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家畜同期排卵-定时输精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32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787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1540.2
申请日:2016-03-08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霞
合议组组长:唐晓君
参审员:朱晓娟
国际分类号:A01K6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教导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合理得出,且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能够合理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1540.2,名称为“家畜同期排卵-定时输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0段(第1-5页)和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IDR与GNRH诱导同期发情效果比较”,韩志强 等,中国乳业,2009年第10期,第72-73页,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5日;
对比文件2:“奶牛‘同期发情-定时输精’技术综述”,孙丽萍 等,中国奶牛,2010年第7期,第34-37页,公开日为2010年07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荷斯坦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荷斯坦奶牛发情周期任意一天肌肉注射GnRH 100μg;
2)7天后注射PGF2α0.4mg;
3)2天后再次注射GnRH 100μg;
4)根据荷斯坦奶牛卵泡发育状况,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若卵泡未成熟,采取延后定时输精;
具体为,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在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4~5h和16~18h各输精1次;延后定时输精在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16~18h和40~42h各输精1次。”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PGF2α的注射量为0.4mg;(2)根据荷斯坦奶牛卵泡发育状况,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若卵泡未成熟,采取延后定时输精;具体为,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在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4~5h和16~18h各输精1次;延后定时输精在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16~18h和40~42h各输精1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采用剂量0.5mg的PGF2α实现同期发情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经常规调整即可得出;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给出“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16h输精”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经常规调整即可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根据奶牛卵泡发育状况,确定定时输精时机——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若卵泡未成熟,采取延后定时输精,是本领域确定输精时机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提高受精率,对母牛进行二次受精,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16h输精”的基础上,增设一次输精时机,若卵泡已成熟,往前增设一次输精手段“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4~5h输精”,若卵泡未成熟,往后增设一次输精手段“在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40~42h输精1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调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过分析发情前后荷斯坦奶牛子宫颈黏液理化性质发生的变化,确定早排卵和晚排卵奶牛的具体排卵时间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为了催奶牛发情从而达到排卵的目的,而本申请的方案则是在奶牛发情周期的任意一天内,催卵泡发育,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不同,技术流程也不相同,甚至技术目的和效果也是完全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注射GnRH及PGF2α的目的并不相同,虽然注射了相同的试剂,但是在对比文件2及本申请中分别发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本申请任何技术启示。(3)利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调控母牛卵泡发育时间,在相对固定发情时间定时输精,增加精卵结合机率和牛情期受胎率,进而提高母牛繁殖效率;另外,本方法可省却输精前的发情鉴定,较常规OFAI技术情期受胎率提高了10%~15%,具有广阔的市场应用前景。因此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在母牛发情周期任意一天进行GnRH 和PGF2α注射操作,实现荷斯坦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技术流程、技术目的是一致的。(2)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剂量0.5mg的PGF2α实现同期发情排卵的技术启示。至于将其剂量调整为0.4mg,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奶牛黄体消退效果容易作出的常规调整。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引用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还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高产奶牛绿色养殖新技术》,王锋主编,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07月第1版,第178页,公开日为2003年07月31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PGF2α的注射量为0.4mg;(2)根据荷斯坦奶牛卵泡发育状况,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若卵泡未成熟,采取延后定时输精;具体为,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在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4~5h和16~18h各输精1次;延后定时输精在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16~18h和40~42h各输精1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采用剂量0.5mg的PGF2α实现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的技术教导,经常规调整即可得出;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公知常识性证据1给出的技术教导即可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不同时注射促排卵3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在荷斯坦母奶牛发情周期任意一天进行GnRH 和PGF2α注射操作,实现荷斯坦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技术流程、技术目的是一致的。(2)对比文件2中PGF2α的注射目的与本申请中PGF2α的注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为了“溶解黄体”。进一步讲,对比文件2中注射GnRH及PGF2α与本申请注射GnRH及PGF2α的目的均是为了诱导奶牛同期发情并排卵进而实现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技术,其在对比文件2及本申请中发挥的技术效果均是为了提高奶牛的配种受胎率。(3)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进行不肌注促排卵3号的对比实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毫无疑义的确定,促排卵3号在对比文件1中所能发挥的效果。而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促排卵3号对于排卵效果并非单纯的辅助,还有显著的主动效果,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想到的也是在配种时肌注促排卵3号,但是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进行肌注,所以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本申请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实验前提条件完全不同,且注射的时期以及注射的物质都不相同,两者更不能进行直接的效果对比。(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操作方案以及目的都不相同,虽然注射了相同的试剂,但是在对比文件2及本申请中分别发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本申请任何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毫无疑义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利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调控母牛卵泡发育时间,在相对固定发情时间定时输精,增加精卵结合机率和牛情期受胎率,进而提高母牛繁殖效率;另外,本方法可省却输精前的发情鉴定,较常规OFAI技术情期受胎率提高了10%~15%,具有广阔的市场应用前景。因此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6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0段(第1-5页)和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荷斯坦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荷斯坦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节):在母牛发情周期任意一天肌注GnRH 100μg;7天后再肌注PGF2α;2天后再一次肌注GnRH 100μg;发情后配种(即第1次输精),配种同时肌注促排卵3号,间隔12h直检,如优势卵泡未排,进行第2次输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PGF2α的注射量为0.4mg;(2)根据荷斯坦奶牛卵泡发育状况,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若卵泡未成熟,采取延后定时输精;具体为,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在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4~5h和16~18h各输精1次;延后定时输精在第二次注射GnRH或其类似物后16~18h和40~42h各输精1次。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输精时机以提高受胎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节):第1d注射100μg GnRH,第7d注射500μgPGF2α(即0.5mg的PGF2α,与0.4mg数值接近);第9d注射100μg GnRH,在第二次注射GnRH 16-24h后定时输精。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适当剂量的PGF2α实现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荷斯坦奶牛实际发情状况经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出PGF2α剂量为0.4mg。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178页第2段公开了“根据卵泡发育情况来确定适宜的输精时机,在卵泡体积增大接近成熟、壁薄、波动比较明显触之有即破感时,输精最为适宜,可进行一次输精。如果经8-12小时,卵泡仍没有破裂排卵可再输精一次”,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根据荷斯坦奶牛卵泡发育状况,若卵泡已成熟,采取提前定时输精;若卵泡未成熟,采取延后定时输精”。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178页第2段还公开了“在实际生产中,母牛的发情高潮容易观察到,可以根据发情高潮的出现,再等待6-8小时后输精,能获得较高的情期受胎率。输精过早或过迟,受胎率往往不高,特别在使用冷冻精液时,更应掌握好输精的时机,即应在停止发情时输精。一般上午发现发情的母牛,下午4-5小时进行第一次输精,次日上午复配。如果下午发现发情的母牛,则在次日上午8时进行第一次输精,下午复配。少数发情期较长的牛,可把第一次输精时间往后延迟,待发情征状不明显时输精一次,隔8-10小时再输精一次,直至发情结束。”在上述公知常识的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第二次注射GnRH后对荷斯坦奶牛实际发情情况的观察,具体得出提前定时输精为“在第二次注射GnRH后4~5h和16~18h各输精1次”、延后定时输精为“在第二次注射GnRH后16~18h和40~42h各输精1次”是力所能及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进行不肌注促排卵3号的对比实验,但促排卵3号的作用即在排卵方面起到促进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对比文件1中还使用了促排卵药物GnRH,对比文件2记载的技术方案也有仅使用GnRH作为促排卵药物的实施例(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2.7节),可见,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促排卵3号对于排卵效果并非单纯的辅助,还有显著的主动效果,但这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不同时注射促排卵3号,相应减少促排卵3号所带来的促排卵效应(即辅助和主动效应)。配种时是否肌注促排卵3号并不能说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实验前提条件完全不同,这只是本领域实验条件的常规选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配种同时还肌注促排卵3号,以及本申请配种时没有肌注促排卵3号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在荷斯坦母奶牛发情周期任意一天进行GnRH和PGF2α注射操作,实现荷斯坦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两者的发明构思、技术流程、技术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本申请相应的技术启示。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记载了PGF2α具有显著的溶解黄体作用,同时指出本申请7天后注射PGF2α是“诱导母牛卵巢上功能性黄体溶解,孕酮分泌量降低,解除对卵泡发育的抑制,诱发母牛发情”,可见,对比文件2中PGF2α的注射目的与本申请中PGF2α的注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为了“溶解黄体”。进一步讲,对比文件2中注射GnRH及PGF2α与本申请注射GnRH及PGF2α的目的均是为了诱导奶牛同期发情并排卵进而实现奶牛同期排卵-定时输精技术,其在对比文件2及本申请中发挥的技术效果均是为了提高奶牛的配种受胎率。
(3)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第3.1节)“同期发情-定时输精技术在奶牛生产上的意义,有利于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常规的人工授精需要对每头奶牛进行发情鉴定,这对于群体较大的规模化奶牛场来说费时费力,不利于推广。而利用同期发情技术结合定时输精技术(Timed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TAI)就可以省去发情鉴定这一中间步骤,减少因暗发情造成的漏配,提高奶牛繁殖效率。”可见,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取得的显著进步和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表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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