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有硫稀的新戊基多元醇酯汽车齿轮润滑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74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776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34153.4
申请日:2013-12-27
复审请求人:沈阳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刘彤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34153.4,名称为“一种含有硫稀的新戊基多元醇酯汽车齿轮润滑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409211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1月27日)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有硫稀的新戊基多元醇酯汽车齿轮润滑油,是以新戊基多元醇酯为基础油,加入代号为T321的硫化异丁烯、代号为RC2540的二烃基五硫化物、代号为P120的磷之星的组合物,经混合均匀制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组合物配比为:
新戊基多元醇酯为基础油加入酯重量百分比:
T321为0.05%-0.35% ;
RC2540 为0.03%-0.39%;
P120为0.02-0.3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P120与对比文件1中P110的成分不同;本申请的T321、RC2540、P120的含量均低于对比文件1,经济性、环保性更好,并且承载能力优于对比文件1,因此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P120和P110均为常规的含磷类极压剂,且P120具有极好的极压抗磨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P120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P110,在此基础上,基于调整后的添加剂组成,只需通过有限的试验或计算就能确定满足性能要求且具备成本和环保效益的各添加剂用量,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本。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有硫稀的新戊基多元醇酯汽车齿轮润滑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润滑油,以新戊基多元醇酯为基础油,T321、RC2540和P110的用量配比为T321:0.6-3.6%,RC2540:0.8-4.2%;P110:0.4-2.8%(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
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为汽车齿轮润滑油,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润滑油的用途;权利要求1含有磷之星P120,而对比文件1中为P110;权利要求1中T321、RC2540、磷之星P120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用于汽车齿轮的润滑油。
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润滑油,承载能力较高、耐磨性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需要高承载能力、高耐磨性等的场合,包括汽车齿轮等,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磷类的极压剂主要有磷之星P120和亚磷之星P110;磷之星P120,具有极好的极压抗磨性能,主要用于重负荷工业齿轮油(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性能更优的P120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P110,从而获得更优的极压抗磨性能以满足汽车齿轮润滑油的使用需求。对于T321、RC2540、磷之星P120的合适用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润滑油的具体性能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或计算能够确定的,且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T321、RC2540、P120的添加量均远低于对比文件1,其对于技术效果有很大的影响,不是容易想到的;本申请的承载能力高达3506N,优于对比文件1。同时请求人还提供了试验结果用于说明本申请的承载能力和环保性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明确公开了在合成油中添加硫化物硫化异丁烯(即T321)、二烃基五硫化物(即RC2540)、含磷类的极压剂主要有磷之星P120和亚磷之星P110使用均匀设计进行配比,使用人工神经网络方法优化计算,并进行了复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构思和实现方法,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同之处在于选择使用磷之星P120作为极压剂,并确定各成分的合适配比,然而这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或计算即可确定的,例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均匀设计、人工神经网络方法优化计算,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次,本申请的承载能力最高达3506N,根据其实施例中记载的最大无卡咬负荷Y1,实验结果最小值为1577N、初始值为2988.01N,最大值为3361N,可见与对比文件1处于基本相当的水平。最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关于承载能力和环保性能的试验结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并且也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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