼓励车辆以后继续来充电停车,也是常见的商业促销模式。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4对其引用的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所述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实际充电时间;或者根据接收的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起始时间和充电结束时间计算获得实际充电时间”以及“所述根据所述入 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预设的预估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集车辆入场时采集车辆的进入时间以及在车辆出场时获取车辆的停车时间(相当于逗留时间)(参见说明书第37-41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充电服务费用为,其中c是充电服务费用,t0时停车开始时间,t1是汽车离开的时间(可见,根据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来计算充电服务费用),充电桩实时判断车主是否在充电,实时将停车时间信息、充电电量信息上传到云端服务器(参见说明书第49-61段),在利用充电时间来对车辆充电行为进行监控和计费时,将获取的实际充电时间或者充电起始时间及充电结束时间传送到停车管理服务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具体根据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来计算逗留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在车辆进行充电时收取其充电费用,在非充电时间收取停车费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计费规则,而具体使用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或预估充电时间作为收取充电费用的标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根据所述停车时间与预设的停车费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费用,以进行停车费的收取”、“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发送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费用,以进行充电费用的收取”以及“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还用于在检测到所述车辆进入设置有充电桩的车位后,控制充电桩启动充电功能,并在检测到所述车辆离开所述设置有充电桩的车位后,控制充电桩关闭充电功能”,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汽车驶出停车场时,在出口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刷卡,自动收费管理机将停车时间信息反馈至后台服务器,后台服务器根据反馈的停车时间信息与充电信息进行费用处理,并通过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扣费(参见说明书第45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云端服务器判断充电桩和电动汽车是否匹配,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开启充电功能,充电桩实时判断车主是否在充电,实时将停车时间信息、充电电量信息上传到云端服务器,车主驶离车位时,计时模块停止,由云端服务器根据以及鉴别出的车主或车辆的身份,从事先绑定、协议好的账户中直接扣除费用,交易结束(参见说明书第48-61段),而停车管理服务器具体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发送的充电费用,以及在车辆离开设有充电桩的车位后,关闭充电桩的充电功能,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充电停车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
将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自动收费管理机、车位指示屏、电动汽车充电桩、停车充电卡和车位探测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停车场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中入口自动收费管理机用于向停车充电卡写入车辆进入时间,在汽车驶出停车场时,在出口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刷卡,所述后台服务器用于根据出入口收费管理机的反馈信息,发送开合道闸信号,控制出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用于根据出入口自动收费管理机反馈的信息,结算停车费用,根据中央控制器反馈的信息,结算充电费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接收所述停车管理系统上报的入场时间及停车时间,并根据入场时间、停车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电动汽车充电桩用于检测是否有车辆充电,为电动汽车充电,并将充电信息通过安装在桩体的读卡器写入停车充电卡,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接收停车场管理系统上报的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并根据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2)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断结果为否,则执行针对所述停车时间的停车费用和针对所述充电时间的充电费用的收取,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停车场具体为充电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计算车辆的停车时间以及对充电停车进行管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量兼顾计时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收费装置及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8-65段,附图1-6),传感器感知有车辆停泊时计时模块启动,发送信号给摄像头,摄像头拍摄下汽车的车牌号和车主的面部照片,并使用图像处理算法对照片进行解析,鉴别出车辆或车主的身份,车主驶离车位时,计时模块停止,计时模块计得的时间值,传送给计费模块和第一通信模块,由云端服务器根据以及鉴别出的车主或车辆的身份,从事先绑定、协议好的账户中直接扣除费用,交易结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来识别用户并将车牌号码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以进行停车费用收取;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集车辆入场时采集车辆的进入时间以及在车辆出场时获取车辆的停车时间,并且收取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而具体通过在车辆出场时采集车辆的出场时间来计算车辆在停车场内的逗留时间,并且为了收取充电费用而具体记录车辆的充电时间,同时得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时模块用于在识别模块判断停车位上由车辆停泊时,开始计时,当车主驶离停车位,识别模块判断停车位上无车辆停泊时,计时结束,云端服务器判断充电桩和电动汽车是否匹配,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开启充电功能,充电桩实时判断车主是否在充电,实时将停车时间信息、充电电量信息上传到云端服务器,若车主始终没有充电,则收取资源占用费用,按照超额累进费率收取,若车主停车过程中还充电,则不收取资源占用费,但要收取充电服务费;各项费用包括停车费、电费、充电服务费、资源占用费,显示模块与计费模块直接相连;用于在充电时显示停车时间信息、充电消耗电量信息、各项费用信息,在充电完毕车主驶离停车位时显示本次停车充电的总花费和本次交易信息(参见说明书第38-65段,附图1-6),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充电时间相关,对停车并充电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充电服务费,并且给出了对不充电恶意停车的车辆进行监控并进行惩罚的技术启示,而在车辆充电时仅收取充电费用,在非充电时间收取正常的停车费用,是停车场收费系统中常见的收费方式;而根据充电时间或充电电量来对车辆充电行为进行监控和计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充电时间来对车辆的充电行为进行监控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恶意停车的车辆,而不同电动汽车因型号不同而导致其电池容量和额定充电时间存在差异,根据不同的车辆型号分别预先设定对应的正常充电时间,并在正常充电时间的基础上预先设定车辆在停车场中正常的停车时间,以判断车辆是否属于恶意停车的行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对于有出入口道闸控制的停车场,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车辆通过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扣费成功后后台管理服务器发出开闸信号控制出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打开让车辆驶出”,在此基础上,具体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即判断出车辆存在不充电恶意停车行为时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即判断出车辆不存在不充电恶意停车行为时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每个停车位都设置有充电桩的基础上,具体对充电站类型的停车场进行停车充电管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11对其引用的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所述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在所述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所述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的步骤之前,还包括: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实际充电时间;或者根据接收的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起始时间和充电结束时间计算获得实际充电时间”以及“所述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具体包括: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预设的预估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当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集车辆入场时采集车辆的进入时间以及在车辆出场时获取车辆的停车时间(相当于逗留时间)(参见说明书第37-41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充电服务费用为,其中c是充电服务费用,t0时停车开始时间,t1是汽车离开的时间(可见,根据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来计算充电服务费用),充电桩实时判断车主是否在充电,实时将停车时间信息、充电电量信息上传到云端服务器(参见说明书第49-61段),在利用充电时间来对车辆充电行为进行监控和计费时,将获取的实际充电时间或者充电起始时间及充电结束时间传送到停车管理服务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具体根据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来计算逗留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在车辆进行充电时收取其充电费用,在非充电时间收取停车费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计费规则,而具体使用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或预估充电时间作为收取充电费用的标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3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停车时间与预设的停车费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费用,以进行停车费的收取”以及“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停车管理服务器还用于接收充电站管理服务器发送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费用,以进行充电费用的收取”,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汽车驶出停车场时,在出口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刷卡,自动收费管理机将停车时间信息反馈至后台服务器,后台服务器根据反馈的停车时间信息与充电信息进行费用处理,并通过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扣费(参见说明书第45段),而停车管理服务器具体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发送的充电费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充电停车管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
将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中央控制器和后台管理服务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上报信息接收单元以及停车时间计算单元;对比文件1中入口自动收费管理机用于向停车充电卡写入车辆进入时间,在汽车驶出停车场时,在出口自动收费管理机进行刷卡,所述后台服务器用于根据出入口收费管理机的反馈信息,发送开合道闸信号,控制出入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用于根据出入口自动收费管理机反馈的信息,结算停车费用,根据中央控制器反馈的信息,结算充电费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上报信息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停车管理系统上报的入场时间及停车时间,停车时间计算单元,用于根据入场时间、停车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的停车时间;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电动汽车充电桩用于检测是否有车辆充电,为电动汽车充电,并将充电信息通过安装在桩体的读卡器写入停车充电卡,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停车场内设置有充电桩。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上报信息接收单元接收车牌号码及出场时间,停车时间计算单元根据入场时间、出场时间及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计算所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2)停车时间判断单元判断所述停车时间是否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控制单元,用于判断结果为是时,控制所述停车场管理系统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若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则执行针对所述停车时间的停车费用和针对所述充电时间的充电费用的收取,所述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预设的充电时间相关,所述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与车辆的型号相对应,停车场具体为充电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计算车辆的停车时间以及对充电停车进行管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量兼顾计时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收费装置及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8-65段,附图1-6),传感器感知有车辆停泊时计时模块启动,发送信号给摄像头,摄像头拍摄下汽车的车牌号和车主的面部照片,并使用图像处理算法对照片进行解析,鉴别出车辆或车主的身份,车主驶离车位时,计时模块停止,计时模块计得的时间值,传送给计费模块和第一通信模块,由云端服务器根据以及鉴别出的车主或车辆的身份,从事先绑定、协议好的账户中直接扣除费用,交易结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集车辆的车牌号码来识别用户并将车牌号码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以进行停车费用收取;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集车辆入场时采集车辆的进入时间以及在车辆出场时获取车辆的停车时间,并且收取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而具体通过在车辆出场时采集车辆的出场时间来计算车辆在停车场内的逗留时间,并且为了收取充电费用而具体记录车辆的充电时间,同时得到车辆在充电时间之外的停车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时模块用于在识别模块判断停车位上由车辆停泊时,开始计时,当车主驶离停车位,识别模块判断停车位上无车辆停泊时,计时结束,云端服务器判断充电桩和电动汽车是否匹配,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开启充电功能,充电桩实时判断车主是否在充电,实时将停车时间信息、充电电量信息上传到云端服务器,若车主始终没有充电,则收取资源占用费用,按照超额累进费率收取,若车主停车过程中还充电,则不收取资源占用费,但要收取充电服务费;各项费用包括停车费、电费、充电服务费、资源占用费,显示模块与计费模块直接相连;用于在充电时显示停车时间信息、充电消耗电量信息、各项费用信息,在充电完毕车主驶离停车位时显示本次停车充电的总花费和本次交易信息(参见说明书第38-65段,附图1-6),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预设的停车时间计算规则与充电时间相关,对停车并充电的车辆收取停车费、充电服务费,并且给出了对不充电恶意停车的车辆进行监控并进行惩罚的技术启示,而在车辆充电时仅收取充电费用,在非充电时间收取正常的停车费用,是停车场收费系统中常见的收费方式;而根据充电时间或充电电量来对车辆充电行为进行监控和计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充电时间来对车辆的充电行为进行监控以确定其是否属于恶意停车的车辆,而不同电动汽车因型号不同而导致其电池容量和额定充电时间存在差异,根据不同的车辆型号分别预先设定对应的正常充电时间,并在正常充电时间的基础上预先设定车辆在停车场中正常的停车时间,以判断车辆是否属于恶意停车的行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对于有出入口道闸控制的停车场,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车辆通过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扣费成功后后台管理服务器发出开闸信号控制出口道闸开关控制单元打开让车辆驶出”,在此基础上,具体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即判断出车辆存在不充电恶意停车行为时执行禁止放行的动作,在判定所述停车时间没有超过预设的正常停车时间,即判断出车辆不存在不充电恶意停车行为时执行停车费用和充电费用的收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每个停车位都设置有充电桩的基础上,具体对充电站类型的停车场进行停车充电管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17对其引用的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停车时间计算单元具体包括:逗留时间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第一停车时间计算模块,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所述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所述充电停车管理装置还包括:实际充电时间获取单元,用于接收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实际充电时间;或者根据接收的充电站管理系统上报的所述车辆的充电起始时间和充电结束时间计算获得实际充电时间”以及“所述停车时间计算单元具体包括:逗留时间计算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计算所述车辆在停车场的逗留时间;第二停车时间计算模块,计算所述逗留时间与预设的预估充电时间的差值,作为所述停车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集车辆入场时采集车辆的进入时间以及在车辆出场时获取车辆的停车时间(相当于逗留时间)(参见说明书第37-41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充电服务费用为,其中c是充电服务费用,t0时停车开始时间,t1是汽车离开的时间(可见,根据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来计算充电服务费用),充电桩实时判断车主是否在充电,实时将停车时间信息、充电电量信息上传到云端服务器(参见说明书第49-61段),在利用充电时间来对车辆充电行为进行监控和计费时,将获取的实际充电时间或者充电起始时间及充电结束时间传送到停车管理服务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具体根据入场时间和出场时间来计算逗留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在车辆进行充电时收取其充电费用,在非充电时间收取停车费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计费规则,而具体使用车辆的实际充电时间或预估充电时间作为收取充电费用的标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对比文件1公开了内容如上所述。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权利要求8-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外,还包括: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8-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而由处理器执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的计算机程序来实现方法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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