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现场设备中的资源优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20
决定日:2019-12-31
委内编号:1F260668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310325516.9
申请日:2013-07-30
复审请求人:罗斯蒙德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野
合议组组长:张春伟
参审员:刘时雄
国际分类号: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25516.9,名称为“现场设备中的资源优化”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斯蒙德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他说明指出:权利要求17-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8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申请日2013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241358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3日;
对比文件2:US2012/0143378A1, 公开日为:2012年06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现场设备组件,包括:
第一过程传感器,部署用于感测第一过程参数;
无线收发器,配置为与网络管理器进行通信;以及
处理器,配置为处理所感测到的第一过程参数,以及配置为命令所述无线收发器和第一过程传感器根据所述处理器和所述网络管理器二者已知的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来执行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其中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指定在不同时间段期间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不同速率,使得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随着时间改变并且基于所感测到的事件改变,并且所述处理器还配置为经由所述无线收发器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向所述网络管理器传送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中的改变,所述改变证实由于所感测到的事件而使得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发生改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是配置为与所述网络管理器无线通信的无线收发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与网络管理器无线通信包括经由无线网状网进行通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还配置为根据所约定的第二自适应调度表执行第二资源密集型活动,其中所约定的第二自适应调度表不同于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是带宽密集型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是功率密集型活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利用所述无线收发器发射和/或接收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利用所述第一过程传感器执行传感器测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执行对所述第一过程传感器的传感器诊断。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感测到的事件是由所述第一过程传感器感测到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还包括:第二过程传感器,部署用于感测第二过程参数,以及其中所感测到的事件是由所述第二过程传感器感测到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感测到的事件是经由所述无线收发器接收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还包括:有限容量的电源。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有限容量的电源是有限电荷的电池或超级电容器,或者是有限输出的本地能量收集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还包括记时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根据所述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的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基于记时器提供的日历日期、时钟时间和/或星期几而改变。
17. 一种操作工业现场设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对所述现场设备约定与网络管理器共享的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
基于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以随着时间改变的调度速率执行资源密集型活动;
响应于由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指定的感测事件,基于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来调整所述调度速率;以及
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向所述网络管理器传送响应于感测事件而引起的传送速率的改变。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操作无线收发器。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执行对过程参数的传感器测量。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感测事件包括所述过程参数的传感器测量落在事件范围内。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规定:针对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高要求时间段,增加所述调度速率;以及针对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低要求时间段,降低所述调度速率。”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现场设备组件用于收集现场数据的模块具体而言是第一过程传感器,部署用于感测第一过程参数,处理器处理的也是感测到的第一过程参数,并且根据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来命令第一过程传感器执行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而且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是处理器和网络管理器二者都已知的;(2)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指示在不同时间段期间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不同速率;(3)处理器还配置为经由无线收发器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想网络管理器传送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表中的所述改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果以预定的速率获得生产过程参数,如何根据时间特点以合理的速率收集过程参数及动态合理的分配网络资源。对于区别特征(1),其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公开了,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7-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以下意见:1)对比文件1不是由网络管理器来进行现场设备的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控制,没有任何关于将自适应调度的功能形成表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由网络管理器和现场设备的处理器二者已知的约定的调度表,对比文件1和2仅仅公开了在需要时使用新的调度表,但是调度表本身并不是自适应的;3)本申请中网络管理器是进行现场设备的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控制主体,每个现场设备可以根据其自己的自适应调度表进行操作。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是处理器和网络管理器二者都已知的;(2)处理器还配置为经由无线收发器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向网络管理器传送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表中的所述改变。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果以预定的速率获得生产过程参数,如何根据时间特点以合理的速率收集过程参数及动态合理的分配网络资源。而区别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操作工业现场设备的方法,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现场设备约定与网络管理器共享的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2)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向所述网络管理器传送响应于感测事件而引起的传送速率的改变,而区别特征(1)、(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8-2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8-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1)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网络管理器在约定期间向所述现场设备组件提供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所述”;2)将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对所述现场设备约定与网络管理器共享的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修改为“在约定期间与所述现场设备约定与网络管理器共享的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现场设备组件,包括:
第一过程传感器,部署用于感测第一过程参数;
无线收发器,配置为与网络管理器进行通信,所述网络管理器在约定期间向所述现场设备组件提供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以及
处理器,配置为处理所感测到的第一过程参数,以及配置为命令所述无线收发器和第一过程传感器根据所述处理器和所述网络管理器二者已知的所述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来执行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其中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指定在不同时间段期间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不同速率,使得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随着时间改变并且基于所感测到的事件改变,并且所述处理器还配置为经由所述无线收发器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向所述网络管理器传送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中的改变,所述改变证实由于所感测到的事件而使得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发生改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是配置为与所述网络管理器无线通信的无线收发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与网络管理器无线通信包括经由无线网状网进行通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处理器还配置为根据所约定的第二自适应调度表执行第二资源密集型活动,其中所约定的第二自适应调度表不同于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是带宽密集型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是功率密集型活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利用所述无线收发器发射和/或接收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利用所述第一过程传感器执行传感器测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执行对所述第一过程传感器的传感器诊断。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感测到的事件是由所述第一过程传感器感测到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还包括:第二过程传感器,部署用于感测第二过程参数,以及其中所感测到的事件是由所述第二过程传感器感测到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感测到的事件是经由所述无线收发器接收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还包括:有限容量的电源。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所述有限容量的电源是有限电荷的电池或超级电容器,或者是有限输出的本地能量收集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还包括记时器。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现场设备,其中根据所述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的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基于记时器提供的日历日期、时钟时间和/或星期几而改变。
17. 一种操作工业现场设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约定期间与所述现场设备约定与网络管理器共享的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
基于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以随着时间改变的调度速率执行资源密集型活动;
响应于由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指定的感测事件,基于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来调整所述调度速率;以及
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向所述网络管理器传送响应于感测事件而引起的传送速率的改变。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操作无线收发器。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包括执行对过程参数的传感器测量。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感测事件包括所述过程参数的传感器测量落在事件范围内。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规定:针对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高要求时间段,增加所述调度速率;以及针对所述资源密集型活动的低要求时间段,降低所述调度速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申请日2013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现场设备中的资源优化,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嵌入式历史组件的可调整数据收集速率,并具体公开了:
调整抽样速率组件110能够直接通过底板与控制器联系,或者可以通过网络接口远程联系,调整抽样组件110能够为工业单元141、143、145(相当于第一过程传感器)调整采样速率,工业单元例如是传感器等的工业控制组件的系统控制组件单元(相当于感测第一过程参数),通过速率调整组件110(相当于第一自适应调度表)可以调整数据收集(相当于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数据收集的速率可以基于多个工业参数而变化,例如要收集的数据的类型,数据收集的时间,从其收集数据的工业单元,操作的危急程度,安全级,正在执行的功能块序列等(相当于采样的速率基于所感测到的事件改变),主机和I/O单元通过路由器、开关、通信链路的连接而互联(相当于处理感测的第一过程参数),编程或设置每一个单元在一个模式中操作,利用采样间隔开始周期性采样(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4段);
工业自动化系统200能够利用多个计算机或者在网络214中通信的网络组件连接到一个或者多个工业控制组件230(相当于现场设备组件),网络214可以是无线网络(其必然具备无线收发器),网络设备包括各种可能,例如网关、路由器(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7页第2段);
速率调整组件209(相当于网络管理器)进一步包括估计组件219(相当于第一自适应调度表),估计组件219自动地预测用于一个操作阶段所需的采样速率(即说明速率调整组件是自适应的),编程每一个模块或者基于事件的发生用于周期性地估计采样速率(相当于指定在不同时间段期间采样采取不同的速率,随着时间而改变速率),也可以利用不同的人工智能系统或方法来促进数据收集速率的估计或预测(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
速率调整组件617是运行在控制组件611、612、613(相当于处理器)是哪个的应用程式的一部分,其起工业网络系统600的管理控制中心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
工业装置700进一步包括数据库710、人机接口(HMI)720和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PLC)730,以及目录接口740人工智能(AI) 组件750,数据源760(由于数据源可以是传感器、开关、阀门等,结合附图7可知,工业装置700是相对于速率调整组件765的一个整体,因此,工业装置700相当于现场设备组件),速率调整组件765与人工智能(AI) 组件750联合来促进数据收集速率的确定,可以使用人工智能(AI)组件750来促进推断和/或确定何时、何地、怎样改变数据收集速率(参见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第16页第4段,附图7)。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自适应调度表是处理器和网络管理器二者都已知的;(2)处理器还配置为经由无线收发器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向网络管理器传送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表中的所述改变;(3)网络管理器在约定期间向所述现场设备组件提供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快更准确的分配网络资源。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速率调整组件调整采样速率,为了减少信息传输量而在处理器和网络管理器都存储自适应调度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的调度网络资源。由于本申请中的自适应调度表有多个,在发生所述改变时,为了使调度不发生混乱,而使现场设备的处理器经由无线收发器将该改变以及带宽的请求一同发送给网络管理器传送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表中的所述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协调准确速率传输信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速率调整组件765(相当于网络管理器)与人工智能(AI) 组件750(相当于现场设备组件一部件)联合来确定数据收集速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通过两个调度表的协调来实现准确快速确定数据传输速率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两个调度表相同且由网络管理器在约定期间向现场设备组件传输该调度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工业自动化系统200能够利用多个计算机或者在网络214中通信的网络组件连接到一个或者多个工业控制组件230(相当于现场设备组件),网络214可以是无线网络(其必然具备无线收发器),网络设备包括各种可能,例如网关、路由器(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7页第2段)。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方便通信而采用无线网状网作为通信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更好的利用网络资源而采用多个自适应调度表来规划不同的资源密集性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均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无论是带宽密集型活动还是功率密集型活动都是生产过程领域常见的类型,将这些作为调度的对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和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将无线收发器发射和接收数据作为资源密集型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将过程传感器执行传感器测量作为资源密集型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将对过程传感器进行传感器诊断作为资源密集型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将过程感测到事件作为速率改变的依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更好的调节资源分配而将过程传感器分类并将该过程感测到事件作为速率改变的依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采用无线收发器对感测到的事件进行接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采用有限容量的电源,并具体设定为有限电荷的电池或超级电容器,或者是本地能量收集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3和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5、16均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设置计时器并基于记时器提供的日历日期、时钟时间和/或星期几而改变速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5和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操作工业现场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嵌入式历史组件的可调整数据收集速率,并具体公开了:
速率调整组件209(相当于网络管理器)进一步包括估计组件219(相当于第一自适应调度表),估计组件219自动地预测用于一个操作阶段所需的采样速率(即说明速率调整组件是自适应的),编程每一个模块或者基于事件的发生用于周期性地估计采样速率(相当于指定在不同时间段期间采样采取不同的速率,随着时间而改变速率),也可以利用不同的人工智能系统或方法来促进数据收集速率的估计或预测(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
调整抽样速率组件110能够直接通过底板与控制器联系,或者可以通过网络接口远程联系,调整抽样组件110能够为工业单元141、143、145(相当于第一过程传感器)调整采样速率,工业单元例如是传感器等的工业控制组件的系统控制组件单元(相当于感测第一过程参数),通过速率调整组件110(相当于第一自适应调度表)可以调整数据收集(相当于第一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数据收集的速率可以基于多个工业参数而变化,例如要收集的数据的类型,数据收集的时间,从其收集数据的工业单元,操作的危急程度,安全级,正在执行的功能块序列等(相当于采样的速率基于所感测到的事件改变),主机和I/O单元通过路由器、开关、通信链路的连接而互联(相当于处理感测的第一过程参数),编程或设置每一个单元在一个模式中操作,利用采样间隔开始周期性采样(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4段);
工业自动化系统200能够利用多个计算机或者在网络214中通信的网络组件连接到一个或者多个工业控制组件230(相当于现场设备组件),网络214可以是无线网络(其必然具备无线收发器),网络设备包括各种可能,例如网关、路由器(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7页第2段);
速率调整组件617是运行在控制组件611、612、613(相当于处理器)是哪个的应用程式的一部分,其起工业网络系统600的管理控制中心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2段)。
工业装置700进一步包括数据库710、人机接口(HMI)720和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PLC)730,以及目录接口740人工智能(AI) 组件750,数据源760(由于数据源可以是传感器、开关、阀门等,结合附图7可知,工业装置700是相对于速率调整组件765的一个整体,因此,工业装置700相当于现场设备组件),速率调整组件765与人工智能(AI) 组件750联合来促进数据收集速率的确定,可以使用人工智能(AI)组件750来促进推断和/或确定何时、何地、怎样改变数据收集速率(参见说明书第14页倒数第1段-第16页第4段,附图7)。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约定期间,现场设备约定与网络管理器共享的所约定的自适应调度表;(2)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向所述网络管理器传送响应于感测事件而引起的传送速率的改变。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快更准确的分配网络资源。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速率调整组件765(相当于网络管理器)与人工智能(AI) 组件750(相当于现场设备组件一部件)联合来确定数据收集速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通过两个调度表的协调来实现准确快速分配网络资源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两个调度表相同且在约定期间由现场设备约定与网络管理器共享自适应调度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的调度网络资源。由于本申请中的自适应调度表有多个,在发生所述改变时,为了使调度不发生混乱,而使现场设备与伴随的针对带宽的请求一起向网络管理器传送响应于感测事件而引起的传送速率的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7,将操作无线收发器作为资源密集型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7,将执行对过程参数的传感器测量作为资源密集型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9,将过程参数的传感器测量落在事件范围内作为感测事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7,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义自适应调度表的相关规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网络管理器提前,即在约定期间,向现场设备组件提供所约定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至少在约定期间提供第一自适应调度表,而现场设备组件则在接收到第一自适应调度表之后,使用第一自适应调度表。在约定期间提供了第一自适应调度表之后,随着时间流逝,或者在感测到事件时,无需再次提供第一自适应调度表。
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估计组件预测整个操作所需的采样速率并且系统将根据估计组件所预测的所需采样速率来操作(后续无需估计组件重新预测)。其中,估计组件周期性地预测某个操作阶段的采样速率,或者在发生事件时预测某个操作阶段的采样速率。与之不同,在本申请中,在约定期间提供的第一自适应调度表中指定了资源密集型活动的速率基于感测到的事件而改变,但是,并不基于感测到的事件而重新约定/提供第一自适应调度表。在对比文件1中,速率调整组件将实时地确定采样速率,并且告知工业单元所确定的采样速率,使得工业单元以所确定的采样速率来执行数据采集。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任何关于提前(例如,在约定期间)通知/提供自适应调度表的技术启示。该自适应调度表将在后期被使用,并且无需重新约定/提供。与之不同,在本申请中,网络管理器事先,例如,在约定期间,向现场设备组件提供自适应调度表。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中说明书记载:网络管理器20是软件程序,处理来自现场设备14的信息,约定信息中包括自适应调度表,指定针对每个现场设备14的执行感测、致动、诊断、发射、接收和其他资源密集型活动的改变的速率(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4段),也就是说网络管理器运行的程序,而自适应调度表是该程序的一部分。而对比文件1中的速率调整组件(相当于网络管理器中的自适应调度表)与人工智能(AI) 组件(相当于现场设备中的自适应调度表)也可以是程序来实现的,与本申请是相同的。而速率调整组件与人工智能(AI) 组件在约定期间就存在于部件中,在约定期间后,与本申请相同,感测到事件时,无需再次更新相关的调度表程序;
2)权利要求书中关于“自适应调度表”进行了相关的限定,根据限定,在计算机领域中,程序实现的速率预测算法也属于该调度表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预测某个操作阶段的采样速率、直接规定某个事件的采样速率都是调度表的实现形式,对比文件1中估计组件周期性地预测采样速率的方式落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比文件1中,速率调整组件与人工智能(AI) 组件都不基于感测到的事件而重新约定或更新各自的程序本身。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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