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及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及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30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725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2088.8
申请日:2016-01-08
复审请求人: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若楠
合议组组长:潘圆圆
参审员:杨彬
国际分类号:A61J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2088.8,名称为“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及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404484Y,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548644Y, 公告日为2003年05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包括储液袋、软管、流量调节器、滴管、开关卡;所述储液袋用于盛装营养制剂或流食,所述软管的首端与储液袋的下端口连通,用于输送营养制剂或流食,所述开关卡、滴管、流量调节器依次设置在软管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的末端为口腔进食端口,用于直接置入患者口腔内,经滴管将营养制剂或流食滴注入口腔,通过口腔进食营养制剂或流食;所述开关卡和流量调节器用于根据患者的吞咽能力控制、调整营养制剂或流食的滴速;所述软管总长度146~155cm;将软管末端置于口腔舌侧接近舌根处;或将软管末端从口腔侧面放入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约2~3cm,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双侧颊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的内径2.6mm,外径3.8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采用医用PVC材料(聚氯乙烯),可经环氧乙烷灭菌处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的末端设保护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的上端口具有上盖和悬挂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滴管为茂菲氏滴管。
7. 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应用于正颌外科手术或其他口腔颌面外科手术后口内有伤、需颌间牵引的患者经口直接进食;口内有伤患者将软管末端置于口腔舌侧接近舌根;颌间牵引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约2~3cm,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口腔左或右颊侧。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还可应用于其他由于颌面部外伤、手术、牙列缺失等不能咀嚼进食的患者。”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营养供应管路还包括滴管、开关卡,开关卡、滴管、流量调节器依次设置在软管上,经滴管将营养制剂或流食滴注入口腔,开关卡和流量调节器用于控制、调整营养制剂或流食的滴速,软管总长度146~155cm;2)将软管末端置于口腔舌侧接近舌根处;或将软管末端从口腔侧面放入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约2~3cm,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双侧颊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的应用;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应用于正颌外科手术或其他口腔颌面外科手术后口内有伤、需颌间牵引的患者经口直接进食,口内有伤患者将软管末端置于口腔舌侧接近舌根,颌间牵引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约2~3cm,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口腔左或右颊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8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以申请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7-8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说明书的部分内容“所述软管的由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口腔左或右颊侧”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1)权利要求1的营养供应管路软管末端为口腔进食端口,而对比文件1管路端口附近有牙垫,对比文件1并没有关于口腔进食端口仅设置软管的记载;权利要求1软管末端一侧受到牙齿的阻挡,一侧受到脸颊的阻挡,使得牙齿侧面的软管受到脸颊的夹紧,解决了不能张开下颌的病人由舌根附近输入营养制剂直接进食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进食器在导管前端设有牙垫,通过导管前端外壁设置牙垫于咬合位置,使得在牙齿的咬合作用下将牙垫固定在口中,避免了牙齿将导管咬扁,因而解决的是导管在口中固定的问题,对比文件1未考虑使用脸颊与牙齿配合进行固定导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想到的是如何提高口腔中固定导管的方便性,与本申请软管的固定方式不同。(2)驳回决定中引用了用于证明颌间牵引病人的口饲进食方法为公知的论文:《颌间牵引病人的口饲进食方法及护理》,其公开的将胃管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侧位插入舌背,舌背与咽喉的位置具有一定距离,营养液需要在舌背和口腔的配合作用下挤压进入咽喉,而本申请直接插入到舌根位置,营养液能够直接进入咽喉,无需舌背与口腔配合挤压,即本申请与论文中营养液的输入方式不同。(3)对比文件1不会采用《颌间牵引病人的口饲进食方法及护理》论文中口饲进食胃管的固定方式,论文与本申请的应用对象相同,均为牙齿保持固定的病人,对比文件1中进食器应用的病人的病症不同于本申请和论文的病人,对比文件1中的病人下颌可以保持上下运动状态,若对比文件1采用论文的口饲进食方法,需要把对比文件1的病人牙齿固定从而会降低病人的舒适性,对比文件1不存在“病人上下牙齿固定”的前提,即对比文件1与论文不存在结合的可能。(4)对比文件1未公开滴管为茂菲式滴管,对比文件2的滴斗嵌入到营养泵的滴斗架部位,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管路配合营养泵的使用,使营养泵挤压硅胶管对病人供给营养,可以推测其滴斗的目的在于观察营养泵给病人泵入营养液的速度,方便看护人员调节营养液进入速度,防止危重病人进食过快的问题,对比文件2的滴斗没有侧孔,与茂菲式滴管的功能和结构完全不同。(5)对比文件2的肠内营养供应管路用于危重且不能自主进食的病人,对比文件1的口腔术后流食进食器主要用于口腔拔牙、唇外伤等口腔轻伤的病人,对比文件2的滴斗用于辅助看护人员确定病人进食速度,而对比文件1的病人能够根据自己的进食感受调节进食速度,对比文件1没有设置滴斗观察进食速度的需要。虽然对比文件1-2应用对象都是病人,但病症具体情况有很大不同,由病人状况划分,对比文件1-2应用的领域不同,不存在结合的可能。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包括储液袋、软管、流量调节器、滴管、开关卡;所述储液袋用于盛装营养制剂或流食,所述软管的首端与储液袋的下端口连通,用于输送营养制剂或流食,所述开关卡、滴管、流量调节器依次设置在软管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滴管为茂菲氏滴管,所述软管的末端为口腔进食端口,所述软管的由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口腔左或右颊侧,用于直接置入患者口腔内,经滴管将营养制剂或流食滴注入口腔,通过口腔进食营养制剂或流食;所述开关卡和流量调节器用于根据患者的吞咽能力控制、调整营养制剂或流食的滴速;
所述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应用于正颌外科手术或其他口腔颌面外科手术后口内有伤、需颌间牵引的患者经口直接进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总长度146~155c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的内径2.6mm,外径3.8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采用医用PVC材料(聚氯乙烯),可经环氧乙烷灭菌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的末端设保护套。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的上端口具有上盖和悬挂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口内有伤患者将软管末端置于口腔舌侧接近舌根;颌间牵引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约2~3cm,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口腔左或右颊侧。
8. 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还可应用于其他由于颌面部外伤、手术、牙列缺失等不能咀嚼进食的患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还包括储液袋(对比文件1为容器瓶)、软管(对比文件1为导管)、滴管、开关卡;储液袋还用于盛装营养制剂,开关卡、滴管、流量调节器依次设置在软管上;滴管为茂菲氏滴管,经滴管将营养制剂或流食滴注入口腔,开关卡和流量调节器用于根据患者的吞咽能力控制、调整营养制剂或流食的滴速;2)软管由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口腔左或右颊侧,所述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应用于正颌外科手术或其他口腔颌面外科手术后口内有伤、需颌间牵引的患者经口直接进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的应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包括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还包括:口内有伤患者将软管末端置于口腔舌侧接近舌根,颌间牵引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约2~3cm,接近舌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的应用,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可应用于其他由于颌面部外伤、手术、牙列缺失等不能咀嚼进食的患者。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修改权利要求主题为“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将权利要求5及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在管路端口附近设置有牙垫,放置于牙齿咬合位置,解决导管在口中固定的问题,避免了牙齿将导管咬扁,提高病人的舒适性,而权利要求1中软管末端为口腔进食端口,液袋中的流体能够在流量调节器的作用下匀速滴入,提高了流体输入的方便性,流体能够由软管直接进入舌根,直接被患者吸收,牙齿与脸颊配合保持软管固定,解决了患者不用张开下颌进而进食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方法截然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是如何提高口腔中固定导管的方便性,而并不能想到本申请软管上设置滴管和流量调节器的方式,以及本申请的进食和固定方式。(2)对比文件1所应用的病人为口腔拔牙、腮腺炎等术后病人,其上下牙并没有固定,不影响下颌的上下活动,所以对比文件1所应用的病人应该是口腔内不能进行频繁运动、不能咀嚼东西,而没有限制口腔内器官的运动,而本申请所应用的患者不仅对口腔内运动频率进行了限制,口腔根本无法打开,即本申请应用的患者状况与对比文件1的患者状况完全不同。在医疗领域,不同病情患者的医疗要求不同,管路供应方式不同,并且针对正颌手术患者采用术后鼻饲流食,以提供患者必须的食物和营养,是最为有效的营养供应方式,因而不会想到使用其他饲喂方式去改进。(3)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管路应用于颌间牵引的病人,但患者的脸颊和牙齿保持固定的状态下,将带有牙垫的导管插入病人口腔的什么位置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如何插入避免造成对病人状态的影响也是问题,即将对比文件1的进食器用到颌间牵引病人并起到有益效果并不是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包括储液袋、软管、流量调节器、滴管、开关卡;所述储液袋用于盛装营养制剂或流食,所述软管的首端与储液袋的下端口连通,用于输送营养制剂或流食,所述开关卡、滴管、流量调节器依次设置在软管上,所述滴管为茂菲氏滴管,所述软管的末端为口腔进食端口,所述软管的末端设保护套,所述软管的末端由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口腔左或右颊侧,用于直接置入患者口腔内,经滴管将营养制剂或流食滴注入口腔,通过口腔进食营养制剂或流食;所述开关卡和流量调节器用于根据患者的吞咽能力控制、调整营养制剂或流食的滴速;
所述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应用于正颌外科手术或其他口腔颌面外科手术后口内有伤、需颌间牵引的患者经口直接进食;
使用时,将软管末端从口腔侧面放入患者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接近舌根;打开开关卡和流量调节器,根据患者的吞咽能力调整滴速注入,同时嘱病人做吞咽动作,进食完毕,撤除软管,置入软管末端保护套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总长度146~155c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的内径2.6mm,外径3.8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采用医用PVC材料(聚氯乙烯),可经环氧乙烷灭菌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袋的上端口具有上盖和悬挂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口内有伤患者将软管末端置于口腔舌侧接近舌根;颌间牵引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约2~3cm,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口腔左或右颊侧。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其特征在于,还可应用于其他由于颌面部外伤、手术、牙列缺失等不能咀嚼进食的患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的应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2页最后1段及图1):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包括容器瓶1、导管2、流速控制开关4(相当于流量调节器),所述流速控制开关4的流量可自行控制;流质性食物放入容器瓶1中,容器瓶1下端连接固定着上面带有流速控制开关4的导管2,打开流速控制开关即可进行流汁食物的进食操作(相当于“导管”的首端与容器瓶的下端口连通,用于输送流食),导管2前端外壁固定着牙垫3(参见图1),由此可以确定导管的该前端为口腔进食端口,用于直接置入患者口腔内,通过口腔进食流食。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还包括储液袋(对比文件1为容器瓶)、软管(对比文件1为导管)、滴管、开关卡;储液袋还用于盛装营养制剂,开关卡、滴管、流量调节器依次设置在软管上;滴管为茂菲氏滴管,软管的末端设保护套,经滴管将营养制剂或流食滴注入口腔,开关卡和流量调节器用于根据患者的吞咽能力控制、调整营养制剂或流食的滴速;
2)软管的末端由患者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口腔左或右颊侧,所述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应用于正颌外科手术或其他口腔颌面外科手术后口内有伤、需颌间牵引的患者经口直接进食。使用时,将软管末端从口腔侧面放入患者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接近舌根;打开开关卡和流量调节器,根据患者的吞咽能力调整滴速注入,同时嘱病人做吞咽动作,进食完毕,撤除软管,置入软管末端保护套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在本申请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具体实现供应管路及更好地控制流食的流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肠内营养供应袋式管路,可依靠重力滴注肠内营养液(相当于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最后1段及图1-7):包括营养液袋3(相当于储液袋,储液袋用于盛装营养制剂)、软管5、滴斗6(相当于滴管)、水止4(相当于开关卡),软管5上依次设置有水止4、滴斗6、流量调节器11(参见图1,相当于开关卡、滴管、流量调节器依次设置在软管上),软管5末端连接非固定式饲管梯型接头15,饲管梯型接头 15上套装有接头保护帽16(相当于软管的末端设保护套),流量调节器11和水止4用于控制、调整营养制剂的滴速。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营养液袋、水止、滴斗和流量调节器依次通过软管连接,构成肠内营养液的供应管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流汁食物进食器供应管路中,从而将营养液或流食经滴管注入口腔,这是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容易想到的,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流量调节器11和水止4用于控制营养制剂的滴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控制患者口腔进食的速度,并且,为防止患者呛食,根据“患者的吞咽能力控制、调整滴速”也是容易想到的;最后,将对比文件2的滴斗进一步选择为茂菲氏滴管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在本申请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用于其他患者以及如何选择软管末端在患者口中的位置。对于正颌外科手术或其他口腔颌面外科手术后口内有伤、需颌间牵引的患者以及其他口腔拔牙、舌下肿瘤、唇外伤及牙龈炎等手术后的患者,由于无法完成正常的咀嚼功能,采用导管经口腔直接进食流汁食物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应用于正颌外科手术或其他口腔颌面外科手术后口内有伤、需颌间牵引的患者,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导管在人口腔内放置的具体位置是熟知人体颌骨结构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患者的术后情况以及口腔条件可以自由选择的,对于口内有伤、吞咽能力弱的患者来说,为了防止软管末端碰触伤口引发感染和疼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软管末端置于接近舌根处,以避免用力吞咽;对于颌间牵引导致上下颌固定的患者来说,将软管从双侧后磨牙间隙或缺失牙位间隙插入口内,接近舌根,或将软管末端置入双侧颊侧,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患者口腔内情况、术后护理要求等依据其常规的设计能力即可实现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开关卡、流量调节器以及保护套的基础上,其具体使用方法是根据颌间牵引病人的实际情况、营养供应管路的具体结构而常规的设计步骤。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软管的长度和内外径;软管的长度和内外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患者口腔与输液袋之间的距离等实际应用情况、经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进一步限定了软管的材料,而软管采用医用PVC材料,并经环氧乙烷灭菌处理,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新型袋式重力营养供应管路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2页倒数第4段):营养液袋3上装有液袋上盖2、液袋悬挂环1(参见图1,相当于储液袋的上端口具有上盖和悬挂环)。即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7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可用于口腔拔牙、舌下肿瘤、唇外伤及牙龈炎、腮腺炎等手术后不能张口吃东西的患者经口直接进食(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及图1),由导管插入口腔内进行流食的进食操作(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段)。对于口内有伤、吞咽能力弱的患者来说,为了防止软管末端碰触伤口引发感染和疼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软管末端置于口腔舌侧接近舌根处,以避免用力吞咽;软管末端插入口内的具体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患者口腔内部的情况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对于颌面部外伤手术的病患因不能咀嚼也能够采用对比文件1的口腔术后流汁食物进食器由口腔经导管进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对比文件1的患者选择为其他由于颌面部外伤、手术、牙列缺失等不能咀嚼进食的患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结合病症表现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
(1)对比文件1在管路端口附近设置有牙垫,放置于牙齿咬合位置,解决导管在口中固定的问题,避免了牙齿将导管咬扁,提高病人的舒适性,而权利要求1软管末端为口腔进食端口,由于颌间牵引手术后,患者需保持上下牙咬合关系,即颌间结扎牵引,因此患者不仅无法张口吃东西,还无法打开下颌,末端软管流入的营养制剂直接由舌根附近进入咽喉位置进而进入食道,此时软管一侧受到牙齿的阻挡,另一侧受到侧脸颊的阻挡,使得软管在脸颊和牙齿的作用力下夹紧固定,同时根据患者吞咽能力调整滴速注入,嘱病人做吞咽动作,即本申请液袋中的流体能够在流量调节器的作用下匀速滴入,提高了流体输入的方便性,流体能够由软管直接进入舌根,直接被患者吸收,牙齿与脸颊配合保持软管固定,解决了患者不用张开下颌进而进食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方法截然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是如何提高口腔中固定导管的方便性,而并不能想到本申请软管上设置滴管和流量调节器的方式,对比文件1未考虑到牙齿和脸颊配合固定导管,也没有关于口腔进食端仅设置为软管的记载,从对比文件1并不容易想到如何改变牙垫的设计来提高饲喂的方便性。
(2)对比文件1所应用的病人为口腔拔牙、腮腺炎等术后病人,其上下牙并没有固定,不影响下颌的上下活动,所以对比文件1所应用的病人应该是口腔内不能进行频繁运动、不能咀嚼东西,而没有限制口腔内器官的运动,而本申请所应用的患者不仅对口腔内运动频率进行了限制,口腔根本无法打开,即本申请应用的患者状况与对比文件1的患者状况完全不同。在医疗领域,不同病情患者的医疗要求不同,管路供应方式不同,针对正颌手术患者采用术后鼻饲流食,以提供患者必须的食物和营养,是最为有效的营养供应方式,因而不会想到使用其他饲喂方式去改进。
(3)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管路应用于颌间牵引的病人,但患者的脸颊和牙齿保持固定的状态下,将带有牙垫的导管插入病人口腔的什么位置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如何插入避免造成对病人状态的影响也是问题,即将对比文件1的进食器用到颌间牵引病人并起到有益效果并不是容易想到的。
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是在口腔拔牙、舌下肿瘤等手术后病人,不能张口吃东西的背景下提出的使病人无不适感的口饲进食管路,本申请针对正颌外科手术或需颌间牵引的病人,在鼻饲存在患者舒适度和安全问题的背景下提出的口饲进食管路,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为了提高病人舒适感、对不能咀嚼进食的病人提供口饲进食的营养供应管路,都解决了如何提高病人舒适感、以及如何进食的技术问题,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针对的病人不同。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不能张口吃东西的术后病人采用口腔进食的流食进食器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比文件1的口腔流食进食器能够用于其他不能张口吃东西的病人,而正颌外科手术或需颌间牵引的病人同样存在不能张口吃东西的问题,因而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流食进食器用于该病人,另一方面,颌间牵引的病人具有口饲进食方法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口腔术后流食进食器用于颌间牵引的病人;进而针对不同病人的不同症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软管口腔进食端进行适应性地改进,并选择固定稳定、不影响病人舒适感的插入位置,尤其对于颌间牵引的病人来说,其吞咽能力较弱,自然容易想到将软管插入到舌根部避免额外的吞咽和伤口感染,且由于其上下颌固定,牙齿是不动的,在将对比文件1的供应管路用于颌间牵引的病人时,则容易想到省略牙垫的技术方案。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止、滴斗和流量调节器依次设置在软管上”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液袋中的流体能够在流量调节器的作用下匀速滴入,提高了流体输入的方便性,流体能够由软管直接进入舌根,直接被患者吸收,牙齿与脸颊配合保持软管固定”均是在将对比文件2的管路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并适应性地将其用于颌间牵引病人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得到的。
(2)对颌间牵引患者的口饲进食护理在现有技术中已有很多相关技术,通过软管、胃管甚至汤匙等工具使患者实现口腔进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现有技术中,有鼻饲、口饲甚至肠内营养供应管路,都是根据不同患者的不同病症和身体情况而选择不同的进食途径,而颌间牵引的患者根据其病症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吞咽能力,这是本领域公知的,那么在此基础上,选择将对比文件1的口饲进食管路用于颌间牵引病人,并将软管插入到舌背或舌根都是有经验的医护人员结合病人的身体状况和吞咽能力可以想到的,对于较重病人,还可以直接将软管插入舌根,避免患者吞咽使力;鼻饲进食方式虽然在正颌手术患者的进食方式中较为常用,但口饲进食方式也是正颌手术患者的常规进食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进食方式,因而对正颌外科手术术后患者用口饲进食仅仅是常规进食方式的选择和替换。
(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仅知晓申请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还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应用对象不同,病人的病症不同,就不能想到将对比文件1用于颌间牵引的病人,也不能因为对比文件1的软管末端具有牙垫,就认为对比文件1的营养供应管路不能用于颌间牵引的病人,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首先颌间牵引的病人有口饲进食的方法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1是一种口饲进食器,那么对比文件1自然可以用于颌间牵引的病人,而当将对比文件1的口饲管路用于颌间牵引的病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据病症常识和供应管路的结构设计常识去对对比文件1的进食器进行适应性地改进,并且调节其插入位置,而不能机械化地认为将对比文件1用于颌间牵引病人需完全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式。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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