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16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553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03349.4
申请日:2016-03-31
复审请求人:陈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治华
合议组组长:于德华
参审员:赵洁
国际分类号:B64D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3349.4,名称为“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4页)以及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5378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35086A,公开日为1989年08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包括客舱地板(1),多层卧铺(2),风道(3),顶行李舱(4),座椅(5),行李摆放处(6),放鞋处(7),多层行李架(8),所述多层卧铺(2)平行于飞机纵轴设置,所述多层卧铺(2)的横向相邻铺位之间设置隔板(9);所述隔板(9)呈折线形,横向相邻铺位均为一头宽一头窄,使横向相邻旅客呈头脚错卧布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2)铺设置部分超长铺位保证高个旅客正常平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根据飞机客舱宽度可以设置一组至两组,在设置两组时在两组中间设置第三过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为上下双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一侧为双层,一侧为三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为上下三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最下层与所述客舱地板(1)之间可以根据根据空间设置行李摆放处(6)或放鞋处(7)。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的每一个铺位与一个座位配对,供洲际飞行中经济舱旅客分时坐卧,即配对的经济舱旅客半程乘坐,半程平躺。”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风道,放鞋处,多层行李架,多层卧铺的横向相邻铺位之间设置隔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权利要求没有对座椅区或卧铺区进行限定,不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即使申请人将上述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中且修改不超范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客机平躺经济舱也能够实现卧铺区和座椅区分离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同样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铁路客车躺椅车厢客室的设计布置方法,解决了如何设置经济舱配套设施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同样配置多层行李架和相邻铺位隔板;3)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同样属于交通工具客舱座位的布置,两者具有相同的用途和经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客舱布置方式以实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座椅(5)和多层卧铺(2)分别分布在经济舱内不同区域,座椅区与卧铺区独立,座椅(5)和多层卧铺(2)同时使用,乘客根据需要选择座椅(5)或多层卧铺(2);所述多层卧铺(2)中每层间隔至少达到37吋”。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0027-0029段、第2页第0034-0036段内容中毫无疑义的总结得出:所述多层卧铺可保证每层间隔至少可以达到37吋;2)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如果要既享受座椅又享受躺椅需要购置两张票或与他人合用,不能随时选择座椅或卧铺;对比文件1-2与本申请的技术思路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客机平躺经济舱也能够实现卧铺区和座椅区分离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开放式写法也没有限定出卧铺区和座椅区具体在客舱中的布置方式;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铁路客车躺椅车厢客室的设计布置方法,其包括通风防雨天窗及通风器26(即风道),上、下两层顶行李架9(即多层行李架),多层卧铺的横向相邻铺位之间设置隔板,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3)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同样属于交通工具客舱座位的布置,两者具有相同的用途和经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客舱布置方式以实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 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将权利要求1中的“多层卧铺中每层间隔至少达到37吋”修改为“多层卧铺为双层和三层铺位,双层和三层铺位中每层间隔至少达到40吋”,权利要求1-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2公开了铁路客车躺椅车厢客室的设计布置方法,也是一种交通工具客舱座位的布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车厢区域的布置方式应用到客舱区域的布置方式中;同时,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座椅5和多层躺椅分别分布在车厢内不同区域,座椅区与躺椅区独立,座椅和多层躺椅同时使用,乘客根据需要选择座椅或多层躺椅”;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三两结伴的旅客,可以合买一两张躺椅车票,其余的人买座席票,共坐一个车厢,大家轮流休息,既不疲劳,又经济实惠,即供旅客分时坐卧,半程乘坐半程平躺”,也就是说其能够实现既享受座椅又享受躺椅,随时选择座椅或卧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横向并列布置的两个躺椅之间设置直线型的挡板,基于空间利用率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两个床铺间的挡板基于人体平躺的具体结构设置为呈折线形,横向相邻铺位均为一头宽一头窄,使横向相邻旅客呈头脚错卧布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所述多层卧铺(2)位于客舱的中部”以及“所述多层卧铺(2)为双层和三层铺位”,并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乘客根据需要选择座椅(5)或多层卧铺(2);所述多层卧铺(2)中每层间隔至少达到37吋”。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对客机客舱进行的改进,将多层卧铺平行于飞机纵轴且设置在飞机客舱的中部,合理利用飞机客舱中部顶上的空间,使得多层卧铺设置的高度增加;对比文件1是在原有的座椅结构上进行改进,对比文件1给不出合理利用飞机上层空间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座椅和多层卧铺同时使用,对比文件1是针对家庭厢进行的改进,没有独立的卧铺和座椅区域,其已经达到了座椅和卧铺变换的目的,没有朝着本申请的方向改动的动机;同时对比文件2给不出将座椅和多层躺椅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2)对比文件2通过设置躺椅缩短床铺长度方向上的尺寸,本申请是通过相应设置缩小相邻两张卧铺的总宽度,两者的构思完全不同,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3)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结伴出行的旅客购置不同的票轮流休息,本申请中一个铺位和一个座位配对,配对旅客半程乘坐半程平躺,现有技术中没有关于一张票能够同时对应座位和铺位的任何记载和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多层卧铺、风道、顶行李舱、行李摆放处、放鞋处、多层行李架,多层卧铺位于客舱的中部,多层卧铺的横向相邻铺位之间设置隔板;隔板呈折线形,横向相邻铺位均为一头宽一头窄,使横向相邻旅客呈头脚错卧布局;座椅和多层卧铺分别分布在经济舱内不同区域,座椅区与卧铺区独立,座椅和多层卧铺同时使用;多层卧铺为双层和三层铺位;多层卧铺的每一个铺位与一个座位配对,供洲际飞行中经济舱旅客分时坐卧,即配对的经济舱旅客半程乘坐,半程平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同样属于交通工具乘坐空间的布置,两者具有相同的用途和经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乘坐空间布置方式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乘坐空间布置方式;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设置躺椅缩短床铺长度方向上的尺寸提高空间的利用率,基于对比文件2中提高空间利用率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隔板设置为呈折线形,横向相邻铺位均为一头宽一头窄,使横向相邻旅客呈头脚错卧布局,这种技术手段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三两结伴的旅客,可以合买一两张躺椅车票,其余的人买座席票,共坐一个车厢,大家轮流休息,既不疲劳,又经济实惠,即供旅客分时坐卧,半程乘坐半程平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一个铺位和一个座位配对,实现旅客半程乘坐半程平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包括客舱地板(1),多层卧铺(2),风道(3),顶行李舱(4),座椅(5),行李摆放处(6),放鞋处(7),多层行李架(8),所述多层卧铺(2)平行于飞机纵轴设置,所述多层卧铺(2)位于客舱的中部,所述多层卧铺(2)的横向相邻铺位之间设置隔板(9);所述隔板(9)呈折线形,横向相邻铺位均为一头宽一头窄,使横向相邻旅客呈头脚错卧布局;座椅(5)和多层卧铺(2)分别分布在经济舱内不同区域,座椅区与卧铺区独立,座椅(5)和多层卧铺(2)同时使用;所述多层卧铺(2)为双层和三层铺位;所述多层卧铺(2)的每一个铺位与一个座位配对,供洲际飞行中经济舱旅客分时坐卧,即配对的经济舱旅客半程乘坐,半程平躺;所述多层卧铺(2)设置部分超长铺位保证高个旅客正常平躺;所述多层卧铺(2)根据飞机客舱宽度设置一组至两组,在设置两组时在两组中间设置第三过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为上下双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一侧为双层,一侧为三层。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为上下三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卧铺(2)最下层与所述客舱地板(1)之间可以根据根据空间设置行李摆放处(6)或放鞋处(7)。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在原有座椅结构上进行的改进,并没有增加新的单独的卧铺区域,没有朝着权利要求1的方向改进的动机,现有技术上不存在飞机上设置卧铺的情况,本申请克服了技术偏见;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属于完全不同的交通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已经达到了座椅和卧铺的变换目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进行改进;2)对比文件2中采用弯曲乘客身体躺在躺椅上,从而达到缩短床铺长度方向上尺寸的目的,并不能得到横向相邻乘客头脚错位布局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2中适合结伴出行的人,对于单独出差的人士无法适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第1-4页)以及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在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多层卧铺中每层间隔至少达到37吋”,而原申请文件中仅记载“实施例1中,设置双层铺位,可保证每层间隔不小于40吋,在多层卧铺2的最下层与客舱地板1之间为行李摆放处6;设置三层铺位,可保证每层间隔达到37吋”。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乘客根据需要选择座椅(5)或多层卧铺(2);所述多层卧铺(2)中每层间隔至少达到37吋”,克服了超范围的缺陷,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客机平躺经济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飞机座椅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1-134段,附图1-13),包括客舱地板、座椅、通过座椅改造的多层床铺、贮存箱,行李能被装载到在舱式主体框架的前方顶部中所形成的存储空间中,座椅改造的多层床铺平行于飞机纵轴设置(图5),其具体是一种能够平躺的客机平躺经济舱。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多层卧铺、风道、顶行李舱、行李摆放处、放鞋处、多层行李架,多层卧铺位于客舱的中部,多层卧铺的横向相邻铺位之间设置隔板;隔板呈折线形,横向相邻铺位均为一头宽一头窄,使横向相邻旅客呈头脚错卧布局;座椅和多层卧铺分别分布在经济舱内不同区域,座椅区与卧铺区独立,座椅和多层卧铺同时使用;多层卧铺为双层和三层铺位;多层卧铺的每一个铺位与一个座位配对,供洲际飞行中经济舱旅客分时坐卧,即配对的经济舱旅客半程乘坐,半程平躺;多层卧铺设置部分超长铺位保证高个旅客正常平躺;多层卧铺根据飞机客舱宽度设置一组至两组,在设置两组时在两组中间设置第三过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合理布置机舱内的结构,在经济成本低的基础上保证乘客的舒适度。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铁路客车躺椅车厢客室的设计布置方法(参见说明书第4-9页,附图1-9),其包括座椅5、多层躺椅、通风器26、顶部行李架9(图2中座椅上部的行李架9),多层躺椅位于车厢的中部,多层躺椅的横向相邻铺位之间设置中隔板2,中隔板2呈直线形,座椅5和多层躺椅分别分布在车厢内不同区域,座椅区与躺椅区独立,座椅和多层躺椅同时使用;三两结伴的旅客,可以合买一两张躺椅车票,其余的人买座席票,共坐一个车厢,大家轮流休息,既不疲劳,又经济实惠,即供旅客分时坐卧,半程乘坐半程平躺,多层躺椅根据空间宽度可以设置一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样解决了在经济成本低的基础上保证乘客乘坐区域的舒适度,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相关的技术领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乘客的乘坐舒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卧铺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躺椅;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车厢布置方式运用到飞机客舱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多层卧铺设置在客舱的中部;通过设置风道进行通风,在经济舱卧铺的下侧设置行李摆放处、放鞋处,并为了能够满足更多的行李摆放而设置多层行李架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这些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横向并列布置两个躺椅,躺椅之间设置直线型的挡板,而人在平躺时上身的占床面积比较大,下身的占床面积比较小,基于对比文件2中提高空间利用率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隔板设置为呈折线形,横向相邻铺位均为一头宽一头窄,使横向相邻旅客呈头脚错卧布局,提高空间的利用率,这种布置方式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根据具体的需求以及空间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多层卧铺设置为双层和三层铺位;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结伴旅行的旅客在座位和铺位之间可以轮流休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将一个铺位和一个座位配对,供洲际飞行中经济舱旅客分时坐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而对于设置超长铺位保证高个旅客正常平躺,多层卧铺根据飞机客舱宽度可以设置一组至两组,在设置两组时在两组中间设置第三过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乘客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多层卧铺为上下双层或一侧为双层一侧为三层或为上下三层,多层卧铺最下层与客舱地板之间可以根据空间设置行李摆放处或放鞋处等设置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乘客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飞机客舱中通过对座椅进行改进以实现在飞机上设置卧铺,即现有技术中具有飞机上设置卧铺的技术启示,其并不是本领域中的技术偏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飞机客舱中提供一种能坐能躺的布置方式,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铁路客车躺椅车厢客室的设计布置方法,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同样属于交通工具乘坐空间的布置方式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乘坐空间布置方式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乘坐空间布置方式;
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通过设置躺椅缩短床铺长度方向上的尺寸提高空间的利用率,而提高空间利用率的方式除了缩短长度方向上的尺寸外还能够减小床铺宽度方向上的尺寸,而人在平躺时上身的占床宽度比较大,下身的占床宽度比较小,基于对比文件2中提高空间利用率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隔板设置为呈折线形,横向相邻铺位均为一头宽一头窄,使横向相邻旅客呈头脚错卧布局,这种技术手段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3)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三两结伴的旅客,可以合买一两张躺椅车票,其余的人买座席票,共坐一个车厢,大家轮流休息,既不疲劳,又经济实惠,即供旅客分时坐卧,半程乘坐半程平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座位和卧铺配合使用以实现半坐半平躺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为了能够方便陌生的旅客座位和卧铺自动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一个铺位和一个座位配对,实现旅客半程乘坐半程平躺。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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