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含有五硫化物和动物油的合成汽车齿轮润滑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有五硫化物和动物油的合成汽车齿轮润滑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48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776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37107.X
申请日:2013-12-27
复审请求人:沈阳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刘彤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C10M163/00,C10N40/04,C10N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37107.X,名称为“一种含有五硫化物和动物油的合成汽车齿轮润滑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409211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1月27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有五硫化物和动物油的合成汽车齿轮润滑油,是以新戊基多元醇酯NPE-3为基础油,加入聚五硫化物TDPS532、猪油CD-1、磷之星P120的组合物,经混合均匀制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组合物配比是:
新戊基多元醇酯NPE-3为基础油,加入占新戊基多元醇酯重量百分比:
TDPS532:为0.05-0.35%;
猪油CD-1:0.03%-0.36%;
P120: 0.02%-0.32%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添加剂的用量均低于对比文件1,其用量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的经济性、环保性更好,承载能力优于对比文件1,因此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添加剂加入量过低效果不明显,过高造成成本和环保压力,均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选择的添加剂的具体成分,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或计算确定满足性能要求且具备成本和环保效益的各添加剂用量,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均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本。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有五硫化物和动物油的合成汽车齿轮润滑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润滑油,其配方为以新戊基多元醇酯为基础油,T321、RC2540和P110的用量配比为T321:0.6-3.6%,RC2540:0.8-4.2%;P110:0.4-2.8%,所述的润滑油中加入适量的猪油CD-l(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以及权利要求1-3)。
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为汽车齿轮润滑油,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润滑油的用途;硫化物与磷化物的具体种类不同,新戊基多元醇酯的具体型号未公开;权利要求1各组分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用于汽车齿轮的润滑油。
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润滑油,承载能力较高、耐磨性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需要高承载能力、高耐磨性等的场合,包括汽车齿轮等,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进。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磷类的极压剂主要有磷之星P120和亚磷之星P110;磷之星P120,具有极好的极压抗磨性能,主要用于重负荷工业齿轮油(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性能更优的P120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P110,从而获得更优的极压抗磨性能以满足汽车齿轮润滑油的使用需求。对比文件1中的RC2540为二烃基五硫化物(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硫含量以及腐蚀性的综合考虑,容易想到采用常用的聚五硫化物TDPS532替换RC2540;对于新戊基多元醇酯的型号,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于型号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各组分的合适用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润滑油的具体性能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或计算能够确定的,且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TDPS532是美国Chevron Phillips Chemical Company的新产品,更环保,不是常用添加剂。润滑油中添加剂的用量对技术效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本申请的添加剂用量低于对比文件1,更环保和经济,不是容易想到的;本申请的承载能力可达2832N以上,最高达5653.975N,优于对比文件1。同时请求人还提供了试验结果用于说明本申请的试验涉及和优化、以及环保性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TDPS532是现有技术的已有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TDPS532的性能特点,用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RC2540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明确公开了在合成油中添加硫化物硫化异丁烯(即T321)、二烃基五硫化物(即RC2540)、含磷类的极压剂主要有磷之星P120和亚磷之星P110使用均匀设计进行配比,使用人工神经网络方法优化计算,并进行了复证,教导如何确定润滑油成分的方法,因此,在确定所选用的添加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或计算即可确定各成分的合适配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记载了其润滑油具有极好的极压抗磨性能,承载能力较高许多配方可达2832N以上,其中最高达5653.975N,由此可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非均可达到2832N以上,同时,在实施例中记载的最大无卡咬负荷Y1也仅为2332N(参见说明书最后一段),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承载能力基本相当。最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关于试验涉及和优化、以及环保性能的试验结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并且也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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